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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ournney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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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步深河尚
國企有用,籤不簽有人會追著你辦理,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私企沒用,老闆刻意迴避這個問題。就算簽訂了,老闆隨便可以辭退你。本人見過的最快速度是,上午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下午辭退,第二天補辦個人自願辭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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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陽笑笑
我是HR桔子姐 ,接下來由我解答“工作滿10年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有什麼好處?”首先我們要了解在什麼情形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公司工作時間會更穩定,對勞動者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通常公司若是要裁員,其中優先考慮留下來的人員包含:與本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HR桔子姐的觀點認為,無論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國法律都是有相應的支援保護勞動者,勞動者也不需要因為企業與自己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就能永保長久,最關鍵還是自己對工作態度和自身的能力還要過硬,在公司中畢竟也是沒有長久的”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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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暖愛一生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只能按照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並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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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力資源掃地僧宋哥
第一,好處是什麼?
1,公司不敢輕易開除你。但凡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工作年限都比較長。如果企業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企業賠錢要賠到老闆發瘋,因為要按照工齡,每工作滿一年就要賠一個月工資,同時還要雙倍。以你為例,工作十年,總共要賠償12個月(不是20個月,國家規定封頂是12個月)。所以,在所有的勞動合同形式裡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給員工工作的穩定性帶來最大的保障。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到期了企業就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了,雖然也有補償,但是你必須重新找工作了,所以穩定性就低。年紀越大越不好找工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國家特意對工齡長的員工的一種特別保護。
第二,怎麼看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保障程度好並不等於就進了保險箱。企業為了規避風險和逃避賠償,仍然有可能會想辦法讓你離開公司。
1,想出各種辦法和理由,不說是讓你走,但實際上是在逼迫你自己辭職。只要是你自己辭職,不管你是什麼勞動合同,一分錢的賠償都沒有,法律上你也找不到企業的錯。
2,企業願意賠償你錢,下定決心開除你,這種情況下你還是得走,只不過拿了錢走人還是比較公平。所以,穩定性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企業始終還是在職場掌握著主動權,走不走,員工說了不算,連國家都幫不了你。
第三,宋哥總結要正確看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多學法懂法。只要你不是老闆,就隨時會被炒魷魚,差別就是你能不能拿到賠償,你懂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然要努力工作,因為這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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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打聽生活
這樣來看,說明你們公司還是比較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只要願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知道,如果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公司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單很多公司卻刻意躲避。
那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來說究竟有什麼好處呢?
為什麼還有很多公司害怕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很多,但公司能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機會不多。常見有這些:
一、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辭退:這個弄不好就是違法解除,公司要支付雙倍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這種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還有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崗位等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公司來說,除了勞動合同到期比較簡單一點,其他的對於公司的取證要求非常高,很多公司根本不具備這樣的能力。所以,很多公司害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一旦簽訂了,連唯一容易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選項也沒了,剩餘的,稍有不剩就是違法解除,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就比較悲劇了。
那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員工來說,有什麼好處呢?有人開玩笑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等於是簽訂了“終身賣身契”,其實這時錯誤的理解。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來說可以全部是有利的。
一、員工依然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申請辭職,主動權在自己手裡。
二、不會遇到因為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情況,基本可以做到退休。在這期間,公司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難度非常大。除非員工自己“作”,讓公司抓住了把柄。
總的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相當於一個定心丸,後期公司要想解除你的勞動關係,所要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當然,無固定勞動合同也不是免死金牌,如果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一樣是可以辭退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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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馬俊哲律師
新勞動法對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權益的新規定,是對勞動者們更好的保障。有了新規定,符合工作滿十年條件的勞動者們能更安心的工作,不用擔心會突然沒有工作,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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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暖心人社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當然,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甚至單位一開始和勞動者約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都可以。可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呢?#理財大賽第三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職工來說,工作就穩定了很多。
如果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使職工各項表現都合格,也是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
這種情況下,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應發工資。很多職工看起來還是可以接受的。可是,轉換工作的成本考慮了沒有?
職工尋找新的單位,失業期間的過渡,社會保險費的繳納,都是需要一定的生活成本費用的。即使一年一個月應發工資的補償,也遠遠不能折低。對於年輕職工還好說,對於中老年職工呢?40、50就業困難職工再就業的機率很低,即使再就業相應的工資待遇也會下降多少。所以年紀越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就會越強。
有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機率會大大降低。至少不會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19條規定的14類情形就行了。一般來說,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或者給單位造成損害、單位破產重組或者經濟性裁員等很多情況,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
不過有一條保護非常重要,並不侷限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破產清算也要留下相應的費用,保障他們的勞動合同繼續下去,跟職業病的勞動者、孕期哺乳期的婦女是一樣的待遇。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或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或者勞動者可以透過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實際上是放大了職工的權益,也是企業對職工長期保障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也是非常重要的,千萬不要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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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京周鳳遲
首先要特別強調一點,那就是不要以為因工作滿十年且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於進了保險櫃,實際上並非如此。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便勞動者沒有犯任何錯誤或者過失,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多也就是一個經濟補償多少的問題。
在任何時候,用人單位都是強勢者,而勞動者無疑就是一個典型的弱勢者,弱勢者是無法與強勢者掰手腕的,如果非要掰手腕的話,可能勞動者會贏,甚至有可能贏得非常漂亮,但也就因此失去了工作,其實,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而非作為強勢者的用人單位。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關於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問題在這裡就不先說了,光是誠實信用這一原則就是一個並不容易做到的問題,比如經常出現的用人單位不給職工足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乃至根本就不繳費等問題,不就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嘛。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其實,這簽訂的勞動合同,約束的不是同人單位,而是勞動者;而用人單位是不是真的履行了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是一個或大或小的問題,勞動者根本就無法掌控用人單位。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上去很美,因為從表面上來看給勞動者吃了一顆“定心丸”,對於那些大齡勞動者尤其如此,比如說4050人員。由於4050人員在職場上已基本上失去了應有的競爭力,所以他們對於穩定的工作非常看重。
某些4050人員甚至天真地認為只要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或者不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了,這種想法乃是完全錯誤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隨時解除看似“堅不可摧”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實,如同“銅牆鐵壁”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一層“窗戶紙”,一捅就破。對此,勞動一定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沒有保險箱,就是有的話,也是勞動者自己。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此來看,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值錢,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是否真的執行,如果不執行的話,無非是付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而已,單位的損失並不大。
《勞動合同法》還有一條規定經常被某些人搬出來,視為法寶,那就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其他條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的這條規定,如果放在國有企業可能會非常管用,因為都是單位的老人了,單位沒有必要拿出巨大的經濟補償金來補償勞動者,把你耗到退休也就算了;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會同意,還是那招耗到退休萬事大吉。
回覆列表
提問題朋友所提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回答:
1、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2、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不是免死金牌,不是說企業就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只是說簽了無故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以後企業就不用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了,但企業同樣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其實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對於勞動者來說與原來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各方面情況基本都是相同的,沒有什麼特別的好處!
以上回答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