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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毒舌財經

    借條在民間債務糾紛當中是一個非常有利的證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以借條作為憑證,作為判定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重要證據。

    但是在現實當中並非有借條就可以告贏官司,有些借條是在一些不平等的情況下籤約的,即便借條上的簽名是由當事人籤,但如果符合以下條件,那借條是無效的:

    1、借條由限制行為能力簽名。由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判斷力有限,不能做出正常的判斷,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借條一般都是無效的,不受到法律保護。

    2、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借條。

    3、在借條關係當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錢的,則借款合同無效。

    你題目說起訴方有借條,但被告方沒有真實收到錢。對於這種情況,首先你要確定借條上的簽字是否是被告方親自簽名的,這個可以向法院申請做筆記鑑定,如果法院鑑定結果顯示借條上的字確實是由被告簽名的,那就要看是否和我們上面所列舉的這三種情況符合,如果符合我們上面所說的這三種情況,即便借條上的簽名是被告真實籤的,那也是無效的。

    如果起訴方手裡有借條,但被告方確實沒有收到錢,那這種情況我覺得應該是起訴方透過脅迫的手段迫使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類似的事情在現實當中經常會發生。對這種借條,起訴方想要獲取法院的支援,就必須提供更加充足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起訴方可以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是把這個錢借給了被告,這些證據包括但不侷限於以下幾種方式:

    2、人證。可以提供與雙方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證人作為人證。

    4、資金使用記錄。比如被告在比較吻合的時間使用了比較吻合的資金進行轉賬或者購買相關的東西,這樣也可以作為借錢的有利證據之一。

    起訴方可以提供以上一種或者幾種料作為證據,如果材料真實,法院一般都會判定起訴方勝訴。但是如果起訴方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對借條加以證明,那法院就有可能判定借條是無效的,這樣被告就不用承擔起償還責任。

  • 2 # 葉律師

    原告有借條,被告沒有收到借款。

    根據規定,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借條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的金額等內容,不能證明出借方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所以,從舉證義務來說,作為出借人有義務證明已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這個交付的證明主要是轉賬憑證、收條等證據。

    在沒收實際交付借款,原告卻以借款事實為由起訴,這個在法律上已經涉嫌虛假訴訟。

    但是,沒有轉賬或收條的情況下,原告很多時候都是辯稱是透過現金交付的形式。如果是小額借款的話,原告稱以現今方式支付款項,這個一般也會得到法庭的認可。若被告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則有可能承擔不利法律責任。

  • 3 # 律師獨角獸

    現實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原告起訴他人欠款,但原告手中只有欠條。庭審中被告經常否認收到錢。我們處理中一般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加以判定。

    具體而言,判定借款關係是否存在,要結合轉賬或者現金交付的證據,交易習慣,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來判定。力求透過完整的證據鏈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具體到題目中這種情況,最有力的證據自然是欠款交付過程。在被告主張沒收到錢的情況下,如果原告能夠提供轉賬證據,就很能支援自己的主張。即使是現金交付,原告能夠提供自己的取款證據,在時間上能夠相互印證,也是可以的。

    總之打官司的時候要把過程描述清楚,幫助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如果金額較小,一般證據不太完善,法官也可能支援原告主張。而金額大的官司,就可能要求提供畢竟詳盡的證據才能支援原告了。

  • 4 # 區域性天晴

    事實上,是先寫借條再付錢!

    但是,借條寫了,沒收到錢,應該及早主張找人見證,當面取回,要求返還借條!

    時間拖得太長,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 5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個問題應屬‘’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依據“誰舉張誰舉證”之原則,原告雖然持有借條,但借條的法律屬性為借款合同。當借款合同簽訂以後,還有一個履行合同的過程需要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是否履行仍然需要證據支撐,如果原告不能證明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已經轉移佔有,那麼本案的法律事實就是〘借款合同〙已經簽訂卻沒有實際履行。原告如果訴請判決被告還款,就很有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

  • 6 # 大兵叔叔

    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必須交付了借款,這個借款合同才算生效。

    如果沒有交付借款,合同是沒有生效的,被告聲稱沒有收到錢,實際上是對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一種辯解,當然,在法庭上,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已經支付過被告借款的證據,比如轉賬記錄、微信付款記錄,如果是現金支付,還需要原告提交取款證據,當然,如果借款本身就是三千五千的,也不會讓原告出示現金是怎麼來的這個,畢竟,誰家裡沒有個三千五千的。

    如果原告舉證舉不出來,那麼就會承擔敗訴的風險了。

  • 7 # 嗨嗨希

    按照正常邏輯,一般民間私人借貸,應該是一手錢一手借條,並且還應該有第三者在場作為見證。別人有借據為證!而你是空口無憑。你說沒收到錢就沒收到錢啊!這分明與理不合嘛!就算你說的是事實,這啞巴虧你也是吃定了。除非他還有其它的違法犯罪行為!由他的多個同夥檢舉揭發證實,曾聽他說過,他曾經騙取過他人的借條,而沒有實際付款的情況發生,你才可能有機會。

  • 8 # 雲淡風輕慢慢老去

    原告以實物(比如股權轉讓)作價給被告,因被告當時資金不足,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被告支付部分現金,其餘款額作為借款借予被告,被告也出具了借條並按了手印和寫了今借到XXX現金XX元,約定了計息和借款期限。這種情況下,肯定沒有轉賬憑證。如出現糾紛,用這種借條和股權轉讓協議能起訴並勝訴嗎?在此先謝謝回答者。

  • 9 # 陳祖權律師

    看借錢的金額了,金額大的話,法官會要求原告提供轉賬記錄等款項交付的憑證的;金額小的話一般要求合理解釋就可以了。

  • 10 # 徐教授說法

    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出借人如果沒有向受借人交付出借的款額,而僅僅有受借人出據的借條,表明借貸行為沒有成立。故,出借人如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會駁回其訴請。

  • 11 # 使用者尹海濤

    起訴方(原告)有借條,被告沒有收到錢,怎麼定論?

    我以為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只要借條本身屬實!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被告沒收到錢,幾乎可能!沒有收錢,怎麼會出具借條?按常理,幾乎可能!即使未收到錢,借貸關係仍然成立!因為借條是法律有效的證據!是否收到錢?“天知道”!

    法律追求的是“法律事實”!即有相應證據證實的事實!此與“刑案”中“疑罪從無”有異曲同工之處!無證據證實的犯罪即無罪!有證據(借條)證實的債務為債務!

    所以,借貸關係成立!

  • 12 # 張國鵬律師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借條作為借款發生的直接證據,應當是收到借款後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憑證,所以,如是小額借貸(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各地認定標準不盡相同),借款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沒有收到錢而出具借條的,應當由借條出具人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如果是大額(10萬元或以上,各地認定標準不同)借貸,訴訟後,法院應當查明借款發生的真實性,如果借條持有人不能證明借款確實發生的,法院將結合出借人的職業、收入狀況、資金流水等綜合判斷借款的真實性,有可能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13 # 老班長羅剛

    法院不是偵查機關,按現法院情況,法院一般重借條證據方所判決,如果債務方說沒收到錢,但只要出借方說:咱給的是現金!這樣債務方輸的概念會百分之九十以上。

  • 14 # 千尋法律

    形成一個民間借貸,需存在借貸合意及實際履行出借款項的行為,所謂的借貸合意一般是指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的借條,而實際履行出借款項的行為,指出借方向借款方實際出借款項。

    而出借方在起訴時,不僅要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還需要證明款項已經實際出借,所以如果出借方僅持有借條去法院起訴,但借款方根本沒收到錢,且出借方也無證據證明已將款項出借,那麼出借方的訴訟請求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 15 # 凡人閒聊

    原告方,被告方,一真一假證據說話

    民間借貸多半是親屬,鄰里,同學,朋友,是熟人。不認識的,也是透過熟人引薦。借錢,有口頭的,寫借條也不怎麼規範,今借或今借到不分,錢數用阿拉伯數字,隨便找張紙,有的不識字由別人代簽,也是龍飛鳳舞,甚至由出借人代筆。

    原告方有借條,被吿方稱沒收到錢。兩方必有一真一假,誰真誰假真不好說。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們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起訴方有借條,證明借明的真實性,必須補充舉證。

    1,人證。把錢借出,借錢人拿到手,與原被吿無利害關係人,誰在場,請他做證人做證。

    2,物證。借錢人說借錢用途,比如買房,買車,購買化肥,農藥。提供這方面的證據。

    3,銀行轉帳,支付包,紅包等證據。

    5,請法院作筆跡鑑定,就會水落石出。

    原告方沒有以上證據,或缺少以上證據,讓法院很難認定你借條的真實性,法院不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

    被告方也有舉證責任。要舉證沒收到原告方的借款的真實性。

    1,證明原告方的借條是假的。原告稱你借錢時,你那個時間不在現場的具體事實。比如他的借條寫2020年2月10日借的,你那個時間恰在武漢,因疫情受阻,不在原告方所在地。

    2,證明這個借條是原告方用威脅欺詐手叚,逼迫你寫的。

    原告方被告方,一真一假,誰真誰假,如何定論,證據說話。

  • 16 # 法律解憂君

    對於您的問題,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您:有借條但是沒有實際交付借款,這個借條只是處於成立狀態,還沒有生效。如果借款一直未交付,借條就是一個無效的合同。出借人主張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償借款的,出借人需要對借款已經實際交付進行舉證,如果是小額借款還好說,法院大多都能根據現有的書面證據作出判決。但是如果是大額借款,法院還需要原告提交借款憑證,證明借款實際存在,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可能面臨很大的敗訴風險。但是司法實踐中,往往借款人以未實際收到借款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不承擔還款責任,贏得面還是很少的。因為一般書面借條存在的情況下,結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予以輔證,承辦人認為借款存在高度蓋然性的話,法院一般都會判決被告敗訴,承擔還款責任。接下來,我會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為為您一一解答釋疑。

    踏實做人良心做事

    一,有借條就一定能要求對方還款?。

    實踐中很多人都錯誤的認為,我有借條,你就得還款,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有借條,借款關係也不一定成立啊。因為借條作為合同的一種,它是實踐合同,必須在交付借款那一刻借條才生效。而簽訂借條時,借條只是成立了,借款一直未交付,那借條就是無效的合同。原因就是借款沒有實際交付。此時你拿著這個借條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借款的事實不存在,肯定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嚴重者還會追究你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二,有借條,借款沒有交付,雙方的舉證責任。

    此時原告主張借款成立且生效,要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不僅需要提交借條等書面證據,還要對借款已經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法院不會僅僅憑藉一張借條,什麼也不問就判案的。如果是小額的借款還好點,如果是大額的,原告就要向法官解釋明白這筆錢來源於哪裡,你是怎麼交付給被告的,必要時還需要你提交交付憑證,比如銀行的流水,業務憑證之類的證據。如果你提交不了,有可能就會有敗訴風險,因為案件事實查不清楚,你又舉證不能,法院多半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方呢,被告此時也很不利,畢竟對方有借條在手,除非能直接證明借條不存在或者不是你簽字的。除此之外,要是能證明真的是沒收到對方的借款或者是有利的反駁對方是如何交付借款的相關陳述的話,那麼以沒收到借款為由,主張借條無效的話成功率就很大了。

    三,借款人的不利局面。

    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這類案件的判決多數對被告來說是很不友好的。也就是說被告輸的可能性很大。因為原告方手持被告出具的借條等書面證據,對案件的影響左右就偏大了。即便事實上壓根只是被告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後,原告沒有將借款給被告,但是在真真切切的證據面前,一切的口頭敘述都顯得蒼白無力。即便在案情模稜兩可,雙方都沒有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的情況下,根據民法高度蓋然性原則,法院多半還是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所以,借條出具要謹慎,一手交錢,一手出條才是最安全。

  • 17 # 法眼掃描

    這種情況屬於出借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生效了,但沒有執行!

    借條算是《借款合同》的簡版,借條上會寫明:借多少錢、借多長時間、利息多少、如何還本付息等。

    但借條由借款方簽字嗯手印後,需要出借方把錢交給借款方的,沒有金錢的交付,等於借條沒有執行。

    如果發生糾紛,出借方到法院打官司,舉證責任在於出借方,必須證明自己自己將錢交給了借款方。

    但如果交付現金呢?舉證責任還在出借方,一般情況下是借款方收到現金需要打收條的,要麼有人證能證明交付了現金,否則,出借方面臨敗訴風險。

  • 18 # 西安法律觀察

    情況一:

    借條書寫重要內容缺失,借款方不承認借條,及借款事實,則:

    申請進行筆跡鑑定,手印指紋鑑定,尋求證人或其他證據等,證明借款事實和借條真偽

    情況二:

    借條書寫規範,且註明“已收到”或“已借到”款項,則

    情形(1):

    對於錢數較少的情況,法院一般會綜合借條及雙方證言,多數會支援出借方主張,要求對方還款。

    情形(2):

    數額較大的借款,借條上註明現金支付,則法院會要求提供相關取款憑證

    情形(3):

    數額較大的借款借條上沒有註明借款支付方式,法院會要求出借方提供轉賬憑證

    注:

    具體什麼算錢數較大,各地甚至不同的法院標準均有所不同,一般以當地司法審判實務為準。如果出借方無法提供相關憑證,也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基層佐證,並且借款方提出了抗辯意見,法院否則很有可能不認定出借方的主張。

    情況三:

    借條書寫規範,但未註明“已收到”等類似字樣,借款方以此抗辯,稱借款未履行,則,法院要求出借方提供轉賬憑證,或其他證據證明款項出借已履行,否則不予認定。

    當今社會,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有借貸等民事活動中,一定要有證據意識,提前做好防範,否則可能造成損失。

  • 19 # 壹號哥順田

    1、首先我個人認為,法律講述的是證據,單憑一張借條,不能代表什麼!最多代表,借款沒有交付,或者有借款行為,但是還沒有完成交易,如果去法院立案,法院會讓原告起訴方準備舉證材料,必須證明你的借款交易,對方是一定收到錢的,原則性是一方借款,另一方收錢,當面一手錢一手欠條,同時完成,符合借貸條件,那麼本文的借貸中,對方沒有收到錢,我個人認為法院是不能立案的。

    2、其次像本文的問題,社會上有很多案例,其中有很多都是當事人被逼和被迫行為寫下欠條,由於被告本身沒有償還能力,到了法庭,被告完全可以拒絕承認,原因就是有借條,沒有實際資金往來,很多這種案例都是涉及到擔保或者第三方借貸行為出現的連帶責任。

    3、最後從本文案情來看,被告都沒有收到錢就把借條給債權人,說明被告不太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那麼在本文訴訟中,將是一個麻煩的訴訟,不懂法律的人容易在程式、時效、證據上吃虧,所以建議欠款人在身邊找一個熟悉的專業人士幫助你、指導你完成法律訴訟的工作。

    總結下,本文中的案例,如果是事實存在的,那本身就屬於圈套和陷阱,被告沒有法律意識,上當了,因此建議報案來處理,如果因為第三方借貸出現的連帶責任,建議找個好律師,協助完成本次訴訟案件,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 20 # 杭州律師吳軍安

    你好,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約定的證據,所借款款項是否已經交付借款人?

    如果僅僅只有借條,沒有所借款項的交付證據,比如轉賬憑證,現金收據等。是否能認定存在借貸關係要分情況來看。

    如果借款金額不大,所借款項是現金交付。按照正常交易習慣,一般情況在司法實際中,有書面借條可以認定存在借貸關係。

    反之,如果所借款項數額較大,又全部都是現金交付的,法院在審理時,還需要詢問原告所出借資金來源,具體交付時間以及交付款項當時的具體情況,綜合認定。也就說,單有書面借條,對方又否認收到借款的,這種情況原告還需要承擔所借款項已經交付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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