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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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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泰鼎
不解決這個現象會有更多的人效仿。在中國,各種機構很全,管理人員很多,老賴治理也有一定的成效,但還需全社會繼續努力,讓每個人誠信待人,決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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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訟贏盈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詐騙罪屬於刑事罪名之一,按照我國《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個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法律要求,只有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才構成此罪名。一個罪名的成立要從四個方面來考量,必須同時符合,才構成相關犯罪,這四個方面分別是:客觀和客體要件、主觀和主體要件。
一、詐騙罪的基本定義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詐騙罪構成主客觀要件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謂“公財”即為國家、集體財務;“私財”則指個人財務。借款人借款後不積極履行還款義務,還玩起了“躲貓貓”把戲,實屬對債權人個人財務的非法侵佔,符合詐騙罪構成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是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行為人獲得財產,處分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簡單來說,就是財產所有人沒有經受住詐騙實施人的忽悠,從而作出錯誤的判斷,進而作出錯誤的行為,導致自己財產受到了損失,而行為人獲益。此處作為債權人來說,有可能是受到了借款人的各種理由說服,從而導致作出不理性的判斷,從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基本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即滿18週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詐騙罪的主體。從這一點上來說,借款人一般都應該年滿18週歲且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符合詐騙罪構成的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
這裡分成兩個小方面進行分析: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明確知道借款後無法償還,還編造各種理由取得債權人信任,從而到達借款目的,那麼此時借款人就構成了詐騙罪。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後來因為某種原因,導致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借款的行為並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沒有主觀的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三、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借貸關係經常發生,違約行為也非常常見,對於此種情況,債權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首先,在得知借款人無意償還借款後,第一時間到法院進行訴訟,以爭取早日獲得勝訴判決書。
其次,拿到判決書後及時申請法院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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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借款人拒絕和債權人聯絡、人不知去向的情況下構成詐騙罪的案例在以往是比較常見的。在借款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時還款、不聯絡甚至是失聯的情況下,債權人又發現借款人借錢時沒有償付能力、資不抵債,甚至部分證據能夠體現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意願,此時債權人大多會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主要的偵查方向放在兩塊:一是借款人在借錢時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要體現在是否虛構償付能力、款項用途、資質證明等方面;二是借款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主要體現在款項的實際用途,是否揮霍、隱匿財產等。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我們說借款人在借錢時資不抵債,或者借款人手上的流動資金不足以償還債務,不能證明借款人的借錢行為即屬於詐騙行為;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也要重點考察借款人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沒有按時還款,是因為自己揮霍的原因,還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他借款人主觀上不能左右的客觀原因所致。
關於借款人拒絕還款、聯絡不上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近些年也比較明顯的體現在套路貸案件中,絕大部分的套路貸案件債權人並不會惡意製造違約,所以催收的起因往往是借款人沒有按時還款,或者聯絡不上。但是套路貸案件認定罪名的主體剛好相反,是認定債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
套路貸案件中辦案機關的思路是全盤否定借貸關係,認定債權人放貸的目的就是為了詐騙,這也使得很多借款人借了錢之後即使連本金都沒有還、失聯,也不會被認定是在騙取債權人的財物,這也是套路貸案件中比較有意思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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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借款人拒絕和債權人聯絡,人也不知去向,是否構成詐騙?
是否構成詐騙,主要是以是否非法佔有為目的。你說的情況,借款人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傾向,已經涉嫌詐騙犯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犯罪,請你立即報警。假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趕緊提起訴訟 要求法院認真審查依據事實和法律,看看是否涉嫌經濟犯罪,如果發現經濟犯罪線索,請法院移交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處理(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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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喬安娜歲月-9
首先借款人借你錢當時要做什麼有沒有約定借錢做什麼,比如說借錢生意結果做別的了,這是第一,第二,借款人借你錢的時候,當時對你的陳諾就是虛假的,早已無法償還借款,最後不聯絡消失,基本這幾個條件就可以立案偵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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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解憂君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我很遺憾的告訴你,你這種情況,依照現實,按詐騙罪報案,公安機關百分之九十都不會給你立案,公安不立案,法院自然也不會依據詐騙罪判刑。
可能我這麼說,一些讀者就開始情緒很激動了,可能有的都會罵我,可是我說的就是事實啊,我也能順著你們說,讓你們去報案,說肯定會受理的怎麼怎麼樣的,可是我不想跟其他的回答者一樣為了所謂的閱讀量哄你們開心,我就想實話實說,那樣做也違反了我的初心。而事實上單純的民間借貸的這種被告人跑了或者壓根還不上你錢的情況在現實中,只能透過法院走民事程式,不信你可以去公安機關打聽一下,這種的能不能他們按照刑事詐騙處理,你就會相信我的話了。
詐騙罪的定罪標準異常嚴格,國家也是考慮到他與民間借貸某些情況很相似,不能一味的按照詐騙罪處理,才會嚴格把控這一塊。
詐騙罪是一種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騙取錢財的行為,一般都是以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為手段,他的定位的關鍵因素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你收到了欺騙,就是這個關鍵因素,使得單純的借貸糾紛很難認定為詐騙,公安機關辦理詐騙與民間借貸的關係就是依據的這個。
一般的民間借貸的案子多數發生在兩個人互相認識,不然你也不會輕易借給他錢。一般都是在信任的基礎上,比如說張三與李四是朋友關係,張三即將破產前,分文無有的情況下,向李四借款三十萬元,給李四出了借據,然後就跑了,你能必然認為張三是想非法佔有你的財物嗎,不必然吧,借據也有,你對它也很熟悉,你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走民事程式,況且有可能李四是為了暫時躲避債務,以圖東山再起呢,這些都是公安不給你立案的理由,不信你去問問,你是試驗你下,你看公安怎麼說。
民間借貸發生的原因一般都是經濟困難,向其他人借款,暫時無力償還,於是出了手續,承認債務。但是詐騙就不一樣了,往往是虛構困難事實,攜款潛逃,或者用高利誘惑你,使你對它沒有防備,交出了財產,這種公安絕對給你立案。比如說張三就是個騙子,有一段時間,偽造自己是成功人士,稱自己資金暫時短缺,向老百姓借款,承諾二分五利息或者給公司股份,然後很多人上當受騙,紛紛丟失錢財,你這樣去報案,公安機關絕對受理,因為這已經不是單單的民間借貸了,這就是虛假事實的詐騙,必須區分民間借貸。
最後民間借貸債務人都是承認存在借貸關係的,只是暫時沒錢還不上,會努力掙錢償還,即便他走了,讓你暫時找不到他,他也不構成犯罪。但是假如詐騙就不一樣了,詐騙都是往往以借貸的名義騙取財物,多數都是攜款潛逃或者大肆揮霍,不承認有借款事實,錢到手為止。你們也看到了,他與民間借貸很像是吧,現實中就是這樣的,所以定詐騙罪才會很嚴格審查,並不是只要跑了就定詐騙的。
上述論述說實在的,我是打心眼的同情大家的,剛開始看到這個問題我都不想回答了,因為假如說實話吧,會被罵,說假話吧,又不是我做人的原則。我完全可以支援你們,你們喜歡聽啥,我都能說啥,哄唄,反正騙關注騙讚唄,可是我不會那麼做,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說的都是現實存在的,你們也可以檢驗一下我說的對錯,可以藉著這個問題去公安機關諮詢一下,看看是不是真如我所說,看看我論證的是否跟公安局的一樣,你們就知道我說的對不對了,你們就知道哄您們開心說假話的人有多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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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葉律師
這個自然不是。
若是僅僅以債務人不願意聯絡,或債務人無法聯絡而認定債務人屬於詐騙,那法院所有公告開庭或缺席開庭審理的案件都屬於刑事案件。這樣一來,刑事詐騙的案件也未免太多。
民間借貸是民事糾紛,詐騙是刑事案件,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適用的是不同法律規定。詐騙罪是行為人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受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且數額較大。
所以,是否屬於詐騙需要到根據更具體的情況去認定對方是否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不是以債務人是否願意聯絡,或者債務人是否下落不明來認定其是否屬於詐騙。
對於民間借貸來說,因為借貸雙方基本都是屬於親朋好友之類的關係,並且在借款時已經明確這是屬於借款,所以債務人沒有按約定償還債務,也很難認定為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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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陳勇律師四川
跑路躲債,按現行法律構不成犯罪。但跑路躲債的行為性質等同於逃逸,法律應予以懲處。希望立法機關完善這方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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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通常來說,這應當是屬於一般的債務糾紛,是屬於民事案件的範疇,不應當是屬於詐騙罪的。
因為一般的借款糾紛經常會出現債務人不歸還欠款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下不能全都論詐騙罪,否則刑事犯罪太多了。
一般要定為詐騙罪,必須要符合最基本條件,就是主觀上犯罪嫌疑人,就是有故意犯罪的目的,比如他明知道自己沒有錢歸還這個欠款,還故意去借別人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不論他有錢還沒有錢,他的目的並不是想真的借別人錢再還,而是從來都沒打算還。就是以非法佔有這個錢為目的的,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但是一般的借貸糾紛都是債務人借錢的時候,還是想著自己能還的,只不過後來因為種種原因還不了,或者自己明明有錢,還故意賴著不還,所以這種情況下應當是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對於這種情況,建議債權人儘快去法院起訴解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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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天馬行空aidlke
不構成刑事犯罪,不能以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民間借貸是無法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如果你們之間的借款合同、協議或者借據、借條上面有非常明確的借款用途,而且借款人沒有將該筆借款用於借款用途方面的話、借款人就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嫌疑,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否能構成詐騙罪還得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後才能確定,如果沒有明確的借款用途、那你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了,到公安機關報案也不會受理的,主要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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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謝律師普法
這種案件本人也曾辦理過,一般來說看借貸時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像!如果借貸方虛構事實,借貸以後款項沒有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用於揮霍,消費!這種情況屬於詐騙罪。如果借貸時,對方沒有虛構事實,款項用於生產經營,後經營不善破產了,借貸人跑路了,這種情況不構成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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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唐先明75443043
借款人借錢不還,跑了。
是詐騙嗎?
依我之見一一隻要不是“校園袋”和“”套路貸”的違法犯罪行為,一般公民和法人的之的借貸行為是否是假“借”之名,而真正行“詐騙”犯罪之實,則要看借款人當時借款時採取的“借”的行為是否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的手段。
什麼是我國刑法的“"騙”呢?
一,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有關條文規定的“詐騙”是指犯罪嫌疑人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比如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偽造未經公司企業的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登記註冊的公司丶企業營業執照,偽造子虛烏有的重大建設工程專案,偽造國家所謂國家支援的“民族資產”或政府批覆的特別專案,偽造有某銷售的商品或智慧財產權證書,偽造本人或他人公司丶單位法人代表身份,偽造居民身份證件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檔案,偽造虛假的動產不產品證書,偽造擔保人主體身份,偽造銀行存款等債權文書證明檔案丶偽造交易合同…等等;而“隱瞞真象”,比如隱瞞所出售房屋等物品己經出售的事實(俗稱的“一女二嫁”丶“一女三嫁”…),隱瞞所借款物並非用於正常事項,而實際是用於揮霍浪費丶吸毒丶賭博丶製毒丶制槍等非法事實,借款後改變借款用途或變賣財物攜款潛逃…等。
上述所述的偽造和隱瞞行為就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詐騙”手段。
請問:提問者,當初借錢人是否採取了上述偽造事實或隱瞞真象的“騙”的手段?如果採取了上述“騙”手段借了你的錢,就是詐騙,如果沒有采取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詐騙。
二,借錢人採取上述“偽造事實或隱瞞真象”一系列手段目的是什麼呢?
這就涉及到《刑法》關於“詐騙罪”的最本質的要件一一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用一句通俗的話講,借錢人之所以採取上述偽造和隱瞞非法的手段就是為了將公丶私財物騙取到手,當初所謂的借的錢,“從開始‘借錢’就沒有打算還錢”一一這就是“非法佔有為目的”才去騙錢之出發點。
三,如果“債權人”(受害人)己掌握“借錢人”(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騙取了你數額較大及巨大財物的證據,那麼,“借錢人”的行為就涉嫌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丶保險詐騙罪丶信用卡詐騙罪丶貸款詐騙罪…)。
關健在於證據。
只要“出借人”(受害人)有“借錢人”上述“騙錢”的證據,完全可以向騙錢的行為地丶受害人戶籍地丶嫌疑人居住地丶贓款贓物交付地等公安機關舉報,上述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受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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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榨汁小二郎侃法
借款人拒絕和債權人聯絡,不知去向,是否構成詐騙呢?答案是不構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在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那麼就可能構成詐騙罪。如果沒有,那麼就屬於民間借貸糾紛,不屬於刑事案件。
先來看一下什麼是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作出處分自己拆財產的行為。根據你的描述,當時你給他對方錢並不是因為對方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讓你陷入了錯誤認識。對方是向你借錢,你也知道對方是借錢,所以你才會稱對方為借款人,因此基本可以認定對方是借錢而不是騙錢,不夠成詐騙罪。
這裡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需要注意:對方在借錢時是借錢還是騙錢要看對方借錢時的主觀意圖,看對方當時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對方當時就是向你借錢,就算對方後來無力償還或者不想償還,也無法認定對方構成詐騙罪。
那麼既然不是詐騙你該怎麼把錢要回來呢?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去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償還借款。你立案以後,法院的工作人員會聯絡對方送達訴訟材料並通知對方開庭時間。如果無法聯絡到,那麼可能就需要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開庭傳票。開庭時如果對方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判決生效以後如果無法送達給對方,還是需要公告送達。上訴期滿,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你就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法院的工作人員就會採取各種措施查詢並變現被執行人名下的各種財產,然後發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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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個實誠負責的吳律師
根據實踐經驗,在一般的借款關係中要認定借款人構成詐騙罪是很難的。
首先詐騙罪要求對方一開始借款就是抱著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上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各種方式去騙債權人,比如編造有賺錢的投資專案誘惑借款投資,或者是騙感情的騙子一開始以各種困難為由使債權人信以為真借款等等之類情況,最後債權人因為對方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即是信以為真下借款,對方收到借款因此受益。
總的來說詐騙行為與借貸行為的區別如下: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所以當債權人去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建議還是透過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即使到時借款人沒有應訴,但是可以缺席判決,只要有一份生效判決,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借款人不履行,就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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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趙龍生律師
詐騙罪是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借款到期後不還(失聯是不還的一種表現形式),屬於民事糾紛,並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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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執行律師陳汝彬
【律師點評】借款?詐騙罪?別鬧!除非是集資詐騙!一般情況下,公安認為這就是經濟糾紛,不會管的!但是也有辦法讓對方進去坐幾天!搞不好拒執罪也能判刑!
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就是借款人下落不明。在這種情況下,以詐騙罪進行立案,公安這邊肯定會碰一鼻子灰,所以別想太多!當然也不是沒有可能,如果對方虛構專案,向你、向別人募集專案資金,然後捲款逃跑,那就可能涉及集資詐騙!這是可以立案偵查的!普通情況下,我們還是老老實實走民間借貸的訴訟程式!最後強制執行的流程中,司法拘留、拒執罪的威懾力一樣不小!
借款≠詐騙刑事案件非常嚴格,必須要證明對方有騙錢的動機。對方確實問你借錢,就算壓根沒準備還你,這也是借貸的法律關係。除非對方透過偽造各類的條件、氛圍,比如說有專案、有工廠,然後向你借錢,你信了把錢借出去,這才是詐騙。光是一個下落不明,這不足以支撐詐騙罪的立案。
用公安解決民事糾紛?別鬧!找法院去!公安機關有自己的職責,是維護公共安全。法院也有自己的任務,就是依法判決。民事糾紛就是由法院處理的,這叫各司其職!在繁簡分流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對相對較為簡單的借貸案件處理效率還是比較高的。而且法院有專業的執行機構,從調查財產角度來看,力量遠比公安的強悍。
你想想:公安有能查全國存款的系統不?能專門為你查財產不?能幫你做曝光、失信不?他們是維護公共安全的部門,不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部門!說到底,就算是刑事案件,到頭來還不是法院幫你追贓?還不如直接一些,找法院來的合適!
詐騙罪不行!拒執罪有興趣?對於下落不明的“老賴”,國家也有治理的相應法規——拒執罪,一樣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想要追究拒執罪,具備下面這些條件就行:1、最好是判決書(雖然調解書執行階段出個執行裁定也行,但是有被公安推諉偵查的風險);2、案件判決後,對方有財產,但是轉移了(打個比方,查銀行流水發現,對方判下來後把自己的存款統統划走了)。現在的執行力度已經越來越大,法院對於拒執罪的追究力度也非常的大。如果執行法官發現相關的線索,會對追究拒執罪非常感興趣。這個時候,你可就不是一個人在戰鬥了。再不濟,司法拘留、失信名單啥的制裁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
【全文總結】躲債≠詐騙,有這個想法,無外乎是想還錢嘛,倒不如走訴訟、執行程式。執行程式搞得好,力度絕對不比刑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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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sssr2568
說的清楚,聽的明白啦!關鍵在於法律對被執行人的懲戒,還是太輕!所以導致那些詐騙犯做為發財之道的無本生意!既侵佔了債權人的利益,更破壞了誠信社會風氣!呼籲立法學者與時俱進,加大嚴懲失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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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壹號哥順田
是不是構成詐騙罪,我們先看看法律是怎樣對詐騙罪界定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備非法佔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造成數額巨大,才能構成詐騙罪。
借款人是不是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借款人之所以從債權人拿到錢,無論用那種方法,肯定雙方都是非常熟悉的,如果不熟悉,借款人在有本事,債權人也不可能將錢借給對方,即使借給對方,也需要借款提供抵押物品或者找擔保人,債權人才能借款,因此這種情況,不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不構成詐騙罪。
借款人是不是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
從本文的問題中,我們分析,借款人無法聯絡,或者不主動聯絡債權人,不證明借款人是非法佔有,也許他手機停機,或者他乾脆就沒錢,故意逃避和躲避借款人,本意想還款,實際就是沒有錢,因此也夠不成詐騙。
總結下,如果有借條和欠條,本身就屬於個人經濟糾紛,建議債權人還是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透過法律訴訟方式解決最好,如果債權人勝訴,聯絡不上借款人那就是法院執行局的問題了,構成犯罪或者拒不執行罪就由法院來定奪吧。 -
20 # 使用者8339627578020
不怕討債的像閻王、就怕欠債的釘打光、就演算法律容許你的要求、如果直接判債務人死刑那還好、如果因為欠你錢坐幾年牢、只要不死總有出來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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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主要表現在債務人在借款後跑路了,也失去了聯絡,現在要確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就是本案的關鍵了。
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債務人有沒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是看債務人是怎麼說的,而是要看他是怎麼做的。一般的,如果債務人在舉債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任何的行動,那麼不管他怎麼說,那就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次就是看債務人有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讓債權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這裡的錯誤認識是包括錯誤的認為他有償還能力的。
如果根據以上兩點你認為確實債務人都符合條件,要去公安機關報案的話,你在做筆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重點提及借款時其讓你陷入錯誤認識以及交付財物的情況尤其是如果你知道他借款的用途和當初給你描述的用途相去甚遠的情況淡化借款的描述,因為對於熟人間的借款和詐騙的區分在實務中的邊界是很模糊的,借款描述最好改成被欺騙後交付財物,不然可能會因為一些指標的影響導致不被認定為詐騙,而是讓你去法院起訴題主的困惑在近些年是比較常見的,在本人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也有過對方當事人,或者說被執行人各種拖沓不配合執行的,但是最近幾年確實執行方面的效率提升了很多,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或者說是“老賴”,法院會同各機關配合執行,執行難的問題也慢慢在好轉。尤其是在動用司法拘留等方式以後,“老賴”們再也賴不下去了。在我另一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的回答中對於我所代理的對方被執行人(“老賴”)被採取的措施以及後果都有較為詳細的說明,如果題主還有困惑可以繼續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