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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光藝境

    清朝的“三司”,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轉鹽運使司合稱。

    布政使司為地方行政機構,主官為布政使,每省一員。清代自乾隆以後,總督、巡撫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僅為督撫的屬官,專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為從二品,俗稱藩司、藩臺、藩憲。

    按察使司為主管一省刑名按劾之機構,主官為按察使,別稱臬司、臬司、臬使。清代每省設一按察使,為督撫屬官,兼掌驛遞、鄉試、大計考官事。

    都轉鹽運使司掌管食鹽產銷的機構。清代設於奉天、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各置鹽運使一人,從三品。

    總督別稱總制、制臺、督軍、制軍。清初沿明制而置,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官階為正二品,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總督轄一省或兩三省,提督軍務、總理糧餉、察舉官吏、綜理軍政事務,職權日重,有節制文武之權;可節制巡撫,或代行巡撫事。雍正後,總督轄區始成定製,例設兩江(轄江蘇、安徽、江西)、陝甘(轄陝西、甘肅)、閩浙(轄福建、浙江)、湖廣(轄湖南、湖北)、四川、兩廣(轄廣東、廣西)、雲貴(轄雲南、貴州)、直隸總督。光緒末,增置東三省(轄奉天、吉林、黑龍江)總督。又設河道總督掌治河渠,俗稱河督;置漕運總督監理漕務,俗稱漕督。

    巡撫與總督同為地方最高長官,別稱撫臺、撫軍、撫院、部院。清初沿明制,無定員。後以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各置一人,為地方行政長官,總攬一省軍政,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遇鄉試則充監臨官,總攝場務;遇武科,充主考官。標下置參將、遊擊等屬官。地位品級略低於總督,仍屬同行,定製為正二品。

    三司與督(總督)、撫(巡撫)、藩(布政使)、臬(按察使)之所以不得人心,是因為這樣大員大多不恤民情,無視民間疾苦,橫徵暴斂,是搜刮民脂民膏、殘害民眾的貪官汙吏。

  • 2 # 腦洞趣味歷史

    這事要從清朝嘉慶年間,一位叫做洪亮吉的國史編纂,遞給嘉慶的奏摺《乞假將歸留別成親王極言時政客》說起。

    嘉慶看到這封奏摺後,大怒,直接定了個死罪下獄等秋後處斬,後來氣稍消,才把死罪改為流放伊犁

    洪亮吉的奏摺上,就提到了:吏治一日不肅,則民一日不聊生,而欲天下之臻於至治不可得。夫欲吏治之肅,則督、撫、藩、臬其標準矣。試思十餘年以來,督、撫、藩、臬之貪欺害政,比比皆是。

    嘉慶硃批:

    【此事我姑且饒恕你,如果你再不知小心謹慎,還是這樣驕縱,一旦我知道了這件事,一定對你嚴懲不貸!】

    1、三司和督、撫、藩、臬

    三司,指的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提學使司。

    三司職責分明,其中布政使司從二品,每個省安排一人,主要負責民政、官員政績記錄、人才舉薦;

    按察使司,又名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正三品,每個省置一名,主管振揚風紀,澄清吏治。

    提學使司,又名提督學政,正三品,主要負責主持科舉考試,選拔人才,相當於教育部長。

    督、撫、藩、臬,其中督是總督,撫是,藩是藩臺,臬是臬臺

    總督,正二品,負責一省軍事、經濟和政治大事,標準的封疆大吏。

    巡撫,負責一省軍事、民政工作,職責是“巡行天下,撫軍安民”。

    藩臺,管財賦稅收,臬臺主管刑法,並監察郵政系統。

    2、洪亮吉為何不滿督、撫、藩、臬

    洪亮吉的這封奏疏,其實和一個被嘉慶殺了兩三年的大臣“和珅”有關。

    提起和珅,大家印象最深的是他貪汙腐敗的事情,這事其實不單單是和珅參與其中,他的背後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團。

    這些利益集團,圍繞和珅為中心,督、撫、藩、臬做下線,形成了蛛網狀的分佈圖,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勢收刮錢財,百姓敢怒不敢言。

    奏書:

    【門包、站規、節禮、生日禮、幣費無所出也】

    【以取於民,上司得其半,州縣之入己者亦半】

    問到他們為何如此大膽時,他們還說:

    如此行事,自然百姓不喜,洪亮吉不喜了。

    參考資料:《乞假將歸留別成親王極言時政客》

  • 3 # 正說清代十二朝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在官制體系設定上充分借鑑了前朝歷代之經驗教訓,創設了等級分明、系統完善的“九品十八級”官制體系。對於清朝統治階層而言,地方政府官員的設定對於統治穩固、皇權集中更顯重要。

    為了分化大臣權力,更有效的實現中央集權,清朝統治階層在充分保證地方統治的前提下,還嚴格保證了同級官職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

    在我們時常聽到卻也時常模糊不清的官職稱呼之三司、總督、巡撫、藩臺、臬臺,即為清朝官制設定特點的典型代表。

    所謂“三司”,分為京官之三司和外官之三司。

    京官之三司,即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乃系清朝司法系統的最高部門。

    外官之三司,即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提學使司,作為三大省級職能部門存在。

    這裡需要注意一點,“外官之三司”並非像“京官之三司”一樣出現於清初時期,而是在光緒三十一年才開始由此稱呼。

    《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有載:

    提督學政,省各一人。初,各省並置督學道,系按察使僉事銜,惟直隸差督學御史一人。三十一年罷科舉,興學校,改學政為提學使。

    也就是說,原本為“提督學政”的官職名稱在光緒三十一年,經過了“戊戌政變”的“新官制”改革,才有了“提學使”和“提學使司衙門”的出現。

    總督,乃系掌管一省或兼管數省政務、軍務、經濟的最高地方官職。巡撫,乃系一省最高領導,掌管“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等除軍務外所有的地方庶務。基本相當於現在的省委書記。

    而地方三司,即為巡撫衙門的協助職能部門: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領導為布政使,掌管一省官吏、賦稅等;基本相當於分管副省長。也就是清朝俗稱的“藩臺”。

    提刑按察使司:主管領導為按察使,掌管一省司法;基本相當於省高院、省高檢、省公安廳的組合部門一把手。也就是清朝俗稱的“臬臺”。

    提學使司:主管領導為提學使,掌管一省教育、科考事宜;基本相當於省教育廳長。但因為提學使擁有著朝廷委派的特殊身份,類似欽差,所以其地位和影響較之按察使、布政使更高,甚至在部分領域並不受巡撫府、總督的管轄和制約。

    清朝地方政府省級官員的如此設定,既實現了對一省政務、教育、賦稅、官吏的有效管理,又在三司和巡撫、總督之間權力重疊之下的相互制約和平衡,在絕對程度上避免了省級高等官職的權力集中和過大。

    參考文獻:《清史稿·志九十一·職官三(外官)》

  • 4 # 地水火風234

    說清朝的三司,能有2意,一是滿清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叫三法司:即刑部,一把手叫刑部尚書;大理寺,一把手叫大理寺卿;督察院,一把手叫左都御使。二是滿清地方上的三司,主要是省一級職能部門,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提學使司。此處應指清中央政府三司。

    督、撫、藩、臬:

    督是總督;撫是巡撫;藩是承宣布政使司,一把手叫布政使;臬是提刑按察使司,一把手叫按察使。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統治機構既有中國各朝代統治階級之縮影,又有滿族人建國自身的特點。

    先看看三司:

    刑部,管打官司地事,定罪處罰,主管刑罰,似現在的司法部、公安部。

    大理寺,就是最高法院,大理嗎,說理的大地方,寺和院一個意思,古代最早把官署名稱叫什麼什麼寺,即治所,官員辦事的地方。

    督察院,明清時才有的官署名稱。以前叫御使臺,監督檢查的地方,即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

    再看督、撫、藩、臬:

    總督:全稱是總督某某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和糧餉,也有兼巡撫事的。總就是全部,督為領導、監督、檢查,即總督。一般管一到三個省。品級一般是二品,也有從一品和一品地。清代官員衣服前胸,多補一見方織布,上有代表官階動物圖紋,叫補服。明朝就有了補服制度。清總督補服一般繡仙鶴(一品文官)或錦雞(二品文官)。

    巡撫,意思是巡視各地民政、軍政的一省主管,與總督職能有重疊處。有總督地省,巡撫為二把手,沒有總督地省,巡撫即為現在的省委書記。品級一般為從二品,也有正二品地。巡查安撫軍民之意。補服一般繡錦雞。

    藩,即藩司、藩臺的簡稱,讀fαn,一聲。原意為屏障、籬笆。此為屬地之意。藩司全稱承宣佈政史司,明清時期國家的一級行政區,簡稱藩司,屬中央下級的某一區域之單位。一把手叫藩臺,是尊稱,即中央的屬地長官,藩為屬地,臺是高處的好地方名為臺。品級為從二品,巡撫的下屬主官,管一省錢糧,民政等。補服一般繡錦雞。

    臬,即臬司、臬臺的簡稱,讀nie,四聲。原意為目標。自下加木,靶子也。全稱提刑按察史司。巡撫的下屬主官,管一省司法、驛傳等,三品。臬司來自古代巡查刑獄,屬目標管理單位,臬為目標,司即單位;臬臺,是對臬司一把手的尊稱。補服一般繡孔雀。

    沒有歷史,就沒有今天。

    滿清政府起初閉關鎖國,到後來被洋炮轟開國門,從坐進北京城金鑾殿到被馮玉祥趕出紫禁城,276年間,各級官吏無不魚肉百姓,沒有一天真正地全面建設富強的中華民族。民心盡失,廣大人民沒有翻身做主人的希望。滿清後期,任由外國列強瓜分,任由軍閥戲弄玩耍,國臉丟盡,民不聊生。官官相護,交相勾鬥。簡單地說,廣大人民群眾都處在剝削壓迫的封建社會里生活,滿清政府土崩瓦解,只是時間的事,豈能有民心可言!

  • 5 # 無憂趣史

    清朝作為一個少數民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能存在那麼多年,“九品十八級”官制體系必然是功不可沒的。而清朝的三司和督、撫、藩、臬正是這個體系中的一部分。所謂“三司”,又分為京城三司地方三司

    京城三司就是我們所熟悉的大理寺、都察院、刑部

    刑部執掌全國“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訴案件;稽核地方上的重案和發生在京師的重案;同時也審理中央官吏違法的案件;有權決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複核刑部判決的流刑案件,刑部審理不當,可以駁回更審。

    都察院監督並彈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和發生的嚴重錯誤。清朝的監察機關不僅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而且也接受訴訟,審理有關案件。地方三司,即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提學使司,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地方官。所謂藩、臬正是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的俗稱。

    總督是掌管一省或兼管數省政務、軍務、經濟的最高地方官職。

    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撫軍安民”而名。總督官銜略高於巡撫。

    至於清朝的三司和督、撫、藩、臬為何不得民心,倒不如說是當時的朝廷是有多不得民心。清政府對內採取強制鎮壓的政策。清朝統治中國幾百年來,前期雖曾出現康乾盛世,但是,日子一天不如一天,清政府也越來越無能和腐敗了。

    老百姓處在水深火熱之中,吃不飽穿不暖,餓死了、病死的,隨處可見。老百姓對朝廷的一些腐朽的做法只要流露出一絲的不滿,就會惹來清朝官員的打擊報復。輕者抄家,重者殺頭,甚至株連。另外一些苛捐雜稅和不合理的制度,更讓老百姓生不如死。老百姓早就對清政府失望,對統治階級恨透了。

    據記載八國聯軍進北京城,老百姓還幫他們運糧食、搭梯子等,當然並不是免費幫忙。連幫助八國聯軍乾點活都有收入,幫助清政府幹了這麼多,卻吃不飽穿不暖。這鮮明的對比,更加突出了清政府的腐敗和無能,這正是不得民心的表現所在。

  • 6 # 遊史無終

    導語:

    清朝作為中國歷史上的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各方面的機制體制都是比較完善的。而且清朝的官制制度也是發展到了中國官制的最高峰。相比於明朝,清朝對很多官制度進行了相應的變更,變更之後新的官制更加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

    題目中所說的三司其實是清朝的中央機構的名稱。而總督、巡撫、蕃臺、臬臺這一些官職都是地方的官職名稱。下面我們就透過逐一的分析來講清楚這些官職之間的關係,並且來試著分析一下為什麼這些機構在清朝後期逐漸失去人心。

    一、三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司法機構。

    在有清一代,三司分為京官三司和外官三司,但是在大多數語境之下主要是指京官三司。三司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個機構的合稱,實際上就是中央最高司法機構。刑部和大理寺、都察院都負責司法事務。下面我們就對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別進行逐一的分析:

    1、刑部――六部之一主要負責審判和刑獄,相當於現在的司法部。

    刑部是六部之一,早在隋朝創立三省六部制的時候刑部就已經存在了。從隋朝開始刑部一直是作為一個審判和刑獄機構來發揮其職能的。在刑部設有刑部尚書,他是刑部的主管官員。在刑部尚書之下還設有侍郎,是刑部尚書的副職。按照現在的話來說,刑部尚書基本上就類似於現在的司法部長。刑部侍郎似於現在的司法部副部長。

    “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贊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光緒會典》

    上面是《光緒會典》,對於刑部的職能進行的規定。透過這段史料我們就可以看出,刑部是中央的主要司法機構,小到偷雞摸狗的小事,大道顛覆國家政權的大事,都是由刑部來進行審理的。由此可見刑部的權利還是十分大的。但是在封建社會,刑部的權力再大也無法超過皇權。刑部必須在皇權允許的範圍之內行使司法權力。

    2、大理寺――掌管案件的審理和複核,類似於現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的設定時間也是非常久遠了,從北齊時就已經設立了大理寺,後來大理石又經過隋唐時期的發展,等到明清時期職能基本定型,而且各方面的機制體制也逐漸完善。如果有重大的刑事案件,皇帝或是交由刑部審理,或是交給大理寺審理。如果要是刑部審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了結之後還要經過大理寺的複核。實際上大理寺就是一個專職的審判案件的機構。他不像刑部那樣只能比較複雜,比如刑部除了審判案件之外,還要制定法律規定,管理地方的司法機構,參與國家大事的決策等等職能。而相比之下大理寺則單純的多,大理寺只有一個職能那就是審判案件。

    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清史稿》

    上面這一段文字就是史書中對於大理寺職能的規定。上面這段文字主要就是記錄了一個案件經過刑部審理之後還要經過大理寺的複核,也就是說一個案件只有經過大理寺的複核之後才能夠作為最終的案件的判決結果。

    3、督察院――明清兩代的最高監察機關,相當於現在最高檢察院。

    都察院在中國歷史上產生的比較晚,在明太祖時設立。朱元璋廢除前朝的御史臺,設定了新的監察機構――都察院。都察院主要以都御史,副都御史為主管官員。明太祖朱元璋在設立之初對都察院的職能就做出了規定,它的主要職能就是“監察百官,辯明冤枉”。實際上就是一個監察機構。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乾隆十三年(1748年),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稽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中國通史》

    除了在中央設定都察院之外,在督察院之下還設定了13道督察御史,他們主要是監察地方官員,不同的監察御史也有不同的職能他們的具體職能如下:

    彈劾地方官員。有的公開露面彈劾,有的密封奏章彈劾。清查兩京獄訟案件的審理有無拖延枉曲,巡視京都軍營,監都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清理軍隊,提督學校,巡視鹽政、茶馬,巡視漕運,巡視關稅,催運,監督烙馬印,屯田。

    4、三司會審――清代司法審判的最高形式!

    所謂三司會審,就是指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當中,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聯合審理。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三個部門分別起不同的作用。刑部的作用是對案件進行審判。大理寺的作用是對案件進行復核。督察院的作用是監察審判過程。在整個案件過程中三個部門聯合發生作用,這也標誌著清朝的審判制度趨於成熟。

    其實三司會審制度來自於隋唐時期的三司推事,早在隋唐時期這三個部門就開始聯合在一起。所謂的三司推事,就是一些大案要案主要由刑部尚書負責審理,大理寺卿進行復核,再由御史臺進行監督。實際上三司會審就是三司推事的一種變體和發展。

    二、總督、巡撫、蕃臺、臬臺――高階地方官員。

    總督、巡撫、蕃臺、臬臺實際上都是一些地方官員。但是他們的級別確實不一樣的,總體上來說總督的職權最大,其次是巡撫,再其次才是藩臺和臬臺。下面我們就來對這四大地方官進行一下詳細的分析:

    1、總督、巡撫――清朝的封疆大吏。

    總督和巡撫實際上在明朝就已經出現了,到明朝嘉靖年間基本上成為定製。但是在明朝時總督巡撫基本上是一種差遣性質的官職。換句話說也就是一種臨時管制。在明朝時是哪裡需要在哪裡就設定一個,不需要地方就不會設定。而且總督和巡撫也沒有具體的官銜,具體的職能也不明確。

    “天啟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蔭總督宣大王國楨子之仲、登萊巡撫袁可立子樞、通政使吳用先子 、河南巡撫馮嘉會子映鸞、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監讀書。”――《明熹宗實錄》

    等到清朝時總督和巡撫就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有清一代基本上都設定了總督和巡撫。一直到清乾隆年間,全國共設定了八大總督分別是:有直隸總督、兩江總督、四川總督、閩浙總督、雲貴總督、湖廣總督、兩廣總督、陝甘總督。此後到光緒年間,又陸續設定了東三省總督和河道總督、漕運總督。直隸總督和四川總督兼領本省的巡撫事,除此之外陝甘總督還兼任甘肅巡撫,其他的省份基本上每個省設一個巡撫。

    2、藩臺、臬臺――掌管地方的行政和監察大權。

    藩臺又稱承宣佈政使,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時就已經設立了這一官職。清朝繼承了明朝的官職,依然設定承宣佈政使。承宣佈政使主要掌管一省的行政和財政。它的主要職能包括:

    上傳下達,宣佈政令。承宣佈政使作為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凡是中央頒佈的政令,都需要透過布政使傳達到地方,如果地方有什麼特殊情況也需要透過佈政史來向中央彙報,實際上它起到一個上傳下達的作用。管理省一級以下的官員。承宣佈政使的另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考核和管理官員。在吏治方面承宣佈政使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掌管一省的財政收入。除了掌管行政事務之外承宣佈政實還掌握一省的財政收入。各地的府、州、縣將所管轄區內的賦稅,上交佈政史,布政使彙集一生的財政收入上交中央。臬臺又稱提刑按察使。主要職責是掌管一省的刑獄。它的來源也可以追溯到明朝朱元璋時期,朱元璋時設定了提刑按察使。後來一直沿用到清朝。與藩臺相比臬臺的職能則要簡單一些,它的職能主要包括掌管一省的刑獄和監察官員。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孔傳:“汝當布陳是法。”後因稱張布刑法為“陳臬”。亦借指任司法官職。因此按察使又叫“臬臺”。――《尚書·康誥》總結:有清一代,一直保留著三司、督撫和藩臬,但是後期逐漸失去了人心。

    其實清朝設定三司、總督、巡撫、蕃臺和臬臺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加強對中央的控制和對地方的管理。但是後期隨著清政府的腐敗,總督巡撫布政使和按察使也逐漸的腐敗掉了,他們管理一省實務的能力逐漸衰弱。成為魚肉百姓貪汙腐敗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使得清朝在後期逐漸失去人心。

    參考資料:

    《清史稿》

    《中國通史》

    《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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