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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大荒莊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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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哥創業錄
村裡的五保戶因病去世,他的魚塘有誰來繼承?,他有個出嫁的妹妹可以繼承嗎?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這就牽涉一個法律問題。
村裡五保戶生前看看是不是與村裡簽訂了贍養協議和繼承協議,如果簽訂有協議,那麼,這口魚塘權利應該歸村集體所有。
如果沒有簽定這個協議,村集體就不能繼承這位五保戶的財產。
那麼,他的出嫁妹妹有沒有繼承哥哥這口魚塘的權利呢?
根據繼承法規定:如果死者有父母,配偶,和子女的,這都是第一繼承人;如果沒有這些直接繼承人,就由第二順應繼承人繼承,那就是:兄弟姐妹妹,外公外婆,奶奶爺爺來繼承他的遺產,作為妹妹就應該繼承哥哥的這口魚塘的權利。
所以說出嫁的妹妹有權利繼承哥哥的留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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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8087557254349
五保戶留下的,無論什麼不能寄存,如可寄存也不會是五保戶,在無人管理,無人負擔無人照顧下國家登記造策成可五保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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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慶雙三農
【慶雙與三農同行】本村五保戶死後留下的魚塘其出嫁的妹妹可以繼承嗎?──不能繼承,土地不屬於私有財產。詳情請看下文。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並不複雜。首先要明白的是魚塘的性質是什麼,就可以知道出嫁的妹妹有沒有繼承權。
作為五保戶死後留下的魚塘,是挖在土地上的,而土地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個人都沒有私有土地,因而魚塘就不是五保戶個人的私有財產,所以出嫁的妹妹也就沒有繼承權。
而作為出嫁的妹妹,對已經死亡的姐姐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比如姐姐的存款、房屋、家裡的所有用具等。
但是,五保戶是享受政府照顧的,如果姐姐在死亡之前的一切生活都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上級政府委派人料理的,而其妹妹並沒有對姐姐進行照料,那麼,其姐姐的房屋應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妹妹就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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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農致富英雄會
您提的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和民商法兩個方面的內容,從題來看首先可以明確是“五保戶”的魚塘妹妹不能繼承,為什麼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什麼是“五保戶”,我國對五保戶有明確的界定,根據我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五保”主要是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供養物件,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物件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由鄉鎮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的撫養人和五保物件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議。
其次:根據《繼承法》,有遺囑遵從遺囑,沒有遺憾走法定繼承程式,繼承權的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從題目來得確定“五保戶”去世前有沒有確定遺囑,如果“五保戶”去世前有遺囑遵從遺囑,如果沒有遺囑那就走法定繼承程式,“五保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走第二順位,妹妹於位第二順位,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五保戶”個人財產的權利。
其三:這是題目的關鍵點,魚塘的性質,魚塘不屬於個人“五保戶”個人財產,是村民集體所有,“五保戶”只享有經營權,對魚塘的所有權“五保戶”無權處分,五保戶過世後,村集體有權利收回經營權,重新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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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胡說三農
所謂的“五保”政策,是建國初期就已經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很好地解決了孤寡老人的吃、穿、醫、住和葬的問題。
那麼,孤寡老人的吃、穿、醫、住和葬的問題是由誰來解決的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查閱了相關的政策規定,一般來說,五保戶的“五保”問題應當由村集體進行解決,倘若村集體沒有能力進行解決,則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解決。由此可見,村集體或鄉鎮人民政府成了五保戶晚年的贍養人。既然村集體或鄉鎮人民政府成了五保戶晚年的贍養人,那麼,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五保戶死後留下的魚塘則應歸村集體或鄉鎮人民政府所有,其妹妹是無權繼承的。
其實,在我們村就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有一個姓趙的老人無兒無女,是個五保戶。在這個老人生前,種了兩畝果園。當老人去世以後,其出嫁的妹妹站了出來,非要繼承哥哥的果園不可。但村委會認為:趙姓老人從60歲開始,其衣食住行全靠村委會供養,包括老人生病住院,村委會都花費了十數萬元。而其妹妹絲毫沒有幫助過哥哥,沒有盡過任何義務,因此,是沒有繼承權的。後來,其妹妹不認同村委會的說法,將村委會告到了法院。法院經過調查審理,支援了村委會的主張,其妹妹以敗訴而告終。因此,一定要牢記“權利與義務對等”這個理,倘若妹妹想繼承哥哥的遺產,那麼,就別讓哥哥成為五保戶,靠村集體過活。自己在哥哥晚年時竭盡全力進行照顧,讓哥哥也能夠安享晚年,那麼,自己就能夠繼承哥哥的遺產了。
在一些農村,有些人在自己要“吃虧”的時候,會躲得遠遠的;當自己要“佔便宜”的時候,會“勇敢地”站出來。其實,自己應該仔細想想自己這麼做究竟對不對。當自己想清楚了之後,自己就會釋然。
好啦!就說這麼多吧!總而言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當自己沒有盡到義務時別在渴望權利,否則,自己就會成了“貪婪”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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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自福地來wjf
農村五保戶,是一個農村的特殊群體。體現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集體優越感。
五保戶,不同於低保戶,困難戶,貧困和特困戶,也不同於個人殘疾等。這些戶都是暫時的或是亨有單種生活補貼和殘疾補貼的,而五保戶有些是終生的,而大部分是享受政府五保數十年不等的。
五保戶有特殊的條件限制。一般為一至三人以內的殘疾者;無兒無女又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者;無兒無女的鰥寡孤獨老人或失去父母及親人的不能勞動和生活的孤獨子女;有女已出嫁者,或全家無一勞動者且人人有疾病在身者等。凡符合以上條件者方能有家庭申請,村組上報,政府批准的才能享受農村五保待遇。
五保戶,無論是一家一人或幾人,都可享受政府特殊五保待遇。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埋葬等。若是少年兒童五保者,還須保證受教待遇。
五保:不能沒飯吃,不可沒穿,蓋。不可沒房子住。有病醫療政府全管。死後的一切喪葬費用均由集體或民政全包。
五保生活有三種情況:一是居家自理生活;二是居家由村組指派專人侍候生活;三是入住村鎮養老院生活等。
凡是五保戶,在存續五保關係時,一切均由村組或政府買單,個人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許可權和轉讓許可權。他的財產,田產,房產等均由政府或村組自主支配。
五保戶凡存在有土地耕種或承包各種田,山,林,果,坑塘者等,都屬違背五保意願的,應不予支援。
在家居住的五保戶,可自行小型養殖產業。屬自行力能所及的額外家庭收入。
五保戶,無論你的個人額外收入及財產,存款,房產,林果地,池塘,畜生等。在死後,一切充公。其近親屬和出閨女兒等均無權支配和佔有。
凡在在家居住的五儲存續期間。若有女兒女婿與村組達成有代管協議的,生活用度,死後喪葬費用等均由女兒出資者等,其家庭固定財產可歸女兒及親屬所有,但凡集體財產,如田,林,塘等,不講什麼理由,均歸集體收回而從新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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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鄉農事
看了大家的回答,我有一種想回答的衝動。因為這種情況在農村經常發生,村委會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處理比較合理。大家的回答都不全面、具體。
具體的處理方案要從四個方面來考慮。
1:聯產承包責任制落實的時候,看其妹妹是否出嫁,如果沒有出嫁,其妹妹的責任田肯定和五保戶分在一起。在妹妹出嫁以後、責任田是否還在一起,有沒有劃轉。如果劃轉了,那麼妹妹就沒有繼續承包的權利,如果沒有劃轉,那麼妹妹的責任田應當還和哥哥的責任田在一個承包合同中。則村委會在轉包的時候,應當首先考慮其妹妹承包。但還不能做最後的決定。這只是一個方面的考慮。
2:妹妹出嫁以後、戶口是否轉走。現在農村,出嫁多年,由於長期外出打工,戶口仍在孃家的情況很普遍。如果沒有轉走,村裡就無權收回。如果轉走了,則妹妹不能繼承。交由村委會處理。
3:妹妹如果嫁在村內,戶口沒有出村。而且出嫁後,在婆家也沒有補田,那麼就看婆家是什麼情況來決定。如果人多田少,則應當優先考慮妹妹,如果人少田多,則不能再考慮轉包給妹妹了。如果妹妹戶口不在本村,那麼不管什麼情況,妹妹都不能繼承。
4:如果村裡沒有委託五保戶的近親照顧。而是五保戶自己單獨生活,村裡代管,或者在福利院養老,那麼,五保戶死後,責任田村裡無條件收回。如果村裡委託五保戶的近親照顧,一起生活。則按委託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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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專長古玩
本村五保戶死後留下的魚塘其出嫁的妹妹是否可繼承?對這個問題我就來梳理一下。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第一,繼承是子女,第二,是兄弟姐妹。但這就涉及一個問題!因為他是五保戶,五保戶是國家花去了大量資金供養的。哪麼說你出嫁的妹妹就無權繼承,他沒有子女你可繼承他生前的家產,根本不可能繼承他的糧田和池塘。因為池塘和糧田你只有承包權和使用權,根本沒有繼承權。生前你也沒有贍養他也就無權繼承他的魚塘,按照農村來說嫁出的女潑出的水,也許大家都理解!以上我說的不夠全面,請大家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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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談古論金923
本人覺得不能,首先了解什麼是五保戶,五保戶由省區市縣及當地政府一起承擔起養老,即然五保戶了,說明一切託付政府養老送終,其身下財產為公家所有。魚塘他是五保戶應沒能力去經營,即然五保說明衣食得政府承擔一切,要是經濟好魚塘收入好,何必入五保,所以五保戶不會有各種私有財產。如果他妹妹要繼承魚塘和財產,除非養老送終,否則沒有繼承權,不能即想五保,又一切全佔著,講不通,若心疼財產充公,你就別入五保讓國家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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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打油詩ren慕陶
五保老人很特殊,沒有親人來照顧。
生老病死靠集體,無論集中還獨居。
生前可以有資產,死後肯定無財富。
倘若妹妹要繼承,他就不是五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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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碧野28
由於現在的農村五保戶的養護,是國家民政部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的方式,而民政部門只負責一定的生活經濟補助,而其他而由地方的鎮村組具體負責。但在實際的實施中,往往五保戶只領到民政部門的補助款,地方負責的那部分根本不可能拿到。因此就落到了其家屬親戚之肩上了,也由此形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自然規定。
所以,如果你村的五保戶,村裡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的,當他死了以後的所有遺產,包括生前在村組裡承包的田地等一切,村裡無權收回,他的侄女就是繼承人,有權處理一切留置的物品和產權。
這些事情在農村基本上都是由其親戚來接管,村裡絕對不會收回其一切。畢竟村裡都知道五保戶是由親屬負責日常生活的,村民不可能能流履行職責,所以也不會做出不仁義道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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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鄉大爺
個人認為,魚塘的價值和村裡對五保戶的援助,應當由專業人士的評估扣款。這也是保護其他村民和五保戶的利益,重要的是村裡的財政收入得到有保證。也是杜絕不愧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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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間歌手現場發揮快板
要是平時他跟妹妹關係很好,他平時有什麼事都是他妹妹照顧他這樣可以,要是平時五保戶都是生產隊管,那他妹妹就沒有權利要留的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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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那高高的山上
不能!魚塘不屬於可繼承範疇。魚塘屬於村集體財產,由他承包使用的村集體資產,不能做為個人財產繼承物繼承下去!我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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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藍天舞白雲
本村五保戶死後留下的魚塘其出嫁的妹妹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如果財產還有繼承人,不符合五保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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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灑脫農人
本村五保戶死後留下的魚塘其出嫁的妹妹可以繼承嗎?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如果該人成為了五保戶,則其妹就不能繼承他的魚塘;如果其妹能夠繼承,則該人還根本就沒資格成為五保戶。
但在農村現實生活裡,由於利益的驅使,也有個別人將自己的義務放在一邊,一門心思的只想追求利益,導致類似問題由簡單變得複雜。我為什麼會這樣認為呢?且聽我如下的分析,大家看看有沒有道理!
首先,得先弄清楚什麼是“五保戶”?享受五保戶政策優待的都是些什麼人?在農村我們一直都在聽人說“五保戶”,但是五保戶真正的含義你真的知道嗎?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對“五保戶”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它主要包括下列農村人:
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的人、無生活來源的人、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村集體或國家對上述人員進行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保教),這就是我們俗稱的“五保”,享受五保的農村人就被稱為是“五保戶”。
所以從上面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題主問答中的“五保戶”是真正符合條件的五保戶,那麼就說明他的妹妹沒有或沒能力管護他;如果她妹妹有能力管護他,那他根本就不具備享受五保的條件。
其次,要弄明白五保戶的遺產究竟應該誰來繼承?根據上面對五保戶的定義,我認為既然該人已成為了五保戶,那就說明他的一切生活都是依靠村集體或國家在負責,與他的其他任何人都沒有關聯。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五保戶的一切遺產自然也就是由村集體或國家來繼承,與其他任何人都無關。
而在實際生活中,不排除有極少的人員,在該盡義務時百般推脫、不管不問,而在涉及到利益分配的時候,卻又爭先恐後、耍賴耍橫,對於這種“只要利益不顧義務、只願享受不願付出”的人員,我覺得應該遭受譴責和唾棄。
最後,就本問題中五保戶的魚塘繼承問題,已經非常清楚了。上面已經分析了很多關於五保戶的相關事宜了,具體到本問答中五保戶的遺產繼承問題,事情就很清楚了。他既然是五保戶,那他的妹妹平時肯定就沒有照管他,否則他就不會成為五保戶。
他既然成為了五保戶,那他平時的吃穿住行等,一定都是村委會或者是國家在負責,他妹妹肯定沒有出一分一釐,所以我認為這個五保戶死後,他的魚塘自然就是由村集體或國家來繼承,與她妹妹毫無關係。
大家對此怎麼看呢?說說你的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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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Blue薔薇
這得視具體情況而定了:五保戶之所以是五保戶,就是無兒無女,無監護人。不知道在他生前他妹妹有沒有照顧他,如果沒有盡任何照顧義務,而由其他人或者村委會照顧,那麼,就算他妹妹是法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而是由村委會代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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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手機使用者呂穎傑
這個問題很簡單,首先要看這個五保戶是散居五保還是集中供養的,其次是修建魚塘時妹妹是否與哥哥一起居住。如果是散居五保而且魚塘是在她妹妹出嫁前修建的,而且他妹妹在他存活期間盡到照顧日常生活義務他妹妹應該繼承,因為散居五保戶如果有親人並且一直在照顧著他的日常生活和患病到死後喪葬處理的他的遺產理應由親屬繼承。
如果是集中供養的就視為沒有親戚和直系親屬,既使有親屬也是放棄了對他的照顧所以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自入住敬老院之日起他的所有財產包括土地山林魚塘籌備都應該歸屬敬老院所有。從此他的一切生活費用包括醫療費和喪葬費都由敬老院負責了。所以五保老人去世後的一切財產自然歸屬了敬老院,他們一切親屬都無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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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餘家成
五保戶他本身是國家護養的,他本人的承包的田地權,而在他生前他的妹妹也沒有養護他,他死後承包的田地權不續於他妹妹的,應該歸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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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村裡的五保戶大多數是無兒無女無人贍養的老人,或者身體有殘疾不能養活自己的人。國家處於人道主義,對五保戶給於救助和幫扶,國家每年都拿出一定的錢來保證五保戶的生活所需。如果這位五保戶的妹妹在姐姐生前沒盡撫養義務,那麼他就沒有權利繼承她姐姐的一切遺產,也包括這個魚塘。這個魚塘的所有權本來就屬於村集體,現在村集體也應收回魚塘的使用權,另行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