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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永存者1

    利大於弊。

    首先,這涉及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矛盾的管理。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應以不嚴重危害公眾利益為標準,而公眾的知情權則在針對他人隱私權時應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為界限。艾滋病是傳染性疾病,而且是致死、不可治癒型疾病,因此,艾滋病人會對周圍人群產生傳染性危害,眾所周知,防止人對人的危害不可能是靠施害者自覺性來進行的,而是依靠有被傷害可能者的防禦與社會制度的防禦來進行的,如果採用致盲被害可能者的資訊獲得權,即知情權,則防禦有效性大大降低,從社會利益衡量上看,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帶來的利益低於社會公眾知情權帶來的利益。

    其次,艾滋病防治的失敗,與艾滋病患者隱私權保護度的高度相關。艾滋病作為一種無治癒藥物的疾病,其傳播途徑是大家所熟悉的,但對於SARS、禽流感、埃博拉等同樣當時未有有效藥物、高傳染的疾病的防治成功的案例來說,艾滋防治是極為失敗的,艾滋感染人群不斷新增,透過宣傳艾滋傳播途徑、預防來減少感染,早觸及到了此種防治方式的天花板,因為這已是常識,但人總不能不進行未違法的性生活、口腔總難免破損出血等,因此,自防這一重點必須要依託知情權,而不是讓同性戀、有性交行為、口腔破損者去拜託幸運。

    當然,公眾知情權的保證,也是一大問題,因為如果真給你所有艾滋病人名單,你也看不過來。而且,總有自己不知自己染上艾滋的攜帶者。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有些人明明知道感染者不斷新增,明明知道現在的防治方式會使艾滋病人不斷增加,還會找到各種藉口來證明現在防治方式的正確性,比如他會告訴你HIV攜帶者與艾滋患者的不同,他會告訴你堅持服藥的人不會傳染,他會告訴你艾滋傳播途徑(以上三條是Tm常識),他會告訴你公開艾滋病人會對其造成傷害。但事究卻狠狠地證明了這些人的愚蠢與惡毒一一一艾滋病人總數每年增多的事實是硬道理,作為生物專業的人,我出離了憤怒,難道沒得病的人的生命真那麼賤。拿中國來說,有幾個人會在性後去檢測?有幾個人能活到正常人壽命?國家資金投入是否能支撐所有艾滋病人免費治療?有幾個是早發現的?幾個人堅持服藥?既然你說那麼好,為何人數不斷增加?

    關於歧視一說,實際上歧視的定義是模糊的,基本上的定義是被他人主動性的排除,這種排除是非利他人且對自己有害的。如果一個麻風病人、乙肝病人從事餐飲業,那是從法律上不被允許的,但這是歧視嗎?你有埃博拉,難道還要往人堆裡擠嗎?德國賣腳踏車的不會去辱罵一個北京賣包子的,因為二者無利益相損。艾滋感染者,如何會被歧視?哪裡會被歧視?有人說就業,就業就是要與其他從業、客戶接觸,那麼請問,這種正常接觸是否百分百安全;有人說就醫,那麼請問,有沒有醫生因合法接觸病人而感染艾滋;有人說上學,那麼請問,有沒有學生之間因非違法行為傳染艾滋;有人說配偶,這我不問…;問題,別人憑什麼要在這些區域為你的艾滋承擔被感染的風險?這社會,我就是有禽流感,只要傳染不到你,誰會有那閒心去歧視我呢?如果與我相干,他人得了重感冒都要離我遠點,這是歧視嗎?對了,有歧視癌症晚期患者的嗎?那些人所謂歧視,其實是規避風險,就如有小偷被抓捕時,大喊〝我有艾滋〞,警察的手都要抖一下一樣。你是人,我也是人,他也是人,相互包容,是社會的進步,包容而有度,是社會進步的動力,非典肆虐時,任何接觸者、發熱者都被關注,很多人被隔離,正是這種歧視,讓非典被戰勝,如果真正的像聖母婊們要包容一切,絕不歧視,我們也不會有非典了,因為天花、麻風病、黑死病早就把我們消滅了

    最後,建議研究公眾對周圍艾滋攜帶者知情權的保護,同時,強制對艾滋病進行測,推出簡便檢測方法,並建立對艾滋病人的權益保護制度。

  • 2 # 治治呀丿

    小編,本來這個問題我不想回答的,但是我還是忍不住說一句,對於這個問題不想過多詳細的回答,艾滋病人公開身份,絕對是弊大於利,進一步說,就是基本沒有利。就從二個角度思考,新從病人角度想,得這個病的人本來就得承受別人承受不了痛苦與壓力,能有勇氣活下去就已經有很大很大的勇氣,你說公開身份,哪怕別人嘴上說接受,我想病人也無法接受,因為他們根本無法過自己這一關,這是人的本性,沒有人能過。(說能過的都是自欺欺人)。再從非感染者角度想,那些說能接受的我雖然不敢肯定是不是真的,但是我剛斷定病人在他們那絕對得不到和別人一樣的待遇,甚至內心還有點排斥,公開了表面上還是很往常一樣,其實背後關係會越走越遠,甚至有點排斥。更不用說那些直接排斥的人,這個問題絕對不能看表面,分析人的本性,真實想法才行。所以最後總結,艾滋病人公開身份,弊大於利,而且可以說基本沒有利,就從病人和非病人二個角度說全是弊,理想很豐滿,社會很現實,人性更可怕。哎呀,都說了說一句,不知不覺講了這麼多,我這個人就這樣,一分析問題就停不下來,最後介意小編以後少發這種敏感的話題,多發一些正能量,有趣,有意思能幫助別人的話題。

  • 3 # Ying小九鬼

    首先,艾滋病公開或不公開都沒有利弊可言。之所以說它利大於弊,還是要看人心的作用。

    先說利,艾滋病公開可以讓大家更加註重這一問題。

    再說弊,艾滋病公開會對病人心裡造成二次傷害,很容易遭到他人的歧視(這就要看人心的善惡了)。

    荀子認為人之初,性本惡。這一點體現在當今社會上的方方面面。

    所以說,艾滋病公開還是要結合病人的心裡與當下社會的人心現狀。

  • 4 # 醫學小快遞等風來186

    艾滋病人公開身份,利大於弊?答案是否定的!

    一、首先,我們需要分析公開身份之後,有什麼好處?

    1.方便管理。艾滋病人公開身份之後,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就不需要為她們的檔案簽訂保密協議,不需要偷偷打電話通知他們在領取抗艾滋病毒的藥物。

    2.有利於未被感染的人群。如果健康的人群,可以直接查詢即將發生關係的人員有沒有攜帶艾滋病病毒,或者即將和自己結婚的人員是不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比較有利於她們掌握主動權,主動採取相應的自我防護措施,避免二次傳染!

    二、公開艾滋病病人的身份資訊,有什麼壞處?

    1.公開他們的資訊,容易引起健康人群的歧視心理,行動上會採取隔離措施,心理上會不自覺產生疏離的防備狀態。同時,容易讓人們普遍處於過度緊張,提心吊膽的焦慮負擔,從而引發一系列的社會治安問題。

    2.過度的歧視、冷漠逐漸會建立一個孤島,無形的壓力會逐漸驅趕這小部分人群到分割區,造成他們走向我們的極端對立面,甚至引發她們的報復性反抗,惡意性傳播病毒(畢竟血液是可以傳播病毒的)。正所謂物極必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這也是最為迫切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3.法律準則有失偏頗!假如公開資訊之後,病人會失去工作,失去家人,朋友,甚至於失去一切,他們只是生病了,並沒有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憑什麼要遭受這麼非人的對待?如果僅僅是為了防止她們蓄意報復,而把所有的艾滋病人一併公開,這和寧可錯殺三千,不放一人的謬論有什麼區別。這將置法律準則何在?!

    4.病人的家屬、朋友都會被一起孤立,隔離,這一部分身體健康的人群也會被迫打壓,無法過上正常的生活,這種打擊實在太大了,對他們也不公平。

    綜上所說,弊大於利!以愛之名,還給她們公平的公眾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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