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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不叄讀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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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子想
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建立了健全的法律體系,國力日盛,終於統一了中國,然而物極必反,人民不堪忍受酷刑和暴政,揭竿而起,一句推翻了秦王朝。秦代的法律到底是怎麼樣的呢?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
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縣發現了12座戰國晚期到秦始皇時期的墓葬,古墓共清理了隨葬物品400餘件,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是這裡出土的一批竹簡,共有1150件之多,這些竹簡長23.1釐米至27.8釐米之間,寬0.5釐米至0.8釐米之間,竹簡上共有4萬個字。
這批竹簡的內容非常的豐富,基友《編年史》《語書》《秦律十八中》《法律答問》《封診書》《秦律雜抄》等10種古文獻,其中法律類的文化有《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問答》《封診書》等5種600餘簡。經過整理發現,秦國法律發現,秦國的法律已具備了刑法、訴訟法、民法、軍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關於農田水利、牲畜飼養、工商管理、官吏任免、物資賬目、軍事法律、後勤保障、竣工獎懲等,都有具體細緻的法律規定。他們是中國出土最古老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是當時秦國法律條文,共有29篇,涉及面十分廣泛,每一方面都考慮的非常周到。比如在《田律》篇中,不僅規定要保護山上的樹木林木,注意儲藏糧食,還要求地方官員每逢災害及時如實上報受災情況。《倉律》篇中,則把種植的不同作物每畝所需要的種子數量以“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將農業技術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反映了當時對農業的重視。《軍爵篇》,則鼓勵民眾爭立軍功,還規定了奴隸可以憑藉軍功“免以為庶人”,恢復自由。
《法律答問》,又稱《秦律說》,共119條,是以問答的形式對刑法進行解釋的一本書。在秦代的法律中,刑法涉及到很多種,有肉刑、死刑和徒刑。死刑又分棄市和活埋,肉刑包括笞、刖、宮等多種酷刑。徒刑有流放和勞役兩種。可見秦代的法律是比較齊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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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強調的是,秦律不少內容在咱們現在看來顯得嚴苛,但在當時條件下,是有合理性,甚至科學性的。
最經典的例子應該就是關於連坐制的規定,《史記》稱“不告奸者腰斬”“匿奸者與降敵同罰”,似乎是鼓勵告密,顯得秦朝人人自危,但《雲夢睡虎地秦簡》卻透露出更豐富的細節:
告發的行為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涉及日常;
如果有誣告,會以誣告罪行所應受的懲罰來罰誣告者;
官府拒絕受理匿名信,有匿名信都要焚燬,不許看;
故意誇大案情的,查出來後也要受懲罰;
不知情者不必連坐,比如有一條規定:甲偷錢後來乙家做客,乙知道他的罪行不去舉報,要被罰一盾,沒有察覺則不必論罪;
官吏被連坐的可能性遠比普通百姓要大,因為要承擔連帶責任;
……
《法律答問》甚至還有這樣一條規定:有人在大道上殺傷人,距離百步以內的路人不加以救援,應罰兩套鎧甲。按咱們現在的觀點,見義勇為只是美德,但當時沒有發達的通訊條件,“求盜”(當時的警察)往往無法及時趕到犯罪現場,由在場民眾分擔救助責任,有助於社會安定,這項規定也可以說是連坐制的一種,但很明顯具有積極意義。
再說秦朝刑罰的嚴酷。生活上各種細緻的規定,在咱們現在看來也確實夠誇張,試舉幾例:
不許一般民眾隨便聽音樂、喝酒吃肉、穿華麗衣著,地位低下者連穿絲織的鞋上街都不可以。
棄灰於道者黥,如果在街道上亂倒灰燼,臉上就要被刺字。
偷摘了價值一錢的桑葉,要被罰服徭役30天。
和別人打架,拔光了對方的鬍鬚和眉毛,或者拔劍砍斷對方髮髻,要被罰去當勞改犯“城旦”。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被判“磔”(肢解)。
焚書坑儒就更不用說了。
但是注意,秦朝的死刑其實並不多見。《雲夢睡虎地秦簡》記載了200多個秦代的案件,只有5起是真正判處死刑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更是幾乎沒有,最常見的處罰有三種:
一是經濟處罰,也就是繳納罰金;
三就是肉刑了,“黥”(臉上刺字)、“耐”(刮鬍子)、“髡”(剃禿頭)、“劓”(割鼻子)、“斬趾”(砍腳)等。這些肉刑既是為了讓違法者肉體上痛苦,也是一種恥辱標記,隨時提醒他們的前科,秦朝有專門的場所“隱官”,用於安置這些傷殘者,從此他們很難重新迴歸主流社會。
當然,真正殘酷的刑罰也是存在的,主要是針對謀反這個罪名,比如商鞅和李斯,就先後遭受了車裂與五刑。
最後要說的是,重刑主義不只是秦朝獨有,幾乎在人類的古典社會一直存在,中西方概莫能外,一方面的確是文明程度還不夠發達的產物,另一方面則是出於警示作用,《商君書》認為,“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意思是,用(重)刑罰杜絕犯罪,國家就能大治;用(輕)刑罰招致犯罪,國家會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