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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部先森

    強姦罪成立。

    法律上規定,強姦,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

    強姦行為的實施者通常採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交行為。

    女方醉酒,就是處於無法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無論醉酒與否,只要跟女方發生的性交行為都構成強姦。

  • 2 # Q石子

    必然定罪,這個毫無疑問!大家還記得李天一(李雙江之子)案吧,也是酒後跟女子發生的關係,最後女子要求賠償的數額太大沒有達成和解,最後判罰結果大家都知道了。

    且不說有那麼多判罰的例子在那裡擺著,即使沒有案例也很容易理解,我國法律規定的此項罪名解釋的很清楚。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發生關係就視為罪名成立,既然女子都醉酒了,自然就沒有了意志,哪怕女子還未昏迷也無法阻止事件的發生,思維由於酒後處於迷離狀態,這時候的所做行為也是不清醒的,那麼觀點就比較清晰了。

    無論什麼原因男女在一起喝酒,而且導致醉酒後發生關係,我們會用這個邏輯來考慮一下,能發生關係就證明男子還沒有達到醉酒狀態,如果男子也是爛醉如泥的話,行為就不可能會發生,這是從生理角度來解讀的。即使男子喝酒了還能夠有所行動,那麼思維還是相對清楚,明白自己在做什麼,不能用我醉了,醒過來時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來搪塞,這種理由也站不住腳。

    還有一種情況,大家可能會說這對男女關係不一般,男的在追求女子,或者兩個人關係比較曖昧,因此才會不設防的一起豪飲,我想說這種程度也只能說兩人的關係也僅僅是好友而已。

  • 3 # 無法超越的足跡

    現在社會開放,所以異性之間的交往其實也是開放很多,不像以前那樣保守,對於異性之間的交往,需要注意的很多方面,曾經看到一個案例,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是同事,兩個人的關係非常好,經常一起吃飯和結伴出去遊玩,幾乎成為了無話不談的關係。

    有一天他們公司週末放假,女子買了菜,邀請男的來自己家做客,就只是邀請了這個男的,並沒有邀請其他人,在吃飯的過程中,兩個人聊得起勁,還開了一瓶紅酒來喝,由於天色已晚,加上男子又喝了酒,不能開車回家,女子就把男的留下,讓男的在她自己家睡一個晚上,等第二天就醒了再回去。

    男的最後也是答應了,在女的家中洗漱完以後休息,半夜男的藉著酒勁跟女子發生了性關係,第二天男子離開後女子報警,說自己被男同事強姦了,最終該男子被逮捕,以強姦罪起訴判了四年,案件當中男子說當時發生關係的時候,女子並沒有拒絕自己,但是這些並沒有成為他開脫的理由。

    還有一個案例,一名男子的好朋友結婚,他被邀請去當伴郎,在婚禮的過程中,他喝了許多的酒,新郎看到自己的好朋友醉酒後回去不安全,因為離得幾十公里,所以就把這個來當伴郎的朋友留在家中過夜,打算讓他第二天酒醒後再回去,婚禮結束後新郎把自己的朋友安排在客房休息。

    由於新郎也是醉酒,新婚之夜沒有行新婚之禮,新娘半夜起床上廁所,迷迷糊糊當中上完廁所後,由於光線不好誤入了伴郎休息的房間,並上床睡覺,在糊里糊塗當中就把伴郎當成自己的新郎丈夫,兩個人發生了關係後睡過去,第二天早上新郎醒來看不到自己的妻子,於是起床找,在叫喊後睡在伴郎房間的新娘聽到自己丈夫喊自己,又發現了睡在旁邊的男人不是自己丈夫,於是大喊出來,一家人都跑過來要打這個伴郎,並報警新娘被強姦了,還要要求伴郎賠償數萬元。

    最終這個案件是伴郎沒有過錯,是新娘自己跑到伴郎的房間和床上的,兩個人發生關係也是在糊塗的情況下發生,所以判定了伴郎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責任,只是賠償了對方一點點補償費用,對於新郎新娘的強姦罪名的要求被駁回,並沒有形成強姦罪。

    兩個案件雖然有差別,也有相同的地方,最終的結果完全不一樣,對於醉酒後發生性關係,是否雙方主動和不排斥,這種其實很難去判定,正常來說明白的人都知道,如果女方全力反抗,那男的其實很難得逞,男的得逞了基本上就是女方不反抗,不反抗的原因有幾個,一個是受到威脅不敢反抗,一個是一些原因無力反抗,比如說醉酒狀態下,還有一個原因是主動配合不反抗,事後一些原因導致反悔,所以說對於這種事情其實誰也不知道對方是否會反悔,最好的方法就是留下證據或者說不要去做。

  • 4 # 聽語暄

    現在的社會有很多酒吧,每個晚上都有在酒吧外面等著“撿屍”的男性,他們將醉酒的女孩拉到賓館,強制發生了關係。

    這是社會底層的一幕,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告男方強姦,罪名是否成立?

    答案是肯定的。

    強姦罪,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強制性行為。強姦行為的實施者通常採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行為。

    這個是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

    濫用酒精等都是強姦犯罪的誘因,強姦行為侵犯了強姦受害者的性權利,造成其身體與精神的巨大傷害,嚴重損害了強姦行為的承受者的人格尊嚴。

    所以對比題目,明顯是出於醉酒狀態下,在這個狀態下的女方,女方處於反抗意識薄弱,也無力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狀態,所以當女方訴諸法庭,根據各種證據,肯定會判罰強姦罪成立。

    所以我們女孩,出門在外要懂得保護自己,酒吧門口經常都有人被撿,但是很多女孩都羞於恥辱,在沒有對自己其他地方造成傷害情況下,都不會去報案,讓對方逍遙法外。

    我們女孩,要懂得保護自己,出門在外,和朋友聚餐聚會是很正常的事兒,但是應該適可而止,隨時讓自己保持清醒,為了保護自己,也為了保護朋友。

    在朋友醉酒狀態下,都沒人安全送回家的朋友,可以斷交了,這樣的朋友沒有擔當不值得交。

  • 5 # 在下聊情感

    男一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女方告男方強姦,罪名成立嗎?我的回答:成立!再次確定:成立!

    因為請看真實的示例,座標:不方便說!

    一:一男一女相約去吃飯,飯後女人想去唱歌,男人陪同前去,唱完歌,女人不想回家,男人開個房間,順理成章的住在一起,當兩人要發生關係時,女人說,你的項鍊很好看,能不能送我,男人拒接,隨後女人報警,男人被判強姦,判三年!

    二:一男一女相約郊遊,野炊後在車內發生關係,女方向男方借錢,被男方拒絕後,女方報警說被侵犯,隨後男方被判強姦入獄!

    三:一對戀人,同居一年,親戚朋友都可以證明,只因為一件小事,女人想去打麻將向男方要錢,遭到男方拒絕後,報警說被男方侵犯,隨後男方警方限制自由,雖然事後釋放,但也在看守所待上幾天!

    四:一對學生戀人唱完KTV後夜宿賓館,被女孩家長髮現後狀告男孩強姦,最終,男孩入獄!

    以上有的是我所聞,有的是朋友所述,你們認為這些可以成立嗎?

    如果事件中男女互換還成立嗎?你認為呢?

  • 6 # 一路風景美

    一男一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女方告男方強姦,強姦罪成立。

    只要不經女方同意,違背女方意願,女方上告,很少有強姦罪不成立的,一告就是強姦罪。

    因為女方醉酒狀態,沒有清醒的意識,趁機發生性關係,也視為不是女方真實意願自願的表達,如果起訴,那就是強姦。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比如使用藥物麻醉女性後,與其發生性行為,事後證實該性行為不是該女子自願的,也屬於強姦)。

  • 7 # 揚州王晶律師

    處理過不少類似案件,能否構成強姦罪還得結合具體案情,比如雙方關係,怎麼進酒店等等。若女方認為是強迫的,一般定強姦罪的可能性極大。如果雙方不熟悉或者不認識,基本上會定搶劫罪。

    有人會說,對方也沒反抗啊。這種辯解是站不住腳的。婦女處於醉酒狀態,意識不清或者不能反抗狀態,不能因為沒有反抗就默認同意發生關係。有些人喝多了,都斷片了,根本沒有意識,也不可能做出反抗的表現。

    強姦罪一般在私密空間發生,證據較少,雙方的供述就顯得尤為重要。除了雙方的供述外,可以結合酒店攝像頭,聊天記錄等等來判斷是否自願,是否構成搶劫罪。

  • 8 # 烏魯木齊的小柴

    說實話酒後發生性關係,這個事女方一告一個準,所以奉勸男人,關鍵時刻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一時衝動,做了刺激的事,到時候被女方反咬一口,告你強.奸,百口難辯,最後破財消災,弄不好還有牢獄之災。

    因為都是酒後發生的事,或許雙方都記不清了,但是女方一口咬定,是你違背了她的意願,沒經過她的同意就幹了那事,那你就完了!因為法律規定,不管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是違背了婦女意願,強行和其發生性.關係,那就屬於強姦,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估計大家都忘記那個叫某天一(化名)的男孩了!因為強.奸罪被判了十年,聽說最近低調的出獄了,是真是假現在還不確定,但是當時的案子影響非常大,最為一個富二代公子哥,出門就是賓士寶馬的,在酒吧喝多了以後,順手把陪酒的服務員一起拉到了酒店去玩,最後和自己的朋友們一起強.暴了女服務員,記得當時說是輪流.發生性.關係,我是沒搞懂這個新名詞和輪.奸有什麼區別,最後女方報警後,經過好長時間審理,最後公子哥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聽說當時男方的媽媽相當厲害,請了一個律師團來辯護,最後還是維持了原判。

    由此可見,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下,酒後和不熟悉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事後女方報警強.奸,那麼男方沒有任何理由反駁,只能接受事實,賠錢和解,如果達不成和解意願,就會追究法律責任,三到七年的衝動懲罰。

    喝酒誤事,男人更應該少喝或者不喝,這就是我多年不喝酒的原因吧!男人屬於情慾動物,喝酒後更容易衝動,萬一在某個場合,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到時候傷人害己,人財兩空,浪費感情。

    結語:對於孤男寡女在一起喝醉酒後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方不願意,報警告強,奸之事,我的理解是,男方很難解釋清楚,自認倒黴吧!怪就怪自己的不理智,既然已經發生了,就趕緊想辦法做好補救措施,破財消災,免受牢獄之災吧!
  • 9 # 老四胡說

    根據實際情況去看吧。

    對題主問得這種情況,只要告,根據以往的法院判決案例來看,很大可能構成強姦罪。與一名醉酒的女性發生關係,醉酒情況下除非是和自己喜歡的人和男朋友,不然非常之少的女性會願意和一個酒友發生關係。

    首先對於強姦罪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其強行發生關係。加上近些年的法院判例來看,有很多案例是,開始女方願意和男方發生關係,但是男方發生了幾次之後還不滿足,女方不願意,男方強行繼續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

    有嫖客和小姐達成交易後,去賓館發生關係,約好的包夜,但是小姐半夜就要走,嫖客不答應了,說我付的包夜的錢,這還沒到第二天就要走,不行。於是又強行來了一發,構成強姦。

    根據以往的案例來看,不是沒可能無罪釋放,除非你有證據向法官證明,證明女方是自願與你發生性關係,不然的話,就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了。

  • 10 # 口天天

    肯定成立!閨蜜醉酒後也是和男性發生了性關係,最終告了男同事,強姦罪成立,被判刑三年。

    閨蜜小紅長得非常漂亮可人,公司裡同事都喊她天仙妹妹,男同事都愛搶著跟她獻殷勤,在公司,小紅如同眾星捧月般被大家寵著。

    公司每年都會組織一場大型的酒會,幾乎所有員工都會參加,那天晚上,公司通知所有員工都去某五星級酒店去慶祝年會。

    小紅穿著一襲雪白晚禮服,挽著頭髮,腳蹬銀色高跟鞋,氣質優雅,到酒店後豔壓群芳,成為酒店的焦點人物。

    男同事紛紛向她敬酒,她來者不拒,因為她酒量還不錯,但是一個女孩怎麼過得了公司幾十個男同事敬酒。

    很快,小紅就喝的面若桃花了,男同事們也喝的醉醺醺的了,這時候,公司老總就要就要王飛送小紅去房間,當時王飛也喝醉了,兩個人攙扶著歪歪斜斜的走到房間,把門關上了。

    酒醒後已是第二天凌晨,小紅見自已沒穿衣服,而且房間還有同事王飛,當時王飛正用那種曖昧不清的眼神看著小紅。

    小紅明白了,自己被王飛乘人之危強姦了!氣憤的小紅把王飛告上法庭,要求判處王飛強姦罪。

    王飛死活不承認自己是強姦,他也喝醉酒了,在自己意識不清醒的狀態下發生關係的,而且小紅當時也沒反抗。

    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的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暴力、脅迫容易理解,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大概有利用麻醉的方式,利用婦女醉酒等狀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姦罪,這種情況下,要麼婦女不能反抗,要麼不知反抗,總而言之,這些手段都違背婦女意志,為強姦罪的手段行為。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男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也屬於強姦罪!

  • 11 # 撿檢

    我覺得不一定會成立!竟然雙方都是醉酒狀態!那又是誰強姦了誰?

    如果,女方一告強姦。強姦罪就成立,豈不冤枉了很多人。

    就像京東劉強東性侵案。當時女方也言之鑿鑿地說劉強東性侵了她。後來不是證明了雙方是你情我願的嘛。因此,劉強東也就不構成性侵了。

    題中說雙方都是醉酒後,發生了關係。那又是誰先主動的呢?男方是不是也可以告女方性侵了他。讓他破了身呢!

    我覺得竟然是告強姦罪。法院肯定也要立案調查。也不會憑片面之詞,就相信了女方。

    如果調查結果,是男方有預謀地讓女方醉酒。而男方只是假裝醉酒。看到女方醉酒後,強行與她發生關係。那這種行為肯定屬於強姦罪。

    如果雙方都是屬於醉酒狀態。情不自禁地發生關係。法院也會酌情處理。也不會就判男方強姦罪。法院可能會叫男方向女方賠禮道歉。並給女方精神上的一點補償。

    像這種情況,法律都會偏向女性。男人也會甘願賠點錢了事。

    因此,我覺得強姦罪成立不成立。要看情況而定。

  • 12 # 琳兒小仙女吖

    【案例】張先生與李女士是初中同學,一日二人在街上偶遇,便相約共進晚餐,張先生點了一桌的菜和紅酒,二人相談甚歡,從學生時代聊到婚後生活,推杯換盞後兩個人都處於醉酒狀態。由於張先生離異,李女士老公出差,飯後二人不約而同地去酒店樓上開了房,併發生了性關係,然後都睡過去了。第二天清晨李女士酒醒發現自己和張先生均一絲不掛,想起了昨晚發生的事,憤而報警。

    本案中,李女士系自願與張先生開房,發生性關係時也並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但第二天報警稱被強姦,那麼張先生是否構成強姦呢?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婦女有不被侵犯的權利:貞操權!婦女與誰、在哪裡、在何處、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決定。

    強姦的手段包括但不僅限於:利用藥物麻醉、趁婦女熟睡、婦女病重無力反抗、婦女醉酒無意識等。簡單說就是婦女無法反抗或無意識反抗,此時發生的性行為都算強姦。

    此案件中,雖然李女士自願與張先生去酒店開房,但並未明確表示願意與張先生髮生性關係,且李女士在醉酒的狀態下屬於意識不清的狀態,屬於無力反抗或無意識反抗,所以琳兒認為張先生涉嫌強姦!

  • 13 # 完美2世界

    肯定是成立的。

    這樣的情況對男士是很不利的。喝醉酒如果違背女人的真實意願,強姦罪必然成立。有一種情況就有爭議。喝醉酒後確實是雙方的真實意願,但是酒醒後女方態度轉變,那麼就夠成強姦罪,除非男人能拿出女人主動的證據,一般來說是很難的。

  • 14 # 繁華後的落寞

    強姦罪不一定成立。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關係的行為。

    首先,一男一女醉酒後,發生了性關係,但是這個女人的醉酒程度需要界定,她的醉酒程度是否處於無意識狀態或者她處於有意識的狀態,但已經無法正常表達自己內心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男人與之發生關係,都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不能以這個女人是否與這個男人發生撕扯或抓撓等行為來界定是否構成強姦罪。所以,這個女人的醉酒程度是判斷男人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重要線索。

    其次,也要考慮這個男人與女人平時之間的關係如何?如果二人平時就眉來眼去,勾肩搭背,具有曖昧關係或者是情人關係。那麼不能簡單地界定這個男人犯了強姦罪。我們也要考慮到二人發生關係之前,彼此都是自願的。但是由於雙方感情破裂或女方害怕這種事情被暴露,女方故意隱瞞真相,說男人強姦了她。

    最後,也要考慮兩人之間發生關係的場所,如果發生在男方家中,一般構成強姦罪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發生在賓館,可以透過監控查明這個女人進入賓館時的狀態,她是獨立行走還是被攙扶或揹著,可以間接查明她與男人發生關係前的狀態。可以證明她發生關係時,是否具備獨立表達意思的能力。

  • 15 # 安安7046

    只要女的告,男人都是倒黴的。男的沒法說清楚,嚴打期間,有多少老爺們含冤入監,這方面,男人永遠是倒黴的一方。

  • 16 # 高山富氧

    強姦罪成立。理由是:一是強姦就是違背女方意願而發生的性行為。女方的告發,說明女方不是自願的。二是醉酒的人違反刑法,應當受刑事處罰!

  • 17 # 獨立思考的胖子

    這個罪名上男人先天劣勢。只要發生了性關係,女方告男方強姦的勝訴率很高的。

    我記得看過一部香港電影,說一個女的勾引男神父,剛開始男神父拒絕,後來勾起火了男神父動作激烈了點。事後女的繼續糾纏,男神父不答應,女的上告男神父強姦成功。

  • 18 # 絲綢之祿

    強姦不能成立。因為如果(這是必須的)男方也提出同樣的訴求,指責女方強行……這就成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你說誰有理?如果說不清的話,那就大家都有理!

  • 19 # 方星167

    我估計八成會判成立。女的醉了,沒有許可性行為,男的如果真醉了,是不可能發生性關係的,只有裝醉是才能有意識發生性行為,醉人不醉心。

  • 20 # Vincenteye

    成立,法律定義是違反婦女意願的性行為都算是強姦。這條法律是兩極化的,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女性同意的,那就是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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