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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企業運營管理顧問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你本人月均工資一定的倍數計算和支付的。而加班費、13薪等屬於你的薪酬,是構成你月均工資的一個部分,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所以,經濟補償金並不包括加班費、13薪。

  • 2 # 綠水青山1390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懂工資的包括範圍。分析認為工資收入應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所有種類的獎金及屬一切國家法律規定的工資性收入。

    那麼經濟補償金一般指的是企業員工由於某原因被企業辭退後的一種補償辦法,即被辭退人員在企業工作時間滿一年就應有一年中平均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加班費和13薪應包括在平均工資性收入範圍。

  • 3 # 戀紅塵瑤瑤

    我在東莞中堂鎮一個港資企業幹了十三年,幹了十三年,就按一千五一個月補償的,老闆說不願望可以告他,那時候我們廠都是這樣補償的

  • 4 # 打聽生活

    這個問題不準確。我們必須要搞清楚勞動爭議中,自己的請求是什麼,以及屬於什麼型別,才能精準的申請勞動仲裁。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分別談一下勞動仲裁中常見的請求型別有哪些!這樣就比較清晰。

    一、首先要說明,加班費和十三薪(獎金)肯定不屬於經濟補償金,但屬於勞動仲裁的請求範圍。二、勞動仲裁的請求通常分為以下幾種。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這個我們都知道,入職第一個月開始到滿一年之間的11個月,如果沒有籤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差額。記住這個訴訟時效需要在之後的一年內提出,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這一點基本上大家都熟悉了,按照應發工資計算即可,沒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就相當於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非常好理解。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罰款、未足額支付有薪假的工資、故意拖欠工資等等。

    5、公司未支付的加班費。基本上包括不支付加班費、不足額支付加班費等等。

    6、公司按約定應支付但未支付的獎金、年終獎等。這個十三薪實際上就是獎金的一種,或者直接可以說是年終獎,其他的還有類似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等。

    7、未休年休假工資。這種一般在公司沒有安排休年休假或離職時候來不及休年休假的情況下,要按照300%的日工資支付差額部分。

    8、請求支付律師代理費,一些地方不支援,根據當地政策進行。這個根據不透過地區的政策,有些地方是不支援的。比如深圳這邊支援最高5000元的律師費。

    總而言之,以上幾個仲裁請求,是要分開寫的,千萬不要混在一起。不能把什麼請求都當成是補償金,如果寫亂了,會不被支援的。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 5 # 職場庸存

    企業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時,計算補償金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時肯定要將加班費及十三薪納入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什麼情況下員工才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呢?

    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是指企業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關係終止時,依法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勞動合同法》稱為經濟補償。

    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第46條經濟補償法律條款解讀:

    就是企業與員工之間發生以上七種情況,企業必須依法向員工支付其經濟補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經濟補償金。

    最常見的支付經濟補償的一種情況,就是企業與員工還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為某些員工,由企業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員工這邊是無過錯方,並且這個時候員工也是同意企業的提意,然後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協議書》,並約定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38條規定的是因企業違法在先,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這種情況企業也是需要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是員工無過失性辭退,發生這種情況企業也是需要向員工經濟補償金,並且還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俗稱代通金。勞動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的是企業經濟性裁員,這種情況也是需要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法第44條和45條規定的是企業破產或者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公司提前關閉的,也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決定不與員工續簽,或者企業改變了原有的勞動合同核心條款(例中工資標準,原來是年薪,現在變為月薪),這種情況,員工不續簽,那麼企業也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就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主要就是以上幾種常見情況發生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什麼標準計算呢?

    上面我們介紹了什麼是經濟補償金,及什麼情況下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接下來我們重點介紹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該第47條經濟補償計算法律條款解讀:

    經濟補償計算,其實就是我們常常聽到HR口中提到的N+1,那什麼是N,什麼是1呢,今天和大家詳細解說,N其實就是我們在企業服務的司齡,每服務滿1年就按1個月計算,如果司齡不滿6個月的就按0.5年計算,如果滿半年,不滿1年的也按1年計算

    如果一個員工工資特別高,月薪3萬一個月,他的月薪已經等於或者高過企業所在城市月社平工資3倍,以上海為例月社平工資是8211,3倍就是8211*3=24633元。那麼企業在支付該員工經濟補償金時,只需要按24633元即可,不用按月薪3萬元來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句話怎麼理解呢?

    詳解如下:就是指一個員工在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當月,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都必須要計算在內,這個工資收入包括年終獎,包括13薪,績效獎金,提成獎金,加班費、各類補貼等,反正所有的只要是與工資一起發放的錢都需要計算在內

    如果該員工在企業的司齡不滿12個月,有幾個月就按幾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說你的提問,“經濟補償金包括加班費和十三薪嗎?”回答是肯定的,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必須包括加班費和13薪。

    N+1中的1,就是我們前面說的“代通金”,就是第40條規定的是員工無過失性辭退,這個時候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如果不提前通知,就必須多支付1個月工資。

    不管是前12個月平均工資,還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這個工資都是指稅前應當工資,稅前應當工資指的是沒有扣除個人社保和公積金及稅收部分的工資,不是實發工資;這點千萬不要弄錯了

  • 6 # 職職小愛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發放的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是包含加班費和十三薪(獎金)在內的,具體請看下文分析。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單位依法解除,賠償n+1個月工資

    以下幾種情況,單位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一般為n+1個月工資

    a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b 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解除;

    c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的;

    d 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e 經濟裁員;

    f 雙方協商解除。

    2、單位違法解除,賠償2n個月工資

    3、相關名詞解釋

    ①n: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②“+1”:是指用人單位是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需要另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 相關內容。

    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月平均工資包含加班費、獎金(十三薪)

    工資總額的定義由下列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而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是將一年內的工資收入總額計算出平均工資:包含發放的月工資、加班費、獎金(或十三薪)、其它津貼等。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內容

  • 7 # 財會視點

    題主的意思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中包括加班費和十三薪嗎?筆者的回答是包括。

    一、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加班費。加班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從以上規定所知,加班費就是加班加點工資。

    三、十三薪。是用人單位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一般在年底進行,又稱"年底雙薪"。

    "十三薪"不是國家強制規定的職工薪酬管理制度,而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激勵職工制定的內部薪酬管理制度。

    "十三薪"是屬於工資還是屬於獎金?這個很難分清,應該說兩者兼而有之。雖然"十三薪"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肯定"十三薪“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加班費和十三薪都屬於工資範疇,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有加班費和十三薪的,應該計入該職工的平均工資內計算經濟補償金。

  • 8 # 周晨律師

    計算經濟補償金應該包含勞動者的哪些收入,很容易出錯漏算,直接導致補償金大幅降低。

    首先明確,加班費和十三薪可以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內。

    除加班費和十三薪外,勞動者下列收入專案,也可以計入補償金基數:計時/計件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等;獎金,包括全勤獎、年終獎等;津貼或者補貼,包括話補、車補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例如病假工資、待崗工資等。(注:上海、浙江地區,不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下列勞動者的收入專案,則無需計入補償金計算基數:因未休年假,單位支付的年假補償;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購買公司股權或因期權激勵獲得的分紅、利息;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員工的社保補助;員工自帶辦公裝置的補償費用。比如有些公司對於那些自帶電腦辦公的員工,會向員工支付電腦折舊費;獨生子女費;安家費、誤餐補助、出差伙食補助費、報銷款。

  • 9 # 平平淡淡才是真4476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所有收入。另外要注意的是是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

  • 10 # 暖心人社

    離職時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不瞭解有關知識,可能就會上了企業的當。

    所謂經濟補償金,正常來說應該叫做經濟補償。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補償性待遇。

    主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第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單位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勞動者迫不得已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而不是說雙方協商不用支付或者少支付經濟補償就可以的。通俗點說就是,本來應該支付1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單位說支付5個月工資吧,勞動者怕麻煩就同意了。事後只要勞動者反悔,仍然可以透過維權索要剩餘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無過失被辭退的情況。主要是長期病假、不勝任崗位等情況。

    第四,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三種情況的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還有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是按照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經濟補償的標準之一,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很多人會簡單的將這個平均工資等同於每月的標準的應發工資。這實際上是不對的。工資的確定實際上要使用1990年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簡單點說就是離職前12個月的標準工資+各種補貼津貼+加班費+年終獎金等待遇。

    如果說因為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剋扣了工資,這些工資還應予以補發,比如說遲到一次扣100元。但是如果說減發的績效工資就沒辦法了。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是婚喪假、產假、病假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等等。

    大家最關注的加班費和年終獎實際上是都算為工資總額的一部分都應當加進去,平均到12個月工資才可以。

    如果說,我們有一個月因為事假沒有發工資,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會影響我們計算經濟補償的平均工資待遇。所以,也不要想得太好了。

  • 11 # 幫兄愛唱歌

    經濟補償金包括加班費和十三薪嗎?對於經濟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其實勞動合同法說得是比較清楚的,就是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這裡所說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

    我們這裡所說的經濟補償,主要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件的規定,解除了員工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失業,或是對勞動者造成生活困難的一種補償。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給予經濟補償;如果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那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給予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雖然二者之間相差一個字,代表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屬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除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以外,如果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性質嚴重的甚至還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賠償。

    對於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也就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

    那麼這個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是怎麼計算的呢?至於哪些是屬於本人的工資範疇,國家統計局對於月工資標準是有明確的統計專案的,包括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在工資中包含了基礎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工資、倒班工資等。根據工資的這些概念,如果你在離職前的12個月中,有加班工資,有年終的13薪等,都要計算進去然後除以12個月,就是給予本人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

    而且這種工資是屬於打卡前的工資。所謂打卡前的工資就是沒有扣除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工資;如果屬於扣除了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我們稱為打卡工資,也就是每月到手工資。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統計局納入工資統計範疇的工資收入,包括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從這個概念的解釋,加班工資、年終13薪等都是屬於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如果離職前的12個月的工資中包括這些專案,均要計算在月工資標準的範疇之內作為經濟補償金。

  • 12 # 元山野菊

    經濟補償金是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的,當然包含加班費和各種以貨幣支付的福利。

    至於十三薪,如果單位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正常履職(勞動)所得,即屬於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與年終獎同一性質),應當平均到每個月作為計算補償金/賠償金的基數。

  • 13 # 昱德法務

    首先要說明,加班費和十三薪肯定不屬於經濟補償金,但屬於勞動仲裁的請求範圍。

  • 14 # 王律講法

    經濟補償金一般是企業辭退員工根據員工工作年限給予的經濟補償。其和加班沒有任和關係,加班費是加班時應得的加班工資,十薪一般為企業的年終獎金,三者是各自獨立的關係,也就是說這三比費用應分別計算,支付給員工,互相之間不存在包含與被報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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