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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路壩七杯茶

    那要看具體哪個時期。

    明清時,對案件實行逐級複審制。徒刑案件要經過州縣、府、省按察使司三級審理,才由按察使司結案終審;流刑案件要經過州縣、府、省按察使司及朝廷刑部四級複審才能結案終審;至於死刑案件則更要經過朝廷三法司會審或朝廷各部門長官會同審理的“朝審”或“秋審”,再報皇帝勾決,才算是終審。

    州縣長官對於杖一百以上的案件雖然沒有結案權,但仍須偵查破案、反覆審理,以搞清事實,並提出判決意見,然後將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級衙門。這一步驟叫做“解審”,上報的卷宗檔案叫做“申詳”。

    申詳一般又分為據報、勘檢、敘供、審勘四個部分。據報是案件起訴或報案情況的簡要回顧,如有訴狀,要附上訴狀抄件。勘檢是對現場勘查和屍傷檢驗情況、偵查破案情況的說明。敘供是審訊記錄。審勘是州縣長官對於自己不能審結的案件提出的判決意見,也稱“擬律”。又因為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職看得”、“卑職勘得”,所以,審勘習慣上又被稱為“看語”或“勘語”。

    如果州縣長官的申詳都能一路通行無阻,就會顯得各級上司太無能了。所以,上司總會找點毛病來駁詰。為此,州縣長官在寫申詳時要特意留出一點破綻來讓上司駁詰,再以“稟帖”或“議帖”進行“頂復”、“頂詳”。

    在古代,案件審理完畢,按照法律程式,就要對該案進行判決了,這是展示法律尊

    嚴、落實法律條文的集中體現,所以自古以來,凡坐堂問案者都很重視判決這個關鍵性環節。有的就是把案件審理完畢,還要進行“冷堂”處理,有意停留一段時間,以聽 聽各方面的意見,防止發生誤判、錯判和漏判等。

    如《尚書。康浩》載,周朝在案件

    審理之後。不能當堂宣判,要經過五天至十天甚至三個多月的仔細斟酌,才能作出最後 的判決。一些重大案件特別是有疑問的案件,常常一拖就是幾年。

    這樣的判決聽起來頗 為荒唐,在古代卻不鮮見。如南朝時宋大臣許昭先的叔父許肇之因事坐牢,竟然七年沒

    有判決(據《宋書。 許昭先傳》)後來到了唐代,這種情況才有所好轉。

    關於案件的判決程式,除去那些雞毛蒜皮的輕微案件外,凡重案、要案,絕大多數

    朝代都要經過縣州衙門初審和上級司法機構複審這兩個最基本的階段,此外還有會審之 後聯合判決的情況。

    當然,無論哪一級判決,在哪一級官員中出了差錯,都要追究其責 任。 倘若有些罪名或犯罪情節在當時的律條上沒有,就用“比照”、“比例”的辦法

    判決。

    對於案件的判決許可權,各個朝代不盡相同。

    春秋戰國以前,沒有見到資料記載,秦

    漢時期的縣一級衙門對於人命大案、疑難案件和涉及郡守以上官員的案件不能進行判 決,只能判決一般的民事案件。有時還將生殺大權下放到郡一級官府。 如西漢時,郡級 官員可以“殺人不待奏”。

    唐代以後,對於各類案件的判決許可權,規定得比較詳細。但

    對縣一級衙門的判決權仍然限於一般的笞杖民事小案。唐宋時,州、府衙門可以判決徒 罪案件,但一些重大案件特別是死刑案,縣州衙門只能提出量刑意見,要報到刑部,待 批准後才能執行。

    元、明、清時期,省級司法衙門可以判決有期徒刑案件,但死刑案件

    仍要上報待批。以清代為例:縣州衙門完成對死刑案件的初審,弄清事實,核准案情, 並“擬律”提出“斬(絞)立決”或“斬(絞)監侯”的意見,然後上報(州)府、 司、督撫,督撫再以正、副本形式分別呈報皇帝和刑部。

    刑部即對此案進行復核,如認

    為量刑不當,或覺得案情有疑,可以駁回或下文命其糾正;如認為事實清楚,量刑恰 當,再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會籤之後呈報皇帝。皇帝如無什麼疑問,即 用硃筆勾去死囚的姓名,有的還把對此案的意見寫在“三法司核擬具奏”的奏摺上面,

    這叫做“勾決”。

    至此,該死刑案件才算正式產生法律效力。凡經皇帝勾決的案件,即 發勾決諮文,通知有關地方衙門執行死刑,關在刑部監獄中的一些罪在當死的重犯、要 犯,經六部九卿合勘朝審後,也按此程式執行判決。

    由於中國地域廣大,州縣眾多,加之受交通、通訊條件的限制,這種層層上報待批

    的做法,延長了案件的判決時間,同時,在一些天高皇帝遠的地方,又容易出現有案不 報或冤假錯案。 針對以上情況,有些朝代便派出監察御史之類的高階執法官員到各地巡 視,並直接判決一些較為重要的案件。

    此外,對一些特殊人物犯罪的判決(如皇親國戚

  • 2 # 忻州最前線

    一、古代沒有專職法官一說,許多縣、府、督等等各級官員首腦不僅是地方政務處置人,也是司法審判人,屬於政法一體。類似大理寺、刑部等等官僚機構在古代司法體系中雖有其單獨職責,但也具備部分審判、載量職能。

    二、絕大多數的古代法官或多或少都會使用一些計謀。

    三、歷史上比較有名的如北宋包拯傳說在審判潘楊案中使用了裝鬼之計,唐朝江陰縣令趙和在審理地契抵押案件中用過無中生有計套取口供定案,宋代陳述古(陳襄)任建州浦城知縣時使用摸鐘辨盜之計,還有海瑞、宋慈等等等等,太多了

  • 3 # 邵sir

    五聽是中國古代法官審判案件的主 要方式,確立於西周,要求法官透過對原 告和被告察言觀色,透過五種具體方式審理清楚案情,然後進行公正的判決。聽 即是判斷。五聽是一、 辭聽,根據當時的言語錯亂判斷他在說謊。 二、 色聽,觀其顏色,看是否因說謊而臉紅。三、 氣聽,如果無理則會喘息加重。。四、 耳聽,如果理虧就聽不清法官的話,可能在設法自圓其說。五、 目聽,如果無理則兩眼慌亂無神。透過這五種方式,再結合當事人的話,核實證據,就會做出合理判決。 此後,中國曆朝官員都用這種方式審 理案件。

  • 4 # 格物書畫

    主要依據人證、物證,仵作檢驗和推理,各項證據要能相互自洽。斷案思路具體可以看古代斷案小說《包公案》、《施公案》、《狄公案》等,而斷案的法醫檢驗環節可以參考宋慈的《洗冤錄》。

  • 5 # 戶外榴芒教授

    1.在古代所有的案子縣令是不會去管理的,會安排專門的縣太尉去抓一些刑事案件,主要編制有3到4個人。

    2.在古代經濟城鎮化並不發達,當然古代的人們素質低下,大多都不識字,有的甚至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從此可見,想破一樁命案是非常容易的。

    在古代判案是怎麼規定的呢?證據口供又如何獲取?

    主要是有一個原則,叫依狀以鞠情,依法以決罰,拒共已定案。

  • 6 # 清水空流

    應該說,中國古代的司法體系並不完善,除中央之外,地方行政官員也是最高司法官員。但就律法本身和法醫體系而言,中國古代是十分發達和先進的。因為儒家思想的影響,古代衙門不支援打官司,訟師(律師),仵作都是不受歡迎的職業,屬於下九流,子孫是無法參加科舉的,但在封建時代案件審理還是很合理的,比如宋代就嚴格規定,死刑犯臨刑前,如果高呼“冤枉”必須停止行刑重新審理。宋英宗時期,有個死刑犯連續16次臨刑前高呼冤枉,被刑部16次重審。

    根據出土的秦代的法醫專著《封診式》記載,書中包括屍檢、現場勘查、活體診察等內容的法律文書,這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鑑定結論和現場勘查報告。其中最科學一點就是,發現犯罪第一現場並確保犯罪現場不被破壞最為重要,這比西方同期類似做法早了600多年。在出土的漢代司法書簡《二年律令》,記錄漢初的審案和律法條文。其中有一條法律十分有趣,比如某甲和某乙鬥毆,某乙受傷很重,且二十天內重傷不治而死。某甲所犯之罪就由最初的鬥毆(相當於)改為殺人罪了。就是說依據某乙受傷程度來判刑,但是某乙是第二十一天死亡,對不起,某甲所犯之罪就還是鬥毆罪。

    但對於權貴犯法則另當別論,王子犯法與民同罪根本不是封建時代的律法準則,刑不上大夫才是封建時代的準則,漢武帝的時候。昌武侯單德,無辜擊傷路人。傷者二十天內死亡。如果是別人就得殺人償命,單德經過廷尉的審理,最後判決是"國除",就是封地爵位都被收回去,就是拿全部家產買命,但那天大概漢武帝心情不好,批不許。昌武侯被“棄市”(死刑)。封建時代的律法審案還有也一個照前例。就是以前相同案件怎麼判,後面的基本既怎麼判。書中其中提到了秦代一個案件作為範例。即“通姦罪”判處。秦代有個叫翠花的女子和他老公在一起生活,翠花老公因病去世等待下葬。翠花就和婆婆阿花守靈,但半夜裡來了個男子老王,老王居然在停靈的房內和翠花那啥。婆婆阿花是否目睹不得而知。但第二天,婆婆阿花就上告官府了。

    首先就是官府認定了阿花上告,經過審理,官府認為翠花在老公屍骨未寒之時,就和他人那啥。犯有不孝和敖悍(不敬)兩項罪名。秦律規定,丈夫為尊,妻子侍奉丈夫,應僅次於父母,是為孝。不孝的話,重則棄市(死刑),輕則臉上刺字再服無期苦役。犯有"敖悍"之罪,要被判無期苦役。但就在翠花派棄市(死刑)上報的時候,卻被廷尉(最高法院)駁回,意見有兩點,第一捉姦必須捉雙,不然就無罪。第二老王既死,翠花也不屬於敖悍。最後判決翠花無罪釋放。

    《二年律令》詳細記載一個殺人案審判,某家失火,老公王二燒死媳婦逃生。地方官員經過審理,判王家媳婦謀殺罪。王家媳婦不服,法官問:既然失火王二為何不醒,你又因何不叫。王家媳婦道:慌張之下忘記,法官問:你二人睡覺,誰在裡面,誰在外面。王家媳婦道:我在裡面,法官問,既然你在裡面逃出必須驚動王二。王家媳婦道:老公喝醉未醒。法官問道:既然如此就驗屍。仵作檢驗證明,只有前身有燒傷,後背沒有。第二口鼻內無煙灰,可見是死後燒屍。王家媳婦在鐵證面前承認殺人燒房,法官判決王家媳婦“棄市”(死刑)。

    中國古代司法還是比較合理的,講究證據,而且認定物證高於認證。這些都是現代司法都認可的方式。宋代司法制度是封建時代司法制度的高峰。此後就逐步退化。

  • 7 # 歷史是個大葫蘆

    這個問題就是蘆蘆哥的領域了。《古代法制史》這本書可以看一下。

    首先,古代沒有法官這個叫法。

    一個地方的地方官就是集法院院長、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司法局局長、市委書記這些職務於一身的複合型人才。

    這就有了一個大大的弊端,那就是一個人要做那麼職務的工作,怎麼可能有那麼多精力事必躬親,做到精細無誤呢?這是不可能的,所以說,古代辦理案件,屈打成招的冤案比比皆是。

    審判案件也有所謂的“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是指一種技偵手段,雖然古人還是非常有智慧的,但這個五聽絕對不像是傳聞中那麼神乎其技,說白了就是察言觀色(看你說話臉紅不,要是臉紅那就是說謊了。雖然也不完全是這個意思,但大體就是這樣)。而且,古代又不像現在這樣遍地都是攝像頭,所以那時很多案件是不容易偵破的。

    我們形象點說,舉個例子,張三的饅頭店早上天沒亮就開張了。張三進屋上廁所,回來時發現饅頭少了一個。後來張三報官,捕快沿街摸排情況,有人看見李四當時在這條街上溜達。於是捕快猜測,那時天沒亮,行人少,李四選擇這個時候溜達,一定有作案嫌疑,於是抓住李四,上公堂問話。

    可以想象這樣一個場景,審判一個案件就跟座山雕對話差不多:臉紅什麼?精神煥發!怎麼又黃了?天冷塗的蠟!

    好吧,上夾棍!

    什麼還不招?上烙鐵!

    還不招?滿清十大酷刑伺候……

    我說我說還不行嗎?不就偷了個饅頭嘛!

    事實上,李四隻是想去看日出……

    不過也有像宋慈這樣的,就是電視劇《大宋提刑官》裡的那個,寫了本《洗冤集錄》,算是把偵查手段做的接近科學了一點。用科學的方法收集證據判別案件。

    但是這樣的人人才終究還是太少了,很多案件還是和影視劇裡前期發展的那樣,官員們根據那麼一點看似有用的線索錯抓了一個人,在公堂上直接定了罪。現實中太多的案件還是沒有等到像宋慈這樣的人出現,就已經把嫌疑人給咔嚓了……

    再往前一點的遠古年代,審判案件就更加兒戲了。

    古埃及會把嫌疑人扔在有鱷魚的河裡,他們相信鱷魚代表了神,如果你能成功游到對岸,那說明你不是罪犯,但是如果被吃掉的話,那就是神在懲罰你。

    現在看這種審判案件的方法是無比的可笑,但是在那個崇拜神,講究君權天授的遠古年代,這也是一種符合那個時代特色的審判方式。

    在中國,也差不多是這樣的情況,國君這個位置,是上天給我的,如果你犯罪了,那就是要反對天意,你的生死我就會交給老天爺。這就有點像是“代表月亮消滅你”了。

    所以,很多看似荒謬的審判形式都出來了,但是存在於我們中國歷史上最多的還是那些慘無人道的酷刑,刑訊逼供的手段令人觸目驚心,屈打成招對於那時的酷吏來說,簡直是小兒科一樣的事情。

    所以很多人買官,願意買類似於捕快這樣的官職。縣官不如現管,捕快這個工作就非常有威懾力了,話說到這裡,還是有些扯遠了。

    希望你還滿意。

  • 8 # 山東梁雲平

    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法律。比如清朝有大清律。

    幾千年來,中華民族崇尚仁,義,禮,智,信。尊孔崇儒,以道德治天下。

    我們經常看到的歷史書中,電影電視中,獲知的資訊是,審判案子的人,是當地的行政官員。縣官判案的例子,幾乎家喻戶曉。

    按法依律,是歷朝歷代官員必須要具備的知識。朝廷律法,爛熟於心。無規矩不成方圓。

    民間,戶戶傳播,家家叮嚀,地方紳士,文化名人,都在履行傳播的義務。

    教育群眾的方法方式眾多。流傳民間的故事,戲曲,小說,讓不識字,沒有文化的百姓,都能聽懂,記住。

    口口相傳,戶戶溝通。鄉里鄰居家,長輩用講故事的形式,說書的方式,灌輸當代文化。

    國家治理,大同小異,留傳下來的名著,古書,幾乎都能看到勸人向善,鄰里和睦,互相幫助,急難救義的好故事。

    老人說,說書唱戲勸人方。是啊,治病,有藥方,勸人向善,也有良方。社會安寧,風清月朗,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就是為政者施政布義的本職工作。

    我們國家自古以來崇尚佛教,崇尚英雄人物,如信仰觀音菩薩,關公等民間崇拜的偶像,

    中國地廣人多,民族區域散佈全國各地,各地又有不同的信仰與膜拜。海邊有海邊的信仰,邊疆有邊疆的風俗。民族有民族的偶像。各不盡相同,但九曲歸一,都是在勸人向善,守規守矩,孝道,勤勞,和睦,盡忠報國,孝順父母。治國安天下,是歷代文人墨客崇尚的信仰。皇帝朝代,讀書人的崇高理想就是,讀書致仕,盼個出頭之日,為官一任,造福一方。文人雅士的內心,早已鑄就了為國家平安,為人民富強的宏大志向。

    因此,有強大的文化影響力,代代相傳下來。人民共同遵守的規矩,就成了人人共同遵守的法律。

  • 9 # 影子先生008

    匿名使用者

    首先申明一點,中國古代是沒有法官這個職業的。

    中國古代實行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的制度,意思是各級行政長官兼任相應級別的“法院和檢察院院長”,由他們審理的主要是刑事案件。

    至於中國古代如何斷案的問題,就先把我所瞭解的說一說。拋磚引玉阿~

    商周時期是“神明裁判”,即透過各種占卜讓“上天”來斷案。秦漢之後神明裁判漸漸廢止,斷案的主要依據是:1.由行政官員主觀地根據雙方當事人以及證人的證言,還有蒐集的實物證據綜合推理案件事實;2.根據以儒家思想,儒家經典為指導而制定的各種律令來適用具體刑罰

  • 10 # 揹包環世界

    古代那時候並不叫法官,而是叫大人,那時候審犯人的話主要透過一本《尚書·呂刑》來參考,但是在古代的法律體系中並不像現代社會那麼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和不足,常有審判者不遵循法律來定罪,往往透過利益和個人的主觀意識去審判,從而導致很多的冤假錯案,維繫為此也朝廷便派出刺史等監察來檢查當地官員是否按法律辦事,同時,關於如何堂上審判,這邊透過犯人的講述,然後再提問等步驟,類似於醫學中的望聞問切,以此來定罪

  • 11 # 本草百曉生

    理想中的清代審判案件是這樣的:

    先是仵作查驗屍體,捕快將疑犯抓捕歸案,最後由縣官定奪,涉及死刑得上報總督,然後再由其上報中央刑部,刑部尚書,覺得案件沒問題,就在奏摺上寫批示,說OK,才執行死刑。

    實際清朝的案件,直接由縣官說了算。

    受害家屬,必須到官府遞摺子,官府才會受理案件,但平頭百姓是不能直接寫東西給縣官。他必須得找“官代書”寫狀子。所謂“官代書”就是經官方認可專寫狀子的個人,但凡是新官到任,免不了要考試一次,與其說考試,還不如說給新官交錢,等新官收到錢後,才給予印章,准予寫狀。

    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官代打的“證書”花錢買來的,自然他替人寫狀子,不是免費的,誰給的錢越多,他替誰寫的狀紙,就寫得越“出色”。

    那能不能直接跳過這一環節,到衙門大堂擊鼓鳴冤?

    理論上是可行的,實際衙門大堂那面大鼓高高在上,架在高臺上,日夜有衙役守候,不準小民靠近哪怕在附近觀望都不行。若不幸有人擊了鼓,那麼守鼓的衙役就得捱打受罰。所以你想避開衙役擊鼓,比登天還難!

    花錢讓人寫狀紙只是一方面,更花錢的還在後頭。

    如投狀紙要錢,師爺看狀紙要錢,即便縣官認可狀紙內容,也已鎖定真兇,已經批准要去捉拿嫌疑人,還得要錢。

    因差役拿著傳票到鄉,首先要經過當地總保,簡單說來就是“保長”,簡單說來,通常是鄉下十戶為一甲,百家為一保,但凡碰上雞鳴狗盜之事,都得讓保長知道。把人從村裡提到衙門,自然要收“出場費”,名為“說分子”錢,一般是原告出多點,被告出少點。

    好了,案情到了這。應該不要再出錢了吧?

    想得真好,實際你還得花錢,這筆錢叫“打到禮”;庭審時,又得花錢,名叫“鋪唐錢”;另外證人,幫訴人都要當事人好吃好喝管著。

    所以當時民間流行一句話“屈死莫告狀”!

    其實什麼案件,在清朝都可以用錢來解決,哪怕是殺人命案。因縣官碰上兇殺案,按例有一定的限期,若過期不能破案,自然要受處分。但縣官有“妙招”,一些富人怕真逮著自己,就送縣官銀子,並且花錢請人物色一窮人,說服其為錢賣命,然後再教他到衙門,對殺人事實供認不違。

    如此黑暗的清朝,不滅亡天理難容!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說出你現在最想喝的奶茶和搭配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