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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砍傷,精神病殺人,最近幾年這樣的事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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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葬愛今生

    神經病人傷人活著殺人不用付法律責任,是無稽之談,首先就算有病的人也是一個個體,生活在這個世界,就的有約束,不然這世界都成神經病咋辦。如果不用付法律責任,那麼國家就應該把有神經病的人集中管理。

  • 2 # 死者代言人

    首先,糾正問題題目中的一個錯誤。這個錯誤在問題描述中是正確的。

    精神病≠神經病。

    一個是人的精神狀態的問題,一個是人神經系統的問題。

    當然,一個人神經系統出了問題的時候,往往大多會有或多或少的精神上的異常。

    但是,相當多的精神病人卻並沒有顯著的神經系統問題,起碼,現有的醫學水平沒有發現問題。

    其次,負不負責任,是要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的。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對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有著比較詳細的規定的。既不是一刀切的“完全徹底不負責任”,當然也不是同正常人承擔一樣的責任。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到這個——法定程式鑑定。

    做這個鑑定的就是法醫,應用的是法醫精神病學的相關內容。

    這個鑑定,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被鑑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或者,在他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態是什麼樣的。即,醫學要件。

    法醫要明確,這個人醫學上,在當前是什麼狀態, 在犯罪的時候又是什麼狀態。

    這個過程與臨床精神科醫生看病的過程比較類似,透過言語溝通,察言觀色等等判斷這個人現在有沒有精神異常;透過充分了解案情,檢視案件材料,結合一些具體的問答,看看這個人當時是個什麼狀態。

    只進行了上面這一步並沒有完事,這隻解決了有沒有精神異常的問題,而沒有解決這個精神異常會不會導致這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即,法學要件。

    這個叫做刑事責任能力,即理解自己的行為在刑法規定上的性質、意義和後果,對自己行為加以控制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這個包含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兩方面內容。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這個人在犯罪的時候知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知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還能不能控制自己犯罪的行為。

    其中的辨認能力是基礎,有辨認能力才能進而談論是否有控制能力,連自己在幹什麼都辨認不了的話,也就不用談有沒有控制能力了。

    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分為三種: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和完全責任能力。

    1、無責任能力:

    這就是上面《刑法》中的第一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這裡需要強調的是,這個“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什麼責任都不負,而是僅僅不負以法律規定的刑罰的責任,這裡最直觀的就是有期/無期/死刑這種主刑。

    就像法條中後面的

    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這個已經有正式的程式,由法院來審理決定,簡單理解就是找個醫院關進去,基本到死。

    要出來也行,經過重新評估,然後法院批准之後才能解除。

    2、限制責任能力:

    對應的是法條中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樣,也不是不負責任,而是從輕發落。

    3、完全責任能力:

    這個就和一般的正常人一樣啦~

    最後,進行鑑定的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是要確認這個人的精神狀態與案件中犯罪的關聯。

    一個人確實有精神異常,確實是精神病,但是這個精神病並沒有影響到對犯罪的認識和辨認能力,所以這仍然很可能被鑑定為 完全責任能力。

    即,精神異常≠絕對的無責任。

  • 3 # 律師說

    昨天,日本神戶市失業男子竹島葉實,用菜刀和球棒砍死外公、外婆以及一名鄰居,並且將2名婦女打成重傷,其中一名還是他的母親。被警方拘捕之後,他對殺人直認不諱並聲稱:誰都可以,就是想殺人!

    竟對自己的外公,外婆痛下殺手,還把母親打成重傷,除了說他是畜生以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他是精神病!而且這在國內很受用!

    就在前天,深圳的沃爾瑪也出現了砍人事件,2死亡9傷。砍人者手拿菜突然在人群密集的超市,將目標對準了婦女兒童,在一番砍殺之後,被趕來的民警逮捕,隨後被證實患有精神病。

    也是在深圳,6歲的小女孩希希下樓取快遞,被人反覆摔打,最終導致頭骨粉碎,重度昏迷。而摔打希希的人證實患有精神病

    傷人的事件還在繼續,15號,湖南懷化,一精神病人手拿柴刀連續砍傷11人,其中兩名是未成年。

    為什麼這些惡性的傷人案件,會著重強調兇手是精神病呢?

    因為,精神病殺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會坐牢,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酒醉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精神病人在發病的時候犯的罪,是不受法律制裁的!而在未發病時候犯的罪,會從輕處罰。而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僅僅承擔民事賠償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經過法定程式鑑定。這裡的法定程式鑑定一般是省級定點醫院。這就意味著,人為干預的可能性變大,精神病也就變成了所謂的免死金牌。

    當然,也有針對精神病的強制手段,那就是強制醫療。精神病強制醫療就是限制病人人身自由,進行治病,直到治療康復為止。這種方法也是對社會,對大眾的一種保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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