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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規上有無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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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勞動法的規定: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向公司申請。

    如果公司願意,你隨時都可以離開,為什麼勞動法做這種規定的主要是考慮到工作的安全和傳承性。

    ①企業招人週期

    公司招聘一個人時間成本很大,一定會花費一定的時間,所以在一個員工離職之前,一定提前告訴公司,讓公司提前做好招聘。

    ②工作對接準備

    員工離開之後,這個崗位的工作需要有人來對接。而工作的對接需要一定的時間,特別有些複雜的工作,可能一個月還不行。

    【人力資源視角】

    蝸牛君在這裡提醒各位職場人士:如果一個人離職,沒有提前一個月強行自我離職。這個時候,公司可以根據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可以起訴員工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站好最後一班崗。

  • 2 # JournneySun

    提問題朋友所提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回答:

    1、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內,員工申請離職要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後,員工申請離職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員工提出離職申請,要提前30天的原因,一方面離職員工崗位的替補,需要時間去招聘新員工過來接替,另一個方面要進行離職工作的交結,也是需要一定的時間。

    3、至於為什麼有的員工可以立該辦理離職手續,可能是這樣的情況: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本崗位的工作不需要招聘新員工來接替,直接交接給本部門的其他同事就可以,且崗位工作內容不太複雜,很快就可以交接完,在離職員工部門主管及公司同意的前提下,離職員工可以立刻交接辦理離職手續。特別是工廠的一些普通員工,在車間人員配備充足的前提下,只要部門主管及公司同意是可以立刻辦理離職手續的,這樣對生產也不會有什麼影響,還給公司節約了一個月工資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4、如果員工按規定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部門主管及公司不同意提前離職,那離職員工只有等到30天,才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的。

    本著對公司及對個人負責任的態度,既然提出辭職申請了,就要配合好公司的要求進行工作交接就可以了,如果想提前辦理離職手續與部門主管進行溝通,只要部門主管及公司同意就可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了。

    以上建議與內容供你參考,祝工作順利!

  • 3 # 貳世界

    這個問題應該這麼來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

    1、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申請。

    這個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利,正式員工如果是個人主動要離開公司,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主要是考慮到個人離職對公司業務造成的影響,這一個月相當於是給公司的過渡期。

    公司可以利用這一個月重新聘用合適的員工,安排人員對新員工進行培訓,讓新員工熟悉這個崗位的工作。這樣,在老員工離開後,可以最大程度的減少對公司業務的影響。

    同時,有一個月的過渡期,也偏於安排新舊人員的工作交接,而完善的工作交接,可以讓工作過渡更加順利。

    2、法律賦予的權利,公司如果不想要,是可以放棄的。

    提前一個月的申請,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利,但是,如果公司不想要這個權利,公司是有權放棄的。

    也就是說,一旦員工主動提出了離職申請,那麼,工作交接及離職日期就不是由員工來決定的了,而是由公司來決定的。

    公司會考慮工作交接的問題,假如公司認為此項工作暫時沒有什麼業務,無須進行復雜的交接,那麼,公司可以在30天內任何一天安排工作交接並要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在職場中,經常會有員工對此事很不理解。總是這麼認為:“”我提出離職,但是我想30天后在走,現在不想走。“

    這個想法是非常錯誤了,也是非常的沒有換位思維。

    對於公司來說,你既然已經不打算為我賣力了,已經沒心在這裡幹了。如果工作沒什麼影響,我幹嘛還要繼續養你一個月啊。怎麼保證你這個月能夠100%努力工作?怎麼保證你這個月不在這裡散播不良言論?

    從提出之日起,至30天為止。這個只是員工離開的最大期限,而不是必須的期限。也就是說,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只要滿30天,公司是無權要求員工繼續堅守崗位了,如果沒人交接,只能跟員工商量,如果員工同意,則可以繼續維持勞動關係。

    所以,是否提出離職的權利在員工身上,提前30天申請的權利在公司身上,而是否要堅持30天的權利也在公司身上。但是,是否願意延長堅持時間的權利,則在員工身上。

  • 4 # 沒有感情的情感

    雖然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為所欲為隨時想解除合同就可以立馬解除合同。有時候我們模仿別人提出辭職後馬上走人的做法,殊不知會引來一些麻煩。

    法律賦予我們勞動者眾多權利,但權利與義務一直都是對等的關係,我們在享受權力的同時也應該履行好相關的義務。在解除勞動合同上,我們勞動者有自己應盡的義務。

    01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我們作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我們在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得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個程式是不可減少的。國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不是過分傾向,企業穩定的生產發展國家同樣也會維護。

    如果允許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就可以馬上走人,那勞動者原本從事的工作一時間找不到交接人,將會對企業的生產發展帶來影響。

    而且如果該勞動者從事的還是掌握企業整個經濟命脈的重要崗位,將會對整個企業帶來致命性的傷害,甚至有可能威脅到其他員工,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

    02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一種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這是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那麼勞動者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後方可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是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嚴重違反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情形,相比較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無須事先通知,而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第二種情況

    在用人單位不存在第38條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此時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如果該勞動者的離開對於用人單位的正常運轉絲毫沒有影響,那麼一般情形下用人單位也會照顧到勞動者的感受,立即同意辦理離職手續。

    當然,這取決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即使用人單位確實不同意立即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那麼用人單位也不違法。

    03 結語

    無論勞動者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還是可以立即合同,都需要勞動者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有遵守相關規定,才可以享受相關權利。這是每位勞動者必須明白且貫徹落實到實處的!

    也相信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平正義的法律一定會維護我們的權益。公平正義一定會普照我們祖國的大地!

  • 5 # 職職小愛

    一、關於勞動法規方面的規定參照如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試用期離職,提前3天申請;試用期後離職,提前30日申請。

    正式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這個是勞動法對企業的賦予的權利,企業可以使用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這個權利。企業可以在30天的範圍內酌情批准,也就是有的員工提出離職立馬批准給他辦手續;對有的員工離職申請企業最長審批期限為30日。

    二、為什麼會產生離職審批時間的長短差異

    1、離職申請批准快的崗位

    一般在技術含量低,可替代性強的崗位,企業會比較快的審批離職手續。如企業裡的一線操作工。

    員工與企業雙方已“想看兩厭”的情況,企業對員工在崗的表現已失了耐心,這種員工一旦提出離職,企業恨不得分分鐘幫他辦完離職手續,相互兩清。

    還有的情況,就是很多員工提出離職後,對待工作都已經心不在焉。找好下家的更是心在曹營身在漢,甚至還會傳播一些對現在的公司負面的訊息。那既然已無法繼續認真為公司效勞,公司也會順應員工的心意早點辦理離職手續。不然一邊留著已不作為的員工一邊還得繼續支付正常的工資,公司也不想做這筆虧本的買賣。

    2、離職申請批准一個月的崗位

    很多技術崗位、管理崗,在員工離職前需要一個交接過程。特別是交接的下一任是新人的時候,老員工得給新員工培訓上崗,給新人一個月的上手期時間不算長,這樣能儘量減少員工離職後對所在業務的最大影響。

    個人認為,員工既然離職了,一定要與公司好聚好散,認真做好交接工作,儘量減少因自己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影響,說不定以後也會得益於給前東家留下好印象。

  • 6 # 職知一二

    申請辭職有的需要等30天后才能離職,有的可以立刻辦理。有什麼區別?

    現在的工作並不穩定,每天都會有人因為這樣那樣的問題而選擇離職。大多人都是30天后才能正式辦理離職走人,可是有的卻可以直接辦理離職,兩者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我來跟大家分別介紹一下兩者。

    1、30天后離職

    依據勞動法第37條規定,正式員工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30天后勞動合同自動解除,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審批就可以直接離職,且在辭職當天把你應得的工資一起發給你。如果公司扣你工資是屬於違規行為,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不僅要結清勞動者工資還要給予一定的賠償金。而且公司存在違法行為,還要面臨高額的罰款。

    2、立刻離職

    員工沒有提前30天提交辭職的,也可以立馬走人,但是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者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因為員工沒有按勞動法38條規定來執行,是不受法律保護。

    你們看出來兩者區別了嗎?第一種辭職情況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是第二種就不是了。立刻辦理離職,員工的行為是違法的,對用人單位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最好,不然就得負全責。

    總結

  • 7 # 社保精算師

    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是30天可以自動離職,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的確是如你所說,有的等30天離職,有的可以立刻辦理,作為一名HR,我給你詳細解析內中道理:

    1、工作是否可以立刻交接。

    因為你的崗位在公司裡很關鍵,你提出辭職後,暫時公司裡沒有別人可以替代你的工作,所以很多公司需要臨時招聘,而在法律規定的30天緩衝期內,招錄到新人,然後與你進行工作交接,然後再讓你走人。

    如果你的工作很快就能交接完,可以按照公司領導要求臨時交接給同事,做好工作交接的相應流程後,可以立刻走人。

    2、社保轉入轉出也有時間節點

    作為一名HR,我給很多員工辦理過辭職,除了工作交接的影響因素之外,還有社保的影響。比如說,大連市社保結賬時間是每個月15號,如果當月15號之前申請辭職,而且工作交接完成的,那麼可以立刻將社保轉出去;如果15號之後申請辭職的,而且工作交接完成的,需要交完當月的社保之後,在25號以後才能將此人的社保關係轉出。

    所以說,因為社保的人員增減也需要有時間節點,造成了很多人如果申請離職,可立刻走人,而有的人卻要等一段時間才能走人。

    3、領導可能給你考慮時間

    我曾經見到一個員工辭職,其實那時候領導還是很希望留下這個小夥子的,於是便告訴他,辭職信先放人事那了,我建議你再仔細思考思考,因為在咱們公司你的發展前景還是很不錯的。

    那個小夥子後來想了想還是沒有走,因為那個跳槽的新公司算來算去,工資和這個公司差不多,但是公司未來發展可能沒有想象中要好,又加上離家遠,最後決定留在了我們公司。

    綜上所述,其實辭職之後,大機率是要走人的,無論立刻走人還是30天走人都得具體分析,只要是不影響自己,那麼其實沒有太大的區別。都說離職才能見一個人的人品,所以說,提交辭職信後,能夠好好工作交接,才能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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