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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蹬三輪de李員外

    法律支援不嘛?法院支援那就依法維權!法律如果都不支援,那就別無理取鬧,消停點好嗎?

    天天喊男女平等?!就是有好處就要平均分配,或者多分多配。

    沒好處或者擔責任的時候,就是我是弱勢,我是女的,你給我說男女平等?你個渣男!

  • 2 # 洪祖強

    訂婚又不是結婚,只有拿到了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受到法律的保護。

    流產是同居的結果,未婚同居先孕,改革開放前是要受到世人唾棄的,現代人的觀念能接受,但法律上不支援不保護,成年人自己做事自己負責。

    訂婚了還去找女友,男方腳踏兩隻船,是品行問題,理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僅此而已。

    未婚,男方去找女朋友,那是他的自由。女方為此向男方索要分手費,於法無據,於理不通。

    女孩,要從中汲取教訓,做人須自珍自愛自重,看人要準,邁步要穩,謹慎行事,踏實做人。

  • 3 # 心理諮詢師陳孝鵬

    因為法律上沒有分手費這一說;

    所以,你所要分手費只能屬於一種情分上的要求;

    而對方可能會願意給,也可能不給,也只能夠看對方自己了;

    因為懷孕是兩個人的事情,對方不做避孕措施和你發生關係,也是需要你同意的;

    如果自己是自願的,那對方的行為就是一個正常合法的行為了;

    如果對方訂婚有給你彩禮之類的東西;

    自己也可以自己留著這份彩禮好了,如果對方不願再給你什麼分手費之類的;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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