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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很深很深

    首先要確定屍體第一現場在何處。現在警方沒公佈案件具體細節,可能還沒掌握十足的犯罪證據。精力放在小區的化糞池上。找到屍塊,或檢測到萊女士的DNA,那基本的確定萊女士死亡被發現的第一現場。小區化糞池離萊女士家只有五十多米,萊女士是下半夜失蹤,而且沒有任何人發現,她如何走出家門失蹤的。能做到這些的犯罪人只有可能是萊女士的丈夫許先生。此前媒體多次採訪萊女士丈夫,他臉上表情不悲傷,也不慌張,說明心理素質強大。若真是他犯的案,也不會輕易交代。那警方下一步就是要確定犯罪做案的第一現場。若警方在萊女士家檢測到她被害死亡過後的DNA,那就其本鎖定此案就是萊女士丈夫做的。不管萊女士丈夫交不交代。法庭都會判斷此案是萊女士丈夫所為。從而警方的工作也就完成了。也就可以公佈案件具體細節。現在流出的訊息是萊女士小女兒和她們鄰居都沒聽到萊女士失蹤那晚她們家任何動靜。萊女士丈夫若犯此案,他如何能做到這一點?這確實有些不可思議。還是期待警方解答此案所有的疑問吧。

  • 2 # 文化課

    目前來女士已確認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假如嫌疑人死不認罪的話,警方只有固定證據鏈,復原整個犯罪過程,照樣能夠治他死罪。

    從來女士失蹤那天起,網友觀點出奇的一致,矛頭直指其丈夫,這不是沒有道理的。嫌疑人的種種疑點都被大家分析的十分透徹,儘管他自己認為做的天衣無縫,殊不知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他的反常行為包括:妻子失蹤他的心情沒有太大波動,面對警方還能娓娓道來。比鬧鐘起得早,違反正常的作息規律,這是基本的生活常識。有作案的動機和有利條件,製造老婆私奔的假象,但來女士沒有帶走任何東西等等,都被網友們分析的很到位,而且堅信來女士不管生死還在那棟樓裡。

    網友們能夠分析出來很多破綻,更專業的公安機關自然不在話下了。他們擁有目前最先進的偵破工具,蛛絲馬跡都難逃正義的法眼。只要公安機關復原作案過程,證據鏈一旦形成,嫌疑人死不認罪也可以直接移交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公安機關要做的證據鏈包括:1、來女士失蹤的時間段,有嫌疑人先前自己說的在11:30——5:30之間,在此時間內只有他和女兒在一起,女兒尚小可以排除,唯一不能排除的就是嫌疑人自己了。2、作案過程使用的工具是什麼?是用什麼手段致來女士死亡的?目前已知其室內沒有生物學遺留痕跡,那最大的可能就是外力導致的窒息死亡,用的什麼物品這個警方需要找出來。3、碎屍的過程。一年前嫌疑人用現金買的破碎機,是否說明他早有預謀,碎屍現場是在自己屋裡還是對面鄰居房中。對面鄰居一個禮拜回家一次,用水一噸多,鎖匙在嫌疑人手中保管,又為他作案提供了便利。警方需要在下水道內利用痕跡學提取證物。4、他們女兒的證言需要固定,案發時其女兒和他們共處一室,知道某些細節,而且網上盛傳他女兒壓力太大,精神已經崩潰。這事擱誰身上也受不了啊,何況是自己的親媽媽。5、那些破碎不掉的身體碎塊被嫌疑人仍掉,警方一定要想辦法找回來,補充證據鏈的完整性。

    做好上面這些細節,惡魔就難逃法律的制裁了。他就是死不認罪,“鐵證如山”這個成語不是用來忽悠人的,“鐵證”就是正義的化身,“鐵證”也是斬魔的利劍,死不認罪,裝死抵賴的話,就讓鐵證代表人民,代表正義,代表天地良心判處他死刑,而且是很快執行,不執行不足以平民憤。

  • 3 # 溫樹哥印記

    來女士失蹤案已經水落石出,塵埃落定

    在杭州警方掌握的證據面前,在強大的心理攻勢下,許某已經初步交代了7月5日凌晨趁來女士熟睡之際在家中將其殺害的事實!對於之前網傳的有關許某的各種身份猜測警方也進行了“闢謠”,並感謝社會各界的關注以及群眾和網名積極提供線索。

    網友猜測多數都是符合常理的

    該許殺害來女士的案件和很多網友之前的猜測都比較吻合。記得案發之初,僅僅關於來女士失蹤時間和報警就有網友提出許某存在嫌疑,這是基於人之常情的基本判斷,今天看來這樣人之常情的判斷是非常正確的。

    來女士被害細節問題有待進一步偵查

    現在來女士被害案就只剩下了細節問題,可能更多網友都想知道心狠手辣的許某到底是如果作案的!對於這些要麼警方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要麼就是細節太過殘忍血腥當下出於一些保護需要不便於公佈。

    拒不認罪,拒不悔罪只會罪加一等,證據面前不影響犯罪結果的認定

    對於類似題主總擔心犯罪死不認罪怎麼辦?我想告訴你:沒有犯了死罪的人願意認罪的,如果不認罪能免死甚至當庭釋放的話,那沒有一個死罪會認罪的! 法律講的是證據,講的是犯罪事實,就像吸毒一樣你可以說你沒吸毒,來個尿檢即可,你承認不趁人無關緊要!對於死刑犯在鐵證面前拒不認罪的,本質上不影響判處死刑。

  • 4 # 彩雲飛翔

    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

    杭州警方已經就來女士失蹤案召開了新聞釋出會,會上公佈了該案的偵破過程和案犯的作案動機細節。關鍵物證來女士的身體組織在化糞池被找到,而且DNA鑑定確定是來女士。所有疑點都指向來女士丈夫許某某。而且,突審後,許某某已經招供。

    無論是《警方通告》,還是《新聞釋出會》都指出該案仍在繼續偵破中。既然,已經確定來女士被害,許某某也交代了。還要偵破什麼呢?這是因為,公安辦案後,提交檢察院的案件材料必須完整,要有完整的證據鏈。因為,法院判決需要的是證據。控辯雙方也是要依據法律和證據說話。那麼,來女士失蹤案還要補充哪些證據呢?

    1,殺人的第一現場,時間,手段,工具。

    2.屍體的處理:處理地點,處理方式(碎屍)碎屍工具,包裝。屍塊消毀辦法。屍體處理的時間,開始到完結。處理時有無目擊證人。

    3.屍體處理時,如果使用破碎機每次多長時間,共使用了幾次?有無聲響,是否引起鄰里疑問?破碎機裡是否有殘留人體組織。

    4.人的頭顱,盆骨,腿骨,胳膊,腳等是如何拆解,切斷的?用的什麼工具?

    5.這些大件人體骨骼組織是如何帶出小區的,用什麼帶出的,花了多長時間,帶了幾次?都丟棄在哪裡了?

    6.碎屍現場有無殘留的人體組織,血液。

    7.切割肌肉組織,剁斷或鋸斷骨骼的砧板,刀鋸等物證。

    8.尋找他拋棄的屍骨,和拋棄的地方,調取監控錄影。

    以上這些工課做完後,要帶領犯罪嫌疑人一一指認作案地點,現場。在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後,即便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翻供也一樣可以給其定罪!

  • 5 # 青痕

    對於來女士這個看似離奇的案件,要始終相信一句話:從來沒有絕對完美的犯罪,總會有蛛絲馬跡讓兇手無處遁形。

    根據警方通報,在經過一系列周密繁瑣的調查審訊工作後,來女士的丈夫承認因生活瑣事,對熟睡中的來女士痛下殺手後分屍,並衝入排汙設施中,同時公安機關經歷一番艱難的搜尋後,最終在多個化糞池中提取人體組織,鑑定確定來自來女士。

    供詞、證據俱全,杭州失蹤女子案真相大白,來女士的丈夫將接受法律的懲處。

    假如來女士的丈夫死不承認,警方會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呢?

    首先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即便是來女士丈夫死不承認,在證據鏈完整確鑿的情況下,完全可以0口供定罪。所以即便沒有他的供詞,只要有鐵證在,他依舊沒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其次,從初期來女士離奇失蹤的時候,來女士丈夫平靜的敘述編撰的虛假情況,企圖誤導警方和輿論調查方向,以及對來女士下殺手後分屍滅跡的殘忍手段,可以看出來女士的丈夫是一個極其冷血且具備一定反偵查的能力的人。但也恰恰是這一點,讓他面對公安機關審訊時漏洞百出,最終難以圓上一個又一個謊言。每一個試圖欺騙別人的人,要不停地去編造謊言去圓自己上一個謊言,越到最後漏洞越多,最終連自己都無法承受這樣的精神壓力。

    最後,世界上沒有絕對完美的犯罪,任何犯罪現場都一定會有蛛絲馬跡可尋,無論是指紋、人體組織、毛髮甚至是皮屑,都有可能揭示最後的真相。之所以這件案子有點曲折,也是因為來女士的丈夫從一開始就誤導了案件方向,好在最終還是真相大白,兇手繩之以法了。

    杭州來女士離奇失蹤案最終定性為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結局,兇手無論將受到各種懲處都無法挽回一條鮮活的生命。

    法律是每個人心裡必須樹立的一道不可逾越的牆,牆的另一邊是萬丈深淵,一念之差粉身碎骨。

  • 6 # 代號鐮刀

    涉及到性質極度惡劣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警方可以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和蒐集調查得到的完整資訊,根據中國現用法律做無供詞結案。

    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詞是很棘手,審訊工作就是利用證據一點一點還原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現場和瓦解他的心理防線,使之自行道出犯罪事實,做結案依據。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並且絲毫不向警方供述任何關於犯罪的有關資訊,警方可以申請強制搜查令,並且有權扣押犯罪嫌疑人至案件完結移交檢察機關起訴。

    無供詞結案難度比較大,需要閉合的證據鎖鏈來確定犯罪嫌疑人有唯一可能殺害受害者的機會與動機。證據講究排他性,一概而論的證據不能作為結案依據,否則會被辯護律師噴死。

    再一個,關於本案中受害者從電梯回家以後再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受害者系走失。因為小區監控和走訪調查表明受害者沒有任何案發時間段內的戶外活動軌跡,出於懷疑心態,警方固定了案發時間段受害者只能出現在家裡。那麼唯一有可能造成其失蹤的原因就是碎屍,所以警方才會去費勁打撈小區化糞池以期找到受害者的物品去比對報案資訊中對受害者的描述。

    中國法律只允許做無罪推定,所以在法院正式判決許某有罪以前,只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所有偵查推理得到的任何資訊都只能證明其有犯罪嫌疑,還是需要他自己供述犯罪事實。這是一般案件的辦案審理流程,如果犯罪嫌疑人死鴨子嘴硬就是不認罪,警方就必須去紮實證據,從受害者親屬、鄰里等處下手坐實其犯罪動機。然後從犯罪現場開始,逐步蒐集犯罪工具、物證、人證,還原犯罪現場。在社會公眾見證下,向檢察院正式移交該案件,由檢察院審理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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