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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歷史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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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筒子河旁
中國歷史朝代的更替都是相似的。生產力會有發展,但就像蝸牛,因為皇朝是阻力。看看滿清八旗打到北京的記載,感覺明朝就象個莊子,皇上就象莊主,莊外的人,除了納糧,其它自生自滅。不象個集權帝國。至於什麼巡按御史對地方官員的治理,打個比方吧:得了絕症痛苦不堪,醫生光打止疼針,管用嗎?這個療法誰不會?
封建王朝必然是遞衰的,直到完。這是必然的結果。除了子承父業當皇帝外,不能批評你,只能讚揚你,只憑這一點。得了重病不告訴,告訴你身體特棒,就真沒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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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可真君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確立,吸取了歷史上特別是漢代的經驗,效法其“以小制大、以卑臨尊”的監察體制,以七品御史糾劾地方所有官員,包括位居二、三品的三司官員。但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在前代基礎上有所損益,更趨完善,其特點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巡按御史任職有時限規定,基本上是一年一換,以防日久人熟而生弊。二是明代巡按御史地位更加獨立,職權範圍進一步擴大,明確了御史的欽差大臣身份,御史巡按由皇帝親自點差,改變了漢唐地方監察官“只察不舉”或偏重糾察的局面,但也為其侵奪監察權以外的權力埋下了隱患。三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嚴密性和完整性為歷代罕見,對巡按御史從人員選派、任期時限、回道考察各個方面作出嚴格規定。四是由中央特派的巡按御史與地方上原有的按察司官互相配合,形成了地方上的雙重監察體制,既避免了中央官員對地方瞭解不夠造成監察中的偏差,又能制約地方的監察官員由於長期在本地任職造成監察中的徇私之弊,這更是以前歷代王朝所沒有的。
明代巡按御史的職權與當前中央巡視組的主要職能是發現問題線索不同,明代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凡政事得失、軍民利害,都須直言無避,職權非常廣泛,涉及地方吏政、刑名、錢穀、治安、檔案、學校、農桑、水利、風俗民隱等。概括起來,其職權主要體現在察吏和安民兩個方面:在察吏方面,一是考察地方文武官吏,舉薦人才。糾劾地方文武百官,大事奏裁,小事立斷,這是巡按御史巡迴監察的中心工作。二是審錄罪囚,斷理冤獄。三是照刷文卷,即對各級機關所行公文件案進行審查,檢閱各級官吏為政情況,其結果可作為考核地方官吏的一項依據,也可有效地督促地方各機關處理公務,提高行政效率。在安民方面,巡按御史要考察的民情,主要包括督查倉庫、稅糧、戶口和賦役;檢查學校教育,存恤孤老,族表孝義;督修農田水利及公共設施;賑濟災荒等。
巡按御史以上職權的行使一般採取明察或暗察的方式進行。明察是公開巡按御史的身份到官府吊刷卷宗、審錄罪囚,到民間採訪,接受百姓訴訟。透過公開檢查、調查方式實施監察,有時還將視察的內容公開通知州縣,稱為刷牒,州縣據此預作準備。暗察是一種不張聲勢地深入民間微服私訪的方式,如巡按御史透過深入民間,採訪蒐集評價地方官吏政績優劣的民謠和輿論,作為實施監察的參考依據。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對地方政治的積極影響第一,澄清地方吏治。巡按御史由皇帝直接派出,有極大的權威性和震懾力,能夠直接排除地方官員的干擾,有效完成監察任務,在懲貪治腐、澄清吏治方面頗為得力。正統年間,韓雍巡按江西,罷黜貪墨吏57人;李綱巡按浙江等地時,劾去贓吏多達400餘人。
第二,保障政令暢通。巡按御史作為皇帝的耳目,是維護中央政府權威、保障國家政令暢通和下情上達的重要力量。明中後期,內憂外患,國勢日窮,巡按成為抑制地方離心力的主要力量。終明之世,中央政府始終牢牢控制著地方政治,地方也未曾出現過割據勢力,巡按制度居功至偉。透過巡按,皇帝瞭解地方吏治、民俗、民情,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御史的意見,改變原有決策。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565年),世宗欲南巡,耗資巨大,內閣首輔徐階無法勸阻,而巡按御史陳省上疏說楚中災疹異常,民心浮動,將欲作亂,恐生不測,終於使世宗改變南巡之意。
第三,促進司法公正。明代的優秀巡按莫不以昭雪沉冤為己任。成化年間,巡按御史清理一起冤獄,轟動一時。自成化十一年至十三年(公元1475年—1477年),江西吉安府獄中病故囚犯共計387人,多冤屈而死,但對外假稱病故。巡按御史與刑部、錦衣衛等一起查治,發現死去的囚犯共417人,其中無罪而被整死的有106人,中間包括一家五口、父子兄弟三四人同時被害的。真相大白後,知府黃景隆被凌遲處死。
第四,維護民眾利益。明代不少巡按關心民眾疾苦,積極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問題,如阻止軍隊殺良民冒功,減輕農民負擔,打擊侵害民眾利益的豪強等。宣德年間,南昌民眾苦於三司供給,地方郡縣也乘機漁利,巡按江西御史陳憲將該地農民不合理負擔悉數革除。不少巡按為了民眾利益,敢於得罪豪強權貴,甚至不惜冒犯皇帝。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對地方政治的消極影響作為皇權在地方的直接代表,巡按權力大而集中,相對應的制約監督不夠有力,加之有些巡按自身要求不嚴,巡按權力異化腐化現象在明代一直存在,進而給地方政治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尤其在巡按制度逐步廢弛的明後期更甚。
第一,舉劾不公,紊亂吏治。明代對地方官的考察,多仰仗巡按的考語。當巡按掌握地方官的升遷罷黜後,一些心術不正的御史便利用手中大權尋租,視撈取油水多寡濫舉劾。成化年間,鳳翔知縣王命視民如子,視官事如家事,克己奉公,政績斐然,官場公認其定當升遷。但由於沒有巴結巡按御史,考察時非但沒升其官,反而遭降級處分,他氣惱之下,竟在任上病死了。巡按枉濫舉劾,使地方官員對巡按曲意逢迎,競行賄賂,進而賢否顛倒,勤政之風必減,加劇了吏治腐敗。
第二,干預地方政務,影響行政效率。巡按本無地方行政權,但由於掌握了對地方官員的舉劾大權,地方官員對其畏而從之,權力的變異和擴張就此發生。明中後期,巡按干預插手地方政務已經成為慣例,縱有違法行為,地方官員乃至巡撫多緘口不敢言,致使巡按更加驕肆。這樣一來,地方政出兩門,行政效率大打折扣。
第三,貪縱不檢,受賄枉法,加重地方負擔。巡按御史權力擴張後,在地方上幾乎不受約束。明中期以前,巡按中多清正廉潔、體恤民情者,然而到晚明時,巡按驕縱奢侈、貪汙受賄、枉法殘民的現象日益嚴重。從下派、到任至返京,巡按工作過程中存在迎來送往、鋪張浪費甚至貪汙受賄等行為,加大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負擔,不但耗費了地方官員大量精力,更增加了對百姓的壓榨和剝削。巡按貪汙納賄的方式林林總總,有盤查、訪緝、饋遺、賄薦、謝薦等,地方官請求巡按推薦要行賄,請求巡按不糾劾也要行賄,甚至承蒙巡按推薦後要終身尊其為老師,還要以厚幣相謝。巡按貪贓則枉法,對於國家綱紀的廢弛,無異於火上澆油。
最後,森嚴等級制度的制約。巡按御史秩低權重,其他同級官員無法望其項背。在整個監察系統中,巡按御史的彈劾或推舉,往往就能決定一個官員的未來命運。各地的官員大到三司,小到州縣小吏,都紛紛巴結巡按御史,御史也不吝於將手中掌握的大權當成交換的資本,與貪官汙吏同流合汙,或是為求高升去巴結權貴。所以,森嚴的等級制是扼殺這種行之有效的監察方法最根本的原因,而這又是封建統治階級自身所無法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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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披瀾讀史
一、何為御史巡按
《大明會典》中記載:“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稱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為職。”從這一文獻上來看而事實上,督察院似乎與十三道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列,但實際上,前者卻只有在每年年末對後兩者所屬官員的考察和勘核權(出按覆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這樣的制度規定,使得十三道監察御史和按察司不必受督察院節制,在外行事同樣無需受其掣肘。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監察御史一職的獨立性。
而巡按御史其實就是監察御史,兩者之間的唯一差別就是,後者其實是其“代天子巡狩”時才可使用的稱呼。據《明史》記載:“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從這些記載看,監察御史所擁有的職權較督察院更為具體和直接。對於州府縣級別的官員而言,這些監察御史更是有著直達天聽的能力。
二、巡按御史的權力在明宣宗時期,宣宗皇帝曾“遣章果、陳洶分別巡按福建”,並在出行前勸勉兩人,稱“御史出巡,先須考察官吏。官吏守法,然後百姓受福。凡為惡有跡者,易於懲治……若因私廢公, ,容惡長奸,使百姓受苦,則爾罪均”。
這也符合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像“八府巡按”的傳說中,這些監察官員似乎專門負責對貪官汙吏進行懲治,然而真實的情況是,所謂的“八府巡按”只是民間的一種誤傳,而巡按御史的真正職責,也並非只有考核地方官員是否奉公守法一項。
其職權根據類別,可以分為考察、考滿、審查、懲治四個方面。除了懲治官吏這一項以外,剩餘三項的內容往往被人們遺漏。下面我們就來對這三項容易被忽視和遺漏的職權進行簡單的介紹。
考察:洪武元年所立《大明令》記載,“凡各處府州縣有司官員在任三年,不許注代,許令親貴三載任內行過事蹟赴京朝靚。如無窺避,依舊復任。”可以說,自洪武元年開始,朝廷對官員的考察就已經成為定例。而到了弘治年間,這項許可權則歸於巡按御史所有“今後朝數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屬,巡撫、巡按考方面,年終具奏,行下各該衙門立案,待來朝之日詳審考察”。
考滿:考滿之權與考察有些類似,但考滿卻更為側重官員任期內功績的綜合評定,由於官員體系實在是太過龐大,在大多數情況下,巡查御史只能負責部分官員的考滿之責。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巡查御史由於身負皇權重任,堪稱口含天憲,因此所負責的考滿多半集中於地方大員上。正德年間,這一職權被皇帝以聖旨的形式固定:“方面官有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開報考語,亦令就任復職。”
審查:審查職權的使用多側重於案件的核查與審結上,尤其是對於死囚案件的審理上,更是其核心。與大多數人想象中不同,在中國古代,對於刑事案件的稽核有著極為詳細和嚴苛的流程規定。尤其是明清兩朝,更是如此。
對於地方官員來說,死刑案件的出現,既會影響其每三年一度的朝靚勘核,也會給上級留下不好的印象。而對於朝廷來說,死刑案件的發生頻率同樣是評定吏治好壞的關鍵因素。因此,國家對於死刑案件也極為重視。“草菅人命“的事件不能說沒有,但客觀的說,這類事件已經被想方設法的降低了。而這其中,巡查御史的作用不可忽視。《大明律》記載,“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按察司審錄無冤,依律議擬,轉達刑部定議奏聞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一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公同審決。”從文獻中可以看出,不止監察御史,刑部、布政使司、按察司等機構,均會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
而這樣的工作流程,在大多數時候並未流於形式,甚至可以說,在案件被鍛鍊成獄之前,明朝的司法體系是以極為嚴苛的自覺來進行處理案件的。“巡按御史遇有囚犯應辨正者,務要虛心審處,勿以審錄官有行,自分彼此。干礙原問官員,一體舉究。”這樣的處理要求,已經是封建王朝司法體系或者說監察體系所能做到的極限。
三、結語可以說,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是一種基於封建制度的有效管理方式,監察與行政的分離,為巡按御史提供了制約官員行政權利的基礎,這種整頓吏治的效果,絕非是間歇的巡遊懲戒可以完成的,相反,以考察、考滿、審查、懲治四項權利為核心,巡按御史才最終成為監察各地官員的重要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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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凱哥說史
御史巡按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所創,建立這項制度的初衷就是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御史巡按最大的特點就是擔任巡按的官員官職不大,按照級別規定僅僅是七品,也就是常說的芝麻官。
但是別小看了這個芝麻官,因為七品巡按的權力很大。
“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說的通俗一點,這就是拿著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古代的中央巡視組。
既然御史巡按的權力如此之大,那麼他對地方官員究竟是如何發揮懲治作用呢?
一、專職考核,獎優罰劣考核實際上和今天的績效考核如出一轍,地方官員的政績如何,是否有枉法行徑,都在巡按的考核範圍之內。而且雖然僅僅是七品巡按,但是對地方布政司等省級三品以下官員,都是其審查考核物件。
在考核過程中,需要決斷處理的事務,相對的小事情,御史巡按很有自主權,可以當機立斷做出處理和裁決;相對大的事情,需要上奏朝廷,請旨再行,朝廷對御史的奏報都相當重視並高度信任,因此,即使是三品的地方官員,只要御史彈劾,證據確鑿,被貶官罷職也是司空見慣的事。
二、相互制衡,管理有道御史巡按制度成為地方官員行使權力,勤政務實的監督利劍。作為人治的一種有效手段,雙方的制衡不能出現失衡的狀況,否則就會適得其反,要麼失去監督作用,要麼滋生新的腐敗。
朱元璋深喑此道,他給了巡按御史足夠的權力,但也出臺了諸多限制措施,官階七品就是讓其始終對地方官員有一個尊卑的制約,通常要按照禮制拜見地方官員;還以一點就是在交通工具使用上,體現尊卑。
比如,巡按御史與布政使出行,布政使必須騎馬前行,而御史則是騎驢隨後;還有在吃的問題上也有規定,鵝是當時的奢侈品,朱元璋規定巡按御史不能吃鵝,一隻鵝拉開了其與地方三品大員的貴賤卑微。
明太祖朱元璋一方面以小制大,另一方面諸多限制,並於地方官員互相牽制,既避免了巡按御史一家獨大,又監督了地方官員,實屬一舉兩得。
三、偃武修文,騎驢變馬明宣宗時期,御史巡按制度隨著文官地位的不斷上升,巡按御史終於不用騎驢了;明英宗正統時期,巡按御史以七品之尊也可以與布政使平起平坐,權力直線上漲,監督制衡不斷衰微,不僅可以對布政使和按察使等三品大員有著考察和舉薦之權,甚至對總督和總兵等武將都有了話語權。
巡按御史一家獨大終於形成。這樣的結果就是巡按御史對於肅清不正之風不在發揮作用,相反很多成為貪官,作威作福甚至魚肉百姓。這也意味著晚明的監察體系崩潰,亡國之路為時不遠矣。
回覆列表
明成祖永樂年間,派遣監察御史至各地巡視政情,稱“巡按御史”,簡稱巡按,職權似漢朝之刺史。巡按兩字,指“巡”行各地,“按”考視察。巡按雅稱為“代天巡狩”,巡按御史只是四品以下的欽差官員種類之一,並不是後世所稱的“欽差大臣”,即所謂“欽使”。
在外巡按的御史,北直隸兩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軍隊、提督學校,兩京各有一人;萬曆末年,南京增設一人。巡視鹽政,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王大臣、府州縣官等各方面考察,特有舉報彈劾權力,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須立即裁決。巡行所至地區,必須先審查案件罪犯,調查訴訟案卷,有事實出入,必須依理辨明。各祭祀壇場,審查其牆壁房屋祭祀禮儀。體恤孤苦老人,巡視倉庫,清查錢糧,勉勵學校,表彰善者,清除豪強敗類,以此匡正風俗、振揚綱紀。凡事政事得失、軍民利弊,都要直言。有重大政事,須在朝廷會報。都察院總理憲章綱紀,只要有所見聞,必須糾正巡察。各御史糾察彈劾的事,必須寫清年月與證據,不得以空話詆譭,挑剔細節。出外巡按後覆命,都御史必須複查稱職與否後上奏。凡是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贓物者,從重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