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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會馬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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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性格實驗室
我覺得這個問題沒有什麼可以探討的。學校這麼做,不管出於什麼理由,什麼目的,一定是不對的,必然是不對的。
貧困助學金本來就是幫助貧困生的。那幫助之前,學校就不該調研一下他們幫助的物件缺什麼嗎?難道僅僅是錢的問題嗎?錢是個問題,這是根上的問題,但因為這個問題已經衍生出來了很多其他的問題,比如說,貧困生很多都是自卑的。不要扯什麼內心要強大之類的這些大道理,當你要什麼沒什麼,身上穿的破破爛爛的時候,在這樣一個拜金社會里,自卑幾乎可以說是必然的。
我總結過,自卑的人分兩種。一種是沒什麼就跟別人吹噓自己有什麼,來掩蓋自己缺的東西。另一種就是逃避,談到他沒有的問題就回避,就躲開。但不管是屬於這兩種的哪一種,一個自卑的人突然被學校公之於眾了,就像赤裸裸的站在大家面前了,以前吹過的都暴露了,以前不想談的,想逃避的,現在都拿出來公開的談了,想躲也躲不了。難道這不是更大的傷害嗎?
我接觸過這類貧困生。其中有的甚至心理上因為自卑而顯得有些扭曲。我理解他們,同情他們。但又無可奈何。
學校可能是想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評選。但我覺得小範圍內的陳述應該就行了,沒必要公開陳述吧?
學校真這樣做了,只會讓我鄙視負責人。他的出發點一定是學校自己而不是被施予援手的貧困生。他不知道貧困生不想公開這些,他只知道學校做了這些好事,要讓大家知道,要讓大家感恩。赤裸裸的做成了選秀。讓人可嘆,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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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6141905179
怎麼說呢,我讀大一的時候,班裡組織申請貧困生,結果全班五十人左右吧,好像提了三十幾份!後來輔導員把我們另一半沒申請的同學叫去開會,問我們他們的一些情況,你懂的,一些穿Nike,坐飛機上學的,都去申請貧困生,後來初步剔除了一些,還是太多,後來班裡自己組織投票,每個人的情況都發群裡了,一個比一個慘啊!說真的我感覺真的沒那麼窮吧(我大學在湖南,我浙江人)後來一些同學確實感覺很沒面子,傷自尊,後來跟班長提議說就把他們的情況發一下不發名字,結果家裡情況都是大同小異的,呵呵,就這麼稀裡糊塗選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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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七次婉拒彭于晏
這個的確存在不妥之處。我大一時就有這個情況,我是評定小組。申請的人一個個上來說自己怎麼怎麼的。。。好在都是同班同學沒什麼,如果放在學校公示這肯定不妥!
好在教育部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示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等,採取各種方式來“保護受助學生尊嚴”。
高校在評定貧困學生併發放助學金時,如何做到公開透明而又不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如何讓真正需要受助的學生得到幫助而又保住尊嚴,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從此前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到,一些地方學校評定助學金時,為了公開透明,常常出現讓學生“當眾比窮”的情況;對某些貧困學生自強不息而成才,學校樹之為勵志典型時,往往沒考慮學生個人的意願;更有一些學校,大辦助學金髮放儀式,把貧困學生放在聚光燈下;甚至有學校給貧困學生髮放同一款式的衣裝,等等。這些方式都會讓貧困學生當眾露窮,洩露了貧困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確實讓貧困學生很難為情,無疑加重貧困學生可能有的自卑心理,也極容易在貧困學生與其他學生之間砌上一堵牆。針對於此,教育部下發這一通知,對上述現象是個糾偏。但願高校都能按照通知要求,及時改變此前的做法,讓認定發放助學金這件好事能夠真正辦好。
不僅對高校,對高校之外的社會機構或個人的助學行為,也可參照教育部這一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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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孫豔DoDo
感謝邀請!我認為學校助學金設立是很好的,但是審批過程中有許多需要提高的地方,我尤其反對讓學生“公開曬不幸”,這等於在給予學生經濟資助的同時,傷害了學生的自尊心,將來,學生可能會掙到錢,但這種傷害會影響終身。我建議把學生申請助學金與學生誠信掛鉤,對申請者資訊進行嚴謹的調查稽核,不公開具體內容,只公開結果,一經發現虛假申請,處分嚴重並且直接影響畢業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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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漫話基礎美術
我的大學,當時發表演講的時候一些家裡條件很好的同學也上去哭窮,有一個直接被領導轟下臺去了,什麼叫要錢不要臉啊,好狼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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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胖映裝機
這種事想做的又公平又得體,很難,班長、輔導員、學生多方不易,加入一方有私心,貧困生獎學金都是一個很難辦的事情
在以往的評定流程裡,申請助學金者的公開自我陳述是關鍵環節,有的同學礙於面子,寧可委屈自己也不想公開貧困身份。而公開陳述個人情況的同學,把一些痛苦、不幸的隱私暴露,無異於“二次傷害”。
你們怎麼看待學校公開學生資訊,讓學生沒有尊嚴的情況?學校應該如何更好地維護學生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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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做法,學校可能有一些欠於妥當。學校可以背後調查貧困生家庭的實際情況,從而判斷情況是否屬實,但是在調查完成後沒有太大的必要將學生的個人家庭資訊公佈。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學校貧困生的評選標準。
(一)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1.孤兒;(相關證明)複審不需要補充材料
3.父(母)親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證)複審看是否是三年內低保證,需補當年發放記錄
6.直接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突發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病歷或突發自然災害證明)複審不需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條件一般
困難的學生:
1.父母長期患病,治療費用大,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病歷、疾病的輕重緩急),複審不需補充材料
2.因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調查表寫明具體自然災害並加蓋鄉鎮及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公章)複審需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3.父(母)親患病,但尚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疾病證明)複審不需要補充材料
4.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在高校就讀;(學生證或加蓋所在學校學生處公章的在校證明)複審需看學生證是否過期
5.生產經營條件差,家庭收入低(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表中要反映經營條件差的原因或收入狀況)。複審不需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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