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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鑫c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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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趣味看生活8
首先我解釋一下什麼是吹哨人,就是在某種情況下,知情人士發現某種弊端(通常指政府制度)而將此制度爆料出來,提醒更多的人去認識這種弊端!從而改正期弊端。
如果從社會方面來說的話,正面的效果肯定大於負面!畢竟這個吹哨人通常是指政府機構裡面的人!良性方面通常說這種人是“見義勇為”的一類政府人員,為了讓政府機構更好的更有效的實行!
如果負面影響的話也就是在不法分子,更窮兇極惡的人想方設法發現更多漏洞去做更多損害組織或者政府的事情!如果“吹哨人”動作太過明顯,也會給不法分子作為“提醒”的訊號!不過總的來說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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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浮生灬夢
對我們來說,吹哨人,就是那些明知道前邊兒有危險卻依舊要向大家告訴真相的人!
就像李文亮老師,哪怕是被誤解,也要像我們告訴疫情的真實情況,讓我們能夠在第一時間和疫情開戰。
向所有的吹哨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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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柚子皮影視
吹哨人,最早指警察為引起同伴和民眾注意,在發生罪案時吹哨示意,對社會正面影響揭發舉報違規違法線索,亦稱為內部舉報人。因為有了吹哨人暗中的存在,很多不法企業聞風喪膽,無形之中形成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負面影響成為一些人面對社會醜惡時“明哲保身”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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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濟寧阿旺
近日,陝西省食藥監局印發了《關於在乳製品和白酒生產企業建立“吹哨人制度”的通知》,鼓勵員工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最高可獲30萬元獎勵。全面實施“吹哨人制度”,能夠大幅度地降低行政監察成本,制止問題的發生,對不遵紀守法的企業造成強大威懾力。(新華網 11月11日)
在法律制度相對完善的現代社會,每一位公民都有權利、有義務對身邊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進行舉報,而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中,首先是監管部門檢驗調查,發現問題後才交由司法部門處理,這一過程繁瑣而漫長。公眾之所以選擇舉報,是因為常規的監管絕不可能全面的覆蓋,舉報自然成為了滿足利益訴求的需要。
在實踐中逐漸衍生出的“吹哨人制度”,也可以稱之為內部人員的爆料制度,是對傳統模式的一種顛覆。此次陝西省食藥監局率先建立“吹哨人制度”,不僅是構築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更是食品藥品行業擺脫桎梏一場深刻的“革命”。在現行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由於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利益地高度一體化,的確很難有效制約經濟發展下逐利衝動的“不合理萌動”,但基本的底線是政府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約束,不能一味地放任其成長。
當然,內部人員爆料制度只是手段,起到對違法亂紀的企業從“堡壘內部”攻破的作用,解決具體問題才是最終目標。
所以,還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妥善處理“吹哨人”的舉報。拓寬舉報渠道,提高案件處理效率,努力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從而激發公眾的舉報熱情。二是切實保護好“吹哨人”的合法權益。舉報者遭到打擊報復的案例屢見不鮮,只有嚴格保護他們的資訊保安和人身安全,才能讓不再“正義”受傷。同時,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必須依法嚴懲,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執行力。
不可否認的是,任何行業的改革與制度建設,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在實踐中長期探索。古語云:“上以制下,寡以統眾,而綱紀定矣。”“吹哨人制度”的建立,體現的就是這樣的管理智慧,期待這項制度能夠儘快適應行業發展的新趨勢,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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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者之路在腳下
所謂“吹哨人”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而知情人往往又是內部人,作為知情人能夠儘早發現問題,吹響哨聲,大幅度降低社會風險。在此次冠狀病毒李文亮就是吹哨人,但是以收到了很大的質疑,
年僅34歲的生命逝去,令人扼腕痛惜!李文亮是最早一批撩起疫情魔鬼面紗的醫者。他憑藉專業素養和職業敏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初期就及時向外界發出了防護預警,被譽為疫情“吹哨人”。李文亮生前曾經經歷的某些遭遇,正反映出我們在疫情防控和應對中的短板和不足。我們要吃一塹長一智,進一步健全國家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處理急難險重任務能力。戰勝疫情魔鬼,就是對逝者最好的告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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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無思無為001
吹哨人就是對犯罪或間接犯罪的抗擊!對社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吹哨人也很容易遭受報復,所以做吹哨人需要有勇敢的性格。通常,具有正義感的人才會有底氣去吹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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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快評
吹哨人的說出來的話,都是會對社會群體帶來一定的影響,如果是正面的東西,這個話可以給大家帶來更多的福澤,如果吹哨人說的是負面的內容,那會對社會帶來的後果以及群體生活都會帶來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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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學館
吹哨人制度目前已經是一項在全球範圍內逐步推廣的制度,它對於反腐和企業合規生產運營有著十分積極地意義。早在1998年經合組織就釋出了專門的吹哨人保護原則,但是並未引起重視。2005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特意加入了鼓勵健全吹哨人保護的條款,隨後吹哨人制度開始流行起來,目前建立吹哨人制度的國家有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南韓等十幾個國家。國際上的一些組織也加大了對吹哨人的保護力度,比如歐洲人權法院就審理過兩起案件,一起是2008年一名公務員因為披露非機密檔案而遭政府解僱;另外一起是一名護士控訴她所在的機構未能提供廣告中承諾的高質量的護理而置病人於危險中,遭到機構的解僱;人權法院均裁定解僱的行為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
美國是最早建立吹哨人制度的國家,其制度也最具有代表性,收到的社會效果也最好。
一、美國的立法情況
1986年《聯邦民事欺詐索賠法案》對吹哨人制度進行了完善,允許個人代表美國政府,起訴那些騙取政府資金並從中獲利者,這種訴訟稱為告發人訴訟,實質是代位政府的公益訴訟。它以吹哨人為原告,吹哨人不必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突破了民事訴訟中必須有利害關係才能起訴的限制。
1989年美國國會頒佈了保護舉報人的專門法律《吹哨人保護法》 (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對保護舉報人的相關問題作出了系統的規定。1994年又出臺了《1994年重授權法》 (1994 of The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Amendment),對舉報人與被舉報的人或機關之間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調整,進一步完善了對吹哨人的保護。
這些法案各有其側重。《吹哨人保護法》旨在保護聯邦公務人員的舉報者,規定的保護力度更強,比如有證人保護制度,有專門的救濟機構。《聯邦民事欺詐索賠法案》則規定了個人與團體代表政府提起公益訴訟,對於這些吹哨人,保護的力度就弱了很多,不適用證人保護制度,也沒有專門的機構負責其遭受打擊報復後的救濟。他們只能去勞動保護部門申訴或者去法院起訴。
2002年出臺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雖然是一部金融領域的監管法律,但是在其中也引入了較為完善的吹哨人制度。此外還有一些法案中散佈著吹哨人制度的條款。
從美國的立法來看,構成吹哨人制度的法律條款太過零散,有“東一榔頭西一棒槌”的感覺。相較之下,英國和南非的吹哨人制度就很系統、全面,而且都以專門的法律來加以規定。目前而言,吹哨人制度在反腐敗的法律裡面規定的比較多,比如南韓、法國、俄羅斯等國家,德國是規定在勞動法之中。中國的吹哨人制度還在醞釀試驗的階段,國家層面的法律並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2019年9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明確提出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在此之前,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規中已經引入了吹哨人制度,只是效果還不明顯。
二、美國吹哨人舉報及訴訟的程式
吹哨人訴訟,其含義通俗來說就是“代表正義起訴你”。美國的普通公民,即所謂的“吹哨人”(whistleblower),如果發現企業或自然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那麼公民有權以政府的名義向違法企業或責任人發起訴訟。
在吹哨人訴訟中,原告實質上是政府,而吹哨人則是政府的代理人。相當於政府授權給吹哨人,由其對所在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所以,吹哨人不是臥底,也不是叛徒,而是監管者,是在行使自己作為一名公民的監督權,是行政機關的“自己人”,它超越了作為組織 “內部人”所應具有的忠誠義務,這是一種社會“主人翁”的精神。
美國吹哨人訴訟流程
吹哨人檢舉揭發後,美國司法部有會在60天的時間裡進行調查,吹哨人有權知悉調查的結果,雙方的聯絡方式各種各樣,可以參考諜戰片。司法部決定起訴後,會保留吹哨人的知情權。如果勝訴,吹哨人可以獲得罰款的15%—25%,作為保護公共利益和國家財產的獎勵。對於美國司法部不起訴的案件,由於勝訴的阻礙和難度增大,成本較高,勝訴後吹哨人的獎勵高達罰款的25%-30%。要知道,美國政府罰起款來,那可是能夠“平地雄飛上九天”的,多5%的份額可能就是普通工薪階層一輩子也難以積攢的財富。
在司法部不介入的情況下,絕大多數吹哨人會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美國有一部分律師甚至是專門做這種“沒事找事”型案子的。
說到這,就必須要說一下美國律師收費的方式:
一是風險報酬機制,即使沒錢請律師,但只要案件標的額夠大,預期收益夠高,那麼律師就會與當事人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約定怎麼分成。然後代理案件進行訴訟,勝訴了分錢,敗訴了不收費或者根據約定收較少的費用。當然,某些案件吃力不討好,根本沒錢賺,這樣即便是很有社會意義,也少有律師願意去代理,畢竟人家也要吃飯。
二是利用費用轉移法規獲取補償。一般情況下,原、被告雙方應當各自承擔聘請律師的費用。可是沒有幾個律師願意去打一場賠本賺吆喝的案子,哪怕這個案子對社會公益而言十分重要。針對這些例外情況,美國製定了律師費補償法案,對於標的額很小但有重要意義的公益訴訟,法院也可以判令敗訴的被告支付一筆高額的的律師費和調查費用,保證律師的收益,同時也鼓勵律師積極參與這些公益訴訟,充當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減輕政府管理的壓力。
這種律師收費制度使得吹哨人訴訟的成本並不高,而且,吹哨人作為內部人士,熟門熟路,對相關情況十分了解,往往是證據蒐集的比較充分才開始舉報或者訴訟,可以說是“有的放矢”,謀定而後動,勝訴的機率很大。
三、美國的獎勵情況
為了鼓勵吹哨人積極檢舉揭發危害公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制度設計者給予吹哨人豐厚的獎勵。
例如2009年美國輝瑞製藥公司承認其銷售4種藥物的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法院判決其繳納23億美元罰款。由於該案被美國司法部接管,吹哨人最終獲得了1.02 億美元的獎金。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吹哨人都能獲得這麼多獎勵,但上百萬美元的獎勵金額還是比較常見的,因此也十分誘人,真正詮釋了“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含義。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這麼高的獎勵,比如南韓就規定獎勵金額的上限為200萬美元,而印度尼西亞更是感人,向幫助反腐的人士授予一枚“感謝獎牌”。
中國也有好多的省市都出臺了條例、辦法,引入吹哨人制度,鼓勵行業內舉報,但是獎勵金額都不高,其中《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規定企業正式員工舉報最高可以獲得60萬元的獎勵,這也是目前國內獎勵金額最高的,此外還透過表揚信形式給予精神獎勵。
四、美國的吹哨人保障措施
為了防止吹哨人被打擊報復,美國法律做出了許多細緻的規定。以《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為例,這部法案在第八章第六節規定保護進行揭發的公司僱員。不能因為僱員向調查部門提供資訊、舉報等合法行為,而解僱、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以其它方式在僱傭關係中歧視僱員。
還規定了受到打擊報復後的救濟程式,比如向勞工部申訴,向法院起訴。
打擊報復者應當彌補“吹哨人”的損失,具體包括傷害賠償、欠薪及利息,恢復如果不是因為歧視,僱員能達到的職務等級(換言之,就是假裝一切都沒發生過);補償由於歧視產生的特殊損害,包括司法費用,專家作證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
第11章第7節規定了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懲罰措施:
此外,其他法律還規定有一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如在庭審作證時隱去吹哨人的真實身份;對知情人要求保密,並對洩密者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些比較重大的案件,政府會幫助吹哨人進行隱藏,採取諸如調換同等薪酬的工作、轉移住所、適用證人保護等措施。
五、現實中的困境
儘管美國有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現實中打擊報復吹哨人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吹哨人的處境也極為被動。比如吹哨與洩密的界定、吹哨與造謠的區分都具有不確定性。
最典型的莫過於特朗普對於維基解密的態度。2016年總統大選進入關鍵時刻時,維基解密爆出希拉里“郵件門”,致使希拉里陷入窘境,特朗普得以殺出重圍,進入白宮。特朗普聲稱“我愛維基解密”,並誓言要推動保護吹哨人的相關立法。但在其上臺之後,針對其“通俄門”又在推特上對相關媒體施壓。 2019年4月,維基解密的創始人阿桑奇被英國警方逮捕,一旦被引渡回美國,等待他的將是終生監禁。估計只有“稜鏡門事件”的主人公斯諾登能夠理解阿桑奇的感受了。
當然,阿桑奇與斯諾登都是極端的例子,但也說明了吹哨人由於其身份的敏感性和處境的危險性,特別需要政府的堅定支援和保護,如果政府隨意模糊吹哨與洩密、吹哨與造謠的界定標準,那麼吹哨人就真的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了。
結語
毫無疑問,吹哨人制度是未來監管立法的趨勢,尤其是在當下政府簡政放權的時期,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藥品、金融、環保以及反腐敗等領域建立吹哨人制度可以大大減輕政府的監管壓力,同時使企業和政府的違法違規者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任何人都有可能是監管者,也都可以做監管者,這將是公民監督權和言論自由的具體實踐,因為人們揭露真相的後顧之憂大大降低了。
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而言,吹哨人制度存在的意義,就是讓好人過得好,讓壞人過得不好;讓守規則的人得到規則的獎賞,讓破壞規則的人受到規則的制裁。不能讓為我們發聲的吹哨人孤軍奮戰,一腔熱血的出發,遍體鱗傷的歸來,最後獨自舔舐傷口,這對他們太殘忍,也太不公平。
我們不能對吹哨人有過高的道德要求,法律面前,絕不應有君子小人之分。吹哨人冒著被同行排斥、被領導憎恨、被同事疏遠、甚至是家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巨大風險,把真相公之於眾,無論他們是出於私心謀利,還是心懷公義,只要站出來揭發罪惡,就應得到掌聲和喝彩,就應得到獎勵與保護。畢竟,沉默的大多數中,太需要一點響亮的聲音。
參考資料:
錢琛,陳佳:《從膠囊殼鉻含量超標事件看“吹哨人法案”對藥品監管的啟示》,載《中國藥事》2015年6月,第29卷第6期。
彭成義:《國外吹哨人保護制度及啟示》,載《政治學研究》2019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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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人”(Whistleblower)這個詞起源自英國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的動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眾的注意。而從此延伸出來,目前我們所指的“吹哨人”是為使公眾注意到政府或企業的弊端,以採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一般來說,弊端或不當行為指有人違反了法律、規則或規例,進而直接威脅到公眾的利益,例如欺詐,以及貪汙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