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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有沒有律師呢,能不能回答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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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氣吞萬里神龍

    根據中國法律,失手打死逃跑的人販子是要判刑的。只有人販子進行暴力反抗的時候你才能打他。這才是正當防衛。如果人販子正抱著孩子跑路,也就是正在犯罪時候,你當然可以拿棍子打他,打傷白打。但是注意,如果已經把人販子抓住了,是不可以再打的。再打就犯法了。

  • 2 # 世間世道

    視情況而定的,不過我個人意見覺得不該,對於人販子每次犯罪都是抱有成功的目的去的,從而導致很多家庭支離破碎,也讓那些需要孩子的家庭覺得有路可尋,久而久之會有更多的人鋌而走險加入人販子,會愈演愈烈的,即使失敗被抓也不過進監獄有吃有喝有住有睡,對人販子而言不過是換一個比較狹窄安靜有保障的生活環境而已,不會對他們造成心裡壓力而抑制犯罪的衝動的,說簡單了就是不怕坐牢這樣的懲罰,可能對於他們而言更怕實實在在落在身體上的懲罰。

  • 3 # 貝貝177887336

    人非聖賢,每個人都有他的慾望,但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象人販子,他喪失良心,把別人的痛苦來作為自已的生財之道,是不對的,但是他範了法應該把交給政府處理,如果誰都可以把他打死,那就不需要法律了,即能有法律,把他交給治法機關去處裡,因為公安與公民是有區別的,公安是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財產的守護神,而公民是勞動者為社會為自已創造財福的,所以每個公民都沒有處決別人生命的權力,如果你把他打死了,那你肯定也犯了法。

  • 4 # 農民網互

    "人販子"三個字就已經說明了,他是做著違法的事,並且喪盡了天良。為了錢亳無人性,但他犯了罪有國家的法律制裁。失手打死人販子,在何種情況下你已觸犯了法律,不管人販子對你做出多不利的事。首先捉住人販子,馬上報警,而你當時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人販子又沒做出危急或傷害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失手打死之事,應重判,可你的失控是人販子已經對你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這就是主要起因是人販子,人販子本就得到應有的懲罰,但那是要國家法律的,即然你給懲罰了,這件事法院會量刑處理的。肯定判不了故意殺人,即然判不了,就會從輕處理。

  • 5 # 手機使用者79080966133

    那就先把你的孩子。先販走看看你的反應,還是不是和現在這種說法。誰見到搶自己的孩子,不把他打死那還叫人。搶了我的孩子。我一定會讓他死一百次。就是自己死也無所謂。

  • 6 # 孫家酸辣湯

    看是在什麼情況下,如果是正在進行中的,或者你制止他在反抗的情況下,是正當防衛,另外還有見義勇為的證書等你。別的情況就不太妙了

  • 7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中國法律不支援以暴制暴,正當防衛無責的界定非常的嚴格,我這樣說吧,在對人身安全沒有嚴重威脅的一切過激的防禦手段,都是不被認可的。

    也就是說,人口販子拐走小孩,只是限制的對方的自由,並沒有威脅其生命,你的防衛手段不能過激,否則就是犯罪。

    回到題主的問題。

    當人口販子的拐賣行為被其父母發現後,奪回了小孩,也就相當於人口販子的拐賣行為終止,對小孩的人身安全的威脅已經沒有或者減小。

    而正確的做法就是報警處理,而不是私下受刑,即使你的情理再大,你的施暴行為已經沒有正當性合法性,如果造成其輕傷什麼的可能也就不予追究了,如果是重傷或者死亡,不好意思,你需要以故意傷害罪承擔法律責任。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為無期。

    不過由於受害者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法官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能會判有期徒刑10-15年左右。

    還是那句話,中國法律不支援以暴制暴,這個並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現實是殘酷的,像“反殺案”那種幸運兒畢竟是極少數,在不嚴重威脅自身安全後,下手悠著點,搞過火了,後果是很嚴重的。

  • 8 # 蜂湧天下

    其實這得看是在什麼情況下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的。如果人販子是在拐賣人口時或者是在追捕中反抗而被失手打死,這叫做正當防衛。但是如果人販子被抓了或者已放棄抵抗你還繼續攻擊而導致人販子死亡的,這可能就會變成可防衛過當又或者是過失殺人!所以請大家注意自己的情緒,不要因為自己的過激行為而造成法律後果。如果心裡覺得悲憤,那麼請在追捕的過程中下狠手!謝謝!

  • 9 # 暖陽悠悠609

    〈在搶奪孩子時失手將人販子打死,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在搶奪孩子時,失手將人販子打死,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時正處於搶奪孩子,情況非常危急的情況,人販子已經嚴重危及孩子的人身安全,因阻止人販子搶奪孩子失手打死人販子,屬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採取的正當防衛,依法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孩子一旦被搶走就有可能被拐賣,孩子被搶走後的人身安全完全沒有保障,孩子不僅再也找不到的情況非常常見,孩子被打殘乞討都有可能。無數的事實已經證明。因此無論是孩子的監護人出於本能,出於對失去孩子未來的恐懼以及對孩子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是路人見義勇為,對搶奪孩子的人採取非常手段儘快加以制伏,失手打死人販子,以避免傷及孩子的行為合情合理合法!在孩子面臨搶奪時的危急時刻,失手打死依然對孩子存在嚴重威脅的人販子,完全屬於正當防衛。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條件理解過嚴,既束縛了防衛人正當的行使防衛權,又不利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目的就是鼓勵人民群眾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鬥爭,弘揚正氣,震懾犯罪。司法實踐應該正確理解適用。現在人販子猖獗,公然搶奪孩子的事件頻發,尤其是人販子人多勢眾,搶奪孩子時,孩子處於極為危險的境地,即使報警也不一定能夠順利找到孩子,當然應該在第一時間制服人販子搶回孩子,這不是以暴制暴,而是維護不能保護自己的孩子正當合法的權益,如果對此限制過苛,只能讓孩子們的處境更危險,人販子更有恃無恐,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相違背。

    〈已經搶奪回孩子後,處於憤怒等原因又去打人販子,因而失手將人販子打死,構成故意傷害罪〉

  • 10 # 自助者天助3081

    人販子嘛,打死就打死了吧,打死活該。人販子以掙錢為目的,販賣別人的親人,被害者骨肉分離簡直喪盡天良。有的人販子逼良為娼,有的人販子把拐來的孩子弄殘甚至販賣孩子的器官。這些人販子死有餘辜,人人得而誅之。

    抓住人販子只要證據確鑿就不要審了,直接槍斃。而且不給他們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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