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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去世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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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莫茶茶Elizabeth
所謂“職業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又稱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就是美國政府,根據美國的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透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條件, 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Permanent Legal Resident,又稱PLR),即綠卡(Green Card)。
外籍員工透過就業類移民簽證 (EB簽證) 就可以永久移民到美國。每年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簽發的就業類簽證大概有140,000個左右。與其他非移民簽證不同,就業類簽證為申請者提供一個合法申請美國居留權的途徑。
在美國永久居民在美居住5年後,外籍人士可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因此,如果外籍員工和他們的配偶及子女有資格申請5種就業類簽證的其中一種,那麼他們就會有資格永久在美國定居和工作。
5種就業類簽證包括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簽證)、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簽證)、職業移民第三優先(EB-3簽證)、職業移民第四優先(EB-4簽證)及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簽證)。每種簽證的申請時間都會因應不同申請者的情況而別。
就業類簽證種類
EB-1移民簽證
就業類第一優先簽證(EB-1簽證)是給被認定為優先員工的人。EB-1簽證分3大類別。EB-1A簽證是給在體育、教育、商業、藝術及科學等領域擁有非凡成就的人才。EB-1B簽證是給傑出研究員或教授的。EB-1B簽證申請者一定要有國際認可及至少3年以上的研究經驗或培訓。EB-1C簽證是給跨國高管或經理的。EB-1C申請者必須在三年內至少一年是受聘於海外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美國僱主的附屬公司。
EB-3移民簽證
就業第三優先簽證是給技術員工、非技術員工及專業人士的。EB-3簽證專門發給滿足工作要求有4年大學學歷的專業人士,超過2年工作培訓或工作經驗的技術員工,或將補充需求少過2年工作培訓或經驗的非技術工作的員工。所有EB-3申請者必須從美國勞工部得到勞工證(PERM)。
EB-4簽證
大部分的簽證都是分配給宗教工作者。但是EB-4也可以給廣播人員、伊朗語或阿富汗語翻譯、醫生、軍人、國際組織工作人員、巴拿馬運河區員工、協助過美國的伊朗人和退役的北約工作人員。
EB-5簽證
EB-5簽證申請者一定要投資到美國的企業並且創造至少10個全職崗位。EB-5簽證申請者必須在美國商業企業投入500,000美元或者1,000,000美元的資本。資本投入的要求是因應其美國企業所屬的地區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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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你若盛開春風自來
所謂“職業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又稱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就是美國政府,根據美國的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透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條件, 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Permanent Legal Resident,又稱PLR),即綠卡(Green Card)
回覆列表
職業類簽證:EB1/EB2/EB3/EB4/EB5
職業移民
又稱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種職業方面的優勢為基礎,透過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國的一種途徑。職業移民對於那些不符合親屬移民條件,而又具有某些專長,希望移居美國的人士,無疑是一條重要的道路。根據目前的移民法規定,每年以職業方式移民美國的人數總共為14萬個配額,又根據不同的職業和個人具備的條件劃分為五大優先類別:
EB1:優先勞工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國或全球的外華人; 在特殊學術領域裡有三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並獲國際認可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國際貿易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在申請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該公司工作的經驗,來美國在同一公司或所屬企業繼續工作。
EB2:具有高等學位的特殊技能專業人士
具有高等學位(碩士和碩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該專業領域內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經驗);在科學、藝術、商業方面有特殊能力,對美國經濟、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實質效用。
EB3: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和其他勞工
指具有學士學位並已從事專業者(如會計師、建築師和工程師等); 技術勞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經驗者;3.其他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類神職人員
EB5:投資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華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美國政府並於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須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
分為兩類:一類是傳統投資專案,也就是常說的直投,它要求投資者投入100萬美元設立或正在積極地籌備設立一個新的商業型企業,並在投資者擁有臨時綠卡兩年之內,創設至少10個直接的全職工作機會。
另一類是區域中心專案,透過移民局批准的投資移民區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資50萬,申請人不需要直接參與日常的經營管理,所創設的10個工作機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
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
丨非移民簽證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長、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及其家屬
A-2 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職員及其家屬
A-3 A-1、A-2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B-1 商務考察人員
B-2 短期觀光遊客及短期探親人員
C-1 過境美國的外華人
C-2 過境美國到聯合國總部的外華人
C-3 未被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或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外國政府其派往國際機構的代表及其隨行人員和家屬過境美國
D-1 海員或飛行人員(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D-2 海員或飛機人員(不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E-1 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貿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E-2 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投資人及其配偶的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
F-1 學者或學生
F-2 學者或學生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G-1 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主要常駐代表、職員及其直系親屬
G-2 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其他代表職員及其直系親屬
G-3 有資格取得簽證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直系親屬,但其政府未被美國政府承認也不是該機構成員國
G-4 在國際機構服務的官員或僱員及其直系親屬
G-5 G-1,G-2,G-3,G-4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其家屬
H-1a 臨時受僱於美方的專業護士
H-lb 臨時受僱於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專業的工作人員
H-2a 從事短期或季節性工作的農業人員
H-2b 從事臨時性服務或勞力工作的技術或非技術工人
H-3 臨時受訓人員
H-4 H-1,H-2,H-3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I 新聞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J-1 交換訪問學者
J-2 J-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簽證持有人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L-1 跨國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L-2 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M-2 M-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有特別才能的人士
O-2 隨同O-1簽證持有人來美的隨行人員
O-3 O-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
P-1 國際知名的運動隊員和娛樂團體成員
P-2 參加交流計劃的表演性娛樂團體成員
P-3 具有獨特意義的表演藝術家或娛樂團體成員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Q-1 參加國際文化交流計劃人員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認的宗教教派牧師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據北大西洋公約駐美的外華人及其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