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律法廿廿
-
2 # 雲峰笨鳥
首先,你若提出書面辭職,按勞動合同法一個月後可離開,不管業務怎樣;
其次,雖然你寫了放棄社保承諾書,但這個承諾書在仲裁判定時是無效的;也即公司需承擔未給你買社保的責任;
第三,公司未與你籤合同,對入職滿一月後的這段期間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當然,欠你的那個月工資更應該給。
申請勞動仲裁,一定能贏!
-
3 # 職場蒙太奇
放下成見,去找原公司協商解決
畢竟是工作過的地方,即便有矛盾,約領導好好談談。你的目的是要那一個月的工資,哪怕心裡受點委屈,承認錯誤,給領導說幾句好話,畢竟是看在qian的份上,忍一時之氣,也算值了。
吃啞巴虧,工資不要了,就當沒這段工作經歷之所以這麼說,是覺得你這個勞動糾紛勝算太小了,浪費精力去打官司,相當不值得。你的訴求也就只能是那一個月的工資,想要雙倍工資基本沒有可能,後面我會說原因。你浪費的精力會比一個月的工資更值錢。
不建議走法律途徑,原因如下整個過程中,很多環節都是你在違約,很難勝訴的。比如,領取失業金期間,找到新工作但不去備案停止領取失業金,這種做法如果被追究,會把你已經領取的失業金也收回的(我們當地是這樣的,不知道是不是全國性政策)。離職是你提出的,你在任職採購期間,買的貨物取得發票肯定是你的職責,發票沒回來,公司會有各種理由說明你工作不到位,甚至再給你扣上個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帽子,這些都對你太不利,包括你簽訂的自願放棄保險,公司也會拿著這個說事。當然具體還要看勞動合同怎麼籤的,就你自己描述的內容看。這個糾紛很難打贏。
總體建議是協商解決。 -
4 # 人社一卒
一般的勞動糾紛,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有理有據的情況下,可以先試探用人單位是否真有誠意主動解決問題。
如果用人單位迴避問題推脫責任,可以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法律層面上實在搞不懂又沒錢請律師的話,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達到條件會得到免費公派律師的幫助。
在勞動仲裁院做出仲裁決定後,用人單位依然置之不理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決定,到了這個階段,就不是用人單位可以硬抗的時候了。
總之,遇事不要慌,人民政府制定了《勞動法》,就是捍衛和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
5 # 樂道讀書
第一,作為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你可以透過法律的武器得到自己的勞動報酬第二,公司和你簽署的自動放棄社保和公積金,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簽署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社保和公積金屬於國家強制必須企業交納的。第三,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蒐集證據,比如說工資條或銀行轉賬記錄,通話錄音等。第四,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簽署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從第2個月起公司將支付你雙倍工資。第五,勞動法更加保護的是勞動者,所以呢,你要大膽有自信拿回自己的勞動報酬,國家也將嚴懲這種不負責任企業。
-
6 # 曉娜的vlog
首先,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主要是能不能透過法律途徑幫你要回工資,其實如果沒有失業金事情的話,當然可以法律援助的方式要回工資,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隻要你能證明你們之前的勞動關係,你的權利還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但是相對於這個工資,你的失業金問題才是最嚴重的的。 失業保險金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當下面這些情形滿足兩個的情況下,你需要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一:重新就業的 第二:應徵服兵役的 第三:移居境外的 第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正因為這個,你和現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讓他給你交社保,所以你存在騙取失業金的可能, 所以關於現單位沒有給你發放工資的問題,如果上升到法律途徑,對你其實是不利的。 我的建議是和現單位透過協商的方式,和老闆心平氣和的談談,儘量滿足老闆的要求,只有這樣才可能要回那一個月的工資。
-
7 # 行走的鶴媽
題主這個問題中,其實包含多個勞動關係問題,例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問題、自願放棄社保的問題、離職交接的問題等等。其實能夠看出來,這家公司在勞動關係上很不專業,存在很多漏洞,題主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也可以和企業協商解決。
一、 未籤勞動合同的問題
這家公司和題主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應該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所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不明智的選擇。勞動者可以以此為訴求進行溝通或協商。
二、 自願放棄社保的問題
由於勞動者還在領取失業保險,於是自願放棄了在企業內社保的繳納,其實這種操作是不合規的。如果失業者已經就業,是應該中斷原先失業金的領取的。即使和現有企業約定,不繳納保險,其實真到了勞動仲裁,勞動部門也是不認可這種做法的,企業還要補齊之前的各項社保。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要看勞動者的訴求是什麼。
三、 關於離職交接
一般企業都有離職交接的一些規定,一般都會約定離職工資結算時,需結清之前的費用,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等等。看題主給到的資訊,應該是由於企業未付貨款,所以對方沒有開出發票,但由於題主是採購,所以公司認定為工作沒有交接完成。在我看來,企業這種工作交接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在辭職後,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工作交接,結清離職工資,對於未完成的事項,應給予書面明確說明,包括工作進展等等。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進行法律援助,要求公司結算離職工資的。當然,我覺得題主也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將以上幾個明顯的勞動關係問題提出。這家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明顯有很多漏洞,當然,我們是希望有和諧的用工關係,如果能透過協商解決,也是成本最小的方式。
我19年2月底去了公司任職,於9月11日早,公司領到不理解,無理由責問,一氣之下口頭辭職,當時領到答應了,但因我擔任採購一職,領到說必須把購買過的物品發票都開回來,就沒有給我籤離職報告。直到現在,由於公司未付貨款問題,購買過的物品發票一直沒有開出來,我的最後一月工資也一直沒有發放給我,我是否可以尋求法律支援?該怎麼做?另外說明下,我在未進這家公司前,原公司因為經營虧損破產,給我辦理了失業金領取,所以,我和後來的這家公司簽訂了一個自願放棄社保和醫療的協議,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翹首以望!再次謝謝!
回覆列表
勞動糾紛可以找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與公司達成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是的約定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在後面的過程中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2019年2月到現在還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