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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電視節目中經常看到,父母留下的房屋在子女間引發糾紛,父母遺囑給一個子女,但實際房屋卻長年由其他子女佔用,當然最終法院會判定遵照遺囑將房屋歸還,但實際交付日期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會比法院裁定日期延後很多,那麼針對這段延遲交付期間,可以向對方主張房屋佔用費嗎?如何主張?一個案例,告訴您該如何應對!

    【事件】

    透過遺囑繼承糾紛一案,北京一審法院支援了尚女士繼承父母一套房產,2014年5月1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後對方上訴,2014年12月2日北京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對方撤訴並送達。

    但該房屋自2002年2月23日一直由尚女士的弟弟尚先生一家佔用或出租,直至2015年8月17日才完成交付,尚女士認為對方還應當支付自己該套房屋的佔用費。

    那麼法院會支援尚女士的請求嗎?

    【分析】

    最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尚女士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間的房屋佔用費,維護了尚女士的合法權益。

    那麼法院支援尚女士訴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因為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對方侵犯了尚女士的這種權益。

    那麼法院又為何判令房屋佔用費自2014年12月2日起計算呢?那是因為彼時房屋業已確權生效,未生效前物權屬於不確定狀態。

    那麼法院判令佔用費金額如何確定呢?

    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此外延伸一下,本案系缺席判決,除了多一些公告等手續外法院對證據的要求更為嚴格或者說審理法官也更為謹慎。

  • 2 # 達明哥1

    作為在世最親的人莫過於父母兄弟姐妹,父母留給的房子被兄弟姐妹霸佔,透過法律騰退後主張佔用費本人從兩方面分析,1:從情理上能透過法律途徑得回房屋己是最好的結果,但兄弟姐弟感情會出現危機,不要,有修復的可能。2:從法律上你向法院主張到騰退之日,可以主張在此期間由於被佔用所造成的損失,但,除血緣外你可能失去一切親情,在自己經濟許可下本人認為做事不能太絕,得饒人處且饒人,退一步海闊天空,與人方便就是自己方便。

  • 3 # 蘇大學2

    你好,現在的社會觀念確實沒有那麼強烈,如果父母有多套房,送一套給女兒也無不可,尚先生做法欠妥!前提是好的優先給兒子,如果沒多套房,比如尚先生有兩個兒子,有兩套房,那就不應給了,以後聚老婆畢竟容易些!如果硬給,那尚先生也可主張老人誰養老送終誰找地方安葬,以後祭拜誰負責,不能推託那是兒子的事!不能得了便宜又買乖!

  • 4 # 使用者62968681910

    如果要是按照法律走可以要,我個人認為兄弟情義應該放第一位。年輕的時候不顯,等到了上年紀兄弟情義是拿錢換不來的。

  • 5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首先需要進行房屋確權,如果確實有遺囑或其他協議證明該房屋歸你繼承,那麼你完全有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弟弟騰房。

    再者,你如果真要追究弟弟對你的民事賠償責任,那麼你可以主張要求弟弟支付佔有費。這是基於房屋物權而享有的處分、佔有、收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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