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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北楊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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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號法律資訊
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承包期間,家庭人口可能發生變化,人地矛盾在所難免。為此,有些地方或者縮短承包期,重新發包,或者多留機動地。這些作法不利於承包關係的穩定。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央有關檔案提出了“在承包期內,增加人口不再分地,減少人口也不減少原承包土地”的政策界線,以消除人口增加與土地再分配相聯絡的習慣作法。同時規定,機動地不得超過總耕地面積的5%。這樣規定的思路是土地承包必須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只能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進行。穩定是前提,是導向;調整是完善,是補充。“小調整”只能在人地矛盾突出的少數農戶之間進行,不能大面積變動;只能經過若干年搞一次,不能過於頻繁;而且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不能自行其事。總之,“小調整”不能影響“大穩定”。這樣才不至於動搖家庭承包這個基礎,才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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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洪168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30年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我國土地承包政策不止是30年不變,有可能是60年不變、90年不變都是有可能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
增人不增地。增人不增地是指新出生的人口在承包期內不分配土地,結婚取進來的人口在承包期內不分配土地,易地搬遷落戶本村的人口在承包期門人不分配土地。
減人不減地。減人不減地是指去世的人口在承包期內不收回承包地,戶口遷出本村的在承包期內不收回承包地,婦女結婚出嫁的在承包期內不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的在承包期內不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變不是絕對的,有下列情況可以進行調整:1、村集體原來預留得有的機動地或者依法收回歸村集體的土地,村集體有權拿來分配給新生人口或者新進人囗,也有權不分,但未分配的集體土地和機動地的經營收入歸村集體所有。
2、因發生自然災害,村集體承包地必須收回打散重分的,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並報鄉鎮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村委會無權私自調整土地的。
3、土地承包政策規定為30年不變,30年承包期滿後,由中央決定是否需要調整,如果確實需要調整,就有可能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如果不需要調整就會再延長承包期30年不變。阿洪認為,未來重新分配土地的機率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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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永子
‘增人不增地,鹼人不鹼地“30年不變是絕對的,什麼情況都不可能增鹼。土地確權了,村上也沒有什麼流動地。我深有體會,種了半輩子,家有4口人,去年土地確權只有6廟地,可別人家裡有老人,名下好幾十畝地,你想種可以,沒祖金,但所有的補帖,就連良種補帖都是人家的,還有的荒著都不讓你種,有好幾年沒人種的地至今荒著,你想調整地是不可能的,我們想種地的人只好想別的辦法,要想重新分地多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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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桂農通
其實,“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原則從農村土地承包法分佈實施時就已經提出來了。即是在同一個承包土地的農村家庭內,不管人員增加還是減少,都不再調整家庭原有的承包土地,不增地也不減地,由家庭內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國家提出30年不變。現在,二輪承包期又準備結束了,到第三輪承包期又繼續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30年不變。這種說法,是維護當前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大原則,但也不是絕對說死的,也還是有特殊的情況的:
第一,如果村裡還有地,可以分配承包給新增的人口。如果村集體還有地,無非是三個情況有,一是留有機動地,不過到了現在估計不太可能還有了,二是村裡其他人因為其他原因不再耕種自願或有償交回村集體的土地,三是村裡組織開墾的荒地。
第二,如果承包家庭農戶內的人員全部沒有了,村集體也會收回土地。農村的土地承包的物件是符合條件的家庭農戶,承包的時候是以戶為單位按照人口來分配的。
但如果經過幾十年後,雖然還在承包期內,家庭裡的成員都因各種原因消失了,那麼就成為絕戶,土地依法由村集體收回。
事實上,也有很多村的幹部不願理太多事,這種絕戶的承包地也沒有全部收回,由絕戶的最後一人轉給周圍的人繼續耕種。
第三,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可以進行承包地的小範圍調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適當調整。
但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和縣級主管部門批准。
這種情況是指不可抗拒的天災造成承包地嚴重毀損影響到正常的耕種,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個別農戶之間的耕地調整。
但不管怎麼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個大原則要一直堅持下去的,農村土地承包執行的是大穩定小調整,個別特殊情況、經過合法程式後,個別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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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農人莫小道
針對於這個問題,真的我們覺得很扯淡。為什麼我們覺得扯淡呢,首先是他這一個政策的問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所以導致農村裡面很多這種現象,就是出生的人沒有土地,那麼死了的人卻還佔著土地的名額。
這種現象是不是絕對的呢,在我們眼裡並不是絕對的。
增加土地,就不太可能。面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有的人說那我出生了沒有土地沒能夠獲取土地的經營承包權,這個時候是否有辦法讓我獲取土地的經營承包權。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也有去調查,也有去查訪過,但實際上對於這個情況來看,都沒有太大的作用。
在我們所走訪的各個農村裡面,似乎還沒有出現過,現在能夠申請得到土地經營承包權的案例。
所以針對這個情況在我們農村裡面來說,在這裡來講,目前沒有見過誰能夠申請得到土地的經營承包權,似乎也沒有申請,也沒有能夠得到土地的新的經營承包權。
哪些可以減去土地的經營承包權對於土地被減去的經營承包權就有很多。然後下面我們舉幾個例子,是否對大家當地也會出現這種情況。
五保戶過世以後。對於五保戶,也就是沒有兒女的家庭裡面,那麼針對於這一個戶裡面的人死之後。他們的經營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承包權是要被回收的。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大多數地方都會出現這個問題,在我們這邊很明確,我們這邊大概一個村裡面大概有七八個五保戶。現在過世的已經有兩三個,他們所經營承包的土地已經全部被回收了。
戶口搬遷出去自願退出的。其實針對於這個問題來說,這一個專案似乎很少有人在做,畢竟對於自願退出土地這一個問題來看。是自願放棄一些福利。
對於戶口搬遷出去目前來說沒有強制性要求退出土地的經營承包權。而是對於現在土地的確權來說,還可以繼續使用到下一個承包期。
所以再次延長了30年的長髮期,他們的時間也就延長了30年,所以對於退出這個問題,退出減少被回收的土地呢,有還是有的只不過這個情況比較少。
拒不履行責任的土地會被回收。十幾年前其實還是需要交這個糧食公糧的。所以有的人被分田之後就沒有履行過交公糧的義務。
所以那時候好像我們這邊有兩個戶。就被回收了,這些土地也就是減少了他們的土地的經營承包權。
其實總的一句話來說,我們對於這邊的土地而言能夠見到的莊家土地,也就是人們獲取土地的經營承包權,自從上市分配之後就再也沒有見到過。但是被回收的土地經營承包權事故,我們還有的就看到過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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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生態鄉村
【國家農業政策是頂層設計,是抓宏觀的;同時農村集體組織屬於村民自治性質,有相應的村民自治法進行規範和保護!這就決定了只要在憲法框架下,村民集體做出的決定,即使不完全按照農業政策執行,也是有可能的!】
國家在97、98年開始實行了土地承包權“30年不動”的政策,也進行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樣的解讀!很多地方也完全按新的政策執行了。但是社會上不時出現了非議的聲音,他們基於的是因政策執行過程中導致了個別家庭的耕地承包面積少於當地的承包水平,極端情況是有的一家農業人口甚至沒有承包地!
有吃虧的就有佔優的!那些實行新政策前有大量老人的,後期又沒有多少人口增長的,必然就會有高於當地承包水平的情況!
國家制定這樣的集體土地承包政策,本意是確保耕地使用權的長期穩定,有利於促進農民的長遠產業佈局和耕地地力的保護。特別是隨著生產力的提高,農業規模化也需要土地在穩定承包權後能夠進行有效流轉,促進農業向規模化、機械化甚至智慧化邁進!
任何好的政策不可能面面俱到,這個時候就有個因地制宜的情形,加上還有村民自治,如果某農村集體內出現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明顯不公的現象,當地集體組織是可以根據村民自治法來解決本集體內的事務的!對於以上特殊情況,完全可以從幾個方面來進行討論決策:定期清理過於有失村規民約的情況,例如某單身漢已經不具備成家條件,但一個人還擁有過世的父母甚至爺爺奶奶等的田地,一人擁有五六口人的承包地規模,那麼對這類情況,集體應該可以透過村民代表大會擬訂一個規定,留足兩人或三人的承包地後,其它由集體安排!
如果農村集體擁有了公田或者上述方法轉出的田後,就完全可以用來平衡那些在新時期出生人口較多的家庭!
其實,具我瞭解,農村很多地方仍然在執行如老人過世或女性外嫁後提出承包地的做法!總之,這類行為雖然與新時期的農業政策有所出入,但只要能夠執行到位,不引發矛盾,那上級政府並不會干預!
如果有農村集體內沒有執行農業政策,由集體進行村規民約式的自行其是,建議還是要走村民自治的相關流程,透過村民代表大會形成有法律效律的檔案,這樣當集體內出現了那些根據國家政策利益受損的農民,又向上級進行申訴時,村級集體才能有根有據,否則上級就只能責令整改,按國家政策辦理!
總之,農村問題國家是關心、關切、關愛的,如果因為國家宏觀政策利益受損,千萬不必要發牢騷或其他過激行為,按我上述的步驟也是可以找到解決切身利益的辦法的!也建議那些基層管理者,以民為本,在執行國家政策時,不要抱著踢皮球省事的心理,一定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造福一方!穩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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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凡生活也美好
俗話說,凡事沒有絕對,農村土地承包當然也不例外。哪些情況可以增減?我認為以下幾種情況都是可能的:
第一,家庭內部成員間調整。比如,同一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調整。
第二,村裡有集體土地,可以拿來分配給新增的人口。這個前提是村裡有尚未承包集體用地。
第三,經過村民協商同意適當調整。當然,調整的各方都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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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幸福一家人140113721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30年不變是絕對的嗎?哪些情況可增減?
國家30年不變的政策,這個不容置疑,這也是國家根據我國國情綜合宏觀調控的必需。是從大局考慮的。總不能今天張三娶媳婦了,要分給你二畝地,明年生了三胞胎,再分給你六畝地,後年爺爺去世了,再收回二畝地。那麼光這些事全國就鬧鬧不清了,那還顧得提什麼農業現代化呢!
不過,事無絕對,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政策性、原則性的問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是無權也不得私自變動和調整土地的,起碼要經鄉、鎮及縣級以上土地管理和有關部門批審備案。很小範圍的問題,村委會是可以處理解決的,如:鰥寡孤獨的五保戶,去世了,這土地村委會就可以收會為集體。有的情況是,家裡娶媳婦添孩子,人多地少確實無法生活的,再分到土地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可以以承包的方法(價格可議),耕種幾畝村委會集體留用的機動地。解決了生活問題。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村委會是無權改變的,不可把土地收回,按現有人口重新分配的。以後怎麼樣,就說不好了。
總之,事無絕對,事在人為,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縱觀歷史上重大事件是非變革,早已證實。拿最近的事情說吧,一胎化定為國策,超胎是連禁帶罰,甚至更嚴重的開除及負刑事責任,轉眼又變成放開、提倡、甚至鼓勵生二胎!所以說,事無絕對,任何事情也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發展的,旨在利國利民,往越來越好處而來的,這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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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君正行
有些人透過集體擦地賣了,有些人是自己把地賣了。這怎麼說呢?如果再次分地,賣地的怎麼錢怎麼辦?有些人把自己的部分地塊或者全部地都蓋了房子或建成了工廠,這部分人怎麼辦?有些人自從分地以來還是一分不少的守住了土地,不能讓老實人吃虧,也讓得到了錢的人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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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張治廣
在現行的情況下,國家應制定新的政第,分年限增人應增地,減人該減地,這樣就能集現公平,因為農村人口主要是婚出不減地,死亡不減地,還有教師有種地又拿工資,從本質這種現象實在不公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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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流水山上人
從實際情況來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絕對的,只有這樣,才能促使農民珍惜土地,否則農民把土地賣了,再分給土地造成不合理。從政策上講也不是絕對的,我國規定穩定以家庭為單位,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延包三十年不變,由於國家佔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可以做適當調整。這就是說,符合這一點要求的地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召開全體村民會議透過,村民代表會議透過,報上一級農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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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一,農民,土地,農業是中國農民十分在乎,又十分關注,操心的話題。
從土地實行“大包乾”到今天,己三,四十年了。政府關於穩定“大包乾”生產經營制度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民心,民意與國情的。
中央關於這塊的中心是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大穩定小調整。中央的這一政策是給農民朋友的定心丸。
二,“大包乾”後出生的人,今天己步入中年,大多數成了家,有了業,也有了子女。
這群人細細算來,估計是天文數字,他們戶口是農民,職業定位是農民,可有一條,有戶口卻沒地,說個笑話“生不逢時”吧。
這個問題說來話長,三言兩語說不完。
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是基本政策精神。
同時,政策也有“大穩定小調整”的精神。
我國是農業,人口大國,土地對農民而言是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的支柱,農民朋友對土地有著極深的感情。
十九大報告宣告,二輪承包合同到期,再順延三十年。
由上,凡事沒有絕對,死板。政策在全域性,宏觀講,必須穩,鞏固穩。從微觀而言,一區,一村則依據各地實情,民意等綜合考慮,施行可行,可通的辦法。這裡中心,重點是群眾工作要做好,做實,做細,做到公平。
怎麼做,要依當地的民意,村情而選擇了。
今年是建成小康社會收官之年,也是攻堅克難之年,有又“新冠肺炎”添堵,對政府,國人是大考。
前途不論怎樣,還要迎難而上一一面對。我們有黨的堅強領導,有萬眾一心的信心,新冠肺炎困局終究會攻克,戰勝。 -
14 # 勞動人民同志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30年不變。
我認為應理解為:“增人,是私有人增加,私自生存”不增地是說:“公有土地私有,各自各得”。
減人不減地,應理解為:“減人減自己,地是私有財產,與公有土地無關”。
30年不變,應理解為:“承包地30年內屬於私有財產,別人無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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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眾之聲
土地延長承包期30年,是在二輪土地承包期截止後在延長30年,利弊共存,假如土地承包組成員全部死亡了,或則兒女戶口遷移城市工作,這樣的情況土地承包權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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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沱江人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種現象在農村比較嚴重,但也不完全是絕對。也有不少的地方,村委會、村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留出了部分機動性土地,進行調整。
農村土地確權,是在國家政策支援下,透過新一輪土地法,土地承包期限又一個三十年不變的基礎上,再結合村民委員會土地管理辦法進行操作,最後達成協議。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對依靠土地謀生的少數農民來說,是相當殘酷的,極不合理!一些地方,對個別村民不合理的霸佔和強取豪奪,也是聽之任之,視而不見。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又一個三十年不變,從穩定農村工作和發展農業規劃考慮,確實是省去很多事情,少了很多麻煩!可我們是否想過,那些本來就沒有多少土地而依靠土地生存,三十年內再也分不到土地的農民,他們以後靠什麼生活,靠什麼賺錢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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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絕對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只是明確一點30年內土地不會有大變化,讓老百姓安心種地。先說說減地吧!什麼樣的情況下減地呢?農村人全家搬遷去城裡,一家人都是非農業戶口了,這時候土地就要被全部收回。還有就是全家人死亡了,土地也是要全部收回的。還有就是長期沒人種的地,地分給你承包,兩年你沒種,浪費土地資源就要被收回。還有就是改嫁的婦女,嫁到另一家有了新的土地承包地,原有的土地要收回。增地有哪些途徑呢?各種被收回的土地,要分配給新增的人!還有就是村裡預留地,新開墾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