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租金貸合同上註明的是消費貸,因現在蛋殼跑路,根本就不存在消費完成,那麼微眾銀行直接把款項給蛋殼的做法是不是有問題,銀行貸款以誰為收益,租金貸的租戶是客戶還是蛋殼是客戶。微眾銀行是什麼性質?誰付的利息?按說誰付利息誰是客戶對不?房貸還有個房在所以合理,租戶(租金貸客戶)因蛋殼違約還要繼續微眾的還貸是什麼道理?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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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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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浪的聲音1989
微眾發放的是主體借款,借款資金使用造成的損失當然由借款人自行承擔,一次性支付給蛋殼,客戶按年還款都是事先約定的,不能以此拒絕還款,轉移風險。按揭貸款客戶買房後房產無法按時交付,無法辦理產權證,無法居住,這種情況也是存在的,那這個貸款難道就不需要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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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電鍍啞鈴
法律上講,微眾貸沒有過錯,租客從蛋殼租房和從微眾貸貸款是兩個法律關係,互不影響。但是蛋殼跑路這個事件,微眾貸作為幫兇卻脫不了干係:整個事件,蛋殼和微眾貸互相勾結,去校園忽悠學生,租房要使用微眾貸,叫一幫少不更事的學生,稀裡糊塗多簽了一個信用貸,而且蛋殼明顯具有強制性,它強制要求學生如果不籤微眾貸,就必須支付一年租金!這明顯是為跑路憋著壞呢!
微眾銀行的操作為保理合同內容的運用
民法典在合同編中,專節規定了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微眾銀行貸款給“蛋殼”,“蛋殼”跑路不影響微眾銀行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還可以從債權人處得到報酬。有人要問,微眾銀行可能要“吃虧”,普通人事實上是“想多了”,借款還錢是天經地義之事,微眾銀行僅是將催收權讓渡給保理人而已。
就保理合同責任承擔而言,保理包括兩個型別: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有追索權保理,無論應收賬款以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人都有權向供應商(債權人)索回已付融資款項並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額款項;無追索權保理,保理人放棄對供應商(債權人)追索的權利,保理人獨自承擔買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
通常情形下,債權人與保理人之間有信任關係,就如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企業一樣,並不是任何保理商都可以成為債權的人保理人。微眾銀行的此番操作可能就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前的“熱身”,透過“熱身”積累商業經驗決定是否舉辦保理業務。
我們不能說民法典尚未生效,微眾銀行的做法就不合乎法律的規定,事實上,保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早就有之,如催收業務。民法典的以正式的條文規範保理業務,並將保理合同規定為典型的合同形式,是對已經存在的民事法律行為進一步確認,微眾銀行的此番操作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蛋殼”跑路仍要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