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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晉科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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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桌子99
有事好好協商,合理合法的報酬應當獲得,該是你的就應該爭取,不是你的一分也不要,不卑不亢,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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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育律師勞動爭議解決
可以的。
首先,你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加班費,但是要注意仲裁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須在離職後一年內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的加班費只能是勞動仲裁前一年內的加班費,超出的加班費請求仲裁和法院都不會支援。
其次,一定要留存加班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的作息時間通知、排班通知、考勤記錄、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等,一切能證明加班的材料。否則沒有證據證明加班,加班費的請求也不會得到支援。
再次,如果是平時加班,加班工資是平常工資的1.5倍;如果是雙休日加班公司又沒有安排調休的,日加班工資是平常日工資的2倍;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是平常日工資的3倍。例如,員工月平均工資5000元,離職前一年內雙休日加班6天,法定節假日加班3天,加班工資是:5000/21.75*6*2+5000/21.75*3*2=4137.93元。
最後,要提醒注意的是,有的單位會將員工工資拆分,在每月的員工工資條中列入加班工資這一項,用以證明已經支付了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稀裡糊塗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了,以目前司法實踐的判例來看,這部分已經發放的加班工資會被認為企業已經支付,將在員工的加班費請求中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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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濤哥HRD
按照勞動法規和人力實踐,這個問題從兩種情況分析:
一、協商離職後還沒辦離職手續
如果還沒辦離職手續,員工仍佔主動。如果確實存在加班情況,可以和公司HR好好協商,提出訴求主張加班費,也可以折算成帶薪休假。這個時候,公司希望你儘快離職,這種條件屬於不違背原則情況,一般都會答應的。
二、協商離職後已經辦離職手續
如果已經辦理離職手續,白紙黑字已籤,就等於與公司達成協議,無任何勞動爭議。現在很少公司會發加班費,因為不好界定,有些本應屬於員工的本職工作,有些又可以認定為員工自願加班,再加上你已離開公司,所以取證很難。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公司加班多,無限壓榨勞動力,而光明正大不給加班費。這個時候你再提,被拒絕是大機率事件,還不如彼此留個好印象,讓公司HR寫個工作推薦信,讓HR和領導美言幾句。此,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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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閒閒物語
向公司索要加班費本身就是一種合法權益,千萬不要把這種權益拱手讓人。
我們應明確一點,職工協商離職後,離職之前的加班都是應該被給予一定的報酬的。
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有對加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勞動法》對於延長工時報酬支付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規定屬於一種“授權性”規定,其中包含一個隱性條件,即職工若自願放棄加班費,企業即使違法也不必支付相關費用。
因此如果你協商離職了,你要敢於向公司提加班費,否則你的合法權益很有可能被剝奪。
為了避免你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建議你在離職前多留一手。雖然在當今競爭的社會之下,找到一份工作就已然不容易,但面對不合理的加班以及加班未支付的現象,我們應該給自己留一手做維護權益用。
比如平常的話可以儲存好上下班打卡的截圖,如果加班儘量在加班之後再打卡。一些的工作的郵件和往來記錄也能作為證明加班的證據。
為什麼很多人在協商加班之後才敢提加班費呢?謹防企業的離職協商合同。正是由於社會的競爭造成了人們在職期間不敢隨意提加班費,怕被炒魷魚丟了飯碗。而在協商離職之後,要加班費往往是比較難的,有的職工因為投訴流程的複雜而不了了之。
本身要加班費就是我們的權益,但有些狡猾的單位會在協商離職合同內標註“結清加班費”,讓你事後無法要得加班費。因此不要以為離職合同是一份簡單的合同,籤合同之前還應細細地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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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你和公司有沒有簽訂協議,有沒有一攬子約定,如公司支付的款項包括加班費的,你申請勞動仲裁也沒用。如果沒有約定,可能會有機會,這只是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