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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Kanmars

    在舊《證券法》中,重行政輕民事的現象較為嚴重,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和救濟存在制度缺失,新《證券法》針對此突破原有的篇章結構,設專章規定投資者的保護,突出了對投資者權益的重視,其中創設性地規定了許多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先進制度:

    1.新《證券法》第八十九條根據財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並針對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糾紛,規定由證券公司承擔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透過削弱普通投資者的證明義務,彌補了在證券糾紛中,中小投資者因資訊不對等而無法證明存在侵權行為的缺陷,更好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

    2.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先行賠付制度,大大縮短了投資人維權的時間成本。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3.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經申請可以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第三方進行調解,而且賦予了普通投資者“絕對調解權”,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這一規定在訴訟之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維權路徑,完善了投資者的救濟方式。

    4.創制性地規定了以投資者保護機構為代表的代表訴訟制度。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在前款基礎上,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訴訟的除外。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受損中小投資者各自為戰、力量弱小、難以聯合自救的問題,同時其“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機制,能夠最大數量地保護證券糾紛中受損投資者群體的利益。

  • 2 # 南極爸爸241

    證券法根本保護不了中小投資者!!因為股市交易規則對中小投資者不公平公正!!只有規劃國際化標準丅十0才能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丅十0機構很難欺騙廣大中小投資者!!㪚戶可以隨時跑路不被機構套牢!!這樣散戶和機構在一個公平的平臺上競爭才能使股巿走向繁榮!!!

  • 3 # 財經墨客

    1,加大上市公司違法處罰力度。增加其違法的成本,具有震懾作用。2.健全了集體維權訴訟制度,使中小投資者可以法律依據進行集體索賠。

  • 4 # 投資源於生活—鄭

    新證券法新增投資者保護、資訊披露專章,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強化資訊披露,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同時提出了代表人訴訟制度,有利於提高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 5 # 聊聊這點事

    在今年兩會新修正的《證券法》中,新增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建立了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三大“中國特色”。

    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

    本項保護機制,是直接寫在《證券法》中的實實在在的保護。如有違反,定斬不饒!是針對中國金融市場的特殊形式所專門制定的。鑑於中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多且高度分散的“散戶型”市場特徵以及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結構性缺陷和功能性障礙,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契合市場需求、深具中國特色且頗富法理價值。

    此項機制特點有二:

    其一,突出了投資者保護在《證券法》中的重要地位,凸顯了立法者對投資者保護的重視;

    其二,實現了立法層面投資者保護的法理邏輯與制度設計的一體化,有利於法律條文的具體落實與便捷應用。翻譯成 人話就是,方便股民中小投資者索賠!怎麼方便怎麼來。

    確立了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

    新《證券法》第六章濃墨重彩地以四個條文(全章總共八個條文)對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定位、職能予以規範,也是《證券法》的一大特色。

    從《證券法》為投資者保護機構設定的特殊職能以及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能定位來看,投資者保護基金無疑是一般意義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但中國《證券法》第六章所確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特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投服中心)

    創新了投資者民事賠償權利的實現方式

    保障因證券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的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權利是踐行投資者保護宗旨的基礎性制度。在借鑑域外成熟制度經驗的基礎上,《證券法》就如何切實高效地實現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權利做了適應中國國情的重大探索與制度創新,具體包括責令購回、糾紛調解、支援訴訟等等。其中最具中國特色的當屬先行賠付與集體訴訟制度。

    其一,先行賠付

    它是指在證券市場發生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案件時,在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據以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處罰、司法裁判做出之前,由民事賠償責任的可能的連帶責任人之一先行墊資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由先行賠付者向未參與先行賠付的發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責任人進行追償的一種措施。

    翻譯成 人話就是,在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中發生欺詐行為,比如扇貝又跑路了,上市公司董高監(董事,高管,監事)內部侵權,財務造假,虛假訊息等等時刻,我們就可以先行索賠,由相關責任人,可能是中證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心先行墊資賠付,然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再去找上市公司訴訟索賠。

    在法理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是否能夠代位訴訟呢?別擔心,國家都幫你想好辦法了。我認為最牛叉的就是,中證中心把上市交易的股票,每個買了100股,(實際3800多隻,中證持有3700+),完美解決了非股東的問題。這個真的牛叉!!一下就變成相關利益人了!

    其二,集體訴訟制度

    集體訴訟制度。此次《證券法》順應市場的呼聲,明確引入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明示退出,默示加入,這個原則太牛了!!

    在該集體訴訟機制下,一旦勝訴,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均發生效力,這無疑將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極大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最後總結一下。新《證券法》中,對中投資者的保護是更上一層樓了。是立體的,是寫進法律裡面的,先行賠付機制,讓中小投資者也不用那麼奔波,可以得到有效的賠付了。終於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反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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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去土耳其旅遊怕踩坑,土耳其的熱氣球是真的很美,還是人為炒作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