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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陌Y路Y人

    我現在都不喜歡回答這些腦殘的問題!!!!在美國禁不禁槍不是政客能決定的,美國的政客也沒有替美華人民做決定的雄心壯志!如果某個政客有替美華人民做決定的傾向,那麼這個政客在美華人眼中就是極其危險的!!(我的這個判斷不知道有多少華人明白或者認同)!!我在這個判斷之上,用個體角度得出的結論就是,世界很危險,持槍以自衛!!(不禁槍有啥好處懶得談,反正投票的時候我反對,你要是替我做決定,你就是恐怖的獨裁者,人人得兒誅之。這是我心中的美華人的想法)!!最後我個人的結論就是,美國不禁槍的好處就是美華人民有安全感了,槍擊案多,可以持槍自衛,就是沒有槍擊案,當個體育運動也不錯,還有經濟利益,就業率,稅收,武器研發經費來源等等!!

  • 2 # 射蕉

    美國槍支管理,繞不開兩樣: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和全美步槍協會NRA。

    憲法第二修正案裡面規定:“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原文裡面指”有組織的民兵“可以持有槍支。民兵的定義在2008年的一個案件中被最高法院澄清,在美國最高法院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職責和權利。在最高法院受理的著名案件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最高法院以5-4做出決定,一般個人有權利擁有槍支。那麼民兵即確定為一般個人。

    所以如果要禁槍,就必須要挑戰憲法的規定。

    NRA全美步槍協會這個團體可能說美國最有勢力的遊說組織了。早在60年代,這個團體就開始不斷針對放鬆槍支管控進行遊說,甚至威脅。

    NRA有這樣幾個特點:1.有錢,NRA的會員繳納會費,在美國政界,有錢是王道。2.目的很單純,NRA沒什麼政治追求,就是反對禁槍。所以政治家競選的時候要是敢提禁槍問題,基本就可以開始準備下一次競選了。

    據說克林頓政府當年透過禁止攻擊性武器的法案,但是輸掉了中期選舉,相當一部分原因就是NRA阻擊那些對法案投贊成票的議員。所以除了像布隆伯格這樣有錢的政治家,其他很多議員對於槍支管理問題都避而不談。

    在美國想禁槍是真的難,才會經常發生拉斯維加斯槍擊案這樣的慘劇。

    美國同志們還是不懂一個道理,百里守約真的不能放。

  • 3 # 林三土

    相關歷史背景,請先參考我的上一個回答: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76777041587863822/

    前高院大法官斯蒂芬斯(John Paul Stevens)曾在其書中回憶道,當他於1975年就職高院時,法學界對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基本一致:就像“合眾國訴米勒”案判決所說的那樣,第二修正案只保護平民持有民兵常用的某些武器型別,並且這種保護並不妨礙聯邦或各州政府出於公共安全考慮對槍支的流通與使用進行合理管控。就連身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在退休五年後(1991年)的演講中,還痛斥以全美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簡稱NRA)為首的“擁槍派”歪曲第二修正案含義、鼓吹放鬆槍支管制,乃是他“這輩子見過的由利益集團向美國公眾實施的最大型欺詐之一”。

    然而為何這場“大型欺詐”會在二十世紀下半葉得到策劃和實施,又為何能在短短几十年內斬獲如此巨大的成功?這背後最重要的動因,當屬保守派白人群體在政治上對五六十年代旨在打破種族隔離、實現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強烈反彈。弔詭——或者說諷刺——的是,對民權運動的反彈之所以會導致反對控槍,恰恰是因為在民權運動以前,控槍政策本是種族歧視的重災區。

    與美國的其它許多政治問題一樣,槍支問題在歷史上一直與種族問題緊密糾纏。建國初期,由於持槍權被預設等同於民兵資格,而後者又以成年男性公民(“自由人”)身份為先決條件,因此不少蓄奴州都在州憲法中明文規定持槍權屬於“自由白人男性(free white men)”,從而將黑人、印第安部落、以及白人女性均排除在外(阿肯色州曾在1861年修訂州憲時將印第安人納入有權持槍的範疇,但1864年再度修憲時又刪去)。另一些蓄奴州儘管聲稱持槍權屬於全體“人民”、所有“公民”或所有“自由人”,卻又另立法律規定:黑人自由民(並非黑奴)要想持槍,必須先向地方官員提出申請——而在實踐中,這些申請毫無疑問地會遭到白人地方官員們的拒絕。

    內戰後,奴隸制遭到廢除,南方黑人在獲得自由的同時也購入了不少槍支。但南方白人並不死心,這邊剛向聯邦政府投降,那邊轉身便推出“黑人法典”(Black Codes),限制黑人的財產權、經營權、工作權、出庭作證權、持槍權等各方面權利。不但如此,在“南方重建”期間及其失敗後的種族隔離時代,各地白人暴民還紛紛組織“民兵”掃蕩黑人住所、收繳黑人槍支,對拒絕服從的黑人(以及同情黑人處境的白人)施以恐嚇、凌辱與屠殺;至今猶存、並在特朗普上臺後氣焰大漲的三K黨,最初正是田納西州的一支戰後白人民兵組織。

    內戰後南方白人至上主義民兵對黑人的猖狂鎮壓,在建國初年的常備軍辯論後進一步粉碎了古典共和主義的民兵迷思:民兵非但軍事能力無法與職業軍隊相提並論、不堪委以國防要務,而且在內政方面也並不天然就是自由與共和的基石,反倒可能淪為多數壓迫少數的工具。

    同時,這段歷史也構成了對當代擁槍派津津樂道的“公民持槍便可/方能抗衡暴政”論調的反諷。種族暴政在南方各州的捲土重來,並不是因為施暴方有槍、受壓迫方沒有:戰後南方黑人並非手無寸鐵,面對白人暴徒也不乏反抗,甚至一度因為聯邦政府對南方實行軍管、而在武裝力量方面具備相對優勢。然而面對整個南方社會的走火入魔,面對各級地方政府與法院體系對白人暴徒的縱容甚至合謀,面對北方白人盟友急於“同南方(白人)兄弟和解”與“遺忘戰爭創傷”的心態,面對聯邦政府在轉型正義方面的興趣闕然與政治意志薄弱,面對自身在長期壓迫剝削下的社會經濟資本極度匱乏,新近解放的黑人群體即便手中有槍,也依舊無法阻擋自由民局的裁撤、南方重建的半途而廢、吉姆克羅法與種族隔離的強制推行。南方黑人重新被收繳槍支、重新成為歧視性控槍政策的重點盯防物件,只是美國社會向種族暴政綏靖投降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反東南歐移民情緒的興起,各州又短暫興起了一波制定控槍法案的小高潮,將打擊物件從黑人拓展到義大利裔等新移民;當時的媒體也推波助瀾,將東南歐移民與心懷不軌的“隱蔽攜槍者”劃上等號(而正直高貴的盎格魯撒克遜裔本土白人自然向來只會“公開佩槍”)。

    這段時間裡,有些州推出的控槍法案缺乏明確的判定標準,將對持槍資格的裁量權完全交給地方執法人員,令其得以肆意實施歧視而無需接受問責。另一些州則有意出臺過分嚴苛、明顯違憲的控槍法案,用以在實踐中選擇性執法,專門針對缺乏資源或渠道打官司、無力挑戰法案的少數族裔。比如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法官布佛德(Rivers Buford)在1941年“沃森訴斯通”案(Watson v. Stone)的附議書中寫道:“[本案所討論的]這項法律當年被透過時,目的就是為了要解除黑人勞工的武裝……從而給住在人口較少的地區的白人公民更多的安全感。立法者從沒想過要將這項法律在白人中間落實,而且在實踐中它也確實從未在白人中間落實。……真要推測起來的話,佛羅里達農村地區恐怕超過80%的白人都違反了這項法律……只不過據我所知,從來沒有人試圖對這些白人當真執行相關條款而已。”

    在美國社會連對種族隔離制度都視若無睹的時代,控槍政策中這些明目張膽的種族歧視成分自然更不會有人去大驚小怪。然而二戰後期,與納粹德國的意識形態對立、美軍白人黑人士兵攜手作戰的經歷,都成為了反思國內種族問題的契機,反種族歧視、反種族隔離的力量開始壯大,進而催生了五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在這股時代潮流中,歧視性的政策——包括歧視性的控槍政策——逐漸不再那麼理所當然,黑人重新開始大膽嘗試申請持槍許可證、甚至公開佩槍。

    這個過程當然並非一帆風順。一方面,種族主義的舊勢力繼續想方設法地阻撓黑人持槍。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1956年馬丁路德金的住處被種族隔離主義者炸燬後,他向阿拉巴馬政府申請持槍許可證,結果依舊毫不意外地遭到拒絕。此外,前面提到,公開佩槍本為美國社會所容,種族隔離時代白人公開佩槍威懾黑人更是家常便飯;但六十年代黑人激進組織“黑豹黨”(Black Panther Party)的黨員也開始公開佩槍巡查街道、監督警察不法行徑(copwatching)之後,加利福尼亞州議會趕忙在(後來成為總統的)州長里根敦促下制定了《穆爾佛德法案》(Mulford Act),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合公開佩槍。

    不過像加州這樣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為了不讓黑人公開佩槍乾脆把白人的公開佩槍權一併剝奪的做法,畢竟屬於少數。在正常情況下,民權運動的興起只會意味著控槍政策中的種族壁壘被打破、黑人持槍變得比以前容易。對此,白人至上主義者自然心知肚明,其中大多數人也因此從原本的控槍陣營轉投擁槍陣營。當然,說“轉投”未必確切,因為對他們來說,從前之所以支援控槍政策,根本上在於這些政策歧視性立法與選擇性執法的部分,主要動機其實是壓制和防範黑人;現在眼看此路不通、黑人擁槍是大勢所趨,那就乾脆反過來鼓吹擁槍、把白人全部武裝起來,換一種辦法來壓制和防範黑人、或者至少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政策立場看似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其實就動機而言,不過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正是在這種政治心理的背景下,從五十年代末起,美國民間先後湧現出《槍》(Guns)、《槍與彈》(Guns & Ammo)、 《槍支週刊》(Gun Week)等擁槍派雜誌;全美步槍協會(NRA)原本專注於打獵等休閒娛樂活動的會刊《美國步槍手》(American Rifleman)也增設了“武裝公民(The Armed Citizen)”專欄,向其目標讀者(城郊與農村的保守派白人)灌輸“多囤槍、保平安”的思想;尼爾·諾克斯(Neal Knox)這樣的擁槍派寫手,在南方草根群體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政治影響力。諸如前面提到的弗吉尼亞州1971年修改州憲、新增“持槍權”條款一事,也是這種政治心理背景的產物。

    當然,這並不是說當代所有的擁槍派都有著明確而自覺的種族主義動機。但反過來,下意識的種族偏見,以及白人身份自帶的種族特權,確實又在當代絕大多數人的擁槍立場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譬如近年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美國普通人的種族偏見與擁槍態度高度相關;而且美國白人被試在看到與種族相關的圖片後,會明顯更加傾向於支援擁槍派論調。

    種族特權則令大多數白人可以對槍支氾濫的後果置身事外:放鬆槍支管制,最大的受害者是內城(inner city)貧困的黑人社群。根據2010年的資料,儘管黑人只佔全美人口的13%,但涉槍殺人案受害者的比例卻佔總數的55%(與此相反,白人涉槍死亡的主因是自殺和誤殺)。此外,槍支氾濫也造成美國當代警察暴力(police brutality)問題日益嚴重,而這個問題同樣帶有強烈的種族色彩: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白人攜槍,往往解釋兩句就放過;相反,一旦懷疑黑人攜槍,便精神高度緊張,下意識地使用野蠻手段將其制服、甚至直接擊斃。

    所以毫不意外,當代支援控槍的黑人比例遠高於白人:比如在皮尤調查中心2017年4月份的民調中,有73%的黑人認為槍支管理比持槍權重要,而只有42%的白人持相同觀點。

    有人可能會認為,黑人社群受槍支犯罪所害,問題出在黑人社群本身,不能怪到放鬆槍支管制上,因為許多槍案犯罪率高的社群,恰恰坐落於控槍最嚴的地區。這個說法的問題在於,槍支管制與流動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尤其在交通便利的當代,高度依賴於全國統一的規範管理,否則很可能出現這樣的局面:一個法律上嚴格控槍的地區,由於周邊地區槍支管制寬鬆,反而導致更多非法槍支輕而易舉地流入本地區。城郊富裕白人社群與內城貧困黑人社群之間的居住隔離,進一步加劇了外部性的這種系統傾斜,也讓占人口多數的白人群體更難對黑人遭遇的槍支氾濫之苦感同身受。

    (待續)

  • 4 # 二星78445985

    個人認為,“自由”驅使。美國就不是個愛安逸的國家,這也是美國醜陋之處。可以造出天才,也可以造出變態。可以說白人和黑人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人。美國論剋制力和中國日本差太遠,是“慾望”的驅使,動物和人的區別也在此,所以說美國是蠻子不是沒有原因的,這就是古長文明和短暫文明差距

  • 5 # 商丘身邊事兒

    既然槍支如此氾濫,槍擊案如此之多,那麼美華人為何對槍支的泛濫無動於衷呢?

    原因大抵有三:

    一、對暴政的警惕二、實證資料顯示:禁槍無助於降低刑事案三、藏兵於民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網的訊息,美國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事件 已致至少20人死亡。該網微博的訊息說,美國拉斯維加斯警方2日說,1日晚間發生的槍擊事件已經造成至少20人死亡,另有100多人受傷。一名槍手已被擊斃。

    但我們又可預見的是,和每一次發生槍擊案之後一樣,這次悲劇後,各種主張禁槍的言論必將再次主導美國的輿論。大大小小各種媒體,必然充斥著那些主張限制槍支權利的人的觀點:

    如今,美國每年的槍支銷售量高達400萬枝,槍支的全國保留量更是高達2億8千萬枝,幾乎人手一把。槍支的“天堂”也就意味著,這將是很多公民的“地獄”——每年大約有10萬人遭到槍擊,有3萬多人被槍打死,每天死在槍口下的人數達近百人。其中就包括總統,曾遭暗殺的美國總統多達9位,其中包括林肯和肯尼迪在內的4位總統更是因此而殞命。據統計,美國槍擊致人死亡的案件頻率是高收入國家的15倍,是北約其他國家的10倍。槍支氾濫令槍擊案隨之氾濫,作為一個自稱“世界人權衛士”的美國,為啥還不趕緊禁槍?

    隨後,一個個有關禁槍法律的草案也將再次被呈到聯邦和各州立法者面前。但同時我們也可預見的是,和每一次槍擊案後的情況一樣,最後這些禁槍言論一定會為美華人所否決。

    既然槍支如此氾濫,槍擊案如此之多,那麼美華人為何對槍支的泛濫無動於衷呢?原因大抵有三點。

    一、對暴政的警惕

    無可否認,允許自由持槍,固然會造成很多刑事案件,但在美華人看來,與刑事兇殺案相比,暴政更讓人恐怖:如果美華人民不能持槍,那麼,當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武裝到牙齒的國家機器的鎮壓時,只能束手無策。而當人們有權持有槍支,政府敢作惡,我就可奮起反擊之。

    關於這點,可追溯到美國建國之初。1776年7月4日,在北美洲十三個殖民地的代表舉行的第二屆大陸會議上,通過了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文獻之一,它閃爍著自由和人權思想的光芒。

    “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推翻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推翻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併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問題是,沒槍怎麼推翻暴政?出於對暴政的天然戒備的心理,美國法律堅決保證人民持槍的權利。1789年,美國第一屆國會召開之際,憲法第二修正案做為一項制約國會與總統聯邦權利的平衡力量予以提交,並於1791年,與另外9條憲法修正案一起獲得批准,組成了美國權利法案的前10條。

    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日後的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項預防措施,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國家機器的鎮壓時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華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這便是美華人可自由持槍的法律依據和來源,也是美華人最珍視的權利之一。

    二、實證資料顯示:禁槍無助於降低刑事案

    美國對槍支與犯罪關係有過大量調查與統計,但跌破那些禁槍論者眼鏡的是,禁槍並不會令刑事案件下降,甚至會不降反增。譬如,首都華盛頓特區曾於1976年實施過嚴格的禁槍令,這一禁令的出臺不僅沒有讓謀殺案的案發率有效下降,反倒有明顯增長的趨勢。

    這種現象不獨美國如此,整個世界亦然。2014年哈佛法律與公共政策雜誌研究報告發現,世界上人均槍支最多的七個國家,年謀殺率為十萬分之一點二;而人均槍支最少的九個國家中,年謀殺率卻高達十萬分之四點四,接近高持槍國的4倍。由此,他們進而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愈是嚴格控槍的地區,犯罪率更高。

    正是由於無法在理論與實際上證明,民眾持槍率高導致犯罪率增加,控槍運動的支持者的主張缺乏說服力。

    三、藏兵於民

    對於藏兵於民,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應該是瑞士,因為這是該國最為知名的特色和長期的傳統。在瑞士,全國平時只保留一支約4000人的職業軍隊,但一旦戰爭爆發,瑞士可以在48小時內組織起一支約40萬人的、修煉有素的陸、空軍,而這一切與瑞士的自由持槍是密不可分的。在瑞士,家庭、個人可以在某種條件下儲存槍支彈藥。

    其實,美國也是如此。獨立戰爭便是由清一色自由持槍的殖民地民兵完成的。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美國全國的兵員總額也不過10萬人。與瑞士一樣,政府一聲令下,大量自由持槍的國民,立刻變身為訓練有素的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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