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身隨影動1

    不是賣的產權,是二十年使用權,這個人防車位投資方是開發商,與人防辦合夥賺的錢,大頭還是在人防辦吧!所以官方沒人去管這些

  • 2 # 地瓜打地鋪

    他既然賣人防車位,那肯定不是你說的“隨意”,只是你自己覺得隨意而已。如果你是商住樓高層,更有得扯。你可以透過一些途徑查詢人防部門,住規部門對此的意見,最好拿到地下平面圖,對照一下有否擅自改動。人防設施,即使是認為的賣,也是有限出售,國家(人防部門代表)因為人防需要是可以“動”的。

  • 3 # 小貓t釣魚

    不合理,地下畫個線一個14-15萬左右,每月還有照明費,管理費,物業無法無天,沒有部門監管。聯絡取消物業,

  • 4 # w苦行僧

    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高層樓宇地下人防設施產權歸國家所有,非戰爭時期地下人防車位,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因此開發商不是人防車位的產權人是不可以隨意買賣地下人防設施的。

    在非戰爭時期,地下人防設施的投資者,可以將地下人防設施作為停車位使用。

    高層樓宇的地下人防設施通常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開發商是具有地下人防設施的使用權。

    因此開發商可以與業主籤租賃協議將人防設施租賃給業主作為停車位使用。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人防停車位租賃合同,租賃年限是不能超過20年的,超過20年部分是無效的。

    提問者提到的開發商隨意將地下人防停車位隨意賣給業主這說法是不成立的。開發商沒有地下人防車位的產權,只有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因此開發商只是將地下人防設施↙作為停車位租賃給業主,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

  • 5 # 冀安鐵老頭

    業主買房時所交納的公攤面積如果不包括地下防空空間,業主不考慮這個問題,如果公攤面積包括地下防空面積,該屬業主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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