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伊一除夕

    理論上可行

    但個人不建議這樣做

    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願發生性行為”

    主動送出安全套,這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爭議,是婦女本人的意願還是在外力脅迫下的舉動?

    如果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的話,那之後的“仙人跳”更加升級,婚前性行為對於男士來說,風險性極高。

  • 2 # 少年中國21

    如果考慮到事後揭發舉報,主動拿出避孕套不可行,因為這樣會導致“違背女方意願”前提模糊,容易各執一理。而如果考慮到事後要問罪,就不能主動做任何事,最好的方法就是自衛反擊,如果感覺有危險只能委曲求全。

  • 3 # 心秋的季節

    交給罪犯當然行,天天帶著避孕套不是為了等這個機會嗎?反過來,能夠跟罪犯拼一個才是女中豪傑,罪犯侵犯傷害自己身體時,先必須要保持冷靜,想想有無更好的脫身方法。如前面所說,能夠拿出避孕套證明人身還沒被全部限制,如果罪犯接受並在穿戴過程中,要狠要毒偷襲罪犯,給罪犯致命的一擊。

    女人要樹立自己的身體猶如國家的領土,不是自願的神聖不可侵犯。即使沒辦法到後面也要夾斷罪犯的,讓那些都不願花個一百幾十元的罪犯死無葬身之地。

    交不交避孕套給罪犯,交不交身體給罪犯,完全取決於女性的潛在意識和意志。加油,相信每一位女性在思想上和行動上都能主宰自己的身體,只要不願意,誰能侵犯!

  • 4 # 御賤飛行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如果罪犯是一個有性病的人,那麼拿出避孕套的話,就能夠保護自己,並且還能避免自己懷孕,更安全一點。但是,一旦罪犯使用了女方拿出的避孕套,那麼這就很不好判定,罪犯是否犯了強姦罪了。

    先來看看強姦的特徵:

    第一點: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這個真實意願,一般來說其實還是很好判定的。但是題主所問的情況,女方拿出避孕套的時候,嫌犯可能會狡辯女方都已經這麼做了,是在預設其行為,女方是自願的,不然也不會這樣做,這就導致很難界定了,雙方各執一詞。雖然說,女方是在實屬無奈的情況下,才這樣做的。

    第二點:對方必須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當女生被侵害的時候,女方如果不願意的話,肯定會極力掙扎,而對方則定會使用武力。所以說,這一點其實還是挺好判斷的。

    所以說,在被侵害的時候,拿出避孕套,確實是在保護自己,因為完全沒法知道對方是否私生活一直不檢點,是否本身就患有疾病,為了報復社會,而專門對女性實施侵害,但是,對以後起訴此人,可能會有點麻煩了。之前就有過類似的情況叫做“5月17號王忠貴強姦案”。

    2011年的時候,畢節阿市的英語老師周某,被畢節阿市鄉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姦,此人去報案的時候,沒想到當地派出所的鐘某直接來了個帶避孕套不算強姦。周某因此被拒,後來在網上發帖,引起了軒然大波,王某也被逮捕。

    所以說,被侵害的時候,拿出避孕套可行嗎,要看具體的情況。一般來說,還是拿出比較好的,因為確實不清楚對方啊,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千萬不要激怒嫌犯。因為自己實在是沒有辦法了啊!

  • 5 # 天大地大84726640

    套,是自衛的盾,不是殺人的刀。

    戴套,萬般無奈,是自衛防線的最後一道。戴與不戴,無關強姦罪的定罪大小。

  • 6 # 二小放虎

    從拿套這個行為有可能讓別人產生你願意的主管傾向。

    再者,罪犯當時是喪心病狂的,他根本顧不上就,他找的就是刺激。

    我覺得還不如來一句:“哥們兒,我有艾滋病來”來的實在了

  • 7 # 唐古看今

    如果女性被侵害的時候,主動拿出避孕套交給罪犯,會使被侵害的女性,在今後的維權之路上困難重重!

    為什麼要拿避孕套交給罪犯?

    女性被侵害,也就是說會被強迫發生性行為,那麼這樣一來帶給女性的潛在威脅有兩個。

    第一,如果罪犯有性病,那麼被侵害的女性可能會在這一過程中被傳染,這樣一來女性在身體和心理上都將受到巨大傷害!

    第二,如果被侵害後,女性不幸懷孕了,不僅對女性來說是災難性的打擊,對於其家庭來說也將是一場災難,已婚的女性可能會因此而離婚,未婚的女性,一旦事情被傳出去,會為自己今後的婚姻之路帶來麻煩!

    而讓罪犯戴上避孕套將免除了以上兩個潛在威脅,但是這樣一來,會讓女性今後的維權之路困難重重!

    因為女性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遭受男性非禮才能算是侵害,如果在這一過程中,被侵害的女性主動拿出避孕套給男性,那麼,這將代表女性是順從了男性,所以在法律上來說,男性很有可能會因罪名不成立而被釋放。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為今後司法機關的取證環節帶來了麻煩。

    當然像這種事件都是突發的,不可能有那麼方便的避孕套隨身攜帶,因此,這樣的場面應該不會出現!

  • 8 # 農時農事

    我的答案是:可行的,而且很有必要!

    對於女性來說當被性侵害不可避免時,要求對方使用安全套可以把被侵害所受的傷害降到最低限度,有利方面:

    一、預防懷孕。眾所周知使用安全套是性行為中防止懷孕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二、降低性性疾病傳播的風險。

    三、改變不法侵害者二次傷害的主觀思維。一個提示對方使用安全套的行為會讓對方感覺到被侵害的女性從開始的屈服於淫威無奈接受到主動配合,會讓男性誤以為被侵害女性對自己產生了好感,會放棄殺人滅口唸頭以圖長期保持關係——這點很重要,處於弱勢的女性當侵害無法避免,一個遞上安全套小小的動作為自己贏得了更大的生存的機會;為讓嫌犯儘快伏法贏得了更多寶貴時間與辦案證據。

  • 9 # 馬旭的老婆律文君

    避孕套又稱安全套,是避孕或避免性病傳播的有效工具,女子遞給罪犯安全套也是為保護自己而不得已採用的手段,同時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辦案民警。反之,如果任其強行交媾的話,一旦對方有性病或艾滋病怎麼辦?所以客觀的說可行,只要不存在金錢交易而違背女性意願發生關係的都應視為強姦。說到這,我又有一絲不解,正派女孩的包裡一般不會帶著避孕套的,我也是女人,我和我閨蜜包裡都沒帶過那種東西,我的包裡除了手機耳機,手機充電器,錢包,衛生紙,偶爾還會帶上少數化妝品或一些必要的工作檔案以及一瓶色狼噴霧劑外就沒有什麼了。所以很多女人面對性侵時跟本拿不出避孕套,當然如果色狼入室侵害就另當別論了。

  • 10 # 自由農民51

    女性在被性侵時候,拿出避孕套給罪犯,防止性病和日後懷孕,這是為了自我保護而為之。和罪犯性侵強姦犯罪兩回事,罪犯的強姦性質改變不了的。

  • 11 # 雁城流浪僧

    在國外的一個報道中稱,當女子一個人出去辦事的實惠,她的丈夫會給她一個避孕套,就是以防萬一自己一個人的時候會遇到什麼不好的事情,為了防止受到更大的傷害,所以準備了一個避孕套,同時也防止傳染到其他的什麼疾病,對女性也算是一種保護。 我認為一個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從一個女性的角度來考慮的話,當真的無法反抗的時候,無法確保自己的生命是安全的情況下,我認為女性可以用這種方法來間接的保護自己,同時注意保留證據,以便能得到解決。

    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那麼幸運,在遭到侵害的時候能夠幸運的逃脫,大多數甚至受到了更嚴重的傷害,同時也希望這些女性的物件可以理解她的做法,因為她們受到的傷害已經夠大了。那麼女性主動遞上避孕套,事後還能將男的行為定義為“強姦罪”嗎?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罪客觀上有一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從這裡分析,就有空子可鑽。因為是女性主動提出提供避孕套的,這就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還有就是作案後,如果附近沒有攝像頭,男子又將殘留的證據帶走,那基本就無從查證了。因為一般的都是透過體液來查證的。話又說回來了,男的願不願意使用,可真說不準。他要是不用,回頭你再告他強姦,由於有這個主動給套子的情節,強姦罪是否成立就不一定了,得看你律師的水平。

  • 12 # 回首三千

    拿出避孕套是防止對自身傷害加深的防範意識。但是在事後維權的過程中就比較難了。真的是有理說不清。估計有的都只能打落牙齒往肚裡咽,委屈,憤怒,加傷害更讓身心難以承受。

    我們都知道強姦罪是在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他人發生性交的行為,像使用暴力工具刀具威嚇,迷姦。等行為都視為強姦。有的夫妻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還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在一方不是自願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都能視為強姦。也有的女性誘導迷姦男的。只要是一方不自願都可以告他性侵。性侵強姦案在法律維權的過程中首先我們要掌握證據。

    女性朋友一般體質瀛弱在面對暴力犯法時一味的反抗施暴可能會加劇犯罪分子的暴力傷害甚至引來生命的危險。拿出避孕套交給犯罪分子,可以有效的避免身心的傷害防止意外懷孕和性病的傳播。在事後的維權中即使掌握了證據但是主要的證據不足是難以給犯罪分子定性量刑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女性朋友還是要多加防範學習一些自衛防身技能。配備一些辣椒水防狼器材。能不拿出避孕套還是不要拿出避孕套的好。中國有句俗話“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到時候再維權的過程中是比較艱難和艱辛的。

  • 13 # 品如小姐姐

    主動提供避孕套不能構成對於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影響定罪量刑。

    事實上,強姦案的定罪,誰提供避孕套是一個抗辯點,但是根本不是關鍵點,關鍵點在於被害人的身體狀況,尤其是驗傷的結果。

    在此再次敬告各位女性,倘若發生不幸,請第一時間報警,不僅有利於及時獲得救助,更加有利於辦案民警及時抓獲罪犯。

  • 14 # 你的好心情會感染到我

    對於這種事情,我是這樣想的,當一個女性在遭遇性侵時的心裡是恐懼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性侵了,那麼我想是恐懼和痛苦的,這種傷害是很難忘記的,而且會造成一定的心裡傷害,所以關鍵時刻要學會理智,學會溝通是至關重要的,最起碼是在最壞的最被動情況下的接受,讓自己在心裡有一個準備過程,有心理準備的被動接受是和沒有心裡準備的心裡傷害是不同的,因為有心理準備的被動接受,背後的感覺是自己內心是強大的,而無心理準備的被動接受,背後的感覺是屈辱的,心裡的感覺是陰影似的,揮之不去的,作為人尤其是女人在性問題上要明白如何保護好自己是女人的一大重要課題,因為處理不好和好將會影響一生的對男人的解釋。

  • 15 # 有書說書and有事說事

    女性在被侵害時,拿出避孕套交給罪犯,是可行的。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

    1.拿出避孕套,可以轉移罪犯注意力,和他說話,求他勸他,可以拖延時間,延長自己被救被人發現的的可能性。甚至可以在他轉移注意力後,給他最弱部位暴擊,然後趁機逃跑呼救並報警。

    2.拿出避孕套可以保護自己,以防罪犯有傳染性疾病,也可以預防懷孕,把對自己的傷害降到最低。

    只是很多人也說了,這是會不利於自己事後報警維權的。因此在給避孕套之前,你要想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麼?

    1.如果你想抓住罪犯,將罪犯一告到底,建議你不要主動給罪犯避孕套,這樣事後維權,對自己更有利

    2.如果你想把對自己的傷害降到最小,之後再追究罪犯的責任,那就可以把避孕套給罪犯,只是事後能追究罪犯違法的程度我便不瞭解了。

    其實當女生在被侵害時,有些方法還是十分有用,脫離罪犯的魔爪的。

    1.比如稱自己有艾滋病,或者具有傳染性的疾病,如果包裡帶有純英文的藥品,那就更好了,性侵的罪犯,一般情況下,文化程度還是不高的。

    2.還有一個最有用的方法,那就是尿褲子,甚至可以拉屎。雖然有點噁心,但是這樣也可以保護好自己,讓罪犯退步,而且事後洗一洗自己就又是香香的了。

  • 16 # jabx我是北方那片雪

    唉!生為女人何其不幸,如果有來世我絕對不會再選擇做女人。同樣為人在生理結構上女人就處於劣勢容易被侵害,同樣為人女人要承受懷孕生產之苦。面對身強力壯的男人侵害時女人沒有反抗的能力,激烈的反抗有可能讓對方生起殺機。題主說的給對方提供避孕套也是無奈之舉,如果被侵害最擔心的就是怕懷孕,給他避孕套求他用套也可以,關鍵問題是做為獸性發作的男人會答應嗎?讓我說還不如隨身帶把剪刀,找機會一下毀了他的做案工具,讓他永遠老實本分。我出門都忘不了拿著防狼噴霧,最主要的還是自己出門時多加小心,回家別太晚了。

  • 17 # 風吹隨它去

    我覺得應該讓歹徒帶上安全套,維權屬於下一步的行為,而保護自己是當前要做的,萬一歹徒有艾滋病之類的病,回頭再怎麼維權都於事無補。

  • 18 # 最IN廣元

    有時真沒法避免,不是熟人就是上司,女人大可不值以命相搏,只能把傷害降到最低。但一定告訴他,下不為例。但你也一定要有所準備,男人的承諾大都不可輕信,你可再備一套裝點百分之七十點五的稀流酸液,以備後用。萬一牽扯官司,就說自配消毒液濃度過高,屬誤傷。應不是故意傷害,法官會判你無罪!

    做女人難。應體諒該女生的選擇。這些年由於部分人的人生觀,價值觀變化。市場上出現不健康的行為。有人開始效仿。不要指責女生。她們是弱者。國家法律都保護。

    不要為了這個套子的舉證問題防不住重要病毒。舉證是次要的,保證自己活命和防護身體健康才是第一位的。

  • 19 # 可可托海中

    本來就夠痛苦了的,萬一被強姦為此再患上艾滋病或者什麼其它的病是不是會更慘,在哪種特定情況下首先要保命為主,見過真實案例是女子被強姦後還說要報警抓他,然後罪犯返回來了把人掐死了,衝動犯罪有時不考慮後果的,再保全自己性命的情況下儘量把傷害降低。

  • 20 # 翁怡澤

    那要看什麼情況,面對窮兇極惡的歹徒,為了保命,應該可行,而對意適形態故意戲弄,佔有,誘姦等可以周旋或者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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