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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丁際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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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黛眉
李文星之死讓傳銷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如今在一些地區,傳銷已經不僅僅是洗腦了,還涉及了綁架、人身禁錮、故意傷害、甚至致死。新京報臥底傳銷組織,有這樣三個原因:
其中,天津靜海區臭名昭著的“蝶蓓蕾”傳銷組織。青年伍剛被以招聘為名騙進傳銷組織,遭到沒收錢財、全天洗腦和體罰,最終在逃生的過程中溺水身亡。無獨有偶,河南孫姓青年被傳銷人員用熱水澆臉、拿毛巾捂嘴、扒嘴灌水,最終折磨致死。
查閱一宗宗傳銷案件,罰站、禁食、高強度運動是常事,人格侮辱、人身禁錮、故意傷害也是頻繁發生——我們需要思考這三個問題:
1. 不能以“傳銷”輕描淡寫赤裸裸的暴力犯罪:在33個案例中,16個人被毆打致死。2013年被騙到傳銷組織的胡某,法醫鑑定結果顯示他“胸部檢見廣泛性皮下出血,肺臟破裂、肝臟破裂,胸腹腔出血達1200ml;胸廓塌陷,肋骨多發性骨折,胸腔積血,肺萎縮,血氣胸形成”。
2. 警方應該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不少地方政府在治理傳銷方面力度不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傳銷組織日益猖獗。應該重視每一個報警,及時立案及時出境,必要時也可以和有關部門以及媒體聯動配合端掉傳銷窩點。
3. 作為普羅大眾,我們可以做什麼?首先,不要輕信一夜暴富的投資專案,不要被傳銷組織天花亂墜的吹牛矇蔽了眼睛,最後傾家蕩產甚至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不要把房屋租給傳銷組織,從源頭上遏制傳銷組織的生存土壤;再者,如果看到傳銷組織及時報警,遇到被傳銷組織綁架禁錮的人求救也及時報警,給對方一個求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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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請叫我楊四爺
支援,現在有太多的傳銷冒著國家的名義在進行!最典型呢就是1040運行了多少年?幾乎全國各地都是!山東威海乳山銀灘海岸明珠小區以及周邊小區都是在做1040大家警惕請勿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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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XqP秋平
民間傳說市場上黃鱔喂藥的,問老闆,絕對是野生的。網上傳養殖雞用抗生素,問老闆,廢話,那是人用的。賣方永遠是正確的,除非你不吃。要想獲得第一手資料,臥底是最好的選擇。臥底又牽涉到行為人的安全問題,總要用事實鎖住證明鏈,攝像和錄音是必不可少的,儘管手機可以代替,稍有不慎露出珠絲馬腳,是會要人命的。《新京報》記者去傳銷組織作臥底,我認為是一種英雄行為,有驚無險還好,一旦真的三長兩短,國家不會追認烈士吧,我們社會就需要太多這樣正能量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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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太2
我首先要點贊這位記者的敬業行為,比起那些靠道聽途說或走馬觀花,浮光掠影寫新聞的或乾脆編假新聞的真是高尚的多。這讓我想起了《智取威虎山》的揚子榮,《虎穴追蹤》中的曾泰,《潛伏》中的餘則成。臥底,驚險而刺激,是智慧的較量,是意志的比拼。但實際中的臥底要比電影電視中的臥底估燥乏味的多,心理的承受能力,精神上的壓力,不是我們所能想象的。
傳銷組織屢禁不止,花樣越來越多,手段不斷翻新,臉譜不斷變幻,這就使善良的人們防不勝防。在傳銷活動不斷升級,有暴力化,極端化的情景下,及時掌握其動態,瞭解其騙術伎倆,找出它的活動規律,為打擊其核心成員,解救被拐騙的普通員工,是當務之急。《新京報》記者也許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做出這種大智大勇的決定的。
一,要善於保護自己,安全第一。我們現在己經不是楊子榮,曾泰,餘則成的年代和環境,我們現在不但代表著正義,還代表著強大,這是三位前輩無法企及的。安全第一,沒有安全,絕不冒險,因為政權在我們手中,可採取的辦法很多。
二,一定要取得領導的同意和認可。深入虎穴的不確定性註定了它不是一次無風險的個人行為,由單位出面組織認可較好,而且過往也有這個先例,其取證及採取的措施也將使合法性的機率增加,而且一但有不測事件,個人將會很快獲得支援。
三,心理上要順其自然,不要急功近利。成功是每個人的希望,但成功是各種因素的集合,並不是靠主觀願望就能實現。因此,一定要從實際出發,不要急功近利。因為急於成功往往容易暴露自己,反而會因此帶來危險,任何成功都比不上個人的安全更重要。因為時代不同了,環境不一樣了。我們還有更多的方法和措施完成這樣的工作,因以,生命安全更重要,可以說勝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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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HiFly153470685
精神可嘉,不太鼓勵。能夠成功打入傳銷並且安全出走的比例是不太多的,這是從學術界的論文中引用的案例中總結的,他們的論文引用案例是都是以失敗案例,他們也搞不懂,但是不等於他們不能寫出論文,這就是學術界的傳奇之處。我本人也對傳銷有研究,而且2015年臥底一個半月,裡面真的是我們無法理解的地方。記者臥底可敬可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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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財經觀察徐叔
先後兩名大學生被媒體曝出誤入傳銷組織致死,悲痛,相信還存在一些類似的事件,只是沒有被公眾知曉,願悲觀不再發生,願有關部門對傳銷組織的打擊能夠更徹底,更堅決,更有力度,更有前瞻性。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運用的普及,網際網路從技術傳播上提供了便利,傳銷發展變得範圍更廣、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勢頭更猛,但是,帶來的傷害則更大,不治理不行,在這種背景下,媒體記者能夠不顧自身安危去暗訪這個事情,此出發點、公眾責任和情節是值得大力肯定的。
實際上,是否需要採用危險的暗訪,這則由媒體和記者來決定,我們不鼓勵這種暗訪行為,但是,我們也側面反映出一個問題,媒體記者願意充當“打假先鋒”,說明一些公眾的認知是不夠的,相關部門的重視度是不夠的,當然,僅僅依靠媒體的報道來推動對傳銷組織的打擊也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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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波士財經
這件告訴我們,新聞的真實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個以接近真相為目標的持續過程。
簡單的說,看待一個媒體調查暗訪行為值不值,在於它能否改變什麼,能否參與到社會進步。
傳銷是一個對社會危害巨大的非法行為,他讓諸多年輕人丟失了夢想、青春甚至生命。就在近日,至少有兩個大學畢業生,李文星與張超,因為被騙誤入傳銷而失去寶貴的、年輕的生命。更早之前,比如2014年,廣東韶光破獲一起傳銷致死案,該案件中,因為誤入傳銷組織,四條年輕的生命永別人間。
而更多誤入傳銷的年輕人,受傳銷組織洗腦之後,無心正業,給自己、給家庭、給社會帶來巨大的傷害。經過傳銷組織的洗腦之後,諸多受害者往往會轉身變為施害者,這種危害更為巨大。這是一種經濟邪教,社會危害性及其巨大。
最令人痛心的是,傳銷屢禁難絕!
非法的傳銷組織,其作惡罄竹難書!而能夠再第一現場、用最真實的手法表達傳銷組織的危害,更能直入人心,從而引發受眾共鳴,有極強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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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姚廣孝wayne
李文星事件的發酵,使得傳銷問題再度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與此同時,一篇記述新京報記者獨自一人深入傳銷組織窩點,又驚險脫逃的文章也在網路上迅速走紅。在臥底之前,這位記者清空了手機裡的所有資訊,把幾個同事的備註改為“老爸”、“老媽”,把另一個手機藏在褲襠裡錄音。在寫到出逃傳銷組織時,文章裡說道:“上午10點30分,我藉機上廁所,從18樓樓梯迅速跑到1樓,我沒敢坐電梯,擔心遇到傳銷人員。從18樓到1樓,我用了3分鐘,整個樓道都是我的腳步聲。到了1樓,我滿頭大汗,沒再回頭看,迅速從小區門口打車離開。”
記者這段自述的背後非常驚心動魄。畢竟,在臥底期間,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差錯,後果都是不堪設想的。透過臥底揭開行業黑幕,是新聞業內一項光榮的老傳統。不僅有臥底傳銷窩點的記者,老皮鞋明膠、劇毒一次性筷子、地溝油,這些行業“秘密”,都是記者深入虎穴所獲得的第一手新聞資料。需要知道的是,很早之前,當可拍照手機等輕巧的電子產品還沒出現時,攝像機的開關聲音就會成為一個大麻煩,每次“卡擦”都能把記者嚇得不輕,記者往往使出渾身的勁大聲咳嗽來掩蓋聲音。所以回過頭來再看這位記者的勇敢行為,無疑是非常令人敬佩的。然而在欽佩之餘,我們也要從法律和心理兩個層面去看記者的行為到底是否合宜。
首先從法律層面看待記者臥底的行為。在原題中,題主問到:“記者的這種臥底行為是合法受保護的麼?應該被鼓勵麼?”對於這個問題,《新京報》記者在臥底傳銷組織的行動中,6天裡,他沒有實質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拉人頭”進入傳銷組織,且在傳銷組織要求他上交49800元的那一天,他成功的脫逃了傳銷窩點。法不禁止即自由,每個公民的合法行為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對於這位記者的行為,同樣如此。
但是,今天的新聞記者面對的暗訪問題,可能比進入傳銷窩點更加複雜。在2015年6月7日,南方都市報記者吳雪峰以臥底記者身份,進入江西南昌的高考考場,參加替考。為了能夠成功混入替考組織,記者此前做了8個月的準備工作。在高考前一天晚上,臥底記者要與替考組織者、搶手一起在賓館相處,每個環節都顯得如履薄冰。
第二天,在考試結束前半小時,在考場外,南都後方記者根據吳雪峰臥底過程中提供的資訊,成功刊發了《南都記者臥底替考組織 此刻正在南昌參加高考》的報道。第一門考試結束後,吳雪峰被帶往公安局,他向公安機關提供了2014年11月接觸替考團伙八個月來的全部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打擊了龐大的替考組織。這件事引起了社會普遍討論,南方都市報憑藉這篇報道推動了立法的進展——2015年11月,替考罪首次列入《刑法》,組織作弊入刑定罪,最高可判七年。
不管是針對新京報記者臥底傳銷組織,還是南都記者高考替考,有些人說,記者幹了警察的活。首先,我們先看一下記者的定義是什麼?記者的定義是新聞機構中從事採訪和報道工作的專業人員。也就是說,記者的職責是採訪與報道。記者報道的權利基礎其實是公民的知情權,即記者權利來源於公民權利。在這一點上,就如前文所說的“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法不禁止即可為”。但是,警察的權利來源於法定,“法無授權不可為”。記者臥底和警察臥底,其背後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基礎。加之,傳銷組織非法集資、高考作弊團伙屬於嚴重的公共利益事件,公民享有知情權。因此,談不上記者搶了警察的活。
不過,記者不能在臥底的過程中親自參與販毒、殺人等犯罪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與替考的結果上有不同的性質,應另當別論。但是,定義一個人有罪與否,是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在《刑法》總則中,有關於免於處罰和過輕處罰的條款。《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事實,而重大立功者,應該減輕處罰。罪犯尚且如此,更何況是記者臥底呢?
其次,臥底對記者的身心影響是巨大的。如果記者沒有新聞理想和社會責任,是很難堅持下去的。看過電影《無間道》的朋友,可以想象臥底的身份對於一個人身心的煎熬。更何況對於記者,他們並沒有經受過任何刑偵心理學方面的訓練。在臥底過程中,記者既不能參與犯罪行為,也要儘量避免違紀行為,同時也要完成新聞報道的任務。甚至,在報道完成之後,他們要面對來自各方面的辱罵和威脅。
2015年6月,南方都市報記者吳雪峰臥底高考替考組織之後,南都領導收到了匿名威脅資訊,臥底記者吳雪峰剛出公安局,報社就派人來接,他要以最快速度撤離南昌。同時,他的車胎被人做了手腳,幸虧司機及時發現,否則上高速一旦爆胎,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事故。
南都吳雪峰是幾年調查性記者的一個縮影,但是說到調查性報道,不得不提到中國當代著名揭黑記者,被業界稱之為“中國的林肯·斯蒂芬斯”的王克勤。王克勤最有影響力的報道之一是《蘭州證券黑市狂洗股民》,此案成為2001年“全國經濟秩序整頓第一案”,僅2001年在他的筆下送進監獄的黑惡分子就達160多人。
但是,王克勤也因為這篇報道,黑社會直接揚言說要血洗王克勤的家庭,出價500萬買他的人頭,四個警察荷槍實彈在王克勤家裡熬過了一個又一個通宵,家裡老婆孩子全部打發走。同時也是這篇報道,王克勤把當時一位領導的財路斷了,被下崗,蘭州經濟日報也關了門,他連續8個月沒有拿到工資,可謂是四面楚歌,八面埋伏。十年之後,王克勤回憶這段經歷,他說:“我覺得那一年我已經豁出去了,有一陣子都想自殺,確實是很困頓的時候,在最窘迫的時候,在有關部門造謠的時候,在我很絕望的時候,我到蘭州的五泉山去,聽到寺廟裡念大悲咒,我整整在那裡坐了一個下午”
王克勤多年堅持揭黑報道,多次深入虎穴,全身而退,成為了今天新聞人教科書一般的案例。王克勤是調查記者的代表,調查記者是國家瞭望者和社會把關人的縮影。南方週末和東方衛視這樣致敬王克勤:王克勤,中國新聞界最具份量的核潛艇。當看不見他的時候,他在水下默默潛航;而一旦他浮出水面,一定就是對黑惡勢力致命的一擊。王克勤為中國新聞界豎起了標杆,昭示著中國新聞界可能達到的專業高度和精神高度。
醫學專業有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我願盡餘之能力與判斷力所及,遵守為病家謀利益之信條,並檢柬一切墮落和害人行為。在新聞業,也有普利策的一個著名比喻:倘若一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記者就是船頭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雲和淺灘暗礁,及時發出警報。
作為新聞記者,初級目標是傳播新聞資訊;中級目標是報告事實真相;終極目的是守護個人權利。王克勤說過:“我總是無法面對那些權利受到侵犯、土地被強行佔有的人們求助的眼神,為了讓我內心得以安寧,我一次又一次的選擇調查真相,一次又一次的選擇繼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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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韓福東
傳銷的泛濫,在很大意義上是公權力失責的一個案例體現。傳銷頭目對參加者無休止的洗腦和人身的強制禁錮,讓它帶有了某種黑幫的色彩。
但這種臥底調查,恰恰是一般自媒體無法批次生產,也是機器寫作望塵莫及的領域。
傳統媒體,想要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更多可能還是要靠商業模式的突破。而在尋求到有效的商業模式之前,他們可能已經先被空虛的內容生產打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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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wow配音
兵無常態,水無常形,我個人覺得有時候面對非法份子就算採取非法措施也未嘗不可,只要能夠將其搗毀,又什麼不可以的?害人的玩意難道還要和他講理嗎?直接以有利於將其搗毀的各種方式都可以使用!
個人認為凡是一上來就給你說盈利,說利潤,而不是給你講市場,講產品的都是傳銷,尤其是不是很熟的人來給你說。他有那麼好心會將他自己的生財之道大肆宣傳嗎?還不是就想在你身上撈一筆
16年底,新京報記者臥底燕郊傳銷窩點,號稱“投資49800元,18個月後回報450萬”的傳銷組織——“民間自願互助眾籌”。事後,記者回憶起此事,“臥底調查的那幾天裡,幾乎每天都做夢,都是洗腦課上講師的內容,這個專案如何如何賺錢。可醒來又深知這是個純資本運作的騙局,少數人得益,多數人是炮灰。”“對我來說,和傳銷小頭目睡在一張床上,心裡總有些彆扭。不是鄙視,而是擔心,一句夢話暴露了我臥底記者的身份,又擔心他深夜起來搜出我的偷拍裝置。”,記者的這種臥底行為是合法受保護的麼?應該被鼓勵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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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暗訪能夠在某些複雜、特殊的情況下了解到真實情況,新聞報道當中,記者隱藏自己的身份,進入事件本身,這樣可以更加確保事件的真實性。一手資訊的掌握,減少了二次傳播所帶來的誤差與偏頗,因此更有強烈的現場感、實證感,距離理論上的客觀更進一步。
新聞生命力的源泉都來自其真實性,而暗訪最獨特的魅力與最大的價值就在於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日常顯性採訪中受訪者表演的不可控因素、打破了採訪環境的侷限性,使事實真相直接呈現。
常見的暗訪特徵分為三種情況:
三是隱藏工具:隱藏工具往往是採訪者以隱瞞身份、隱瞞採訪目的為前提,隱藏其攜帶的影音器材,進行拍攝或錄製。但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採訪者無需隱藏影音器材:當記者以公共場合的群眾或其他身份出現時,可能並不需要隱藏影音工具,以“街拍”或其他性質的拍攝方式進行拍攝或錄製。
在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一些國家的政府針對隱性採訪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暗訪的使用,控制了暗訪的適用範圍,與此同時,一些新聞機構及媒體也自發組織,經過研究和商討,制定出一些行業內部的行為規範。如美國的新聞公評人制度,英國、印度的新聞評議會等。透過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明確規定和新聞行業業內的自我約束,暗訪逐漸被規範使用。
從國內情況看, 從業者內心也充滿困惑。從20世紀末開始,中國的新聞界採用暗訪的方式的頻率也日漸頻繁。1992年央視記者對河北省無極縣假藥市場進行了臥底暗訪,這是中國採用暗訪進行輿論監督較早的一個成功案例。在此之後,更多的新聞媒體應用了這種採訪方式,對各類負面現象進行揭發,對違法行為進行批判。其中以新聞頻道的《每週質檢報告》為代表,形成了一種獨具風格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