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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律法有沒有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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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強軍愛民

    歷朝歷代盜墓均屬違法犯罪!首先盜墓違背了人類的倫理道德,自古中國就尊循入土為安的傳統,並且破壞、流失了大量的文物,嚴懲盜墓逆徒責無旁貸!

  • 2 # 拜託了科學

    盜墓在中國古代不僅是違法,而且向來是不被輕饒的重罪。

    一、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該便已出現

    秦國統一六國前的著作《呂氏春秋》中有寫道,對於盜墓,“上雖以嚴威重罪禁之,猶不可止”。

    二、西漢時期《淮南子》

    更有如此的記載:“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此執政之所司也。”但即便如此,仍有人貪得無厭、以身試法,以至於“然而立秋之後,司寇之徒繼踵於門,而死市之人血流於路。”

    三、《舊唐書》

    《舊唐書》有多次談到:“開劫墳墓”與“十惡忤逆、官典犯髒、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等,是即便大赦也不能釋放甚至減刑的罪行。

    四、《唐律疏議》

    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議》,對於如何制裁盜墓,更是規定詳細:

    盜掘墳墓者,如發現棺槨,流放3000裡、勞役3年;

    如開啟棺槨,絞刑;

    如還未發現棺槨,勞役3年。

    進入墓葬舊有孔洞,發現原本暴露在外的屍首者,如盜走屍體靈柩,勞役2年半;如盜走衣服,勞役2年;

    如盜走器物、磚、版,以盜竊罪論處。盜皇家陵園內草木者,勞役2年半;

    盜他人墓葬內樹木者,杖擊一百下。損壞碑碣或石獸者,勞役1年;

    損壞廟中排位者,勞役1年半;

    故意損壞其他陵園建設者,依價勞役,並予以修復;

    過失損壞其他陵園建設者,修復即可……

    另外,因墓主人長幼尊卑不同,對盜墓的量刑也應有所不同。

    而如上這種對盜墓明文記載的嚴懲,也在唐後朝朝相傳。甚至在《元史·刑法志三》中還記載了在盜墓現象發生後對看守人的懲罰:“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產,一分沒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對盜墓的懲治,不僅出於中國傳統社會對“忠國君,孝祖先”的倫常的重視,更在深層次表現出華人對“入土為安”觀念的看重。很有意思的例子就比如,入主中原後的女真族政權“金”,對於其之前的契丹族政權“遼”,也有“盜發遼陵者,罪死”的規定,可見對於秉持“死者為大”觀念的中華民族而言,盜墓罪是何等的窮兇極惡。

  • 3 # 亦文亦物

    盜墓者死,古代盜墓屬重罪,動輒會被處以極刑

    漢代,規定凡有發現盜墓者,就要判處極刑,在《淮南子》中就明確說“天下懸官法曰,發墓者誅”,盜墓罪過等同於殺人。《三曰輔舊事》中也說“有人盜柏者棄市”,整個漢代對盜墓的處罰算是較為嚴重的。

    當然,後世歷朝歷代也是如此,不是斬首就是凌遲。但畢竟古代沒有監控裝置,古墓被盜還是屢禁不止。司馬遷甚至在《史記 貨殖列傳》中說“丈夫相聚遊戲,悲歌慷慨,起則相隨椎剽,休則掘冢作巧奸冶”,可見,在先秦時期民間盜墓活動已十分普遍。

    況且,每到朝代將亡時,天下大亂,既有私人盜墓更有官家軍隊大規模發掘王陵,東漢曹操、五代溫韜都是其中的佼佼者,曹操在軍中設定了“發丘中郎將”和“摸金校尉”,可算是老牌的盜墓鼻祖,這些在盜墓小說中都有生動描寫,而溫韜更恐怖,先後挖掘了唐朝關中十八座皇陵,簡直是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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