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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過客a

    心中有愛幹嘛一定要走這麼正式呢,行善的路千千萬萬,並不是一定要成立一個組織,當然你別有用心或者有某方面目的另外說

  • 2 # 陳景軍律師

    題主熱衷慈善事業,成立基金會的思路是正確的。

    下面,依據《慈善法》的規定答覆。

    一、慈善工作的主管機構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就是民政局。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二、慈善組織的性質及組織形式

    (一)性質。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見慈善組織系非營利性組織。

    (二)組織形式。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三、慈善組織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慈善組織的設立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五、慈善組織的章程

    應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範圍;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專案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六、慈善活動的開展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總之,成立慈善基金會,要依法登記,合法履職,接受監督,服務社會。

  • 3 # 心月視角

    設立慈善基金會,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組建的都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如下總結了包括設立流程、條件及注意事項主要內容,供您參考。

    一、基金會設立的流程

    二、設立和運營中主要法律問題點彙總

    (一) 設立基金會要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 明確設立基金會的目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判斷是否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批。

    每個發起人要向登記機關書面說明設立基金會的目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簡單說就是擬設立的這家基金會將來要做什麼,包括資助範圍、物件、方式等內容。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群服務類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基金會都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上海市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只有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基金會,才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除了前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基金會,在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之前,都要獲得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批。

    (三) 確定是否要申請為慈善組織

    實踐中,申請設立基金會通常都同時申請為慈善組織,立法本意也是將基金會納入慈善組織的管理範圍。但是,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比如上海,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要申請為慈善組織,一旦選擇非慈善組織,將來則不能再申請轉為慈善組織。此外,依據《慈善信託法》規定,非慈善組織的基金會不能作為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依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規定,非慈善組織的基金會不能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四) 確定基金會的性質

    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實踐中,通常是先登記為慈善組織類的非公募基金會,2年後符合以下條件再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1.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建立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理事會能夠有效決策,負責人任職符合有關規定,理事會成員和負責人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2. 理事會成員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三分之一,相互間具有近親屬關係的沒有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3. 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內地居民擔任;

    4. 秘書長為專職,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與本慈善組織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 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有三名以上監事組成的監事會;

    6.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7. 按照規定參加社會組織評估,評估結果為3A及以上;

    8. 申請時未納入異常名錄;

    9. 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前二年,未因違反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沒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行為。

    (五) 給基金會取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2.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3.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

    4.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5.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以上海為例,可以自由選擇“上海市”或“上海”;

    6. 基金會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7. 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六) 登記部門的核名

    取名之後需要登記部門的核名,在《可行性報告》通過後核發《名稱核准通知書》。

    (七) 基金會的出資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必須為到一次性賬貨幣資金,不能以股權、不動產權、智慧財產權、勞務等非貨幣出資,也不能分期繳納。並且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八) 基金會原始基金多少合適

    1. 根據現行的政策,註冊資金要符合法定最低標準 200 萬元;

    2. 基金會原始註冊資金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會的實力,能吸引更多的愛心人士參與到慈善專案;

    3. 發起人確定原始註冊資金的時候,也需要考慮後續的籌款能力和慈善專案運作能力。從民政部門管理的角度來說,基金會每年年底的時候,賬戶上淨資金不得低於註冊資金,同時根據民政部《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每年支出不得低於淨資產的 6%-8%。

    例如,基金會註冊資金 1000 萬元,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於 60 萬(6%),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總支出的 13%。如果註冊資金是 200 萬元,那麼每年慈善支出 16 萬(8%),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總支出的 20%。所以,發起人在確定註冊資金額度時,也要考慮到機構的後續發展運營問題。

    (九) 基金會的發起人

    《基金會管理條例》並沒有對基金會發起人的國籍、地區、型別等作出限制性的規定,只要是想投身公益事業的自然人(包括外華人和港澳臺地區居民)、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合夥組織等都可以作為基金會的發起人。自然人和各類法人可以成為發起人,但像分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這樣的非法人機構因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成為發起人。

    (十) 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1. 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2. 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3. 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4.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十一) 基金會的負責人

    依據《關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基金會負責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和《基金會章程示範文字》,基金會負責人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十二) 基金會的理事

    1. 基金會設立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2.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3.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4.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5.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6.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十三) 基金會的監事

    1. 可以設監事或者監事會(沒有人數限制的法律規定);

    2.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3.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5.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十四) 基金會的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我部《關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基金會負責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270號)作出瞭解釋:“在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中,《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的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範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在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中,工、青、婦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同志不在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範圍之內。)

    2.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3.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華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十五) 基金會的登記部門

    依據《基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基金會必須到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登記管理許可權不在市或縣級民政部門。但是,2013年以來,以廣東、浙江、江蘇、福建、湖北為代表在部分省份開展了下放基金會註冊登記許可權的政策試點,可以設立非公募的市縣級基金會。

    (十六) 費用支出限制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2、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3、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十七) 接受捐贈要求

    1、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2、基金會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後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3、基金會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後確認收入並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4、基金會接受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捐贈物品時,應當確保物品在到達最終受益人時仍處於保質期內且具有使用價值。

    5、基金會接受企業捐贈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產品質量認證證明或者產品合格證,以及受贈物品的品名、規格、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

    6、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產。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於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徵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十八) 基金會的合作與財產保值增值

    1、基金會應當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相關會計科目,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2、基金會進行交換交易,應當保護自身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產;不得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產品和服務。

    3、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專案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產用於非公益目的。

    4、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

    5、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6、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

    7、基金會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資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8、基金會進行委託投資,應當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十九) 其他運營問題

    1、基金會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基金會取得登記證書12個月不開展活動,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3、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4、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 4 # 解憂法學

    一、個人可以建立一個慈善性質的基金會

    二、慈善基金會成立的基本條件: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個人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

    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個人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當地民政廳)下列檔案: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檔案。

    四、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功效:

    如果企業、個人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個人慈善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質,即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等;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 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經過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 5 # 李九原創基地

    個人不允許募捐,融資,這是法律規定的。

    第一,他沒有合法的合作慈善基金會作為監管。

    第二、捐款的方式本身就已經公開了不需要假以他人之手。

    第三、他不是機構,企業,而是個人。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和出發點無關。

    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88】18號,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以下條件

    參考資料:基金會的功能

    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據不完全統計,到 20 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 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透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迴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一、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檔案。

    三、基金會作用:

    第一,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據不完全統計,到 20 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 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

    第二,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第三,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透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迴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擴充套件資料:

    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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