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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民間看世界

    歷史上允許女性提出離婚的法律,早在唐朝已經有了。

    出自敦煌山洞出土的唐朝人“放妻協議”(唐代稱離婚為“放妻”)。

  • 2 # 37度體溫

    歷史上允許女性提出離婚的法律,早在唐朝已經有了。

    出自敦煌山洞出土的唐朝人“放妻協議”(唐代稱離婚為“放妻”)。這份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為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即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峨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簡單的解釋,就是丈夫很寬容地說:如果沒有緣分,咱倆不如好合好散,離了之後,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而這份“放妻協議”卻給後人展示了歷史上真實的一幕:婦女當時的地位極高,夫妻之間提倡“好合好散”。

    這張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而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4月13日頒佈的《婚姻法》更是明文允許男女雙方可以自由離婚。

  • 3 # 姐西門吹雪

    古代休妻實在是太容易了。東漢學者鄭玄註釋《儀禮·士昏禮》說:婦人年五十不能生育,必被休掉,而且不能再嫁。不能生育還只是婦女被休的理由之一。《大戴禮》說: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漢代的社會生活中,就有以 七出 為由與妻子離婚的。如東漢姜詩的妻子因為沒有給薑母打水而被休;西漢王吉的妻子因為偷竊鄰人樹上的棗子而被休,東漢明帝的老師桓榮的妻子因無子而被休等等。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是比較被動的。

    到了唐代,在 七出 之上,將 三不去 寫進了法條: 持舅姑(公婆)之喪;娶時貧賤,爾後富貴;有所受無所歸(孃家沒人了)。 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丈夫隨意休妻。除此之外,唐朝法律還明文規定:夫妻 義絕則離 (《唐律疏議·戶婚律》)。意思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允許離異,不管提出離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敦煌文書中的唐代放妻書中還有對妻子再嫁的祝福: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可見唐人對離婚的態度還是比較開明的。

    到了宋代,婦女離異或寡居改嫁,受法律保護。《宋刑統》中規定:夫妻關係不好,雙方願意離婚的,法律予以認可。以後進一步規定:丈夫去世,家貧無法生活的,居喪百日後可以改嫁; 夫外出三年不歸,亦聽改嫁 。可見,宋人的做法還是很有人情味的。但在宋朝,不許妻子主動要求離婚的觀念有所抬頭,因此元代以後,特別是明清,婦女的離婚權被日益剝奪,妻子主動提出離婚的事例很少,取而代之的則是 嫁雞隨雞,嫁狗隨狗 安於現狀的觀念。

  • 4 # 昭武十八年

    中國古代離婚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種:休妻、和離、義絕。

    第一種“休妻”,這個經常在電視劇看到。通常的休妻條件是“七出”,或稱“七去”。在《儀禮》和《禮記》中已有記載,具體為“不順、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先秦時期,女性地位非常低下,休妻是比較隨意的,這就慣得很多男人雞蛋裡挑骨頭,一點小事也鬧著休妻,即使是我們奉為先哲的孟子、曾子,也曾用過匪夷所思的理由來休妻。據《荀子·解弊篇》記載,有一天,孟子回到家裡,看到妻子坐在地上,雙腿像八字一樣分開,孟子覺得妻子坐姿不太端正,於是吵著鬧著要離婚。曾子則因為有天想吃蒸梨,老婆專門去蒸了,又嫌蒸得不夠熟,也鬧著要離婚。雖然這兩人最後沒離成,但這也說明了當時女性在婚姻裡非常的被動和弱勢。

    後來因為隨意休妻的情況太多,為了稍微公平一點,於是有了“三不去”的約束,如果妻子符合這三項條件中的某一項,就不能休妻:

    1. 妻子家家破人亡無家可歸

    2.為丈夫家服喪了三年

    3.貧賤時候娶得妻子,發財之後不能休。

    根據《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第二種叫“義絕”。就是恩斷義絕的“義絕”

    也就是丈夫殺害了妻子家的親戚,又或者妻子毆打丈夫的親戚,兩口子成了不共戴天的敵人,所以只能解除這段不和諧的婚姻關係。唐代規定,凡有“義絕”行為的,必須離婚。出現義絕的情況,是不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意願的,官府一般會強制判決離婚。甚至比現代社會出現家暴行為後某些部門還在勸和更好,官府強制離婚。

    第三種叫“和離”。“和離”是夫妻雙方因相處不和諧而自願離婚。

    唐代明文規定允許這類離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放妻書”基本上都是出於“和離”的原因而寫的。寫“放妻書”也是有實際用途的,男方開具了放妻書以後,會把文書交給女方,由女方將自己已經離婚的情況上報官府。官府會再出具官方的離婚證明,以便表明女方已經離異的身份,方便女方再嫁。不僅如此,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也可以離婚。宋及以後的一些朝代有明文規定:“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而離婚後的女性,也不全然處於弱勢,漢代《孔雀東南飛》中的劉蘭芝,離婚之後上門提親的人踏破門檻,宋代的唐婉,被陸游休掉之後,也再嫁給了趙士程。唐朝的公主們更加放蕩不羈愛自由,唐朝一共也就一百來個公主,再婚的有三十多位,離婚率高達30%。高陽公主,雖然身為宰相房玄齡的兒媳,卻還和辯機和尚偷情,唐太宗知道之後勃然大怒,下令把辯機腰斬了,高陽得知之後也勃然大怒,為了報復唐太宗,更加肆無忌憚的找和尚偷情。

    直到宋代後期開始,程朱理學提倡“存天理,滅人慾”,對女性的貞操和婚姻束縛加大。離婚和再婚等行為也變得不上臺面。而在此之前,從漢代到唐宋,婚姻制度相對而言是比較開放的,在離婚和再嫁方面,都是比較自由的。

  • 5 # 鄰家小歷史迷

    在中國古代以男權為主的宗法制社會下,離婚大體上由夫家決定,離婚這個概念早在周代就開始出現雛形,《穀梁傳•隱公二年》: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對於古代女子而言,女子出嫁後以夫家作為主家,所以嫁入夫家,就叫做歸家了,所以所以離婚又叫做“出”妻,周代時期為使得夫家出妻合法化,周代提出了“七出”的規定,即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的七種離婚理由,相反也有限制離婚的制度,即“三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娶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簡單來說就是女子和丈夫同為父母守過喪有三年,不可離婚,曾經兩人一起同甘共苦過的,不可離婚,女子無家可歸無所依靠的,不可離婚。

    這就是中國最早的離婚!

  • 6 # 鯤九

    婚姻最理想的狀態就是嫁給愛情。

    從古自今承受著不是女子所能承的分量,婚姻自由更是如此。古代的婚姻狀態是將男子抬至高臺,將女子看做附屬之物的一種畸形的婚姻狀態。即使在如今的社會,女子仍然受著錯誤婚姻的折磨,離婚的女子需要承受來自社會和家庭道德上雙重壓力。

    婚姻這種形式雖由來已久,最早出現在《晉書·刑法志》中,但是真正形成制度還是在漢朝時期,開始正式頻繁使用是在唐朝。

    中國歷史最早的離婚記錄應該是姜子牙和他的妻子,那時候男女地位差別不是特別大,他的妻子馬氏嫌他窮,每日只知垂釣,便離開了姜子牙。

    離婚是婚姻狀態的其中一個終點,離婚制度離婚是和女子的思想自主意識高度息息相關。

    在人類剛從人猿進化成人類孩子處於石器時代,對性別上甄別無非是有無生育能力,屬於最原始的群婚的狀態,自然是沒有離婚一說。

    《呂氏春秋》雲: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

    《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遊,不聘不媒。

    離現在久遠的黃帝時期直到中國的周朝,女子相對比較自由,因這時候本也不存在婚姻和家庭的概念,更沒有“一生一世一雙人”這樣理想的愛情執念。

    往往男子與女子之間維繫在一見鍾情,更多時是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本能,這並不是沒有底線的,女子與男子若是和諧就過下去,若是過不下去,就可以自行離開,這在當時是常態,自是沒有道德綁架一說。

    離婚是伴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和責任意識的提高與婚姻伴生而來。

    周朝是一個轉折點雖然已經開始有了夫妻的概念,但是離婚仍然是很隨意的,更是沒有任何保障,只是被媒氏記錄下有這一回事,不問緣由,比較佛系。

    女子的地位並非一開始就處於劣勢。

    先秦時期,男子對於女子的離棄是隨意的,男子在生產活動中逐漸脫穎而出,女子的地位開始迅速下落,開始淪為附屬品。

    先秦時男子離棄妻子不需要什麼理由的,到了漢代,出妻的理由逐漸歸納為七條,做妻子的觸及其中任何一條,都可以被丈夫合法的拋棄掉。

    在古代的宅子內,女子行事沒有主權,不掌握家中的錢物,不能掌管家中命脈,行事以“三從”為主旨。

    “三從”幼從父、嫁從夫、夫死從子。

    進入主題——離婚制度

    中國古代離婚方式以休妻、和離、義絕和訴訟離婚為主要方式。其中以“休妻”為主。

    一、休妻,也叫棄妻、出妻。

    古時候認為結姻親是合兩姓之好,離婚則是絕兩姓之好,言簡意賅,所以在唐以前“離婚”不叫離婚,叫”“絕婚”

    休妻是有條件的,需要滿足“七出之條”,七出之條最早開始於漢朝,若是觸犯其中一條便可以休妻。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2、義絕--頗有恩斷義絕之意。

    是古代的一種強制離異制度。指的是雙方之中的一方若是對另一方或者其族人家屬毆打甚至傷害,唐律規定這種婚姻關係必須強制性解除。

    但是雖是可以解救一部分女子脫離家暴,但是在古代,女子沒有了夫家,再回孃家日子也並不好過,離婚過的女子被千夫所指,孃家會被戳得直不起腰桿,更何況重男輕女的社會?一般女子所遭之罪多由此而來。

    3、和離--從此一別兩寬,各自安好

    和離制度是一種對“出妻”制度的補充,字面上是兩人實在過不下去,卻也不想傷了和氣,和平離異的一種制度。但是須知的是,在男權社會中,和離只是一種掩飾“家醜”的輔助制度,多見於富家大族。

    唐朝時候公主們不滿意婚姻狀態,在改嫁之前便是以“和離”為由。

    4、最後一種便是“呈訴離婚”--透過官方訴訟得以離婚

    透過第三方離婚的方式看起來可信度高又有法規約束,是有明文規定,硬性的官方規定。

    這是應付一些突發情況,或者是特殊狀況。比如哪家丈夫犯了事,在外逃亡三年,或者逼迫家妻從事不法行為等依據情況雙方可以提請訴訟要求解除婚姻的關係。

    “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當然,前面介紹的四種幾乎解決囊括大多數的離婚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補充,是指在“七出”條件之外,男方發起離婚,女方同意,婚姻關係既能解除。

    《唐律·戶婚》規定:“若夫妻不相和諧者,不坐。”

    古代社會的對於女子的苛求,設立的種種條框使得女子不得不屈服於夫家,極盡可能的奢求寵愛,和不和諧,只是得不得寵的代名詞,不相和諧幾乎是不存在的。

    女子幾乎是沒有提起離婚的權利,若是有,也必須付出昂貴的代價。

    舉個例子,一般情況下,古代女子的不幸多來自於男子。跨越兩朝的婉約派詞人李清照在趙明誠死後改嫁給了張汝舟,張汝舟貪戀的是李清照收藏的珍品寶藏,李清照不給,張汝舟便連連對李清照家暴逼其交出。是在忍受不了李清照便在眾人異樣的眼神中向衙門請求離婚,雖然最後得以成功勝訴,卻需要遭受兩年的牢獄之災

    為維護封建制度和社會的平衡,古代社會制度為保護女性也出臺了相關律令。這些女子“三不去”,這些條款是在“七出之條”之上的條款,就是即使犯了”七出”,也不能“出妻”。

    《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什麼意思呢?妻子無依無靠,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與夫家白手起家的,這三種均不能休。

    不過細品之後,這都是為家族的穩固而立下的。女子不過是封建社會的犧牲品,是維繫香火和社會穩定的 、

    代價最大的“休妻”:

    歷史上也有因離婚而亡國的國君,就是“烽火戲諸侯”的男主,周幽王。因寵愛褒姒,廢掉王后和其子。王后是申國國君之女,自己女兒被休逃了回來,氣不過於是發兵西周,因了“烽火戲諸侯”,於是西周滅亡。

    自古婚姻是大事,但是沒人能篤定一段婚姻是否就是兩個正確之人的結合,古代女子大多沒得選,基本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決定的,有“賴於”-“女子無才便是德”,女子們沒有意識也沒有機會去改變自己的命運,一生的命運都來自別人的安排,若是嫁對了人,那麼無疑是幸運的,一般稍有權勢之人都不會只有一個妻子,還有諸多的妾室。

    現代社會趨於平衡,男女互相尊重,女性可以談情說愛,也可以自主婚姻。但是婚姻沒有錯,若是錯了,那也只能說雙方只是錯誤。

    現在婚姻的容錯率因是可以自主選擇的人生而讓女性更加有安全感,但是沒有人能篤定這段婚姻就一定是正確的,要學會及時止損。

    嫁給愛情:

    現代的女性思想上有深度且有高度,雖然在婚姻問題不見得就絕對公平,但是慎重和理性是現代人看待事情的一種態度,不要輕易遭受舊社會思想和“田園女權思想”的荼毒,若是婚姻出現裂縫,離婚不是唯一途徑,要和家人多多溝通尋求解決之道。

    願天下有情人都能遇到對的人,成就一段美滿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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