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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雨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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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邊緣慢漫遊
這是法律上利益選擇的問題。就像嚴厲打擊犯罪跟刑訊逼供,你是選擇嚴厲打擊犯罪爭取做到不放過一個壞人,還是哪怕放縱個別罪犯也不要刑訊逼供。價值選擇確定了,就會跟著來一套對應的執行措施。
通緝,可能會給受冤屈的個人名譽心理造成傷害,但是跟打擊犯罪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相比,哪個更值得看重?我相信,為了可能被冤枉的個別犯罪嫌疑人的聲譽等利益,放棄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是不值得的。這就是公開通緝的必要。
真有冤屈,無罪判決,刊登公告,當庭宣佈無罪釋放,甚至國家賠償,都是洗刷名譽受損、安撫被錯誤通緝人的補救方式。所以通緝是應該的,可行的。像某律師那樣吹毛求疵,僅僅注重保護個別法益不及其餘,只見樹葉不見森林的鑽牛角尖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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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個帥大叔呀
假設——看清楚是假設!!!當一個已經犯罪而不選擇自首反而鋌而走險走上逃亡之路的犯罪分子敲開該律師家門說他只是一個路人想借點水喝,律師開啟門之後犯罪分子心生歹念面露猙獰殺了律師一家老幼,奸了律師的老婆,然後洗劫一空而逃。鄰居和犯罪分子擦肩而過也沒發覺,絕了律師苟延殘喘的最後一口氣。幾天之後發臭的屍體終於引來了關注,等他的親戚上訪申訴公安部門不及時釋出罪犯資訊的時候,記得把律師的這篇文章打印出來打臉。對了,律師住在城市高檔小區,門口有保安,入戶有門禁,門上有貓眼,也不會有人借水,更有安全意識不會給陌生人開門——那麼那些生活一般沒有這些保障的農民、城市低收入群體就活該如此嗎?!
結論:律師證真的不容易考,所以該律師智商沒問題,那麼釋出此謬論的目的就是標新立異博取關注扮演公知提高知名度最終轉化為各種利益。
創建於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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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車評論員宋貝爾
全世界都會對已有證據的嫌疑犯進行通輯,併發布照片及影片等簡介。這是國際通用的一種形式。也符合各國法律規定。
為什麼中國不能釋出?
這個所謂的律師不懂法,想出名,還提出個人謬論,不知是怎樣混成了律師?
是這種律師壞了律師行業的名聲,不懂法還提出歪理邪說。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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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魚磊衛靜
出了大笑話了!釋出通緝令首先是照片,而且應該是最貼近現在容貌的照片。名字及其他反倒是次要一點的。
這個所謂律師是什麼來路,假證販處買的假畢業證?還是國內或國外野雞大學畢業?或者是在那個學校買的畢業證?或者是上大學時主要鑽研網路遊戲或者是厚黑學了?要不然是酒喝多了?還是吸毒了?
或者是個假身份證的人?當年也是通緝犯?
既然是通緝犯,那就應該要麼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嫌疑人,要麼是警方很難找到的犯罪嫌疑人。否則,怎麼能叫通緝犯呢?!
一些人學了一些知識,學了一些國際上的新理念,但是,對於廣大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對於廣大善良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廣大正義之士的合法權益熟視無睹。反而,整天變著法維護惡人、奸人、刁人的所謂合法權益。不知這些人安的什麼心?!
我認為我們這些年對惡人、奸人、刁人的權益太過重視了,而對正義人物有些吹毛求疵。是一種校妄過正。結果,得到了不少惡劣的社會引導和惡果。必須引起大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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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花少帥2
是哪個狗律屎?把她家的門牌號碼公佈出來,看有多少人問候他的媽媽,不會又是那個周寶民的律師事務所的人吧?現在的律屎都成了犯罪分子的代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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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善美真8
說明這個律師學法律學成精了,學到家了,學到見樹木不見森林。律師只是講法律,口頭上講法律,實際操作中,為錢,可以做盡天下屈劣的事,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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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東漢子也柔情
從此律師的言論來看,可以確定該律師絕對是真的律師!
言行謹慎、有理有據、混淆視聽、拔弄是非等等諸多言論一直是律師的標配,甚至更有甚者為達個人目的語不驚人誓不休!
不過作為一名普通人心有一問還想請教該大律師,何為通緝?既然警方已經在網上將犯罪嫌疑人罪行公佈,明確對其進行通緝,並告知公眾如有發現者要積極通報警方,從警方的告示中可以很清楚的得知允許將嫌疑人的照片互相傳播,以達到將其儘快捉拿歸案的目的,怎麼到了您的口中反而變成不妥了呢?難道僅僅是因為該犯長得極其貌美讓您頓生不忍之心,還是有其它的難言之隱?
警方之所以將其通緝,肯定是掌握了其確鑿的犯罪證據,為了避免讓更多的人上當受騙,當前最可行的方法是將其儘快抓捕入案,最大限度的將其產生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而不是因你莫須有的理由進行阻止或終止抓捕,沒有人民群眾的監督、舉報和揭發,只會讓案情遲滯不前,讓犯罪嫌疑人繼續消遙法外,在儘快抓捕嫌疑人和侵犯其人權兩者之間孰輕孰重?還請該大律師能給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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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快樂男孩1759308668
這個律師可能是個水貨,網上釋出,各種方式通輯,是告示天下,XXX犯罪情況,發動民眾提供線索,關鍵是起震攝和教育它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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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者1598958814200
說真的,A級通緝令。是會公佈出來。應該不是什麼犯罪都能這樣子吧。國家明文規定過,除非是中大案子。現在搞的什麼到上通緝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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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打虎拍蠅
看完新聞之後,可能是筆者敏感性不夠強,並沒有覺得有什麼不妥之處。
既然是通緝,當然弄得人盡皆知最好,否則沒有壓力,他們能主動投案嗎?現在通緝已經發出去好幾天了,輿論也熱議了好幾天了,但是這個卿晨璟靚到現在為止也並未投案,所以說效果仍然並未達到,說明壓力傳遞得還不夠!
雖然犯罪嫌疑人也應該有其人身權利,但是相對於社會公共利益來說,孰輕孰重,大家是一目瞭然的。為了防止她在逃跑過程中重操舊業,避免更多的人成為受害者,有必要公佈其照片,讓大家保持警惕!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這個女孩出生於1999年,為了男友而成為酒託詐騙團伙的一員,現在成了火遍全國的“網紅”,也是遇人不淑的典型,實在可惜,真是“卿本佳人,奈何作賊?”
犯了錯,就得付出代價,更何況其已經涉嫌犯罪呢?希望這個女孩能主動投案,早點接受懲罰,早日迴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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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張鵬飛92621
這律師是律師嗎,通緝令沒照片群眾知道是那個,古來就畫像照捕,還有都被通緝了還要什麼尊嚴。罪犯就是罪犯當犯罪的時候想過被害人尊嚴,人權嗎?這律師腦進水了。對了這麼說它,它會不會告我,我好怕,我侵害了它的人格,我罵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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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笑風雲過
這位律師朋友只是認為——公開發布通緝犯照片極為不妥——但是講道理,不能只給結論,不講理由,一個人當然可以宣稱地球是整個宇宙的中心,但是拿不出科學有效的論據來,就只是痴人說夢。
釋出通緝令是世界各國司法系統普遍使用的做法,那麼釋出通緝令的目的是什麼呢?為什麼世界各個國家都選擇這樣做呢?這裡面至少有如下幾方面的考量
1、發動群眾積極發現舉報犯罪嫌疑人,從而及時迅速的抓獲嫌疑人
2、公示嫌疑人身份及罪名,從而對公眾進行預警,防止新的案件發生,特別是針對一些重特大暴力犯罪嫌疑人,及時公示其身份對於群眾安全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
3、透過公示身份及罪名——特別是照片——使一些之前沒有報案的受害人及時醒悟,及時報案,從公安機關的角度,就是發現隱案,在敲詐、詐騙一類的案件中,很多嫌疑人往往使用外號、假名、虛假身份,如果不看臉,光有個名字受害人是對不上號的,所以在嫌疑人使用虛假身份的犯罪活動中,公示其照片是非常必要的。
4、透過釋出通緝令,對嫌疑人形成強大心理壓力,敦促其主動投案自首,節約司法資源。
實際工作中,通緝令的釋出並非辦案人員拍腦袋的決定,因為僅在我們國內每年被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數十萬人,絕大多數逃犯資訊都是僅在公安機關內部流通,並且嚴格保密,禁止公開的,而公開對社會發布的通緝令,都有其必要的理由,最為突出的就是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發生後,只要確定身份各地公安機關都會在第一時間公開發布通緝令,這是基於安全優先的考慮,儘量使廣大群眾知情,即便你不舉報,起碼看見這個人躲遠點兒也能保命。
但是如果誰認為公佈嫌疑人的照片就侵犯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這是在法律上無知的表現,因為法律學習者的一個基礎知識就是,個人權利需向公共利益適當讓度,所以公佈嫌疑人照片這一做法本身當然是沒問題的,可能有問題的是公佈的具體方式,不能出現帶有侮辱性的描述,當然了公安機關的通緝令都有固定格式及嚴格稽核,會避免不恰當的公佈方式出現,擔心這個,多少有點兒杞人憂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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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就問律師三個問題:
1、通緝犯如果不發照片,如何通緝?
2、不妥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是侵犯肖像權,那麼,麻煩這個律師好好去查一下什麼是侵犯肖像權。
3、為何要保護這個犯罪分子?有什麼理由?
說第一個問題,警方釋出通緝犯,目的就是希望大家立即尋找、提供線索,儘快抓住這個女酒託,不再去害人,目的既是解救她,也是解救別人,防止她騙更多人,加重罪孽,也讓更多人不再受到欺騙,解救蒼生。
如何預防、解救?如何第一時間抓住這個女酒託,就是想透過民間老百姓的力量,全民舉報和提供線索,這種方式,也是全國一直在操作和使用的,有何不妥?不釋出照片,老百姓如何去辨別?何況,如此,也讓這個女人沒有容身之地,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減少她的犯罪,起到震懾作用。
第二個問題,律師可能是覺得,應該打馬賽克,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肖像權。麻煩這個女律師先去了解下什麼是肖像權,什麼是保護肖像權,什麼是侵害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兩個必要條件是,未經當事人許可,拿著TA的頭像去從事經營活動盈利行為。這裡公安機關公佈這個女酒託的照片,首先是這個女人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公安機關公佈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人不受侵害,不是以經營、營利為目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雖然犯罪嫌疑人也有隱私和肖像權,但需要看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沒有找到、抓住,需要藉助其頭像去儘快抓獲,對此,公安機關公佈頭像,目的是幫助人,所以,沒錯。如果她已經抓住了,再公佈頭像,確實不妥當。所以,隱私權、肖像權,要看是在什麼具體情況下來定奪。
像法院公佈一批老賴行為,公佈了姓名、家庭住址等,警方公佈交通違規、闖紅燈的人個人照片和身份資訊,都是為了制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對違法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懾作用,沒啥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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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逆光寒1
公開發布有何不妥?此律師的觀點實在令人費解。理由有三如下:
1.該律師有蹭熱之嫌。作為律師當明白公民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範圍概念關係,而該律師明顯在矯枉過正並偷換概念,難免令人要質疑其專業水準。
2.犯罪人因其行為本就打破了上述平衡,自然使一些權利缺失,這是其應付出的代價。
3.請牢記全民皆兵的不破理論!和平年代裡,犯罪者就是其他守法公民某種程度上的“敵人”,每個人都有維護社會安定正義的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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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夜雨如書
如此奇葩的觀點是真實想法還是為了譁眾取寵呢?如果是真實想法真的很不妥,如果是為了譁眾取寵,恐怕只會招來罵名。
通緝犯的照片如果不公開發布,那還怎麼起到通緝的作用?
能夠發表這樣的觀點,讓人直接懷疑他是怎麼考下來律師證的。就算不是學法律的普通人也應該能想到通緝令上為什麼要公佈被通緝人的照片,此舉不僅可以給被通緝者造成心理壓力,迫使其投案自首,還可以鼓勵群眾積極舉報,讓罪犯無處藏身儘早歸案。而且,公佈一些很危險的犯罪分子的照片,可以讓群眾提高防範,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公佈一些詐騙犯的照片,可以讓大家及時甄別,避免上當受騙。公佈一些人販子的照片,除了可以及早抓獲罪犯,還有可能幫助到被拐賣的兒童。
可能該律師的出發點是保護通緝犯的肖像權和隱私權,那麼,誰又來保護守法公民和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呢?法律的初衷是維護公序良俗,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身為律師卻沒有基本的職業道德分不清孰輕孰重,只會死摳法條,那才是真的悲哀。
再退一步講,發表個人觀點沒問題,但是,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提出如此奇葩的言論真的有待商榷。對了,看他的頭像是平頭哥,我知道勸是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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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李建秋的世界
不發照片怎麼知道哪些人被通緝了?
好吧,來看一下國外的通緝令長什麼樣,省的某些律師一直還以為這是中國特色呢
這是一張標準的美國通緝令。
看到沒有?不但有照片,還生怕你看不清,看不見,還特別有性別,有種族,體重,眼睛的顏色,頭髮的顏色等等一切非常詳盡。
美國通緝令不也是這樣的麼?
怎麼到中國就變味呢?美國發通緝令也沒把疑犯的臉給遮了啊。
該名女子是商業罪犯,看到沒有?出生日期1981年8月20日,出生地墨西哥,頭髮黑色,眼睛棕色,身高5英尺5英寸,體重130磅,種族是懷特族,西班牙裔,國籍是墨西哥人,按照統計說明,FBI提供1萬元的獎勵,獲取此人資訊,此人和墨西哥有聯絡。
並且FBI說的很清楚,2004年4月至12月期間,FBI和眾多地方以及州和聯邦機構對芝加哥地區的非法販毒和洗錢企業進行調查,在這次調查的23人中,仍然有少數逃犯,其中就包括此人。
我個人希望的是,以後發通緝令,就按照美國這個方式去做,挺好,通緝令就是為了抓逃犯的,發了以後什麼都不知道,抓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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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陳廣逵
老子說:“其無正,正復為奇,善復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
這段話的意思是:“還是不要那麼正了吧,正過了頭就是扭曲,善過了頭就是妖孽,人們被過頭的正和過頭的善迷惑已經很久了。”
“其無正”,就是“還是不要追求什麼絕對正確吧”。“其無正”之“正”即過正、太正,下文的“善”即過善、太善。過頭就是“奇”與“妖”。“奇”與“妖”,都是反常態的事物,害人的東西,是邪惡。
“正復為奇”,正到極點就變得邪惡;“善復為妖”,善到極點就變成了妖孽。正極了就是“極左”,就是變形的邪惡,是意識的扭曲;善極了就是“極右”,就是變態的邪惡,是世間的妖孽。極左,極右都是向相反的方向發展。凡事不可過,過頭就會扭曲,極左極右都害人,所以還是不要太正。
中國有個成語叫“矯枉過正”,這也是中國人做事常有的態度,其實它正是“正復為奇,善復為妖”。
人權應該保護,人的隱私權也需要保護;但是應該明確隱私權不是違法犯罪權,絕不能混淆是非。極端人權保護主義者以保護隱私為名,指責公安部門公示扒竊分子照片,不懂得,考慮扒竊分子的所謂隱私就是對被扒竊者的侵害,也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限制和干擾,照此推理通緝犯罪分子也侵犯了人權,何其荒唐!
通緝犯罪分子必須公佈照片,不知曉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何談通緝!
“正復為奇,善復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這位律師對隱私權肖像權的概念、對通緝的性質不清,併為其所迷。如果此律師經常出現這種錯位,那就是思維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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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吞雲吐霧jtj
是無知還是無畏?律師這種法律工作者也能說出如此貽笑大方的話,真讓人笑掉大牙!法律除了懲罰犯罪,它還是調節社會矛盾的工具,依法懲罰有罪之人,以此平息受害者和正直公眾的憤怒,維護社會秩序與法律公正。通緝某個嫌疑人是有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破案之後使嫌疑人儘快到案並結案,以減少該嫌疑人對社會和個人繼續造成重大危害,更大程度的挽回受害人損失……。某些法律人士知法、用法卻還未懂法,作為一個職業律師不問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卻維護起犯罪嫌疑人肖像權來了,真是可悲又可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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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最早的早安4660
律師的執業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沒人給你們律師全部的言論自由,想說啥說啥,你們律師為辯護人作偽證一樣要承受偽證罪的罪名,你們律師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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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公開通緝犯的照片資訊沒有什麼不妥的。犯罪嫌疑人既然有膽量實施犯罪行為,那麼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相比,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應該作出讓步。此外,在打擊刑事犯罪方面,我國堅持專門路線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是打擊犯罪的策略之一,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資訊向社會公開有利於發動群眾及時參與打擊犯罪活動,形成人民群眾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天羅地網,讓犯罪嫌疑人無處遁形,早日歸案,降低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風險,讓犯罪分子早日受到法律的審判!
上述律師提出這樣的觀點,我認為是十分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