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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這律師法律沒學好,在扯蛋。

    首先,什麼叫侵犯肖像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其次,對於小偷的隱私權的問題。

    公民的合法隱私受法律保護,而非法隱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再次,就是對於小偷名譽權侵犯的問題。

    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

    任何個人、媒體,不得釋出捏造虛假資訊、刊登誹謗新聞,否則構成名譽權。如果是真實事件釋出,則不構成名譽權。

    只要公佈的內容客觀存在真實可信,就沒什麼問題。

  • 2 # 穰原看點

    在三峽廣場的一家超市,有4名男子屢次到店裡偷東西,而且都被監控拍了下來,超市怒將4名男子偷竊圖片貼在門口的醒目位置。

    對於超市的這種行為,網友和律師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網友認為超市東西被盜,透過這種方式曝光小偷的行為大加贊,並且給於賞鼓勵和肯定,這樣可以起到震懾小偷,使大家都來認識小偷,使小偷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是小偷不敢在進行偷竊防。

    二是有的網友認為應該對小偷的面部進行適當的遮擋,打上馬賽克。然而市民認為超市的做法沒有什麼不妥,如果對面部進行的處理,那就失去了曝光的意義,威懾的效果也會減弱。

    對於律師的這種看法我認為廣大網友是不會認同的,在這裡首先就要搞清楚名譽是什麼?名譽是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自從小偷偷東西的那一刻起,名譽已經沒有了,小偷何來名譽一說。

    俏像是以盈利為目地,該超市不是為盈利,而是懲惡揚善,才將小偷的照片貼出來的,何來俏像權。

    一個人無緣無故去拿刀砍另一個人,在抵抗中侵害者受傷了,是否被侵害者還要賠償侵害者,那何來正當防衛呢。

    律師的這種觀點,只能助長小偷的這種不法行為,是對法律法規的曲解。

  • 3 # 七月輝十三

    小偷屢次光顧,超市怒將小偷照片曝光,律師認為超市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事件大致內容:

    一家超市因為屢次遭到偷盜,於是把小偷照片貼在門,不料卻遭到了侵犯名譽肖像權的指責。記者趕到現場後發現,在這家超市的門口貼有4張頭像的照片,畫素雖然是黑白的,但是自己看還是能很清楚的辨別出來。超市員工表示這4名男子都是因為在店裡偷東西被監控拍下來,有偷飲料,有拿了生活用品不付錢。把小偷的頭像貼在門口的做法,部分市民的不滿,小偷雖然有錯,但卻侵犯了對方的名譽肖像權。但也有很多的網友覺得超市的做法並沒有什麼不妥。以上就是改事件的大致內容,我個人表示舉雙手雙腳,支援超市的做法。

    同時,也對反對超市做法的市民表示不解,什麼叫做侵犯了小偷的名譽肖像權?

    小偷還有肖像權嗎?

    法律是個好東西,是用來維護我們權益,不受傷害的法寶。

    可這樣一來豈不是成為了小偷的庇護傘?

    侵犯小偷肖像權真是荒唐可笑,律師的辯解更是讓人恥笑,幹嘛要向著小偷,為他辯解?

    難道不就是因為你們的寵溺,慣著,讓這些小偷有恃無恐,

    像偷超市的傢伙多數是貫犯,偷東西還好一些,把人家的學費,路費,或看病救命錢給偷了咋辦?

    沒有任何理由庇護小偷,嚴懲不貸不可。

  • 4 # 永興人生

    國家的一些歪風邪氣都讓這幫律師搞壞了,小偷偷東西,被曝光,還侵犯了隱私權,扯淡。他沒有允許去偷東西那不是犯了,私闖民宅嗎?既然是小偷,他沒有犯隱私權嗎,偷窺,盜竊。建議把這個律師吊銷律師證。。。。。。社會風氣都讓這種人搞的亂七八糟。

  • 5 # 光陰46710072

    哇,律師這麼牛逼呀。這律師不能叫律師了。直接叫判官。

    那個國家以後不能發通緝令了啊。你發通緝令你沒透過犯罪分子本人同意,也侵犯了犯罪分子的肖像權。

    現在的人天天罵這個罵那個。罵完90後罵00後。現在開始罵大爺大媽。罵東北人罵河南人。罵完醫生罵老師.罵完專家罵教授.反正只要罵就是罵一個群體。全中國人有多少沒被歸為一個群體.使勁被罵的。

    我以前經常被人家代表。現在又經常被一些人群罵。甚至我看著電視都會被一些愛狗人士罵.所以我覺得現在所有的國人都應該去修一下德.罵人前,先想一下再罵.罵人時候縮小一下範圍.不是某一個人,能代表一個群體的。也不是某兩個人,能代表一個群體。甚至不是某一個縣就能代表一個群體。

  • 6 # 一尺深雪

    我們在農村集鎮上也開超市,對題主所說小偷的盜竊行為,同樣深為頭痛和厭惡。但超市又有什麼辦法呢?超市賣的東西,除了菸酒電器,一般價值都不貴,而菸酒電器這些相對值錢的,超市一般也看護得緊,小偷也很難得手,而偷其它的東西,超出一百元由於體積的問題,是很難帶出去的,因此,往往捉住一次,也就僅僅幾十元的事,這個金額,報案是根本沒人管的,但超市又經不起他們沒完沒了地偷呀。

    再說,農村集鎮上的超市和大城市裡的超市也不大一樣,表現最明顯得就是日均人流量相對要少,客單量也相對要少,客單價也相應低得多。也就是說,較城裡來說,買賣要清淡了許多,所以,同樣面積的超市,城裡業務多,就能僱得起人,對超市的管理也能相對到位的許多。而農村集鎮上的超市,就實在用不起過多的員工,管理上的漏洞相對也就會多一點。特別是到了逢場趕集或者重大節假日的時候,進店的人數會突然增加,管理上的壓力會突然增大,有時,你就是長上十隻眼,也很難照看得過來。

    我家的超市在山區,山區的另一個特點,就足平日裡進店的多是老人,女人,以及上小學的娃娃,成年人為了生存,基本上都出去打工賺錢去了,而偷東西的人,也基本上都是慣偷,熟得不能再熟的面孔,又的,都七十多歲了,悄悄摸你一瓶洗髮水,偷偷夾帶你十幾塊的玉米麵,抓住你簡直是哭笑不得,只能讓把東西放下,走人得了。

    的確,小偷在超市裡偷東西,真的特招人恨。但超市雖大,但不是執法機關,打是犯法,罵不文明,關沒權利,報警又沒人管。而題主所說將慣偷的肖象拍下,掛到入口處的辦法,我們也想過,可總覺得也不合適呀。農村地方少,總會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留點顏面,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再說,在農村集鎮上,偷東西的,畢竟是少數,進來看見了,派人跟著點就是了,尤其足老人,禮禮貌貌送出去,別人也會說個好。

  • 7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律師,如此不專業,也能叫律師?我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就知道,侵犯肖像權必需具備兩個條件:1、未經他人允許;2、用他人照片用於經營行為,從而營利。

    首先,小偷屢次偷東西,已經違法犯罪,超市曝光,雖然沒有經過小偷許可(估計徵求小偷意見,也不會同意),但曝光小偷照片,不是經營行為,不是為了營利,因此,不構成侵犯肖像權,如果要按照這個律師的說法,警方釋出那些通緝犯照片,是不是也侵犯了通緝犯的肖像權?

    超市曝光小偷照片,不僅僅沒有用於經營,而且是為了提醒大家不要被偷,有保護廣發群眾的作用,因此,完全不侵犯肖像權。

    而且,法律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盜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甚至犯罪,法律不予保護。

    實際上,此前,有過類似情況,如去年8月,在廣州家樂福超市梅林店購物的消費者發現,在該超市收銀臺附近立著一個易拉寶,上面公佈了幾名偷竊嫌疑人的肖像。不少消費者稱,雖然超市方對他們的臉部打了碼,但人物的外貌特徵仍舊很明顯,質疑超市此舉是否涉嫌侵犯涉事人員的相關權益。對此,各位律師各有說法:

    北京安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潘翔認為,超市此舉涉嫌侵權。在公共場所公佈偷竊人員的肖像,涉嫌侵犯相關人員的名譽權和肖像權。雖然他們有違法行為,但是肖像權和名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公共場所張貼肖像,公示他們有偷盜行為是不妥當的。“企業出於安保防損需要,內部可以掌握這些照片,但不宜在公共場所公示。”潘翔說,雖然眼部打了碼,但是總體面部形象還是可以識別。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顏昭雄則認為,肖像權和名譽權都建立在可識別前提上,這些影象能不能讓一般人與特定主體聯絡起來是關鍵。他認為商家做好影象技術處理是關鍵,既有威懾力,又不針對特定主體。此外,顏昭雄還認為,這些頭像在特定區域公開,也對頭像做了技術處理,沒有公佈姓名、年齡和籍貫等資訊,並且相關人員違法事實確鑿,目的是起震懾作用和教育作用,因此不涉嫌侵犯隱私權。

    另外,去年8月,成都一小區曾發生多起盜竊案,小偷被警方抓住後,憤怒的居民將小偷照片打印出來張貼在小區門口,以期形成震懾和警告。

    四川潤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樹斌表示,居民張貼小偷的照片顯然不妥,涉及侵犯人格權,有損當事人尊嚴。“公民在沒有依法判決,判定有罪前,都不能認定是犯罪。”他認為,小區被盜居民憤怒的心情大家都理解,如果要張貼小偷照片做提醒,也應當採取遮擋的措施,“比如給當事人面部打馬賽克,不能發正面清晰照片,同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個人依然不認可這個律師的說法,理由依然如上。

  • 8 # 手機使用者澆灌

    我覺得只要小偷確實有偷商場的物品,只要證據確鑿,公佈就不算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因為他偷竊在先。而且這樣公佈出來讓大家都知道了的話,小偷再想偷別人家的,就不容易成功了!還可能會被當場抓獲。因為被偷之人可以暗中注意著他了!否則小偷又會成功盜竊一次,被偷之人還不知怎麼回事呢!只要小偷在盜竊過程中被任何人發現都可以拍攝下來並也可以公佈於眾!這樣小偷盜竊的成功率就低多了!這也間接減少了小偷的罪責。總比等到他盜竊多次等盜竊等同金錢數額巨大了再抓住他強多了!起碼小偷也會少判幾年刑期了!對大家對小偷都有好處。何況小偷本來就不臉皮薄還怕把他公佈於眾嗎?任何法律只能照顧好人,照顧守規守法的良民才是根本。人只要犯法了,相對應的法律保護就取消!等處理結束了過往不究了又以一個正常公民出來時才能正常享受到普通人都有的法律保護!

  • 9 # 默默遠觀

    我個人覺得超市沒有錯。

    臉是自己掙得,不是別人給的。

    做些不要臉的事情,還怕別人拍嗎?

    我覺得超市不該貼照片,應該將偷東西的過程製成小影片,迴圈播出。

    有的人,覺得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那就不貼照片,播影片啊。

    也許人家超市貼照片的目的,是想讓自己的員工認識這幾個貨色,然後後防著呢?

  • 10 # 誠實的人想要一個溫曖的家

    當今社會的律師很大一部分人為了錢權挴著良心鑽法律的空子,滿嘴人義道德卻幹著許多見不得人的勾當,現如今老人跌倒無人敢扶與這些歪理邪說的律師有很大的推波助瀾作用,這類無德律師國家必須立法懲治還社會以和諧。

  • 11 # PageOneneed

    首先,偷到行為是犯罪行為,雖然,在沒有實施犯罪的時候,我們不能將其定性,但是,他的行為是必須受到制裁,作為老百姓沒有這個權利,但是,我們有權利自保,既然有影片監控作為佐證,當務之急要考慮儘快將小偷抓捕歸案,避免更多人財產受到損失,其次,本來這些事是公安機關的責任,在商家已經報案切有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馬上有所行動,有困難可以理解,那麼為了避免後續作案,我們也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提高自身防範。最後說一點,犯罪者在不是有病或者傻子的情況下作案,難道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在很多國家,都會將小偷的照片公諸於眾,就是為了透過“人人得而誅之”,的概念,讓他自己知道犯罪的後果不是那麼簡單關下就結束了,同時也警告有這樣想法的人,趁早斷了念想

  • 12 # 彭氏麵館

    記得小時候罪犯都要遊街,貼布告,開鬥爭會,現在的罪犯都要保護起來,怕侵犯罪犯的隱私,人家犯罪的人根本不怕出醜,你們好人瞎操什麼心。

  • 13 # 手機使用者正義化身

    請問這個律師你配當律師嗎?我看你的律師證是花錢買的吧,文章中說這個小偷多次偷盜人家超市其行為多麼惡劣,你說超市曝光小偷這是侵犯小偷的肖像權,你說的這是什麼狗屁話,讓我說抓住這個小偷上街遊行才公正。

  • 14 # 光彩天地

    “小偷"一詞是中國人認知上相對“大盜"而言,具有既恨又可憐的感覺。小偷若出於某種無奈初犯,而究其原由是可以饒恕的,但如屢犯弄以此為生那當然可惡,引人痛恨!

    對小偷的懲治現在法規上好象不很得力,如小偷小摸小盜,所竊金額未達一定數量就不入刑法懲處,只好治安處罰拘兩天就放人。而小偷未得教化,心無所懼,出來後繼續進行樑上君子的活動。某超市出於無奈,將小偷形象暴光,謀絕小偷再次光頤之慮。鄙人覺得甚好!其有兩點,一,小偷小摸法規治不了,民眾深受其害,拿什麼對決小偷讓其走遠點?二,小偷偷大了入刑,但不入刑的偷大慨屬道德層面規範,就平常指責小偷而罵的“可惡的小偷無臉無皮的…"。

    小偷既然幹不要臉的工作,這已經不看重形象了,而律師卻能指責,超市暴小偷屬侵犯小偷"肖象"權,這好象十分具有諷刺性。問蒼天,拿什麼來平衡這一矛盾?

    再問律師,新加坡逮到小偷施以鞭刑,阿拉伯世界對小偷斬其手,你一律師會說什麼又能做什麼。如社會對小偷過於遷就,小偷小偷針,大偷金,福害無窮矣!

  • 15 # 夜雨如書

    店家最討厭的就是小偷了,尤其像超市之類的商家,即便採取再多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很難禁絕小偷的光顧。於是,有的店家便把監控拍下來的小偷照片張貼在了門外,希望起到警示作用。可是,有律師稱店家這種做法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是違法的。

    那麼,超市張貼小偷照片真的違法嗎?

    如果認真解讀一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你會發現超市的行為並不算違法。

    首先,我們要了解侵犯肖像權的幾個要件。

    《民法通則》上對侵犯肖像權的定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可見,超市方公佈小偷照片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減少損失,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小偷侵害。從某種意義上講,超市的行為屬於私力救濟,有“自衛”的含義。

    如果按照邏輯來講,所謂的侵犯肖像權需要達到這三點:一是拍攝照片者有損害小偷的事實發生,二是拍攝照片者主觀上有過錯,三是公佈小偷照片和侵害小偷權益之間有因果關係。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例如公佈通緝犯照片,公佈欠錢不還的老賴照片,還有一些地方公佈闖紅燈的行人照片等等。小偷盜竊商品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而超市張貼小偷照片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在提醒其他顧客注意小偷,從而保障其他顧客的權益。從這個角度理解,超市的行為也不屬於侵犯小偷肖像權。

    如果被張貼了照片的小偷認為超市方侵犯了他的權益,那麼小偷可以到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不過,小偷需要向法院提供自己不是小偷的證據。

    綜上所述,超市公佈小偷照片的行為不應該屬於侵犯肖像權。

    此外,還有一些網友認為可以給照片打上馬賽克,那樣就可以避免侵犯肖像權的麻煩了。個人反對這個建議,那樣張貼照片的意義就不大了,豈不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嗎?既然是堂堂正正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就不應該向違法犯罪行為妥協。

  • 16 # 強歌1122

    侵什麼權啊?一派胡言!對壞人就該針鋒相對!曝光他是讓無辜的人加以防範警惕壞人有什麼錯?美其名曰給他從新做人悔過自新的機會,小偷不明白愉東西犯法嗎?你不曝光他覺得神不知鬼不覺還會肆無忌憚作案。

    是,壞人臉上沒帖帖兒,曝光他就是讓他頭上帖帖兒讓大夥提高安全意識錯了嗎?小偷是很難改邪歸正的,都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他回頭是看看哪裡還有下手的機會。幾進宮的案例都是犯了改改了再犯,想改好小偷的本性很難,因為他見別人東西不偷手刺撓。

    說某些磚家替壞人"增理兒"有擾亂事非之嫌,別整那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壞人例外。啥?小偷是人民內部矛盾?你信不,他偷你東西被發現你追他他敢拿刀捅你!小偷作案是有防身準備的,動刀了就有殺人動機就變成敵我矛盾了!

    沒抓到壞人曝光他有什麼錯?

  • 17 # 大柱國徐曉

    沒得辦法,我國對壞人的保護非常的到位!被害了,只要你沒死,那你就得忍著,面對壞人的迫害,不能反抗!不然一鍋都是你的,還要吃不了 兜著走。如果有人拿刀砍你,最好別動讓他砍,你要是敢奪刀自衛,那對不起!監獄等著你。每個十年八年的別想出來!有的時候我就在想,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呢?每一個事件不都是有個先後順序的嗎?我不知道那些事情發生在判罰的法官身上他們會怎麼做,比如他小孩被人搶被他發現了,比如有人要砍他刀掉到他腳下了,又比如他家招竊給他撞上了,他媳婦給酒駕的蘭博基尼撞死了……他又會怎麼辦,又會怎麼判?好好奇呀!我拭目以待,看看哪位法官這麼好運,加油!

  • 18 # 善真265

    我幼兒園畢業,不明白這是怎麼回事,如果小偷犯了情節嚴重的案子,公安機關通輯令是不是不能有照片,要不然就是侵犯肖像權

  • 19 # 公儀閱

    作賊還要臉嗎?要臉面還作賊嗎?還什麼狗屁肖像權!在作賊犯罪的過程中他什麼權都不要了,唯一要的是非法佔有權!還什麼肖像權,你以為他是大牌明星呀,侵犯肖像權是指用明星的肖像作廣告牟取不法的經濟利益!將賊的頭像公佈於眾其實不是利用他的肖像牟取利益,而是用他的肖像提醒大夥和同行,他是個三隻手的賊,時刻提防著他,減少自已的經濟損失而已!其實給他曝曝光也是為社會提個醒作點好事,為社會的安定團結作貢獻!給他那張賊臉曝曝光,讓他那雙賊手無處伸!

  • 20 # 龍族社

    小偷屢次光顧,超市怒將小偷照片公之於眾,律師認為超市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此言差矣。

    日前,沙坪壩一超市內經常被幾個小偷光顧,超市為防範便將監控拍下的小偷照片張貼在了超市門口,提醒人們引起警覺。然而,有一位律師則稱超市的行為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

    對此談幾點看法:

    1、超市裡面出現小偷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大型超市,物品被盜現象屢屢發生。因為其地方大,監督起來要做到面面俱到比較難,這便給了小偷可乘之機。因此,大型超市是小偷頻繁出沒的比較嚴重地方。這些小偷中,有長期盜竊的職業選手,也有臨時起意的新進選手。這些人的出現,無疑會或多或少的給超市帶來經濟損失。

    當然,也有一些小偷進入超市不是為了盜竊超市的商品,而是偷竊超市內顧客的隨身物品,如:手機、錢包之類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從而給顧客找出不必要的損失。

    2、超市為了防止給自身和顧客造成損失,而將監控拍攝到的小偷形象打印出來張貼在超市門口,其本意是好的,防患於未然,同時也是被迫無奈。那麼,超市的這個做法是否真的侵犯到了小偷的肖像權呢。我們首先要明白,什麼樣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共鳴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另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肖像,或利用肖像進行人身攻擊,也屬於侵害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就本事例來看,超市張貼小偷照片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盈利,也沒有進行人身攻擊和貨損、玷汙、醜化。可見該超市的做法並未侵犯到小偷的肖像權。

    3、對於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具體內容,其實大多數老百姓並不是很清楚。即便稍微有點了解的朋友,也會覺得只有一盈利為目的才會侵犯到公民的肖像權,其實不然,即便不以盈利為目的,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權。但是,其中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即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

    那麼,超市張貼小偷照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小偷盜竊超市內商品和超市內顧客的物品,是為了防止小偷實施盜竊這種違法行為。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超市的做法也是合法行為。

    4、律師之所以會認為超市的做法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權,多半是以上面第三條為依據,但其說法的並不嚴謹和準確。冒然認為超市的做法是錯誤的,顯然唐突了一些,不能認同。

    當然,超市將小偷照片張貼於門口的做法也並不是很提倡,儘管其目的是好的,但如果不嚴謹的話,也有可能給自己帶來麻煩。而且,這種做法常用於民警辦案等事情中,一些專職人士才更具有這樣做的權利,普通公民還是不提倡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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