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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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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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漠北虎
這不需要,不是說違反了一個法律條例就需要打官司。
社會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大量的民事,經濟,行政甚至刑事活動,這些社會活動可能很多都觸犯了某些法律條款,但並不是每次違法行為都需要打官司或者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比如大量的民事活動發生在當事人之間,而產生的大量糾紛通過當事人之間協商或者透過民間組織調解或者政府及司法機關調解已妥善解決,不需要透過訴訟來解決。再比如每天也會產生大量的行政違法亂紀行為,透過行政機關的處罰,教育都已結案。即使是刑事案件,按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輕微的觸犯刑法行為及治安管理案件都不需要透過訴訟來解決。
可以說,大量的矛盾透過社會自身的管理都得到了解決,需要打官司解決的是很少的一部分糾紛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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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方客觀視角
從民事角度來說,自身權利受損才是民事訴訟的前提,而不是對方有沒有違反法律為前提!舉例:公司拖欠了你同事的工資,沒有拖欠你的,你同事沒有起訴,而你去起訴要求公司向你同事支付工資,這樣的情況就打不成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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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會譚生
只要你想打官司,即使對方沒有任何違法,你也有權去打啊。
只是結果會是你證據不足,法院會判決駁回你的起訴請求。然後訴訟費(50元起)由你承擔而已。
其實打官司並不是一件你想象中那麼難的事。想打就可以打了。
這個不一定。
我們常說的打官司是指當事人維權的手段之一。
通常,如果打官司,當事人一方必定有違法(比如刑事犯罪)或違約(比如借錢不還)或依法應承擔責任(比如開車出事故致人受傷)的情形,核心是權利人或起訴一方具有訴權以及訴的利益。可見,打官司,包括很多違反法律條例的情況。
但反過來說,違反法律條例並不一定要打官司。一方面,有人違法,但想起訴的人並不一定有訴權,即訴訟主體的資格,也未必有訴的利益。另一方面,立法上,違反條例未必對應著法律責任,比如保護老年人的權益,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但空巢老人卻沒有對應的法律規定的請求權去起訴子女。這在法律法規中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