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蒸汽機車迷

    物業不走,民生不好,

    社群自治,和諧社會。

    百姓口袋鈔票少,

    還得養活物業老。

    省下可觀物業費,

    買肉改善真可貴。

  • 2 # 東友律師團

    很多業主對於購買車位後還需要每月繳納車位費表示很不理解,明明車位已經屬於自己的財產了(正規車位與房產並無區別也可以進行產權登記),為什麼每月還要繳納車位費?物業這不是用我的財產收我自己的錢嗎?

    其實這個問題主要矛盾點在於物業未對該項收費進行介紹、講解,實際上多繳納的這部分錢應該屬於“車位服務費”而不是“車位費”,屬於購買車位後的附加收費服務並不屬於物業二次收費,因為不論是地上車位還是地下車位購買後都需要定期進行維護,地上車位需要除草、刷漆、清理雜物等服務,地下車位需要照明、通風、清理雜物等服務,而這些服務大多數屬於物業管理範圍,所以一般情況下業主是無法避免這些服務的。

    但是合法的程式應是物業提供服務明細以及對應價格後,由物業與業主雙方簽訂車位服務合同附加在車位買賣合同當中,而現在大多數物業的處理辦法是並無相應合同,業主繳納車位服務費後由物業出具收據,有些物業甚至直接將車位服務費加在原有的物業費之中一起收取,這些做法在發生糾紛時會給業主的維權帶來一定麻煩。

    至於物業費包括哪些物業服務是因小區而異的,舉個簡單的例子,有些高檔小區自帶游泳池,物業需要提供游泳池定期清理、消毒工作,而這些服務在中低檔小區是不需要提供的,至於自己小區的物業費包含哪些服務以及各項服務的具體費用在《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應有清晰地說明,各位業主可以檢視《物業服務合同》瞭解。

  • 3 # 關注小區

    購買了車位後,讓交車位管理費,應理解如同購買了商品房讓交物業費一樣。更有甚者名車業主還籤合同交車輛保管費呢,只要質價相符,也說得過去,但需公示、否則違規哦…

    物業企業管理的是物業區域內的公共區域和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間接的是為業主服務而收取的物業費,參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其中的物業費成本構成並不包含此項服務私人車位費用。

  • 4 #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強烈要求取消住宅物業!物業不請自來,非選擇性強制消費。物業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社會毒瘤。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於居民維護權益。

    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有人會說沒有物業會怎樣怎樣,把物業說的多重要,好像救苦救難菩薩一樣。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衛生有環衛,綠化有園林部門,其他有城建部門,消防有消防隊,治安有派出所,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或部門,所謂的物業難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獨家核心技術?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物業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枷鎖。

    1,物業收費高,居民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和部門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是很大一筆支出,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透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委會?誰有時間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精力,可這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居民每天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組織者,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式。社群,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委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委會。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委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透過賄賂業委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

    所以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委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和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自己定收費標準。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居民投訴無門,維權成本大。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即使投訴也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委會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只有由政府的社群街道管理才能解決。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這樣既減輕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政府溫暖。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模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浙大該不該袒護強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