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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木木說電商

    企業讓員工無償加班不合理,卻合情

    不合理,因為違反了《勞動法》,國家規定加班是有加班費的。

    合情,免費加班是合乎情理的。

    因為第一點就是如果你不願意加班,你面臨的可能是走人。然後去其他公司面試,HR問你接受996麼?你說行,只要按照規定取得加班工資,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為什麼很多企業都是這個樣子的呢?

    因為《勞動法》就是個擺設,是個公司都可以踩兩腳。

    《勞動法》說是保護勞動者權益,馬爸爸卻說996是員工的福祉,兩個完全矛盾的東西,都說了是為了勞動者好,也真是尷尬。

    最關鍵得一點是在國內,競爭大,不論小公司還是大公司都隨時面臨淘汰。慢慢的不加班就是懶惰,就是不思進取……這種思想已經深入人心。當然真正高興得肯定是老闆,畢竟只幹活不多吃草的牛誰不喜歡呢?

    最厲害的是,一些國內企業跑到了國外設立分公司,招聘當地員工,面對他國勞動法,一個個聽話的像孫子一樣……

  • 2 # 迷迭香香

    一 .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不合法。 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三 .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 .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五 .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六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八 .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3 # 匯心會說

    首先要分清企業地運營模式,貿易型還是生產加工型。如果說員工的工作模式對時間上無法固定,雙方可協商業務提成來彌補加班費的形式是可以接受的。否則就是屬於工廠單方面行為,企業是要付法律責任。

  • 4 # 職場話嘮

    無償加班肯定不合理,我倒覺得你應該問問你自己,不合理你又能把他怎麼樣?不做你還有更好的選擇嗎?沒有哪份工作不委屈,沒有哪裡的人事不復雜,放下沒有意義的掙扎,擺正自己的位置,充實壯大自己讓自己又更多選擇生存的空間,這才是王道。

    幫別人打工,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很多時候只有幹了自己不想幹的事情,才能去幹自己想幹的事,換句話說:先當孫子再當老子。不要去想著比你厲害的人屈伸將就你,連自己的爹媽都做不到這樣。

    心都是讓委屈撐大的,只管埋頭苦幹,剩下的留給歲月,熬過去了就厲害了,打不垮你的終將使你變得更加強大,相信堅持的力量,正因為不滿,所以你才要加倍努力,怨天尤人什麼都改變不了,只有自己才是自己強大的依靠。

    我記得以前有這樣一句網路流行語“我上班就是為了不在上班”我也送給你一句話“你加班就是為了以後不在加班”不過要提醒你一句,既然賺的錢這麼辛苦,來之不易才應該加倍珍惜,努力賺錢、存錢、學習、提升,讓自己的資本庫存更加充實飽滿,每天進步一點點,一年之後你會發現越努力越幸運。

  • 5 # 餐飲人的生活日記

    首先,公司強制員工無償加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三 .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 .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五 .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六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八 .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以上是根據《勞動法》摘取的,作為參考!

    但是——

    《勞動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在現實的社會實踐中,不可能也做不到完全合法;具體的事情需要具體的分析;

    作為職場管理者,是沒有加班之說,24小時待命的;

    作為即將成為管理者來說,給更不能計較上班時間的長短的;

    有一些特殊行業,如餐飲行業,很難完全照搬《勞動法》,上班時間大多在11個小時上下,甚至是沒有社會保障(五險);它確實不合法,但是確實“合理”的存在的;餐飲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沒辦法實行8小時工作制,更不用996了;員工的流動性也使很多企業無法執行為每一位員工上交社會保險,很多交社保的僅限於管理者;

    其他場景不勝列舉;

    綜上所述,取決於【意願度】

  • 6 # 維維說網抑

    打工難打工難,活多錢少老闆奸,

    招聘說好7500,到地發現4300,

    吃飯充卡付水電,工資壓個三十天,

    不帶行李不面試,體檢繳費莫拖延,

    12個小時幹一天,手忙腳亂流水線,

    幹活慢了領導喊,廁所待長要罰款,

    高薪全靠加班費,底薪少的真可憐,

    打工實在不容易,吃氣受憋挨埋怨,

    受苦受累幾十年,換個工作都挺難,

    老闆員工雖不同,都是為了掙點錢,

    沒有高低和貴賤,不要再把臉孔板,

    如若不對員工好,招人留人很困難!

    我朋友A,13年到的深圳,第一份工作是建築機械維修師傅,包吃住,兩個月試用期4000,之後是5500,連幹四年後辭職了,原因是上下班時間不定,之前定是早8點半到晚9點下班,可後來業務繁忙,經常加到23,00點不等。

    又沒加班費,連續這樣上班兩三年,老闆總是說,師傅們辛苦了,到年底給大夥封大紅包,原以為大紅包是幾萬呢,結果四五千就這樣打發了,年復一年,總以為獎金一年比一年多,到頭來事與願違,現在想想,四年時間,每天埋頭苦幹十幾個小時,掐指算算,每天加班5到6小時,那麼四年時間是多少萬了呀。

    我第二份工作也是機械維修,雖然工作時間是定死的,每天上班九個小時,底薪加提成,底薪三千加修機人工費百分之四十提成,有加班費,很少加班,沒年終獎,一年下來平均工資收入就5k左右,更氣人的是,每天除了修機械有提成外,其他的都白乾,比如,司機請假期間,代替司機送貨接貨,銷售員請假期間,代替銷售,等等雜事都擔了,還有免費上門維修服務,這些都沒有提成或者補助的,很悲哀,兩份工作都不如意。現在沒工作了,希望下個工作會稱心如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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