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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萬個吃什麼丶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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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孫旭陽
我覺得此案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量刑上也偏重。
法院認定,2016年4月初,王鵬將自己孵化的兩隻小太陽鸚鵡(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以每隻500元的價格出售給同案被告謝田福。法院認定這兩隻鸚鵡的身份——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 時,稱之為“人工變異種”,且它們確為經王鵬人工孵化而得。
那麼,所謂“人工變異種”,是否在法律中具有跟野生無變異種相同的保護地位,我個人是存疑的。既然這個問題關涉王鵬和謝天福的罪否與刑期長短,就應該本著“疑罪從無”和“寧縱勿枉”的法治精神,謹慎認定。
同案中,公安機關還在王鵬宿舍查獲35只小太陽鸚鵡(人工變異種)35只,和尚鸚鵡9只,非洲鸚鵡1只,共計45只鸚鵡都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且不說這裡又冒出來35只所謂“人工變異種”,總之,法院認為這45只鸚鵡屬於“待售”,更坐實了王鵬的罪責。
這顯然值得商榷。法院使用推論來認定王鵬“待售”45只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並不符合證據原則。王鵬賣過兩隻鸚鵡,不代表他家裡的鸚鵡就一定為了“待售”。證據必須排除所有合理懷疑,這個判決顯然沒有。
換句話說,老百姓可以透過生活經驗認為,王鵬養這麼多鸚鵡就是為了售賣,但法院在缺少客觀證據的前提下,卻不能這麼認定。飼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跟售賣這些動物用以牟利,法律責任相差很大,法院為何取其重而否其輕呢?
退一萬步,即使王鵬靠人工孵化和飼養這些鸚鵡來賺錢,也不存在太大的主觀惡意,還沒有造成明顯的惡性後果。甚至在客觀上,有助於增加這些鸚鵡的存世數量。這跟獵殺大象取象牙,殺害老虎取虎骨,或者在野外捕捉國家保護動物出售,有本質的區別。
這起案件激起廣泛爭論,除了上述疑點,很多網民還認為,從大學生掏鳥案,到河南盧氏農民採幾株蘭草獲刑,再到王鵬賣兩隻鸚鵡被判五年,對涉野生動植物保護案的判決,明顯偏重。因為這些案件的犯罪人,幾乎全部來自底層,這難免激起一些質疑。
我想,法律無外乎人情。成文法條既然是人工立法的產物,也應該聽取公眾的意見,在立法和執法環節,更加公平、公正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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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新年律師
近年來,大媽擺氣球射擊攤獲刑案、大學生掏鳥窩獲刑案、村民採“野草”獲刑案等一些列案件經媒體、自媒體曝光後,在輿論上持續發酵,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這些案件可謂挑戰了民眾常識性的價值判斷和最普通的是非觀,甚至引起了部分網民的恐慌。我發現有一些人還在網上附上了自己打氣球槍的照片要公開投案自首,貌似人們一不留神就犯罪了,貌似我民人人都是戴罪之身!顯然,法律,司法,都不應該以這種面目來展現。坦率地講,這些案件的出現,不僅引起了法律學界、實務界的極大反思,也傷害了包括我在內的很多法律人的情感!
上個月(4月5日),最高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山東調研時也指出,各級法院要彰顯司法的理性、展示司法的良知、體現司法的溫度,要努力形成輿論與司法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凝聚社會共識。沈院長還強調,審判不能違背常情,要綜合考量天理、國法、人情,堅守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讓群眾對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對權利保障有更多獲得感,對法治建設有更多參與感。
對於本起鸚鵡案,結合現有報道,我個人的初步觀點是:行為人王鵬缺少了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不具備故意犯罪中所必需的“認識因素”,應屬無罪(此處理論性較強,涉及到刑法學裡的很多概念,並且在學界和實務界也確實有爭議,故不予展開,只給出個人觀點)。
劉大蔚應屬無罪。一方面,在刑法學理論上,認定涉槍犯罪需要行為人具備主觀故意,不能客觀歸罪,換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槍支,才構成犯罪,而據報道,本案的行為人至始至終認為要購買的是模擬玩具槍,法院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槍支而購買,僅憑其在網上客觀購買特定器械的行為,不足以認定其構成走私槍支罪;另一方面,公安部的部門規章《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對槍支的認定標準明顯偏低,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與《槍支管理法》所明確的槍支須具備“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本質屬性相沖突,作為部門規章,可以不予參照適用。
(詳見中國青年網,2016年10月20日,標題為“少年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案”將再審 專家:需明確槍支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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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un126200090
國家保護瀕危動物.是因為它太少了.所以才保護它.從一隻到40只.這才是真正的保護.販賣是先買後賣從中謀利.自己飼養的沒有買.怎麼是販賣呢?即然數量增加了就等於替國家義務保護了.也複合保護法的出中.應有功而不是有罪.賣上兩隻換點飼料錢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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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視光小學生小張
我不認為是犯罪,,前邊說的都挺好,但是我有不同意見!!!!人工培育,繁殖的還算野生動物嗎???如果算??我們國家允許的那些人工飼養出售的是否都要判刑??是否追究發證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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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寧負天下不負卿001
自己繁育何來野生一說?法官不懂野生是什麼意思的話,買本《中華詞典》查查吧!人家用少數繁殖出了多數,為鸚鵡數量增加做過一定貢獻,有功無過。
中國除了本土僅有的七種鸚鵡,其餘的品種均由外國引進,由國外引進的這些鸚鵡均屬於熱帶鳥,在中國野外很難生存。在歐美,澳洲,日本一些國家,包括中國的臺灣、香港,人工養殖、繁育的鸚鵡允許個人當做寵物。應當把野生的和人工繁育的分開而論
另外,隨著人類社會的高速發展,給野生動物的生存也帶來了一定的威脅。許多野生動物沒有了棲息地。把鸚鵡當做寵物進入人類家庭,無形中也是對物種的一種保護,也許以後某種鸚鵡 人們見到的最後一隻 是人工飼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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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犍為真人
個人認為是判重了,理由是他主觀上不知道這些是珍惜動物,客觀上也沒有造成珍稀動物的死亡或傷害。
不過從這個事件,我們也要反思自己,如何避免違法。
很重要,一旦發生金錢交易,如果不太拿得準,就先問問度娘。好多時候就是看交易是否發生。
舉幾個例子。
看毛片,自己躲在家裡一個人,隨便看,愛怎麼看怎麼看,誰也管不著。但是,一旦發生了把這些片子賣錢,哪怕一部片子1元錢,也都違法了!慎重!
再比如,你和女人發生男女關係,只要雙方自願,成年,未婚,不涉軍婚,愛怎麼搞怎麼搞。但是,一旦涉及金錢交易,那完了,叫“嫖娼”。
再比如,你用盜版軟體,一般說來啊,隨便用。但是,記住了,一旦涉及盈利,就要小心了,到時候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你用盜版PS自己處理個照片發發朋友圈,沒有人管你。就算被告到法庭,都可以以沒有盈利行為做無罪辯護。但如果你開婚紗攝影,開到一定規模,用盜版的PS,試試看……
當年珊瑚蟲作者破解QQ,去廣告,為什麼判刑了,關鍵地方就是作者放上了自己的廣告,盈利了。如果他沒有放廣告,就不會坐牢,最多罰個款,批評教育(類似於開車超速或違法停車)。這就是說,是否有盈利行為,具有本質區別!
再比如,你出國帶一些東西回來,自己用,一般沒有什麼事。但是,如果企圖大量買賣(而為報備繳關稅),對不起,叫“走私”。
所以,牽涉買賣的時候,一定要多注意,多上網查查,有條件的可以請法律顧問。
那麼,珍稀鸚鵡自己養,或者免費送人,沒有啥大事,一旦賣錢,性質就大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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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kinsi1
我覺得這種事居然發生在深圳簡直是深圳的恥辱,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國際交流的前沿地帶,按道理法官們也是出國學習交流過的,就像美國的幽默大法官,停車違停一秒撤銷處罰,非常人性化,是以人為本,而法官確還在照本宣科,簡直是在給深圳抹黑,我覺得他們應該去西部,西部大開發需要他們,深圳需要以國際接軌的人才,他們只會使深圳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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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歪歪小揚
有法律就換法律辦,不然要法律幹嘛?至於什麼不知道,養幾十只說不知道重要性,到底是有些人智商不夠還是故意說謊呢?天天罵體制,一個個卻不捍衛就想著找藉口,跟天天罵的貪官又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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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者5854938104
這是一起典型的和掏鳥案,拔草案一樣的無良媒體秀職業道德下限的案例,不同的是這次加上了另一個臭名昭著的職業:律師。
先是用春秋筆法對原事件進行修飾,誤導他人,同時扮可憐裝弱勢博取同情,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能看出此次事件中女主人公博文的搞笑之處:莫名其妙的就有一隻受傷的鸚鵡飛到她家來了,再買一隻湊一對,兩年就能生出45只,還是三個不同的品種,還恰好就是附錄二的瀕危品種。
跟明顯,就和掏鳥案拔草案一樣,都是屬於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媒體報道出來:掏光方圓十幾裡的燕隼窩成了在家門口掏鳥窩,跑到上山去採摘倒賣蕙蘭成了回家路上在田邊順手拔野草,非法買賣瀕危品類的鸚鵡成了為了給女兒治病賣掉家養鸚鵡,並且還是一個養著45只鸚鵡的卻事先完全不知道鸚鵡有哪些瀕危保護品種的人。
中國動植物保護的程序任重而道遠,在很多人眼裡除了熊貓其他的都不是保護動物,也經常出現人不如鳥的可笑論調,拿一條人命跟一個物種相比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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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流浪在遠方的憂傷
小夥孵化了兩隻鸚鵡,賣給朋友,結果要判五年,生氣,連在公園裡擺的打氣球的攤兒,都無心經營了,坐在攤子上喝悶酒,城管來了,一看非法持槍啊,於是又接到一張傳票,據說要判三年。。。
心情更不好了,朋友帶他去野外散心,心情挺好的,看泉邊有株野蘭花比較漂亮,就借朋友兒子挖沙子的小鏟子,把兩株蘭花帶回去,結果回城被查酒駕的警察發現了,保護性植物,判幾年啊。。。。
心情更沮喪。騎著共享單車在綠道上騎行散心。看見前方兩米,一老太太突然捂住胸口倒地,趕緊停車,扶住老太太,老太太說不出話,只用手指了指包,小夥一看心裡就明白,自己奶奶就是這麼走,趕緊拉開包,去找藥。可拉開包,裡面沒有藥瓶,倒是有個玩具小蛇和一塊樂高玩具。。。趕緊打急救電話,救護車來了,救了一陣子還是沒救過來。然後家屬告小夥騎共享單車撞到老太太導致老太太受驚之下,心臟病發作。。。
好不容易,這次攝像頭沒壞,證了小夥的清白。但心情不好,自駕車回老家,中途躲過了幾起碰瓷撞車黨,順利開回了老家的鎮上,把車停在自己院子裡。第二天,剛在院子裡面洗完車,剛要拿起噴壺剛要澆花,就聽院門砰的一聲響,變成了碎片,一輛摩托車撞碎了門,飛向停在院裡的汽車,bang的一下撞在車身上,嘩啦一聲車玻璃碎了,兩個人滿臉是血飛出去倒在自己腳下。
於是,又被告了,再接一張票。還好,法官英明,騎摩托車的全責,小夥無責。但按照法律規定,遵循人道主義原則,汽車無責,也要賠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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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柿園風情
謝謝:僅以個人觀點看待買賣鸚鵡被判刑。近年來國家加大生態修復,保護各類將要滅絕的動植物力度再加強,說明法制在路上。人類與自然界生存密不可分,和諧相處自古有之,勸君莫打枝頭鳥,乳燕在巢等母歸。人類憑著自己的智慧,征服了自然界一切。卻也常遭自然界無情報復,每一種生物都有自己的生存空間和食物璉,人為改變屬性必有惡果。有人為一己私利,抱著貪婪天下財富歸己有的心態,殺害、買賣各種各樣的動植物。有人將自然的恩賜設法想方佔為己有。大家賴依生存的生態不是個別人的、事後用無知抵自己的私慾,應當感到恥辱。現在法律保護、教育宣傳,讓人類迴歸良知,讓自然造福你我,請給後人留下點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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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國之魄
大媽擺攤射擊槍,河南農民採了路邊野花,山東小夥保護母親自衛,深圳小夥自家鸚鵡出售!這些數不清的冤案不是你我一個老百姓能左右的結果,只能恨自己生不逢時,生不逢地罷了!泱泱中國,太多的不可理喻,移民只能是最好的出路了,可惜太多人無法移民只能飽受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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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好講俗話實話
感謝邀請,對於法律上的問題,本人多少懂點,在這裡只能發表一點看法,先說一下法律的產生,法律一般都是由人們的生活習慣發展而來的,比如道德在不能自覺調整時,上升為法律進行調整,因為法律一但實施,就具有一定的強制力,但是,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語言文字都必須具備科學嚴緊性,因為一字之差,整個意思就變了,前些年有人說,根據發展形勢,法律有些致後不建全,估計現在有點建全了,因為現在出現了許多部門法和地方性法規,立法法也規定了,帶區的市有權制定法律,在當前法律過多的情況下,也許你在這個城市不犯法,可到另一個城市就犯法了,其實.法有兩種含義,一種是違法或違章,另一種是犯罪,違法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而犯罪屬於敵我矛盾,用刑法處罰,這就需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我在網上看了修改後的《刑法》犯罪罪名比較多,但萬變不離其中,我記得犯罪的特徵,包括,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盜竊.詐騙以及其它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才能構成犯罪,‘就本案而言,買賣鸚鵡判刑5年,首先要看所賣的鸚鵡是不是真正的野生動物,如果是公訴案件,應是地方檢察院或野生動物保護組織支援起訴,那麼,瀕危野生動物保護,主要注重於"瀕危野生"上來看是否明知瀕危野生動物,劃分罪與非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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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夜半無人屍喃時
公約的出發點是限制和保護原產地珍稀瀕危物種國家間的出口,再出口和進口貿易,而且明確指出不適用於作為個人或家庭財產的標本,豁免條款禁止貿易的也只是目錄一中的用於商業目的而人工飼養繁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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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考研君
如果這個男子真的無罪,那中國所有的珍稀野生動物就危險了!
————————摘自《環球時報》
這兩天,一名來自深圳的女子在網上哭訴自己的丈夫王鵬被法院冤枉了,說他僅僅因為養了45只鸚鵡就被判入獄5年。
結果,此案在媒體和網上某些“微博律師”的炒作之下,很快引起了公眾的關注;而且,不少網友真的以為王鵬真的只是老老實實養了幾隻鸚鵡,卻被法院“吃飽了撐”的找茬呢。
可事情的真相,卻並不是這麼簡單…
首先,從網上公佈的一份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來看,那個王鵬飼養的45只鸚鵡,都是咱們中國參與簽署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2上的保護物種。
其中有35只綠頰錐尾鸚鵡,9只和尚鸚鵡和1只非洲灰鸚鵡…
圖為綠頰錐尾鸚鵡,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2上的保護物種,禁止非法買賣
根據中國刑法第341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和2上的物種,也屬於中國法律的保護範疇。那麼買賣這些保護物種,【不論它們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就屬於違法行為。
接下來,更關鍵的資訊來了:這王鵬僅僅只是因為飼養這些國家重點保護的鸚鵡被判刑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這個王鵬可不僅僅只是自己在飼養這些鸚鵡,而且法院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他早在2014年就開始【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鸚鵡,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隻500元的價格賣過6只鸚鵡,其中有2只正是中國重點保護、禁止非法買賣的綠頰錐尾鸚鵡呢!
圖為法庭一審判決書
實際上,這次王鵬被抓,就是由於從他那裡購買鸚鵡的買家謝田福被警方抓了;然後這個謝田福為了爭取從輕發落,向警方舉報了他。
所以,雖然法院也表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王鵬的45只鸚鵡是“非法收購”來的,但他出售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牟利的證據確鑿,被判違法是逃不掉的。
而且,恰恰因為他一直有出售珍稀鸚鵡的行為,法院才根據多方證據認定:如果不是因為案發,他還會繼續出售他所飼養的那45只國家重點保護鸚鵡。
因此,法院最終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一方面是因為他違法賣了兩隻國家重點保護的動物,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他還有45只待售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只不過因為被抓所以犯罪未遂,故而從輕發落了。
否則,如果這王鵬再多賣4只國家重點保護的綠頰錐尾鸚鵡,達到6只的情節嚴重標準,他的刑期可能就會是10年了。而如果他賣出10只,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是10年以上呢!
那麼,在瞭解了這些事實和相關法律後,你還會覺得那個王鵬是無罪嗎?
當然,這並不是中國媒體第一次在動物保護的問題上如此誤導公眾了。前幾年引發輿論強烈關注的“大學生掏鳥案”,也曾經被媒體炒作成是“掏個鳥窩就被判了10年”。
可事實卻是:那個被判入獄10年的男子不僅掏的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燕隼的窩,而且他還販賣了10多隻這些珍稀的隼類動物,更是一個“慣犯”。所以,他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已經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了。
再回到今天鸚鵡的案子上,其實除了媒體的炒作,某些要給王鵬上訴,認為王鵬應該無罪的“微博律師”,目前也正在網路上“亂放炮”呢。
上面這張截圖,來自某個要給王鵬做“無罪辯護”的律師的微博。他的一個主要觀點是:人工馴養的珍稀保護動物不應該被視為犯罪,理由是人工馴養珍稀保護動物會增加這些動物的數量,是一種保護行為。
當然,他這麼說首先是在“偷換概念”。畢竟那王鵬被判有罪,本質上是因為他【販賣】這些國家重點保護的鸚鵡,而不是因為【馴養】。
淘寶網上販賣綠頰錐尾鸚鵡的賣家不在少數
而且吧,我們國家也沒有把人工馴養珍稀保護動物視為犯罪。中國法律早就允許個人馴養這些國家保護動物了,只不過得申請並獲得林業局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馴養】。
圖為馴養繁殖許可證的一個樣本
但是,這王鵬有沒有《馴養繁殖許可證》,還要打一個問號呢…
當然,耿直哥也清楚,這位要給王鵬上訴的律師之所以把“飼養無罪”和王鵬實際上幹出的“違法買賣”行為混為一談,是為了給自己的當事人開脫。
然而,從動物保護的角度來說,他的這種做法卻極為危險。因為一旦我們的法律允許隨意買賣人工馴養的珍稀保護動物,相對於耗時耗力的人工繁殖以及不小的失敗風險,逐利的人會選擇成本更低的野外捕捉,這必將導致大量野生珍稀保護動物被人們抓來,再透過人工馴養“洗白”,更將令原本的野生物種種群被嚴重破壞!
耿直哥採訪的一位生態保護專家也證實了這種危險後果的存在。
因此,中國法律才明確規定:不論是野生還是馴養繁殖的珍稀動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禁止非法買賣。
耿直哥再給大家舉一個例子:目前中國正在推行把人工馴養繁殖的大熊貓“野化放歸”的行動,因為大自然才是它們的家。我們對它們的人工馴養繁殖,只是一種對它們臨時的救濟手段。
所以,那種認為應該把野生動物人工馴養的口子完全開啟,讓人類可以自由馴養珍稀野生動物並隨意買賣的觀點,不僅無知、而且傲慢。因為那等於是把野生動物當成了人類的玩物,而不是在平等地看待它們。
最後,耿直哥想借此案再次提醒一下那些喜歡“養鳥”以及其他“珍貴寵物”的人,如果飼養它們是你們生活中一項重要“興趣”,那就請儘快去網上看看中國已經【多次公開過】的相關法律條文和保護動物的物種名單,因為這其實也是你們的義務。
而且,請你們務必記住:中國法律支援合法的馴養,和以研究和保育為目的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繁育活動,但一定要申請相關許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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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經歷了考慮
淘寶裡面那麼多,公開賣鸚鵡的,就沒看你們去抓,去判刑,去罰款,人家好心,在工地上把鸚鵡撿回來,發錢買鳥食餵養,就因為賣了兩隻,就要判刑5年,這樣算的話,淘寶上那些賣家,應該要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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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者名稱無較
恭喜偉大的人民法官門,又立新功。這鳥我們這鳥市,多了去,鳥加籠子,幾十,百把塊錢,買回家只要不死,養煩就放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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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隨風20409
因為他養了,鸚鵡數量從1只增到了40只,世界上多了39只瀕危動物。如果他不養,那就只有1只。是好還是壞?我真的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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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凝眸sun
我認為法律需要完善,需要於情於理。
首先養殖鸚鵡,並沒有怠慢它們,改變了它們生活的自然環境,為他們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保護動物同時,也增加了人們生活的樂趣。兩全其美,何樂而不為?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本來就需要不斷完善,而不是殺雞儆猴。
綜上,我認為法律需要變更,合情合理,被大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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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案子,只能說罪是真有罪,但量刑值得商榷。本案案發就是因為警察在同案被告謝田福開的水族館裡查獲涉案鸚鵡,順著把上家就是這個男子查出來
上、下家都有,證物也有,自己也承認。事實清楚。
其次,就事件來說,只能說人是可憐人,法官背了一身罵名。法官庭上就只能審案子,總不能庭上問你家裡還有幾兩米,晚上還能不能揭開鍋吧,並且微博一上來就喊冤,只把判決判項和落款曬出來,這法官是真出了名,成為眾矢之的了。家裡困難,也不能販賣珍稀動物,如果放縱了,那家裡困難販毒搶劫就可以允許了?只能說我們內心同情這樣的遭遇,心理上覺得賣兩個鸚鵡相對販毒搶劫道德得多,危害更小。但事實上無論你販毒還是出售珍稀鸚鵡都是法律禁止的,50步和100步而已。所以他妻子在微博裡開頭就喊申冤,其實不冤,但生活是困難,人是可憐人。現在案子已經上訴了,希望他們能拿到滿意的裁判結果,生活還要繼續,砥礪前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