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生活經vlog
-
2 # 醉是簡單
員工提出辭職,領導一直不批准。這種情況一般都不會出現,因為員工一旦決定要走,即便公司再挽留,多數人都不會用心繼續工作,所以公司即便為正常工作秩序考慮,也不會強行挽留員工留下。
既然有這種情況出現,我猜想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領導愛才,捨不得這個員工走。這種可能性是很大的,就我上述的原因一般的領導也不會強行就員工留下。
第二,跟第一個有點關係,可能是跟公司或是同事之間有誤會才選擇離職,領導可能也不希望因為這樣的原因就離職走,多少有惜才的意思。
第三,可能是特殊行業,特殊崗位,一時找不到替換的人,需要有人補位才能放人。如果是這個情況就得相互理解,不能因為想走就一走了之,也要考慮下公司的利益,領導的壓力,爭取協商出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第四,這可能是個壞的結果,就是領導故意刁難。原因有二,其一,跟領導關係不好,領導就嚴格按照用工制服處理。一般情況是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然後到期後自動離職,但實際情況很多是提出辭職就讓走人的不在少數。其實也不能說領導刁難,他也是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只不過走的的人肯定是找到下家了,領導這樣做下家肯定是沒戲了,但是到了時間完全可以自由走人,不存在讓不讓你走的事情!原因其二,還是特殊行業,特殊崗位,工作之前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是一定期限內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協定。這樣的情況出現,公司肯定不能輕易的放人。人不能太自私,公司這樣考慮是原因的,還是那句話,協商出一個好的辦法。
最後總結一下,不論在哪裡工作,都是人生的一段經歷。不管過程是否愉快,但是儘量選擇要有一個好的結果,什麼事情都可以商量,在法律規定內沒人可以限制誰的自由,到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結果!
其實針對這種情況勞動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這個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辭職權,所以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雖然用這種方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真的有急事的時候還是儘量和公司協商解決。而且在辭職的時候還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下:
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相關介紹了,相信大家看完後就知道如果以後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