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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GB鄧利強

    可以,但實際操作還是有難度的!

    第一種是向出借人申請,經出借人及其他擔保人同意,難就難在對方很難同意;

    第二種是貸款還清,借款人換擔保人再去申請借款,這種情況比較多,出借人一般也會同意續借,換句話說,這樣操作他們不同意第一個方法也行不通!

  • 2 # 非職業普法師

    我想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我是一個從實務出發的法律學者,以下回答僅限個人觀點:

    如題,民間借貸已經成立並已經有擔保人了,為什麼要求變更擔保人?

    擔保人替換是一種民事行為,法律並不禁止,是民間借貸中各方當事人自願的行為。法律允許!

    如是因為原擔保人已無能力擔保,不必替換,加入新擔保人擔保就好。

    提供擔保人是為了對該筆借貸提供擔保,擔保人並沒有人數限制,擔保人擔保人,擔保責任就是主債務人無能力償還欠款,由擔保人代償;

    作為債權人同意擔保人變更前,如何判定新的擔保人有清償給付能力?

    作為債務人,為什麼要求變更擔保人,提供更有能力的擔保人嗎?

    作為原擔保人,是因為無能力擔保亦或不想承擔擔保責任了?

    作為新的擔保人,是否清楚承擔的擔保責任?

    這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民間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債權人(出借人、債主)、債務人(欠錢的)、原擔保人、新擔保人等各方均同意,那麼共同到場,重新簽署借款協議或重新書寫借條,各方當事人簽名捺印,將原借貸協議或原條銷燬;這種方式比較容易;

    如不能重新簽署借款協議,那麼可由各方當事人簽署新的協議,來明確變更擔保人一事,寫明各方責任、義務,各方簽名捺印,視為對原借貸的補充協議。

    對於必須要變更擔保人的情況,請簽署書面協議、

    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自願簽署借貸合同(借貸協議、打欠條),借貸中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都認為有效。

    民間借貸中,請各方誠信一點,勿要動一些小心思。

    請尊重法律,法律也終將保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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