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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蘇州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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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島牛南希律師
1、一審的被告代理人向被告做調查筆錄,該調查筆錄屬於當事人陳述;
2、對於該筆錄中對被告不利的部分,屬於被告自認,法庭會直接採信;
3、對於該筆錄中對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如果原告提出相反證據和陳述,則法庭不予採信。
4、如果被告也出庭,其出庭陳述與調查筆錄不一致的,以出庭陳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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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泓正法律諮詢
這種作法純屬外行所為、多此一舉。這是因為1、許多案件原被告都會到庭參加庭審活動,這既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法律、法官的敬畏與尊重,同時,有的相對爭議焦點太多或複雜一點的案子,主審法官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會要求本人出庭。如此,根本就不須要調查筆錄,直接陳述並回答法官和對方問題就可以了,調查筆錄純屬多餘,甚至會因為紙筆所記載的內容與當庭陳述有牴觸招致對方有力駁斥而適得其反,弄巧成拙。因為按證據取捨規則,自證不利當採信。2、被告當事人不到庭也不宜用調查筆錄。因為能委託代理人的當事人必然是也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可以透過手書、列印、代書(本人簽字捺印)或錄音錄影等形式自主陳述意見和表達訴求,這種表達形式更具自主性和真實性(此處省略具體理由N字)。3、庭審證據必須是真實的,也必須是來源合法的,與案件有關聯的,最重要的是不能虛假更不能編造,否則你懂的。另外,證據是否被採信並作為認定事實和裁定爭議的依據,審判法官或合議庭,更復雜的甚至要透過審委會根據雙方質證環節,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通盤判別案情,取捨、採信證據,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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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憤怒的老叟
不會!只能作為代理人辦案的參加依據,從那兒入手進入代理人的程式!如果欺騙了代理人,致使結果的,委託人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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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趙宇宏
可以作為對被告方自已不利的自認行為的認定,即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對自已不利的陳述,但不能作已方證據使用,因不符合證據的三原則,即法律性、客觀性、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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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馬華710
答: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審判案件是根據證據情況判案的。不會只根據一個調查筆錄去認定案件,所有的證據在法院開庭的時候都是要舉證質證的,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調查筆錄有問題,原告代理人會提出質證的。證據之間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證據之間要對案件實事認定有關聯性,如果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調查筆錄不能證明案件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官可能不會採納。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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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為而不爭168
有可能。
1、刑訴法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一審被告代理人向被告人的調查筆錄,是被告人的供述,是被告人就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也是證據的一種。
3、在庭審過程中經過質證,一審被告代理人向被告人的調查筆錄是合法有效的,和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就可以作為法庭的庭審依據,法庭予以採納。對不能夠相互印證的部分,法庭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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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一審被告代理人向一審被告調查的筆錄能否作為法庭判案的依據,為什麼?
不一定,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被告的證據,這是必要的程式。作為代理人只能透過調查被代理人才能瞭解案件的事實,透過這種方式組織證據提交到法庭。主審法官經過庭審的質證程式,確認代理人提供法庭的證據是有法律效力的,才能採信、採用。假如沒有法律效力或者向法庭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法庭會不予採納或者對其提供虛假、偽造證據的行為予以制裁。(案件有問題私信我,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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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
被告代理人對被告所作的筆錄形式上是書證,實質是當事人陳述,屬於證據的一種。
是否能夠作為定案依據在於能否查證屬實。
從證據法角度來說當事人陳述的功能,從事實主張層面包括:自認、否認、不知、沉默、抗辯。
比如被告人的自認很有可能作為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