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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中校規「學生打架,被害者一樣要受罰」,這樣的規定合理嗎?難道學生打架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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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小柚同學

    學校的規矩不合理。

    如果被打了請找律師,起訴打人一方人身傷害並要求賠償醫療費。記得身上多留些傷痕以做證據,醫療驗傷儘量把自己情況說嚴重一些。

    如果法院都判了其他人的錯學校依舊記過,給教育部門寫投訴信,局級不行就寫到教育廳,自己寫沒用就找律師寫,我就不信如果連法院都判了案子他學校還能翻天。

    連結:http://www.zhihu.com/question/39077110/answer/99463327

  • 2 # 卓越父母成長營

    這裡不能簡單地用合理不合理來判斷。

    需要區分不同的情形,例如屬於校園欺凌,被害者一方奮力自衛,這不應該受罰(這需要比較清晰的界定):例如沒有明確的強勢與弱勢,而是為了一些小事,雙方臨時打架鬥毆,既然是打架一定有一方處於下風,但不能說他就是被害者而沒有責任,則雙方都有責任。

    華人喜歡各打五十大板,而不區分具體的情況,不知道讓孩子明確行為的邊界。如果是高中學生,實際上處於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臨界點,不能用校規,而是應該用國家法律來約束其行為,打架本質上屬於傷害對方身體,如果情節嚴重,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 3 # 大眼

    Ofcours不合理啊!

    學生打架,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論。

    一、兩方相約打架,一方武功蓋世所以毫髮無損,另一方則被打得鼻青臉腫,既然兩者都同意了打架,那當然是兩者都要受罰了,被害者只能怪自己學藝不精了。

    二、一方挑釁,另一方正當防衛但還是被害,這於情於理,被害者都不該受罰啊。這條校規,是不是要規勸被害者在捱打時不要出手呢?萬一被打傷打殘呢,聰明的學生還是防禦一下吧,受罰也好比終身殘疾啦。

    三、一方欺負另一方,旁人見義勇為打了欺負人的一方,這按理來說,只要點到為止還是不要受罰的好,這種江湖氣概已經快要滅絕了。

    定下校規的人,不能懷疑他的專業度,只能說很多時候得站在被管理者即學生的立場去訂立校規,畢竟校規的關聯方是學校和學生。

  • 4 # 今朝有酒今朝醉丿

    不合理,在學校打架都是學生就該受罰,那打架一方是老師為什麼老師就沒事。所以,校規該改成,學校打架,受害人即使是老師一樣受罰。學校出現人命案,殺人的都是老實人,學校該檢討下為什麼。

  • 5 # 2GD4U

    這個顯然是不公平的呀,但是校方也有校方的難處,比如說要揪出鬧事者難度較大,還有就是現在的小孩子都不會輕易認罪和服供的,如果是說打架的話當然是被打的那個憋屈啦,如果被害者沒有還手的話,校方明顯是不合理的,但是被害者還手的情況下就不好說了,這樣子就陷入了我之前說的哪一點了,學生打架呢,是大家(學生 家長 和老師)都不願意看到的,校方也有點震懾的意味,讓學生不會去隨隨便便就開打,心中會存有一定的恐懼,第二呢打架本來就是那都不允許的了,打架肯定涉及到一下受害者的因素,(刨除仗勢欺人哪一類,那種的情節就更加惡劣了),所以說這樣子的處罰也並不是毫無道理的................

  • 6 # Fern_陳哞哞

    我只能說,這個校規看上去太過粗糙,沒有前提,沒有過程,只說結果。

    在學校,打架的事情並不少見,年少輕狂的時候人人都有。然而打架現象也不應該太常見,因為畢竟學校是學習的地方。為了防止打架事件的頻繁發生,學校總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去防微杜漸。如果說題主說的是其中一種,那麼也一定有其中的道理。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打架是一件有兩方參與的活動,那麼讓兩方都接受懲罰也不是說不過去。但是,在大眾的道德評價體系之中,認為受害者是應該被保護的一方,而不應該受到懲罰。這也是情理之中,總有個是非黑白之分,不能一次性下定論。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這個規定缺乏必要的前提條件,任何事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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