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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亞當不煩惱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在哪個國家,都是非常可恥的事情,都會受到懲罰。我們不要認為這是一件值得頌揚的事情。中國證監會已經表示了關注,3號發表宣告:

    中國證監會高度關注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Inc.)財務造假事件,對該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市場的法律和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瑞幸咖啡註冊地在開曼群島,經境外監管機構註冊發行證券並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

    與此同時,根據美國的法律,瑞幸咖啡的管理層,將會被追責和處罰。

    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公眾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追究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對公眾公司財務造假責任人的法律問責。主要包括:

    1、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監禁,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分別處以最高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罰款。

    2、故意破壞或捏造檔案以阻止、妨礙或影響聯邦調查的行為被視為嚴重犯罪,將處以罰款或判處20年監禁,或予以並罰。

    3、執行證券發行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和複核工作底稿應至少儲存5年,任何故意違反此項規定的行為,將予以罰款或判處20年監禁。

    4、公司執行長和財務總監必須對報送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宣誓,違反此項規定的將處以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判處5年監禁。

    5、起訴證券欺詐犯罪的訴訟時效由原來從違法行為發生起3年和被發現起1年分別延長為5年和2年。

    6、對檢舉公司財務欺詐的人員實施保護措施,補償其特別損失和律師費;對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的,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割米國韭菜那麼容易,造假者將會付出慘重代價。

  • 2 # 熹微晨光

    企業編假報表有以下幾種目的:

    1.為業績加上光鮮亮麗的“外衣”。

    財務指標是一切企業的經營業績的考核基礎。例如利潤計劃的完成情況、投資回報率、產值、銷售收入、資產週轉率等,這些都是經營業績的重要考核指標。而這些財務指標的計算,都要涉及到會計資料。除了內部考核以外,外部考核,例如行業排行榜,經營業績的考核,不僅涉及到企業總體經營情況的評價,還涉及到高層經營管理業績的評定,並影響到他的提升、獎金等各方面。為了在經營業績上多得分,企業就有可能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包裝粉飾可見,基於業績考核而進行的財務報表造假,是最常見的動機。

    2.為獲得更大授信額度。

    企業為了獲得外界的資助,就需要透過財務報表資料來欺騙外界。對於這些企業來說,對財務報表進行造假,實在是得已而為之。因為他們“不說假話辦不成大事”,“不做假表貸不到鉅款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等金融機構出於風險考慮和自我保護的因,一般不會貸款給虧損企業和缺乏資信的企業。這樣兩者結合的結果,就只能致企業為了獲得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商業信用。

    3.為了偷稅漏稅或操縱公司股價。

  • 3 # 陳禹彥

    從保險的角度,瑞幸財務造假事件曝光將近一週後,4月9日,中國平安管理層在股東大會上指出,瑞幸董、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董責險”)共保體基礎承保額為1000萬美金,平安的額度不超過兩百萬美金。產品有清晰條款,故意違反條款屬於免責行為6。然“產品有清晰條款,故意違反條款屬於免責行為”的迴應相當之模糊。眾所周知,在中國的董責險市場,尤其是中概股赴美上市的美版條款,每個條款都是經過保險經紀、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多輪磋商的結果,屬於特殊定製,因此,其條款是否清晰?故意違反條款是否當然免責?仍然需要進一步探討,本文擬就本次瑞幸事件,結合董責險的市場生態以及僅有的司法判例對平安的迴應做出解讀,以助於各方釐清其條款真意。全文連結:

    從刑事角度,根據美國法律,提供不實財務報告和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要判處10至25年的監禁,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早在2001年,曾是世界500強企業的安然公司業績造假案爆發。最後除了公司被處以鉅額罰款,股票摘牌,公司破產外,其CEO也被判刑24年零4個月。有安然的前車之鑑,瑞幸的風險不言而喻。對瑞幸公司及其高管而言,在美國的刑事責任風險無疑是巨大的。那麼瑞幸公司及其高管在中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又有多大呢?全文連結:

    周文佳:瑞幸咖啡在中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兼論上海違規資訊披露第一案https://www.toutiao.com/i6820646708368638472/

    從美國法下的證券責任角度,Luckin的自爆是基於什麼考慮?根據美國上市公司資訊持續披露規則,Luckin的自爆是否能達到及時止損的目的?根據美國法及中國法,Luckin及其高管將面臨什麼法律風險與責任?對於作出自爆決策的大股東而言,其利益是否實質受損?為Luckin背書的中介機構們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全文連結:

    韋龍豔:關於瑞幸“自爆造假”美國法下的資本背景與證券責任

    https://www.toutiao.com/i68206499746493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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