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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元姥姥123

    週六週日及節假日讓教師巡河,應當讓教師分成小組,每個片區都有人負責,管護學生的安全和學習。如果在管護過程中,有安全事故發生,教師必須負全責。而且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一旦有體罰現象,還要給學生和家長道歉,不行的話,還要賠錢以求原諒,保住自己的飯碗。

    這就是現在教師的地位,雖然上面一再強調,要教師一心一意地專心教學。但是,各種各樣的工作還是被推給老師。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過這樣的生活,被多種多樣的工作逼得焦頭爛額的時候,心情焦躁。在教育教學中,有時候過於急躁,對待學生難免失去耐心,但出了問題,有那個人會站在教師的角度考慮呢?

    這就是現在教師的壽命越來越短的致命原因。

  • 2 # Hello翻譯官

    這是“教師責任無限化”的典型現象。什麼叫“教師責任無限化”呢?就是隻要與“教師”沾邊的,就需要教師負責,而不管這件事原本責任是哪一方,與之相似的是“學校責任無限化”。因為是為了保證“學生”的安全,“學生”與是學校的學生,是教師的學生,因此就應該由學校安排教師巡河,至於週末和節假日學生的管理責任人是家長,那無關緊要,因為“畢竟還是學生”。

    看似是學校安排教師巡河,實際也是被迫無奈,壓力是來自個別糊塗家長、個別不良媒體以及“葫蘆僧判葫蘆案”的當地教育主管部門。

    這個“壯舉”的起源很可能與一起暑假安全事故有關,或者此事件的影響。暑假期間,有幾個孩子偷偷溜出家門,結伴遊野泳,結果不幸在河中溺亡。家長本著“學生是學校的學生”,抬著孩子去學校“討說法”。學校責任人出面表示同情,並表示學校在平時都開設安全課,假期前也專門進行過專題安全教育。但是家長不聽,執意要求賠償。個別媒體也興風作浪,在網路上釋出髮帶節奏的報道。這家媒體是先拿著稿件去學校要求“買下”,學校沒同意,於是轉而聯絡你往孩子的家屬,商定賠償金的分成,然後發在網上開始“運作”。持續好幾天後,社會輿論影響太大,加上很快就要開學,教育主管部門從中“協調”,學校“補償”家屬一部分資金,最後不了了之。

    估計是這起事件的影響,萬一在發生類似情況,學校也好以“安排教師巡河”為由“減輕責任”。其實,這根本不在學校和教師工作職責之內,但是因為“賴怕了”,不得不出此下策。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來分析,學校開足開全了安全課,並以主題班會、主題活動等形式開展了安全教育,宣傳教育到位,就已經履行了職責。至於假期和週末,是由家長擔負學生安全教育和監管責任的。因為監管不力導致孩子受傷害的責任人是家長,最應該受處分的是家長。但是因為孩子的離去,家長作為受害者不僅“免除了”責任,還可以去學校“賴”上一筆錢,可能還受到某些人的輿論支援。

  • 3 # 鹿鶴同春

    荀子曰:“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可今天的教師都幹了啥呢?

    1時間長。起早貪黑,披星戴月,早晨迎接學生入校,晚上目送學生離校。

    2業務多。白天除了備課上課批改作業輔導命題監考評卷這些常規外,還要接待家長,參加會議,業務學習,政治學習.還有迎接各種檢查,主題班會隊會,課外活動,社群服務,……

    3壓力大。心理壓力大,學生放學後在校外打架要處分學校老師領導,暑假學生游泳意外死亡,也要研究老師領導……很多事情老師無能為力。

    學生和老師發生矛盾,最後基本上都處理老師,學生和家長有了矛盾,處理老師來息事寧人。

    抓捐款捐物、婚喪嫁娶超標、補課違規等時,教師是國家工作人員,發車補、年終獎時,教師是事業編制,不享受。

    老師還要為自己的職稱忙碌,寫書,發表論文,爭當先進模範,爭取成績名列前茅,這還得年齡和年頭都符合條件。

  • 4 # 涅槃20版

    我們還做過禁燒秸稈工作。吃住田地裡整4天(包括夜裡),發現著火及時撲滅;還跟著收割機,要求機手麥茬不能超過十釐米。人家聽你個鳥啊。

  • 5 # 龍鄉那點事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這才是老師的本職工作,學生教育分為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在校給學生進行防溺水教育是老師的職責所在。出了校門應有學生自我約束,加家長監護,如果所有的事都需要老師監管,那麼學生永遠是孩子,永遠是溫室裡的花朵

  • 6 # 一砂極樂

    試終結後就是暑假,不可能再安排我巡河吧?

    一夜酣睡醒來,不得不想,教育局的領導大人們在強制各學校安排教師巡河的時候,考慮過相應的法律後果沒有?如果有一點法制精神或法治意識,絕對不會作出這種有悖“依法行政”法治精神的荒唐安排,因為這其中的後果相當嚴重。

    也許局領導們不知道《都是蚊子惹的禍》的案例:學校因蚊子多給學生髮蚊帳,但卻沒有給學生掛好蚊帳,學生被蚊子叮咬引發乙腦醫治無效身亡,“發蚊帳”成為學校賠償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該法再沒有其他關於學校、教師對學生校外監管的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貴陽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也是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依葫蘆畫瓢,內容基本一樣。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為了預防學生安全事故,以上從中央到地方的3大“條例”(法規性質,權利高於相應的“檔案”多多)都明確界定了學校和教師的監管權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學校和教師只有對“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學生有教育指導的義務,這一點,在“安全壓倒一切”的今天,沒有哪個學校、那個教師沒有做到。因此,教師正常教育教學之外的時間是受《勞動法》、《教師法》等保護的休息時間,是教師的合法權益。但因為被強制巡河,教師的正常休息被剝奪,正常生活被打亂,如巡河回校回家飯都來不及吃就必須趕著給學生上晚自習等。

    強制教師巡河顯然是違背法制、法治精神的。

    更為可怕的是,教育局(或許是某委、某政府)的這種違法行政有一個重大的隱患。巡河主要是採用統計學生路徑而據此蹲點的“守株待兔”,不可能監視到每一個點,“盲點”毫無疑問存在,學生一旦不按照路徑行走在其他地方或在盲點出事故,教師巡河將成為家長找學校和教師麻煩的重要藉口。

    另一點,現實中學校和教師隨時都有下午放學後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這是不能丟下學習去巡河的,出事故的可能性更大。

    至於下雨天和其他客觀原因不應該巡河出現事故,也有可能。

    那樣,我們不難模擬一種辯護情景:

    (教育局)學校、教師:某某是“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溺水事故,學校沒有責任。

    家長及其辯護人:既然教育局的檔案規定要巡河,那巡河就是你們的責任;你們沒有巡河或巡河不負責任有盲點才導致了事故,你們要負全部責任。

    (教育局)學校、教師:……(無話可說);……我們是履行一種道義……(強詞奪理)……

    家長及其辯護人:是道義,就是義務,就是責任;是責任,沒有履行,就要承擔失職的責任;世上哪有無事找事的人,你們認了巡河這件事,巡河就是你們的事,你們就要把它當回事,你們沒有把它當回事,出了事故,你們就要負責。

    …… ……

    這就是作繭自縛!

  • 7 # 孫守林364

    ,碰到這種豬官根本無法理喻,還是接受吧。因為百姓認為是″坑人",官長認為是"麻子"

    建議:

    1、給老師配槍配警服,讓老師體驗假警察的威風,熱愛此工作。

    2`、分片建立集中營,讓孩子每天進入集中營讓老師看管,以保證絕對安全。

  • 8 # 沒有惡意哈

    巡河遠遠不夠吧,還要巡溏,巡溝,巡江,巡海,還有巡路,巡山,巡樓,巡井,巡歌廳KTV,總之,生活處處有危險,老師的責任大如天。

  • 9 # 使用者6739606185

    我認為學生後來的殺人犯罪,學校老師也有責任,他們當初只追求分數,教育出了問題沒有教育好,至少要負二三層責任,包括生孩子的問題,如生育問題,如果是身體原因是學生時代沒有讓孩子鍛鍊好,儘教育責任,如果是思想問題更要追究學校和老師。

  • 10 # 使用者275901776

    別說了五一來了又要節假日值班了,勞動法見鬼去吧!不知攝像頭還有保安是幹啥的?還是教師值班了就平安無事各種萬事大吉了?

  • 11 # 一石

    有這必要嗎?學生溺水死亡,要老師巡河巡江巡塘;學生在家裡玩刀割了手腳,是不是要老師巡刀呢,學生往返學校期間發生車禍,是不是要老師巡路呢,學生路上摔跤了,要老師巡什麼呢?學生生病了,要老師巡什麼呢?……巡得了嗎?老師縱有九頭十八臂也巡不過來吧,求求領導,你放老師一馬吧,老師能包羅永珍嗎?

  • 12 # 瓦藍瓦藍的星

    這當然不夠啦,怎麼能只週六週日巡河呢,週一週二巡公路保證學生及家長上下學安全,週三週四週五巡各小區,保證學生及家長在家學習休息安全,週六週日巡河保證生命安全,周八週九休息兩天。

  • 13 # 默瀾愛在

    整吧,整到沒人願意做老師,反正現在編制沒有多少了,有編制的老師也許會受轄制,代課的可沒工夫跟你教育局折騰,人家拿那點工資,低於市最低工資標準,還要像無業人員一樣自己交所有的金,誰來理你?有編制的老師壓到極點,大不了辭職,幾個不同學科的同事一起弄個培訓班,某某學校曾經在編老師名頭一掛,來的人不要太多。整到後來麼,請局長大人和他的一干追隨者下一線咧~他們那個官腔,天天要和家長吵架的。

  • 14 # user2066420878974

    這個完全不可以。1、這種做法剝奪了老師的休息權;2、教師沒有這個義務,3、連雙休都要教師管,要家長幹什麼?4、手伸得太長,5、讓教師寒心,本就沒有社會地位,這下更賤了。

  • 15 # 山上三素

    堅決支援學校安排教師巡河保證學生安全的做法!這體現的是學校對學生安全的高度重視。安全是壓倒一切的大事,何況是學生的安全呢?教師不去巡河,一旦有學生溺水事故發生,學校是脫不了干係的。學生在家自殺都是學校的事,更別說在外面發生溺水事故了。所以學校這是防患於未然,為了學生的安全不惜一切代價。但僅僅是安排教師巡河,是做得還不夠的。學生的安全不僅僅是隻會出溺水事故。所以安全方面,學校還得加大力度。比如,還應該安排教師到黃綠燈路口去指揮交通,防止學生髮生交通安全事故,要知道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學生不在少數,這是學校必須考慮和重視的事情。同時,學校還應該安排教師到菜市場、飯店、餐廳等食品流通場所,檢查食品安全問題,確保學生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能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其他,還應該安排教師到街頭巡邏,確保學生離開學校環境後不會遭受社會不法侵害。總之,為了學生安全,學校務必全面排查,全方位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

  • 16 # 橫笛吹雲

    教師以做好教師本職工作為本,其他部門系統的工作人員怎麼不見去幫老師做資料填表冊上課?!還要不要老師好好上課了?!

  • 17 # 一生yisheng精彩Jingc

    治標不治本,社會巨嬰都是這麼養出來的。為什麼不教育孩子注意安全,並且再出來事故之後家長首先負責呢?老師指責自古就是傳道受業解惑,什麼時候成了保姆了。

  • 18 # 墨香居書法

    安排教師節假日巡河就是無稽之談,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教育學生注意安全,教與學生安全相關知識。何況是假日,假日已在教師工作時間之外,教師沒有義務巡河,假日學生的安全監管應由家長負責,而不是教師。

  • 19 # 人生多艱苦中作樂

    看到這個真的很氣憤,我雖然不從事教育工作,但也深感不平。

    以前老強調孩子的成長是家庭,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和陪伴。

    老師首先要做的是教會孩子做人,授業解惑,這是它的本分工作。現在一部分學生心理素質不好的,批評兩句話,動不動就自殘甚至自殺,家長往學校一鬧:我孩子尋死是因為某某老師批評他了,是沒收他手機了。教育局本著人死為大,輕則批評處分,重則取消資格證。如果在校外發生的意外事故,教育工作者尚可明哲保身,但是如果加入這個巡邏河道的職責,估計每年溺亡事件會找上學校討要公道。

    河道巡查應該是屬於社會責任,由村或者街道所屬一級單位派人巡查,跟治安巡查一樣。學校加強安全教育,甚至有條件可以設立游泳池,教會游泳技能。家庭監護人也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做好教育工作。

    而且巡查工作應該是無責的,這倒不是為誰找開脫,不管最後是老師還是治安巡邏。原因很簡單,你一個學校多少老師?巡查的河道有多長?巡查的頻率是一天多少次?如果前腳剛巡查完,後腳孩子就去游泳溺斃了,把這算一個人命官司算到別人頭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各司其職很重要,現在很多人對教育工作者都是詆譭甚至是恨不得殺之而後快。但是說句不愛聽的話,老師也有老師的家庭和生活。它的休息時間拿出來巡邏河道,那麼家長是不是也要同等出來巡邏河道,畢竟是雙方的。

  • 20 # 青海娃娃

    很氣憤,但是有用的話,還是很支援。畢竟是人命。命比天大啊!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都大不過生命!只是問一下,老師去保護學生的生命那誰去教書育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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