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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產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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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綠色地球之夢想家園
根據題意,可以理解為開發商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時間向業主移交了房屋,只是驗收證明不全,僅就物管費起交的時間有疑問。
要把這個問題說清楚,需要溯源尋根。
一、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是否達到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不僅要約定交房時間,還要約定交房條件。
但最關鍵的是交房條件,這點要查實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是啥?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可以有幾個選項(不同的開發商會有所差異),只要具備約定的條件達到,就可以交房。如:
商品房驗收竣工合格證
取得商品房竣工備案登記表
商品房驗收合格證明等等。
不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合同的表述會不一樣。
二、驗收證明不全1、質量日常檢查
通常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過程中,除了日常的政府主管部門質量檢查機構對相關節點進行質量檢查外。
2、建設完工後檢查
房產專案建設完工後,還要進行五方責任主體對房地產專案進行統一的檢查驗收。五方責任單位是:
開發商
監理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建築設計單位
只要通過了這項驗收,商品房質量應該是合格的。3、政府主管部門綜合驗收
主要是對房地產專案建設完工後,是否符合當初報批報建的規定,根據開發商、總包單位等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審查。
4、審查合格後,當地規定的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上述流程各地區可能會有差異。
如果驗收證明不全,嚴格意義上說,沒有達到交房條件,就不應該交房。三、物管費處理1、由於你接了房,物業管理公司就會要求你交,但嚴格意義上說沒有達到交房條件,就不符合合同約定,即使你接房我認為在取得證明前的物管費也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2、如果未接房,在達到交房時點前的空置期間,由於物管已經進場,因此,應由開發商承擔(這點各地物業管理辦法規定會有所不同)。
具體只有與開發商協商或者向主管部門詢問。
這點在國家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裡面沒有規定,建議查閱當地政府部門頒佈物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我站在業主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白開發商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通知業主收房。按國家有關法規,開發商應該取得標誌性的檔案《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或《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證》,大致就是這樣一份檔案,估計各個城市叫法不同,大同小異。題主說證明檔案未全,我猜應該是這個證書開發商未最後拿到。現在我們可以定性,開發商交房是違規的。
其次,我們要明白為什麼開發商未達到交房條件,仍通知業主交房?個人判斷:開發商工程應該竣工啦,與業主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已到,現在不交房,就要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並賠償業主的經濟損失。鑑於此,開發商就賭一把,房先交了再說,證抓緊時間辦。因為工程基本竣工,小業主感觀下園林綠化也做完了,潛意識就放鬆警惕,是有可能會收房的。
第三,我們要明白房子交給業主,前期物業肯定會跟上。這時候的物業公司不管是開發商的還是市場上選聘的,但從公司法上來說,他是一個獨立的公司,他提供了服務,就應該獲取相應的報酬。所以說,業主理應從交房的那一天開始繳納物業費。開發商交房手續完不完備,其實和物業公司是沒有關聯的。
弄清上面事實,最後回答題主的問題。開發商手續不完備的交房是假交房,即使你已經收房也是不成立的。這時候你可以按照之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向開發商索賠經濟補償,索賠時間一直到開發商能提供完備的驗收證明檔案止。這個階段的物業費文明的做法是你可以交,不文明的做法就是要求開發商墊付,你拖著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