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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黃扯點歷史

    御史,是中國古代執掌監察官員的一種泛稱。先秦時期就有這個官職的出現了。

    御史制度的發展

    戰國時,韓趙魏齊秦都設御史,其主要職能仍然是記史,但已經兼有了監察的職務。《史記·滑稽列傳》:執法在旁,御史在後。

    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了中央集權統治的基本模式,其中包括負責監察內外官吏,促進國家法令上下貫徹實行的御史制度。皇帝之下設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相當於副丞相,其助手為御史中丞,中丞的職權是掌管朝廷的圖籍秘書、記事、處理直達君王的奏章,在殿中監察違法官吏。除中央機構外,御史大夫還領導著分察地方三十六郡的監御史。監御史的職責是監理諸郡,察地方違法事宜。

    漢承秦制,中央仍設御史大夫,相當於副丞相,但職權重心已逐漸向監察方面轉移。御史大夫《漢書·朱博傳》:典正法典、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御史大夫的屬員有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御史等。在地方,漢初廢除了秦時的監御史,改由丞相隨時派出的丞相史監察各郡。

    東漢,御史制度走上了專門化的道路。漢哀帝元壽二年,原來的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改稱為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御史大夫改為大司空,分行丞相職務,實際上只負責水土營造,而他原來的監察職務則由其屬官御史中丞另建御史臺來行使。從此,監察官有了自己的專門公署。以御史中丞為長官的御史臺地位不斷提高。當時御史臺與地位顯要的尚書檯、謁者臺並稱三臺。御史臺雖然名義上仍歸九卿之一的少府管轄,但實際上是由皇帝撐腰,獨立行使職權,

    少府不敢過問。在地方,監臨地方的刺史,至東漢末大多數改稱州牧,逐漸脫掉了監察官的性質,成為握有地方行政、軍事、司法等大權的地方官員。

    魏晉南北朝,御史臺的隸屬關係發生了重要變化。御史臺名義上不再隸屬於少府,而由皇帝直接領導。御史臺的地位和威信達到了空前的高漲。御史號稱天子耳目,御史中丞職無不察,專道而行,威勢顯赫,震肅百僚。魏以後,開創了御史風聞彈事的先例。而且為促使御史盡職,規定百官如有重罪,而中丞失科,則免其官職。

    至隋朝,因隋諱中字,所以原來御史臺長官御史中丞改稱御史大夫。但此時的御史大夫,已非秦漢時御史大夫的原意了。大夫下設治書侍御史兩人為副手,又設檢校御史12人(隋煬帝時增至16人)代替原來的巡御史,專掌出外巡察。另外,為加強皇權,隋又重新設定了司隸校尉,居司隸臺,以司隸大夫為臺長,直屬皇帝。司隸臺與御史臺地位並列,時與謁者臺並稱三臺。後來,因司隸臺與御史臺職權重疊混亂,相互掣肘,所以至唐以後,司隸臺和司隸刺史便廢而不置。

    唐代,御史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中央設御史臺(亦稱憲臺),御史大夫為臺長(亦稱大司憲)。武后時曾改御史臺為左右肅政臺,左臺知百司、監軍旅;右臺察州縣、省風俗。不久二臺合併,複稱御史臺。內部以三院分職:臺院為御史臺本部,設侍御史六人,掌糾彈中央百官,參加司法機關大理寺審判和推鞠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設殿中侍御史救人,掌殿廷供奉之儀,每逢朝班,糾察離班和出言不肅者,皇帝巡幸,則往來門旗之內,檢校儀物虧失;察院依全國十道監察區設監察御史10人,掌察地方官吏及民情,亦仿效漢刺史以六條問事。

    宋代沿襲唐制。表面上,皇帝開始親自選任御史,提高了御史官的品味,增加了員額,許可權範圍也有所擴大,似乎御史臺的地位大大加強了。但實際上,由於宋代兼官之風盛行,它官兼御史,御史兼它官,所以,實際上御史的監督職能收到了削弱。

    元代,御史的專職得到復元,且職權有所加強。在中央廢止三院制,實行兩院制:殿中司和察院。在地方,劃分全國為二十二道監察區,各設由察院派出的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稱之為肅政廉訪使。為了加強對各道肅政廉訪使的領導,在河南和陝西二地特設了兩個行御史臺。行御史臺是中央御史臺的派出機關,其組織系統與中央御史臺相同,也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長官,其職責在於統制各道憲司。

    至明朝,洪武12年,御史臺改為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為長官,左右副都御使、左右僉都御使為副貳。在地方,按照當時的行政區劃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還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按地方,稱之為巡按御史。明代御史臺(都察院)的職權範圍規定很詳細,作用超越了前代。

    御史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給事中

    至此,需要敘及御史制中另一個重要組織——給事中。許多人不把給事中列入御史制,其實,就它們共同具有的法律監督性質和給事中發展的歸宿看,給事中是御史制度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給事中一職,初見於秦,只是加官,沒有正員。至晉設定正員,

    但所任大都是名儒貴戚,其職務是趨伏左右,以備顧問。至梁時,給事中具有了封駁職能。一直到隋朝,給事中的組織機構和職權在漸漸確定,並由從前的中書省劃入門下省。從此至清初,這一隸屬系統基本上沒有改變。到了唐代,給事中的職權變得空前發達。《舊唐書·職官志》、《新唐書·職官志》以及白居易的《長慶集》都有比較詳實的記載。唐給事中的諸種職權中,最為重要的是封駁詔敕奏抄,這一點也是歷來研究給事中的學者最為注意的。所謂封駁在唐代與後代略有不同。後代對詔敕只能封還,不能駁正,而唐代因有塗歸之說,故既可封亦可駁。

    宋代,給事中在制度上有兩個重要變遷。第一,給事中分治六房,給事中4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奏章目錄已進,考其稽違而糾正之。第二,南宋之後,設門下省,用給事中為後省的長官。至此以後,給事中漸漸進步,趨向於獨立。

    明代,給事中承襲唐宋舊制,仍以執掌封駁為主。明朝開設了六科制度,即在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設給事中1人,謂六科給事。掌稽查六部百官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復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奏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違誤。明朝高度重視給事中,目的在於,一方面鉗制六部許可權,防止行政權力過大;另一方面是防止都察院權力過大,從而便於皇帝從中操縱。但因為給事中權力過廣,有不少與都察院職權相互重疊之處,造成了明代給事中與都察院職權互相對峙的局面。又因為給事中六科獨立,無所統制,

    所以往往任意妄為,無所忌憚,甚至干預分外事務。大概是放縱給事中使與都察院並行,反不如都察院內部統一,組織嚴明來的效果更好。所以,至清朝便把六科給事中歸併于都察院統領。

    清朝,接受了歷代統治的經驗,使監察機關在組織形式上發展到了新的高度。清雍正三年,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因為清都察院下設十五道監察御史,分察地方,所以都察院內給事中上察中央各科,道監察御史下察地方,合稱科道制,形成了直屬皇帝領導的、集中統一的法律監督體系。清末改制後,新成立的外交部、農工商部、民政部,所處理的事務及其上諭和頒文不關報都察院,都察院所具有的監督審判的職能也移給了新設立的檢察廳。最終,隨著整個清王朝的滅亡,都察院也就在歷史上消失了。

  • 2 # 靜夜思160519196

    御史就是現在的“紀委”,有督察百官,風聞奏事,彈劾官員的權利。御史說錯話沒有關係,御史也是言官,所謂“言者無罪”,隱瞞不報才是罪。

  • 3 # 追逐歷史的光

    御史的最開始的作用,類似於現在的秘書、檔案員。

    《說文解字》中就解釋“御”字意為“使馬”,有駕御、操使的意思,字面來看,御史應為記錄和管理歷史的官員。周朝剛剛設定御史官的時候,也的確是將其作為史官使用。

    為了保證歷史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御史需要擁有高尚的品德,而且古代書寫困難,識字律低,所以御史也都是知識淵博之人,加上天天圍在領導人身邊所以御史的地位十分超然。

    春秋時期,齊國大夫崔杼弒君,太史官不懼淫威,如實記載“崔杼弒其君”,崔杼知道後殺了太史官,繼任的太史官依然如舊,崔杼又殺之,第三個史官還不屈不撓。 聽說齊國發生處死史官的事後,國外許多史官竟然抱著寫好的竹簡往齊國跑,非把崔杼弒君的事記錄下來不可,一副勢同惡勢力鬥爭到底的樣子,最後崔杼只能任憑史官記載其事。

    對於真實歷史的記載,是史官們的信念。為了讓後人讀到真實的歷史,他們犧牲性命也在所不惜。

    文化水平高,道德品行硬,如此優秀的人才,只是用來記錄歷史,自然有點可惜了,於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秦漢時期御史轉身就變成了監察官。

    成了監察官之後御史的官署改稱御史臺,御史臺也稱蘭臺、憲臺,明清時期改稱都察院。御史臺長官稱御史大夫,副官稱御史中丞,職員稱御史。雖然御史臺的名字變來變去,但是從秦初到清末,御史都是監察官,除了負責監察百官有無貪贓枉法之外,唐宋時期御史還同諫官合流。合流後的御史和諫官合成臺諫,能夠對國家政策進行批評監督。

    總的來說,御史臺監察百官的職能類似於現在的紀檢委,哪個官員貪汙、哪個大臣用人唯親、哪個知府知州執行命令不到位,都在御史的監察範圍之內。

    御史雖擁有巨大的參劾權,但卻官位低微。一個普通御史的品階可能還比不上縣官。可以說是降無可降,罰無可罰,加之擁有風聞奏事權,工作起來自然沒有後顧之憂。哪怕是當朝宰相,只要被御史抓到馬腳也是照參不誤。

    唐宋時期御史臺的一個特點叫做“御史無長官”,雖然御史大夫總領御史臺工作,但是御史只對皇帝負責。御史的工作內容根本不對御史大夫彙報,御史大夫也無權命令御史彈劾或者不彈劾某個人。

    武則天時男寵、張宗昌收受賄賂,貪贓枉法。御史宋璟行風聞奏事權,於朝會上彈劾兩人。如果彈劾必須署名誰敢向御史臺舉報女皇男寵?如果所查無事後要對自己行為負責,哪個御史敢參劾張氏兄弟?

    所以,皇帝不怕御史說錯話,只怕他們不說話,自然也不存在說錯話的後果了。

  • 4 # feiguogong

    御史,是中國古代執掌監察的官員,自秦朝開始,御史專門作為監察性質的官職,負責監察朝廷官吏,主管彈劾、糾察官員過失諸事,一直延續到清朝。如果沒有御史大臣,百官將失去監督,權利將失去監管和控制,會造成徇私舞弊和貪汙腐敗橫行。

    三國時,曹魏於殿中省置殿中侍御史,掌記錄朝廷動靜,糾彈百官朝儀。西晉,御史名目很多,開後代專門職務御史的先河,有督運御史、符節御史、檢校御史等。北朝魏、齊沿設檢校御史,隋改為監察御史。隋又改殿中侍御史為殿內侍御史。煬帝省殿內侍御史員數,增監察御史員數,又一度增設從九品的御史。

    唐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宋同。元有治書而無殿中。明、清,專設監察御史,隸都察院,以監察御史分道糾察,員額甚多。另有派遣監察御史巡察各地者,分任各種任務,如巡按御史(清順治後不設)、巡鹽御史、巡漕御史、巡城御史(明代有御史巡行京城之制)、巡漕御史(清有監察御史督察漕運)等等。

    御史的名稱按其職務劃分可分為:監郡御史(監察地方行政)、監軍御史(派遣至軍隊監督軍政)、督軍御史(派赴軍隊督促、督率軍事)等。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魏晉南北朝有督軍糧御史、禁防禦史、監察御史等,都隨事立名。唐代御史有三種:侍御史、殿中待御史、監察御史,分掌臺院、殿院和察院。宋因唐制,但御史權力擴大為“可風聞彈事”。明、清保留有監察御史,明代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之後,又設定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作為都察院長官,本正三品,旋改正二品;其次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本正四品,旋改正三品;再次為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本正五品,旋改正四品;掌糾劾百司,提督各道御史,為皇帝耳目風紀之臣。皇帝派往各地的總督、提督、巡撫、經略、總理等大員,皆兼都御史銜,以便行事,但不理都察院事。清左都御史,滿漢二人,正二品,雍正八年(1730),改從一品;左副都御使,滿漢二人,正三品;原有左僉都御史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省。右都御史為總督加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督、漕督加銜,不理都察院事。有的辭書強調御史在明清“僅存”監察御史(包括分任出巡者),但也有的將左、右都御史等也納入討論範圍。

  • 5 # 風光藝境

    御史為官名,先秦時御史主管宮廷文書檔案,成為國君的秘書兼有監察性質的官員。秦漢之後,御史為專職的監察官。秦漢的御史中丞、隋唐的御史大夫、明清的左右御史大夫、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及以下諸御史,均可通稱為御史。

    御史的設定,旨在監察官風官紀、官員行為,負責考課、監察、彈劾官吏,是吏治的一種機制。御史就是專門尋找、彈劾官員過錯,協助朝廷規範官吏行為、清明官場風氣的紀檢官員。

    為了鼓勵御史放心大膽地彈劾違紀不法官員,朝廷便賦予御史享有“風聞奏事”、“風聞彈劾”的特權。風聞指“只是傳聞而無實證”之事,即只要耳聞某官有某種違紀行為而無需查證便可奏聞彈劾。即便事後證明彈劾有誤,也是言者無罪,不承擔什麼責任。

    宋朝准許御史風聞奏事,且有指標。即限定御史到任百日內必需奏事,否則便是失職,將會受到罷黜、外放(調離京師任地方官)或罰款等處罰;每月必需奏事一次,稱為“月課”。

    御史本來是協助朝廷糾正官員不法行為、清正官風、加強吏治的監察官員,不想卻讓“風聞奏事”弄走了樣兒,御史成了避之唯恐不及的“官見怕”。官員畏懼之如虎,以致流傳“寧逢惡友,莫逢故人(御史);故人相逢,不吉則兇(凶多吉少)”的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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