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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鐵嶺鋒

    此前已經胡謅了幾個這類徵地補償問題,在此就接著再蒙幾句,如果有誤,就權當筆者的酒話。

    出嫁女是否可以合情合理地分得徵地補償款,據筆者所瞭解的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承包政策是:為保證農民對所承包地塊管理愛護的積極性,每一輪發、承包,舊有的耕作塊,均保持三十年內經營權屬不變,權屬面積不變。並且生不添,死不去。

    筆者理解,既便不考慮婚姻法中對已婚子女繼承權的規定,單就耕地承包法而言,如果該出嫁女在出嫁前已經獲得了她原居住村、社的耕地承包權,那麼這種權益就不會因其出嫁而變更,也不會將她的權屬內地塊搬走。由此看來,這筆徵地補償金在所有權的法律意義上,就包括了出嫁女的那一份,她順理成章的應該按份額取得本屬自己的那一份。

    這裡還可能有另外一種情況,既出嫁女承包權屬面積地塊已經被其孃家做為嫁妝,劃規出嫁女自己經營,那麼其餘地塊的補償金自然沒有該女的什麼事了。但其仍有父母名下權屬面積補償金的繼承權。

    在所有權確定之後,雙方應理性協商,平和地解決這筆錢的分配問題,必竟血濃於水,錢是有限的,花了就沒了,但親情是無限的,她將伴隨我們一生。

  • 2 # 釋演揚

    從情上講:一家裡的親人,從親情角度應該協商聽老輩的方案。從常理上講,雖然嫁出去了,但還是一家人,應該有份。從法律上講就聽法官的。不過送您一句老話:居家戒諍訟,訟則終兇。 自家的家務事別人都說不清楚。為些經濟利益將親情於不顧想到今後大家怎麼相見嗎?對得起已故的親人嗎?

  • 3 # 農醫生

    這個我想是可以分到的,對於出嫁女來說,她們也只是出嫁。但總歸還是自家的人,所以說對於地的補償款好還是可以得到的,是這樣的,對於土地的補償款一般是直系親屬都是可以繼承的,所以說你作為女兒不管是出嫁前還是出嫁後都是屬於直系親屬的,就是有繼承權的,但是這個繼承權也是要看你的父母是否願意將土地補償款給你,因為這個土地的補償款剛開是的繼承權是在你父母那裡的,因為你的父母是直接的擁有者,只要是他們願意給你那才是真的可以繼承,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於之前的土地一直是你的父母在種植,而你沒有種植過,所以說你不屬於土地的擁有者,也就沒有了土地補償款的直接繼承權權了,而是間接的繼承權,其實一直有一句老話叫做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但是我個人一直認為是隻要是自家的不管是女兒還是說是兒子都是自己的直系親屬,也就不會在意這些了,不過之前也有很多的新聞是說關於女兒或者是兒子為分的家產所出現的各種的醜聞,在這裡小編呼籲一下就是,百善孝為先,所以關愛老人是我們每個人的職責,也是我們應該做的。

  • 4 # 北斗七星2017

    出嫁女能否分得孃家土地徵收補償款,這個問題我認為屬家庭事情,國家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只不過按照農村傳統風俗習慣,嫁出的女兒如同潑出去水,出嫁的女兒是不再可以回孃家繼承父母財產,或者要求分山分地分房屋帶回婆家的。

    不過問題又來了,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共同贍養老人的責任,擁有共同繼承分配父母親遺產的權力。

    可是,國家《土地法》又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村農民只有承包耕種土地的權力,子女無繼承權。

    但是我又發現,土地確權以戶為單位,在延長30年合同承包期,直到2057年之間,一個家庭在承包期內"生不補地,死不退地"。

    那麼,如果出嫁女兒出嫁前在孃家分有集體土地,那她按道理來說,孃家土地徵收補償費應該有她的份兒了。如果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孃家沒有分地,也吃的是空響,那我想就不要去孃家爭土地補償款了,一不小心就會把孃家父母兄弟給得罪了,那也得不償失了是吧。

    總之,北斗七星認為,出嫁女不管是在孃家分有集體承包土地是否,不管要她回孃家要不要土地徵收款,我個人認為這是家庭事物,如果孃家土地徵收款多,分一份給女兒也不是別人,畢竟父母手心手背都是肉是吧。

    如果孃家土地徵收款少,那我就勸勸出嫁女們就別回去趟這場渾水了,畢竟孃家父母兄弟不是別人,親情勝過於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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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神農35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呢?

    主要是根據土地承包權權屬人,集體成員身份不能作為主要依據判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人

    也就是說土地補償分配,首先是要有土地做為先天條件。出嫁女未出嫁前,在孃家是否有自己的勞力地,(通常農村分配男女勞力是有差異的,女的僅有男的2/3)到婆家後是否取得土地,這才是重點。

    在孃家有地的出嫁女,出嫁後,土地不可能帶到婆家,也只能留給孃家人耕種。嫁到婆家後未能分配到土地的,原出生地的土地是要予以保留的,也就是說其有權得到自己承包地被徵收後的利益分配。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集體成員身份的界定,雖然出嫁女,外嫁他村,戶口遷出的,原集體成員的身份滅失,但不意味著其應該享有的權益滅失,因在婆家沒有分到土地,也就意味著其婆不能夠完全享有應有的權益。此時集體成員身份不能作為主要依據來判定。

    在農村實際生活中,通常女兒出嫁後父母都會把屬於她自己的那份土地,分出,給其耕種,如果是嫁到其他集體組織的,土地一般也是由父母或兄弟姐妹代種。有的甚至土地流轉金都不用支付。

    所以呢嫁出的女兒,分得一些徵地補償也在情理之中。和氣生財,都是自家人,相互協商妥善處理。

  • 6 # 老孃舅說事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一、土地在孃家,出嫁女有義務贍養父母,就有權利分得徵地補償款

    這個問題這麼說呢?做父母的應該是“手掌手背都是肉”,女兒雖然出嫁了,但她的土地還在孃家。國家土地補償政策是以戶為單位的,補償款都在父母的名下。按理說,現在國家提倡“男女平等”,在家裡做父母更要同樣對待。國家法律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那麼女兒就有權力分的徵地補償款。

    二、出嫁女在婆家沒有取得土地,原村集體應保留出嫁女的土地

    在農村,由於受封建思想的束縛,認為“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把外嫁的女兒看作是“外人”。所以女兒出嫁了房屋財產都分不到,更不要談分徵地補償款了。國家土地政策規定:“出嫁女在婆家沒有取的土地的,原村集體應保留出嫁女的土地的,不得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並將戶口遷出的應沒收土地”。

    三、既然土地在孃家,補償款在孃家,做父母的一定要同樣對待,平分徵地補償款
  • 7 # 仰望星空獨享自在

    出嫁女能不能分的徵地補償款呢?這問題問的有點籠統,因為徵地補償又分為承包地補償,宅基地補償,及房產補償。能不能分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能不能分得主要看戶口,咱們分析一下。

    一,承包地補償款。(1)如果戶口沒遷出仍在本村,並且結婚前分有承包地的,可以分的得補償款。(2)如果戶口已遷出,那麼在夫家分得土地的不能獲得補償款。僅僅是戶口遷出沒有承包地,孃家承包地應予以保留,自然可以分得承包地補償。(3)如果戶口遷為非農業戶口,視為主動放棄集體成員資格,無法獲得補償款。

    二,宅基地補償款。(1)結婚後戶口遷出不能獲得補償款。(2)結婚後戶口沒遷出,除擇婿上門外,同樣不能分得補償款。擇婿上門可單獨立戶,能分配宅基地。

    三,房屋補償款。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可以按繼承法分配。子女是父母的第一繼承人。所以如果父母的房屋拆遷,出嫁女有權分得補償款。

    以上結論是在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情況下得出。如果戶口遷出後變更為非農業戶口,那麼只能分得房屋補償款。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遇到這種問題最好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諮詢,以免利益受損。

    最後著重提醒,承包地和宅基地不能兩邊都佔,如果選擇孃家的賠償款,就要做好失去夫家承包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準備。

  • 8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發放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於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一般來說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根據《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之規定。

    那麼,出嫁女到底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呢?

    這個分一下幾種情況考慮:

    1. 出嫁後戶口未遷出

    這種情況應當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 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

    這種情況出嫁女也有權利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國務院【2000】11號檔案精神鼓勵和支援而進城鎮的,該檔案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 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

    這種情況一般也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為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 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

    這種情況,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 9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1、戶口與人口

    實踐中,村裡拆遷的安置補償方案很多以戶和人口為認定予以補償,30平米-幾百平不等,兒子只要年滿18週歲可認定為一戶,而外嫁女雖然戶口為轉出但不予以認定。

    揭露問題:依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等,並不是純粹以性別、年齡、結婚來認定。

    2、房屋及宅基地補償

    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村裡房屋必須有評估程式,評估只在國有房屋徵收是必經途徑。然而拆遷方以評估程式來評估房屋及宅基地予以補償。

    揭露問題:針對村裡房屋評估是好事,但是我們要考量評估機構的選擇權歸屬是誰?評估的方式是什麼?評估的程式又是什麼?這些都是存在的重要問題。

    3、人口安置

    實踐中,拆遷方以人口或戶為單位給予幾十平米安置房,原房屋-安置房=多餘面積(每平米補償幾百元),選購安置房面積超出部分以指定價格回購。

    揭露問題:法律規定產權置換的情況下是以原房屋面積認定,不得低於拆一換一,並不能單純按照人口給予補償。例如當年努力掙的錢都投入到房產之內,建造500平方,三口之家生活居住美滿。然而拆遷後按照人口給予補償只有100多平方,剩餘面積以幾百元每平方補償,周邊商品房已達到好幾千,造成住房嚴重縮水。這已經違背了法律關於拆遷的原則,保障被拆遷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 10 # 東友律師團

    徵地補償分為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

    所以出嫁女能不能分到徵地補償款,最主要的一點要看她的戶口是否從女方家遷到男方家,如果已經完成了戶口遷移,那麼出嫁女就沒有權利獲得土地補償與安置補償了,但是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主要看附著物的歸屬,如果房屋屬於出嫁女出資建造的那麼就可以獲得補償。

    如果出嫁女的戶口未從女方家遷到男方家,那麼就能獲得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仍需看歸屬。

  • 11 # 即明徵地拆遷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農村婦女出嫁後,戶口未遷出,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對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時仍然可以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一些地方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農村已經出嫁的女性,以及隨母親落戶的孩子進行區別對待,拒絕其享受徵地拆遷補償政策,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您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及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12 # 葉公來幫忙

    所謂出嫁女是指農村中巳經從孃家嫁出去了的女兒。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不能一概而論。

    第一、出嫁後戶口仍然還在孃家末遷出的,這種情況她完全可以分得徵地補償款。為什麼呢?因為她雖然結婚外嫁,但戶口還在孃家,仍然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一員,依法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權益。所以她完全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分配權。

    第二、出嫁女原來承包經營的土地仍然還在孃家,而且嫁到婆家後也沒有分配到新的承包地。在這種情況下,她仍然依法享有孃家這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款。

    第三、出嫁女出嫁後戶口巳經遷走,而且土地也巳經被髮包方依法收回,在這種情況下,她巳經失去了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就不能再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 13 # 京雲房產律師團

    嚴格來說,“外嫁女”並非法律概念,而是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婦女出嫁到本集體經濟組織外這一特定現象的俗稱。

    在徵收拆遷中,“外嫁女”是否應該得到安置補償,實際上問題的本質是該“外嫁女”是否屬於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如果屬於集體組織成員,則應當給予安置補償。因此,如何認定不應當只從其是否已經外嫁方面簡單考量,而應當結合其出嫁後是否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繼續生產、生活綜合判斷。

    同時,在部分農村地區,因為傳統重男輕女的思想的作祟,一旦女兒嫁出去,很多人都不再將其認做家庭或者集體的一員,這種思想甚至會影響到了基層政策的執行,這在徵收拆遷中直接體現為有些地區以“外嫁女”為名,不給這個弱勢群體進行徵收補償安置,這種地方政策顯然是違法的。

    如果是父母的土地和房屋,父母過世了,那麼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外嫁女同樣可以要求分割徵地補償款。

  • 14 # 徵拆劉可心律師

    民間一直流傳著“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代表著女兒出嫁後,是不能常常回孃家,更不能長時間居住,這些似乎都應證著嫁出去的女兒和這個家沒有太多的關聯,然而這些老話是死的,人是活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不斷開放,人們已經不再受老規矩的約束。

    過去的年代,為了分配更多的土地,嫁出去的姑娘,戶口也會隨之遷走,包括現如今,有的人已遷走,而有的人家還是在原籍。

    隨著經濟的需要,很多農村都加入到拆遷行列,那麼很多外嫁的姑娘難免會有一些擔心,自己已經外嫁,還能不能享受孃家的徵收補償呢?

    拆遷來臨遇到外嫁女的情況,很多地區的村集體直接告知外嫁女不享有補償,拒絕理由是,戶口已經不在本集體,已經不屬於本集體成員,自然也就不享受本集體的任何權益。

    因為百姓不懂法,不瞭解徵拆程式,所以對於這種回答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規定,外嫁女的情況在現實中多種多樣,情況比較複雜,而村集體也不能一概而論將所有的外嫁女都視為無補償的物件。

    外嫁女是否享有補償,需視情況而定

    我們拆遷律師根據辦案中遇到的不同情況的外嫁女,簡單總結了相關問題以供參考,這些情況都會決定是否有補償的因素。

    1、確定安置補償方案時,外嫁女的戶口是否還在本集體。

    2、外嫁女在其他村集體是否享受了集體成員待遇。

    3、確定安置補償方案時,外嫁女是否繼續在本集體生活等。

    4、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籍所在的集體以土地為生。

    5、外嫁女是否繼續履行集體內的村民義務的。

    這些情況都是決定外嫁女是否有補償的直接因素,村集體更不能以外嫁、戶口等作為藉口,不考慮實際情況,就一概而論不給予外嫁女補償。

    而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規定,保護了外嫁女的權益,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不管是在土地承包還是徵收當中,因為戶口在兩者中的重要性,讓很多家庭、外嫁女認為,戶口在哪,就在哪享有該集體的承包權、享有補償權。

    在目前大力發展農村的背景下,農村的土地價值也在不斷攀升,越來越多的農村加入到徵收當中,如果我們恰巧屬於外嫁女,本應該享受徵收補償,又被集體拒絕的,那麼我們建議應當及時諮詢拆遷律師,說明情況,瞭解是否享有補償。

  • 15 # 楊紫姐姐

    在農村,由於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很多農村人都有重男輕女的想法。在他們看來,兒子就像傳家寶,是能夠傳宗接代的,而女兒早晚是要出門的。所以在女兒出嫁之後,農村人常說,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一般出嫁之後的閨女都不再屬於原村的村民,戶口也會隨之遷出到婆家。

    這句人人皆知的俗語把出嫁後的閨女比喻成潑出去的水,言外之意就是說,閨女一旦出嫁之後,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不再是孃家的人了,而成了別人家的人,孃家的任何權益都和她扯不上關係了,比如說耕地、宅基地、房產和遺產等。

    最近,筆者所在村莊的一個村民小組的耕地被政府徵用了,被佔用的耕地的農戶都獲得了一筆可觀的徵地補償款。可是,由於村民意見不統一,這筆可觀的補償款一直安安靜靜地躺在政府的戶頭上,沒有發放到村民的手中。

    在村民的這些意見中,有的村民認為應該按現有的實際居住的人口來分,有的說按戶口本上的人來分,有的則認為應該按分到土地的人來分。於是,為了多分到一些錢,那些農戶家裡有出嫁女兒的,都把女兒的戶口甚至是外孫的戶口都偷偷地轉回來了。

    這些偷偷轉戶口農戶的做法就惹怒了那些沒有外嫁女的村民,他們認為按戶口分錢有失偏頗,畢竟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徵地款絕不能不能分給嫁出去的閨女。那麼,嫁出去的閨女可以分得孃家的徵地補償款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而《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由此可見,只要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孃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其依然享有戶籍所在的徵地補償款的相應份額。但是有個條件就是,外嫁後的閨女沒有把遷戶籍遷出去,並且未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所以說,如果農村的閨女在出嫁後隨之把戶口也遷出去的,即便是在婆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地,也不能分得孃家的徵地補償了。但是對於那些出嫁後把戶口遷出去,而為了多分一些錢又把閨女的戶口遷回來的,那就需要政府領導幹部仔細推敲一番了。

    由於補償款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比如說土地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被徵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孃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徵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如果土地是在父母去世後被徵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就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綜上所述,嫁出去的閨女能不能分得孃家的土地補償款,還要視情況而定。現在的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凡是一家人和睦相處的,不管女兒戶口有沒有遷出去,一般都會分得一些補償款。

  • 16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由於中國目前鄉村地區普遍存在地少人多的現象,結婚外嫁的女性村民原居住地一般對其承包地都不予保留,而嫁過去所在的村集體往往又不願多分配割讓新的承包地,外嫁女的收益分配權往往會因為其原居住地與新居住地之間相互推諉,最終造成外嫁女喪失其應有的居住地收益分配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實際上也是維護嫁女農戶的承包地,不得隨意調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結婚而遷出本集體的女性村民,只要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權承包原集體發包的土地。如果原集體的土地被徵收,當然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的規定是一致的。不得收回承包地是為了保護該嫁女農戶的利益,嫁女農戶的承包地並不與所嫁女性產生直接聯絡。

    也就是說在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中,涉及界定相關權利主體範圍的,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慮因素,慎重認定權利主體資格喪失的情況,尤其要注意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如果自身權益受損,也要及時透過法律程式來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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