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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堅強小名叫硬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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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水笙簫
戰國時期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買賣,從法律上確立了土地的私有。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最徹底的一次變法,是我國進入封建社會的重要標誌。商鞅變法廢除井田,開阡陌,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私有;廢除分封制,實行縣制,從而廢除了世襲的特權。商鞅變法在推動秦國的富強、最後統一全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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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白露為霜65799235
我就想說分封制演變成郡縣制,這句話就是錯的。
應該是分封制被郡縣制替代。
至於這個替代過程和原因,我就懶得說了,有一定歷史知識的都知道,不懂的說了也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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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兩份回鍋肉
這個從周朝開始說吧,周王朝推翻了商朝。
新的統治者將征服的徒弟分封給王室成員,盟友,地方豪強。周朝創立的這種分封領地的貴族成了世襲統治家族的創始人.
隨著時間的流逝,日益脫離了周統治者的羈絆。
原來受到周朝領導的諸侯早都發展成不同程度的獨立國家。
在這個各個國家內部,隨著政權的日益集中,勢必損害了臣服於他們的世襲徒土地和官員的利益。
解決的辦法是把國土組成名為郡,縣的新行政單位,中央政府任命郡守和縣令,職位就取消了世襲。
開始的時候這個制度只是為了管理新奪取的土地設定的,但是最終用於國內封地的擁有者。他們的權利和財富受到限制。
萌芽階段是在周朝,起始完善階段在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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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網路打黑除惡
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路,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兼併,國君權力衰微,大權旁落,最後導致完全分裂的局面。春秋爭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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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晚自習
郡縣制更像是一種特別行政區域制度,是兼併戰爭過程中的一種產物。
諸侯混戰期間,實力此消彼長,今天我佔領了你的地盤,明天你又奪回去了。為了便於統治新佔領的地方,自然不能像原來一樣分封給卿大夫,於是在新佔領的地方就以郡縣制的形式管理,屬於特事特辦。
郡縣制的特點就是郡縣長官由君主任命,對君主負責,不能世襲。秦統一以後,鑑於周朝的教訓,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了郡縣制,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一套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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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凱風23
人越來越多
於是在奴隸-奴隸主之外產生了新的階級
新的階級逐漸強大
於是產生了士大夫階級
於是商鞅法秦,他掌握了開啟經濟政治的鑰匙
一切都是自然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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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哎呦天生我材必有用
江山的統一 中央政權的穩固 都需要透過郡縣制來實現 郡縣制的官員都是由中央政權親自任命和罷免的 分封制不利益管控 而且壯大後 也是一種很大的威脅 郡縣制是國家統一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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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筆春秋
從哲學的角度來說,是因為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變更分封制為郡縣制。
先說分封制。
簡單點說,分封制就是天子把治下的土地分給自己的兒子們,靠宗族血親維繫王朝統治。古裝電視劇裡的“食邑”500什麼的,其實就是分封。
這種制度在最開始時能夠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因為在奴隸社會時期,生產力很簡單,不存在商品或者物品的大範圍交易。而且這種以血緣為關係的治理,天子居於中原核心,四周都是自己的兒子和親信,放心的很!
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分封制的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天子把土地都分封出去了,要知道土地是絕對的生產要素,諸侯們都有了自己的土地,而且經過那麼多代的繁衍生息,血緣關係已經越來越淡,沒有人再願意擁護天子,而且這種諸侯割據的局面也極大的限制了生產力的發展。
再來說郡縣制。
郡縣制說白了就是為了加強核心的統治力,即集權統治,在秦穆公發揚光大。一建立變發揮功效,幫助秦國迅速提升實力與戰鬥力,因為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同時也能夠重新洗牌貴族集團,避免貴族集團這些既得利益者稱為威脅集權統治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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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史上雜談
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路,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兼併,國君權力衰微,大權旁落,最後導致完全分裂的局面。春秋爭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路,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兼併,國君權力衰微,大權旁落,最後導致完全分裂的局面。春秋爭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路,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兼併,國君權力衰微,大權旁落,最後導致完全分裂的局面。春秋爭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物件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路,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定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定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兼併,國君權力衰微,大權旁落,最後導致完全分裂的局面。春秋爭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說是分封制的必然產物。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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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的建立;首先分封制是周朝時期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諸侯有封地。天下是大家夥兒一起打下來的,有我一份,也就有你一份,況且除了功臣還有自己的親生骨肉,皇帝只有一個,諸侯可以好多滴,但是大家都要聽話,要給皇帝東西以表忠心,分封制是西周分封之後的制度,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分封制使西周鞏固了統治擴大了疆域。分封制在一定程度上穩固了王朝的統治,
可是後來,分封制的瓦解;春秋時期隨著鐵器牛耕的使用和推廣生產力有了較大發展,各諸侯國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加強,一些實力雄厚的諸侯要求更多的土地和人民,相互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奪。這時候諸侯的孩兒都傳了好幾代了,所以早就沒有了當初祖先們一起打天下的團結心啦。所以公元前7世紀,齊桓公在葵丘會盟成為霸主標誌著分封制瓦解。
其次郡縣制的建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為了將前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政治上實施了一系列制度,廢分封行縣制就是其中之一,郡縣制建立起來。因為他覺得分封制會使諸侯坐大,經過長時間以後,就開始嗨皮起來想要搶奪老子家傳的皇位。到了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后,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鬥爭,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秦朝以後雖然主要實行的是郡縣制,不過,分封制仍然在一定範圍內存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