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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早晨9點左右,成都市高新區西派瀾岸小區,52歲的保姆鄧女士在僱主家的別墅內上吊身亡。 據瞭解,死者鄧女士是成都彭州人,生前已在僱主家工作近4年。經過現場勘查和法醫鑑定,警方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家屬提出進一步屍檢。 9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在某殯儀館見到鄧女士的遺體,其兒子羅先生擦乾棺材上的薄霧,看見母親脖子上留有一道很深的勒痕。而在家屬們心裡,也留下一片疑雲。 9月6日凌晨,羅先生在鄧女士舊手機微信收藏頁面裡,發現一張抗抑鬱藥物的說明書照片,收藏時間顯示為5月16日。他表示要查詢到真相,不希望因為資訊不準確帶來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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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品讀人生喜相逢

    僱主再兇你可以選擇不幹,你在僱主家中自殺就是不對,就憑這一點就可以斷定,你是一個非常自私的保姆,顯然僱主對你兇是被逼出來的,你有抑鬱症就得治,有病就得吃藥,你打著僱主兇的旗號,在僱主家中把自己給弄死,再怎麼說你也不對,先別說你拿別人錯誤懲罰自己不對,你既然都選擇去死了,那就死得體面一點,給吃瓜群眾留個大度的好印象嘛,幹嘛死了還給自己落下個千載罵名?自古死有重於泰山輕於鴻毛,你這樣一上吊輕於雞毛都不如,還扭曲吃瓜群眾的三觀。

  • 2 # 自由風的volg

    這個問題,會打起來感覺沒有什麼意義,就是一起普通的抑鬱症患者的自殺,對於題主提出的觀點,應該是保姆在僱主家收到了虐待才造成了保姆的自殺,我是持不同觀點的,因為如果是這樣,那保姆絕對不會再僱主家工作四年之久,她不喜歡完全可以一個月兩個月就可以辭職,另找僱主。所以我認為這是普通的一起抑鬱症患者的自殺,不可能是僱主的謀殺,另外對僱主也有幾點要說的,保姆能再僱主家工作四年之久,說明僱主對保姆也是比較認可,如果不認可僱主也可以完全另換保姆,從這兩方面來看,不可能是僱主謀殺保姆,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保姆是抑鬱症患者,可能遇到了一些問題,自己得不到解脫,而選擇了自殺,至於什麼問題,有可能是僱主家帶來的問題,也有可能是來自保姆家的問題,更有可能是情感問題,這個還是要發揮大家的自己的想象力的。

  • 3 # 農村小道

    基本是抑鬱症的結果所造成傷害,為什麼這樣說呢,首先自殺的人多半是自己心裡有死結了。其次,抑鬱症從青年人年齡段往上的都容易產生。。

  • 4 # 蝴蝶花雨

    面對一個親人的突然離去,我想沒有人會平靜下來——誰感情上能受得了呢?但是感情不能代替事實,事實是什麼樣的,沒有人能改變。因此,作為當事者應當嘗試著學會面對,理性地去對待。

    作為僱主,或許她有著這樣那樣的缺點,但是肯定也有著他人所沒有的長處,不然,保姆怎麼能在她家中生活四五年呢?而且,現在人是死在她家裡的,她的痛苦,或許一點也不比保姆的親人少吧。

    作為親人,母親已經逝去了,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他們要做的,除了要學會面對沒有母親的生活,更多的是尋找到母親自尋短見的原因,這是比什麼都重要的。死者已矣,但是活著的人也要讓自己活得安心坦然啊。無論結果如何,找出真相,還母親一個明白的說法,這不是比什麼更重要嗎?從新聞中透露的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女僱主和保姆之間,相處的是不夠和諧的,但是不和諧是不是就是造成悲劇的原因呢?也許有這方面的因素。面對著精神上的壓力,長期的積壓而不發洩,人的心臟一旦承受不了的時候,它就讓人崩潰。當然這只是其中的一種可能。

    而從她自己購買治療抗抑鬱藥物的藥品的情況來看,她可能精神上本來就存在著潛藏的問題,只是被大家忽略罷了。作為一個抑鬱症患者,又不知道她的抑鬱程度,誰能夠做出準確的判斷呢?沒有人能夠。因此,這也應該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原因。

    總而言之,作為事件的當事雙方,都應該積極面對,積極善後,讓事件水落石出,這才是應有的態度,不是嗎?

  • 5 # 點亮心燈

    鑑於自殺傾向,患有抑鬱症基本是比較合理的,本身就應該患有抑鬱症再受到外界刺激影響,最終走向自殺。

    抑鬱症嚴重者就會有輕生的念頭,心理承受不了精神刺激,一但受到外部刺激影響,輕生念頭就會無限放大,這就是抑鬱症的可怕之處。

    抑鬱症患者在日常生活中,在言語中只能順著他的心,不能逆他的心,所以要用溫暖的言語安慰開導才能緩解他心中各種壓抑。

    使用正確的心理引導結合藥物治療,一般都能夠治癒的。

  • 6 # 老伍觀臺

    五十二歲保姆在別墅上吊身亡,原因是僱主“很兇”,本身有凝似抑鬱。僱主該負怎樣的責任,隨著警方介入,一切都會真相大白,我們相信司法公正。

    一、先說僱主

    作為僱主,付了工線,期盼保姆認真工作,提供令人滿意的優質的服務。有些時候錢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如何處理好僱主與保姆的關係,能調動保姆的積極性,能夠彼此相互信任,這是僱主必須考慮的。還有保姆到你家,完全是一個全新的生活、工作環境,如何讓她更好地融入家庭生活,需要更多的溝通。有些僱主及一家人對保姆很好,沒有把她當外人看,平時相處很融洽,甚至家庭的一些活動都叫保姆一起參加。保姆有什麼困難,能幫的儘量幫。對保姆太好了,未必是一件好事,有時候會讓保姆忘了自己的身份,使得保姆內心膨脹,隨心所欲,甚至做起傷害主人的事。有些僱主正好相反,對保姆有岐視,甚至當奴隸看待,不讓保姆同桌吃飯,有的甚至主人吃飽了保姆才能吃。保姆一有不滿意就破口大罵,讓保姆覺得僱主“很兇”,不近人情。長期愛僱主指責、謾罵,會扭曲保姆的心,會讓她走向極端,自殺或者傷害僱主及家人。

    二、關於保姆

    大多數保姆來自弱勢群體,生活所迫,為了養家,做起了保姆。因此,保姆所受的教育、生活環境,就有侷限性,而僱主往往是文化修養比較高的,彼此的生活完全不在一個層面上,要讓保姆完全融入僱主生活,達到僱主要求,需要有一個過程,有一定的耐心。目前在城市中做保姆的,絕大多數來自農村。她們是進城務工人員的一部分,很多是成了家的已婚婦女,她們進城照顧別人家的老人和孩子,自己的父母卻成了孤寡老人,自己的孩子卻成了留守兒童。她們做起保姆的同時,心理自然會掛念農村老家的老人和孩子。

    儘管家政事業有了很快發展,但很多保姆上崗前還是沒有得到系統的培訓。使得保姆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千差萬別,心態也不一樣。有的保姆見僱主對自已很好,對自已十分信任,放鬆了警惕,不但心存感恩,反而做起對不起僱主的事,把僱主家的東西佔為己有,甚至偷錢等。有的保姆心胸狹窄,報復心強,主人說兩句,便做起傷害人家的事。有的保姆生性懦弱,性格內向,做事很小心,很認真,但經不起主人的批評,心結很難開啟。

    三、如何規範家政,處理好僱主與保姆的關係

    首先,政府加強管理,規範勞務用工市場。現在的家政市場是,僱主從中介公司中找到保姆,合意了,付給中介機構一定費用,就可以把保姆帶走。有的則是親戚朋友介紹的,工錢談妥了,就做了。雙方沒有合約,沒有明確權利,一旦出了問題,出現糾紛,往往是弱勢一方損害較大。政府可以出臺相應的政策,引導家政行業。由勞務公司統一招聘、統一管理,勞務公司給保姆提供勞動保障,支付勞動報酬,而僱主只需跟勞務公司簽訂協議。保姆做得不好的,僱主可以向勞務公司投訴,或更換保姆;保姆受主人提出無理要求的,受僱主謾罵的,可及時向勞務公司反映,由公司出面解決。這樣就能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加強培訓,對保姆進行心理疏導,讓她們掌握保姆工作技能,正確對待保姆工作。學會如何跟主人家相處,處理好自己和僱主的關係。

    僱主與保姆,本來就是兩種群體,兩個不同的世界,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兩個群體,為了各自的需求而生活在一起。只要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僱主對面保姆,一個上門提供家政服務的人,要以誠相待;作為保姆,要認真、細緻工作,傾聽主人訴求,不斷改善工作,以最大程度滿足僱主要求。

  • 7 # 99隨便

    疑似患抑鬱症而自殺,並非遭受虐待而被迫自殺,但她患有抑鬱症的原因來自於保姆這份職業。

    第一,52歲女保姆疑似患有抑鬱症。

    這是唯一證明保姆可能患有抑鬱症的證據。

    除此之外,包括保姆的兒子和僱主家的人都未發現她患有身體或心理上的疾病。

    第二,女保姆平時表現很正常。

    52歲保姆在2015年失去了丈夫,有一個兒子,老家四川成都彭州,從2016年正月開始來到僱主家當保姆。

    由此我們看到,這份保姆的工作對她很重要,肯定不願意輕易失去。

    僱主家位於成都西派瀾岸小區,連排疊拼別墅,男僱主在航空公司工作,平時有飛行任務時不在家,留在家裡是女僱主和兩個孩子。

    保姆住在別墅負一樓,每天晚上給兩個女孩洗澡,陪她們睡覺,然後自己下樓睡覺,和小女兒很親,因為剛開始時小女兒僅有三四歲,據介紹,保姆“回我們家吃酒”,小女兒都會跟著。

    上面這張照片拍攝於今年7月17日,有可能是她留下的最後一張影像,截圖於影片。

    當時,女保姆跟隨僱主一家去上海,身穿紅色連衣裙,小女兒跟在她身後邊走邊拍。“快點,快點。”女保姆催促說,然後小女兒撒嬌道:“我在錄影!我在錄影!”

    去年,表姐曾與女保姆見面,稱其“不想在僱主家繼續幹”,“她說女僱主脾氣不好,一聊到就焦得很。”表姐勸她“想走就走”,但女保姆一直未離開,但出於“不開心狀態”。

    據表姐回憶,去年僱主家有隻銀碗找不到,女保姆成為被懷疑物件,後來大女兒又把銀碗拿了出來。

    今年6月,女保姆再次想走,但因為小女兒又留了下來。

    事發當天早上6點多,小區監控顯示,女保姆還在遛狗。

    據此分析,女保姆由於去年“被誤會當小偷”,極有可能導致較大心理壓力,但她為了保住這份待遇和環境良好的工作,卻只能把委屈藏在自己心裡,長期壓抑之後,導致了抑鬱。

    第四,僱主雖無法律責任,但負有一定的道義責任。

    在這件事當中,僱主一家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因為,女保姆是突然自己自殺,而且從現有證據看,自殺的原因來自於她本身,情緒壓抑或患有抑鬱症。

    但是,女保姆為何情緒壓抑,以至於換上抑鬱症?

    最大的可能,她在被誤會當小偷之後,很可能未得到僱主一方的真正的道歉!

    事情很明顯,女保姆被誤會偷僱主家的銀碗,但實際上她並沒有偷,任何被人誤會是小偷的人,都會非常氣憤,然而她只是個保姆,她與僱主家的地位並不平等,由此帶來的結果,哪怕她受了委屈也只能自己忍著。

    假設僱主一家在誤會發生後,真誠向其道歉,女保姆還會抑鬱嗎?

    女保姆的悲劇,來自於她的職業!由於職業的天生的不對等,她在受委屈後只能自己默默承受,而她的心理承受力並不強大,長期的情緒壓抑造成了她的突然崩潰,這就是悲劇的原因。

  • 8 # 張望鹽井

    從事件描述的情況看,這位阿姨的確是上吊自盡,不屬於刑事案件。

    阿姨已經52歲了,條件好一點的家庭,已經是在家帶帶孫子,晚上出去跳跳廣場舞的年齡了。

    現在還在別人家做保姆。雖然別人說職業沒有貴賤之分,但事實證明保姆是一份沒有尊嚴、沒有自由,很委屈的工作。

    現在52歲,正是更年期,更年期會帶來身體各個方面的不適,嚴重的會造成精神壓抑,覺得生活特別痛苦。

    阿姨肯定是不願意做這份工作的,僱主又特別兇,可能是家裡條件不好,兒女們也沒有多大孝心,生活所迫堅持了四年,現在硬是堅持不下去了,又沒有其他生活出路,心裡堵得厲害,也沒有發洩的地方,只有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誰願意52歲就結束自己的生命呢,她應該是覺得自己活著沒有多大意思了,還不如死了好。

    對阿姨的子女,對阿姨的親戚朋友,乃至整個社會,這都是一記響亮的警鐘。

  • 9 # 琳達的生活領域原創

    8月31日早晨9點左右,成都市高新區西派瀾岸小區,52歲的保姆鄧女士在僱主家的別墅內上吊身亡。

    不知道為什麼,當時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心裡莫名地痛。

    1. 先說說保姆鄧女士:

    我曾經在中外合資的高階養老和家政公司做管理工作,我非常瞭解保姆的心理。像鄧女士這樣的年齡,文化程度可能不高,可能找不到更好的工作,所以當她經歷了被冤枉被指責等不公平的待遇時,她只能忍耐。52歲,重新出去找工作不容易。

    最主要的是,她很孤獨,作為住家保姆,總是在一個環境裡工作生活,接觸的總是僱主一家人。心裡有事不能和僱主講,受了委屈也無從訴說,內心的壓力很大,長此以往,很多人容易患心理疾病。當自己內心崩潰,無法排解的時候,很容易走上絕路。不知道她是否悄悄地去看過醫生,或許是她自己去藥店買的藥。如果真有抑鬱症,外界的刺激,特別是僱主就是上帝,僱主的一言一行如果不當,直接導致保姆精神崩潰。現實生活中,抑鬱症患者跳樓的不是常有報道嗎?

    其實,服務行業,特別是家庭服務員、保姆等,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僱主是否容易相處。很多僱主覺得自己花錢僱人來服務,會不顧及保姆的尊嚴,對其發號施令,吆五喝六,並且不會給保姆更多的自由空間。有的保姆不吃這套,不好乾直接向公司提出辭職;有的逆來順受,能忍則忍,久而久之,釀成慘劇。

    所以,僱主還是多關心保姆,發現對方情緒不對,及時溝通;如果覺得不合適,可以要求公司換人。

    作為僱主,家裡出了這樣的大事,不僅房子成了凶宅,他們面臨著搬家,面臨著房子賣不出去的窘況;更重要的是,作為與這一家人朝夕相處的保姆,幾年下來,已經成為家裡的成員了。

    鄧女士一直照顧的僱主的小女兒,以及目睹了鄧女士上吊慘狀的大女兒,心裡的陰影會伴隨她們多年,甚至一生。所有的知道她們家裡情況的親戚朋友、同學,估計都會對她們的家長有看法,畢竟鬧出了人命!這種傷害,對孩子來說,影響太大了!

    也許僱主要求保姆做一些事是理所應當的,但是說話的方式和態度可能有些過分,讓人無法接受,又無法反抗,保姆只能默默忍受。

    作為僱主,選一個適合自己家、對脾氣的保姆很重要,對保姆的關心也很重要。保姆乾的是良心活,可以用心做,也可以做表面文章,受傷的是家人。

    所以,僱主與保姆之間的雙向選擇很重要,中介公司經常回訪客戶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同樣重要。

  • 10 # 和平鴿29224

    僱保姆的風險越來越大,能自己乾的事兒儘量自己幹,能買機器人乾的活兒就寧可花錢買機器人。

    未來必然如此。

  • 11 # 潘律師說事兒

    首先對這位上吊死亡的保姆表示深切同情,對家人表示慰問,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

    如果保姆所稱僱主“很兇”屬實,他們之間,無疑是開啟了互害模式。

    52歲的保姆,已經閱盡人生的不易,還在幹保姆,所謂伺候人的活,心情大抵是不爽的,此時如果遇到善解人意、性情溫和、不過分挑剔的僱主,或許還能心晴一些,如果碰上頤指氣使,飛揚跋扈,真拿保姆當使喚丫頭呼來喝去的那種,一時想不開,覺得人生沒有希望沒有樂趣,選擇上吊自殺,也是有可能的。

    死者家屬查究真實死因,無可厚非,但是,這位大姐的死亡是自殺而非他殺,也基本可以確定。

    僱主實在沒有必要去殺害一個保姆。法醫學偵查學上也很容易做出結論。

    但是,排除刑事案件不一定沒有民事責任,接下來會涉及死亡賠償的問題,那要看僱主家對這位大姐的死亡有沒有過錯。具體是,大姐決定自殺的誘因是什麼?

    但是同樣的,大姐在僱主家上吊身亡,僱主同樣是受害者。

    這個別墅成為名符其實的凶宅。僱主還住不住了?住著心裡硌癢,不住出售,會大幅貶值,僱主這損失怎樣解決?大姐在僱主家上吊,算不算過錯?

    這些都待解。總之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受到善待,善待自己也善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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