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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百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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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江三農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我深有體會,我曾在一家中外合資的企業打工十年,十年外資合作期滿轉為個人承包,改制成民營企業,我們這些老員工,雖然與老闆有十年交情,但老闆還是逼我們走,老闆抹不開面子,讓老闆嫂故意刁難我們,無緣無故發脾氣,瞪眼睛,並故意招收新員工,降低我們的計件工資,本來每月有一千五百元薪酬,並不算太高,車間增加了兩名員工,裝置不增加,業務量不增加,我們只好輪休,從滿勤,到每月只幹二十天,到最後每月只幹十五天。我們終於明白老闆是逼我們辭職,又不願補償我們。我們與企業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雖然沒有勞動關係,但合同上註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權利。老闆解聘我們肯定違約,必須賠償我們的損失。畢竟我們與老闆在一起工作十幾年,象哥們兒一樣,乾脆,主動辭職吧!主動辭職,還能留下一點尊嚴,被老闆趕出去,太沒面子了。
辭職信遞上去以後,老闆假裝再三挽留,最後結清了所有計件工資,返還了我們五佰元合同押金。由於是我們主動辭職,沒有任何補償和賠償。現在,這家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企業廠房破敗,老闆最終目的是想佔有廠裡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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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質量最前沿
怎麼個被逼法,老員工有沒有過公司規定試用期?是你自願走?還是公司讓你走?
首先要識別原因,自願走肯定沒補償,
公司讓你走
需要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賠償。即勞動者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兩個月工資的賠償。例如:某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支付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如果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則應當支付二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4 # 佘掌櫃珠寶首飾
一、新勞動法辭職賠償、新勞動法辭職補償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後,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新勞動法解僱
1、2008年1月1日以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能從08年1月1日計算工作時限。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合同履行過程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過錯),08年1月1日前和之後的工作時限可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
6、08年1月1日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8年1月1日以後的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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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大志leo
這個問題本身就是矛盾的,“被逼”怎麼會有“賠償”呢?會逼你提交個辭職信,然後算主動離職,主動離職沒補償。
01.先理解下啥叫“被逼”就是公司想出各種辦法噁心你,就是不提裁員,讓你有一天自己走。之前見過幾次,公司裁員又沒錢,就讓各部門領導找員工談話,大概意思是:你自己走吧,這樣離職證明不會寫“被辭退”,否則就寫。這完全是騙法盲的招數,負責談話的部門領導才是最讓人噁心的,讓人意想不到的結果是——談話被員工錄音,然後說我就是強烈要求寫上“被辭退”,你賠錢吧!再然後就去了仲裁。故事中提到的兩個人算是我前同事,那個部門領導不久後被逼離職,沒有賠償,告公司的員工在一年之後拿到了相應賠償。在我看來後者其實付出了更大代價。02.員工可以維權,不考慮成本能拿到點兒錢很多時候,員工並非為了那點兒錢,而是咽不下這口氣,於是走向仲裁,走向法庭……如果不考慮時間成本,那麼遇到這種事情時告公司確實可以最終拿到一些錢。你可能會說:“沒事!我反正有時間,就跟公司耗著……”可以噠,這樣成功的我也見過。03.遇到這種事情我會怎麼辦20年職場打拼,我確實遇到過類似情況。不用公司噁心,看到勢頭不對我會第一時間主動離職。因為我自己的時間和精力非常寶貴,不能在這種事情上浪費,賠償的那幾個錢,找到一份新工作幾個月就賺回來了,還少死很多腦細胞。03.認知升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四)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還有幾條不貼了)注意第二條,意思是公司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忍不住噁心辭職的,那就沒有補償。我的觀點始終是別叫勁兒,尤其是在當今維權成本很高的情況下。當然,作為員工因為受到不公平待遇去靠公司是你的權力,權衡利弊之後做出決定就可以了——我們早晚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歡迎關注,讓我們用更全面的視角認識周圍的世界 -
6 # 阮律的小生活
這個問題本身是不太嚴緊的。離職是指員工對工作不滿意,缺勤不上班,或者直接跳槽。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員工主動離開工作單位,在公司不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情況,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的。
但從題主所想要表達的意思來看,題主估計是想問,在公司存在一些不合理行為的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否需要給付賠償金。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在存在如下情形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第二,未及時支付足額勞動報酬的。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第四,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所以,如果題主遇到的上述幾種情況之一時,自己主動辭職,是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的。補償的標準的是,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基數,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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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知名首席人事官
如果你自己已經主動離職,不管是什麼原因,大概就沒有賠償了。
①公司往往採取的手法就是逼迫員工自我離職,這樣的話公司就可以不用賠償。好員工工作的時間較長,賠償的數額是很大的。
②如果你已經選擇自我離職,那麼這個時候想問公司要直接的賠償金,應該不線上時只有去向公司索取其他的一些賠償,比如說社保公積金。企業以前未有繳納或未能足額繳納,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
【人力資源視角】如果你自己主動離職的話,等同於你放棄了讓企業賠償的義務和權利,這個時候大概就不太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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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之思
很多過來人可能都知道,公司如果逼迫員工主動辭職,就是因為不想給員工任何的補償和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員工主動辭職,基本上得不到補償金的!正因為如此,很多公司也因此“變相”的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從而來達到自己不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目的!
面對這樣的事情,員工最好不要寫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員工以公司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等為由提離職,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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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言君聊勞動法
1.是否離職的主動權在員工手中,如果員工提出主動離職的,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2.如果公司採用降低薪酬、調整崗位、工作地點等方式“逼迫”員工離職的,公司必須對這些調整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若公司無法證明這些調整的合理性,員工可要求撤銷,也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N的標準)。
3.若員工堅持不提出離職,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有事實依據、制度和法律依據,若公司的單方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2N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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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咕咚的歲月
題主好,大家好。相信今年有很多人都面臨著類似的情況,下面咕咚給有這類情況的員工朋友們簡單梳理下,具體該與公司要哪些補償,甚至是否能提出自己的要求。
先要看老員工是怎麼離職的,是被動離職還是主動離職。先說主動離職,就是老員工自己提出的離職,或者因為不滿公司,不滿老闆,然後自己主動提交的離職申請書,然後部門簽字,老闆簽字,針對這種情況想都別想要賠償,確切地來說是經濟補償金對於主動離職的是沒有任何保護的,所以一旦是自己主動離職,那麼就趕緊說拜拜去找下一家公司就可以了。
如果是被動離職,也就是員工不得已或者是不情願地離職的,離職的理由全是因為公司方面引發的,直接開除員工或者是辭退員工的話,這種情況員工還是可以和公司協商要補償金的,一般再細分兩種情況,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的話可以要求公司補償11個月的工資,因為每個月都發工資的話就還剩下11個月的作為補償。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了,那麼根據工作年限來要,滿1年要1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為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1年計算,舉個例子,比如工作了3年零4個月,可以要3個半月的工資,假如工作了3年零8個月,就可以要4個月工資。其實如果還有更多方面公司違法行為,比如拖欠工資或者亂扣錢比較多的話,可以適當地再多要一個月的工資。
這種情況沒有什麼不好意思,也不用考慮員工和公司的感情,因為公司逼著你離職說明公司已經不考慮情面了,所以在勞動法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跟公司要補償金的,但是要補償金不是獅子大開口。大多數公司都不會根據你實際要的數目給你,所以也就有了雙方協商不一致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只能去勞動仲裁了,收集證據然後和公司走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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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職言心語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是“被逼離職”。只有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公司存在“逼迫”員工的違法行為,老員工離職是被逼無奈,才能有可能得到公司的經濟賠償。否則的話,是難以得到公司經濟賠償的,甚至連經濟補償也拿不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在這方面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只要公司存在以上一種“逼迫”違法行為,老員工離職就是“被逼”的,公司就應該給員工經濟賠償。
關鍵的問題是,老員工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公司存在“逼迫”員工的違法行為。沒有證據能證明公司存在的“逼迫”員工的違法行為,公司是不會認賬給老員工經濟賠償的。
至於有哪些賠償?
最主要的還是經濟賠償吧。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給繳納社保費,可以要求公司一併給補繳社保費。
經濟賠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工作年限給補償的,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公司就應該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至於能得到多少經濟補償金,就看老員工在公司工作多少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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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活出不凡的自己
有些人在一家企業工作了很多年,屬於企業的老員工,老員工想的是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但是用人單位考慮的更多的是價效比,老員工工資高,但精力和體力都比年輕人差,為企業創造的價值有限,所以就想方設法讓老員工主動離職,這樣還可以省了一筆經濟補償金,這樣的做法無異於卸磨殺驢。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離職是不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員工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第一、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主動離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此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員工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該按月足額支付工資,不能拖欠工資。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達到三個月以上,此時員工完全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申請仲裁前,把員工的工資及時補發,那樣員工再申請經濟補償金一般不會受到支援。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應該提供適合員工工作的環境。比如從事高危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一定的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工作提供各種必要的材料或裝置,比如辦公桌、辦公電腦。
第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否則,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比如工廠規章制度有搜身條款。
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逼迫員工離職的方式並不是明顯的違反《勞動合同法》,而是採取降薪、調崗、加重工作負擔、穿小鞋等行為逼迫員工離職,此時員工要主張經濟補償金,就要拿出用人單位逼迫離職的證據,如果舉證不了,一般很難被支援經濟補償金。此時如果要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就要有對勞動合同法有比較明確的瞭解,而且還要有證據意識,從用人單位開始採取措施時,就要開始收集證據,包括勞動合同、降薪證明、調崗證明或者領導穿小鞋的錄音錄影等證據,只要證據屬實,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支援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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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井哥聊生活
一、什麼情況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款主要體現公司欠薪、不繳社會等)。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款主要體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訂立的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動)。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只要非勞動者主因造成的,企業辭退或讓員工走人,勞動者都能得到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支付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補償金N+1或N+2的情形:
1、企業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和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此處您可以主張代通知補償金(一個月工資)此款為N+1,所謂N+1,N是指按你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是指額外支付的一個月代通知金。適用於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2、N+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但不能同時二者或三者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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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星滿滿
題主提到被逼離職,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公司存在逼迫員工的違法行為,老員工離職是被逼無奈,才能有可能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不然,是很難得到公司經濟補償的。
有不少企業想要辭退某員工,但又想要節省人力成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想出了各種逼迫員工辭的"陰招",的確很無賴。這個時候,作為勞動者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一般被認為員工的辭職是"被迫"的:1,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透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企業逼迫員工辭職所採取的手段,卻往往比上面法律提到的更加隱晦,包括以下幾種:1,隨意調離崗位,在未得到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調到比現在更累,更髒,更惡劣的環境下工作。
2,惡意降工資,如員工業績未達到規定的就降低工資,甚至直接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
3,規章制度不合法,很多公司規定違章罰款,如考勤卡早打,罰五十元等等。
勞動法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來處理,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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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這主要看你離職的原因?決定你有哪些賠償。
根據勞動法,系以及本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第一,勞動者被逼離職,如果勞動者自己寫的離職報告,那麼離職報告也是寫的因自身原因辭職,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勞動者的原因,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二,如果勞動者的辭職報告寫的是因用人單位逼迫而辭職的話。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辭職,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辭職,勞動者也離開了用人單位,但是沒有寫辭職報告,雙方對離職的原因各執一詞,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有哪些賠償專案?
1.一般來說,單位辭退員工的除員工嚴重違紀外,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及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2.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3.假如有加班的話,勞動者要證明加班事實存在,可以要求加班費。
單位未交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補交社會保險。 -
16 # 四川老辜
由於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強勢地位,透過刁難勞動者來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完不成其安排的任務解除勞動合同,逃避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隨時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是因自願辭職還是被迫辭職,其法律後果卻迥然不同:如果是前者,則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後者,顯然是單位過錯在先,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強迫勞動、停發、拖欠、剋扣工資、停繳社會保險以及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等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但是,實踐中,員工卻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其辭職系“被迫”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下面這些情形,則一般都將被認為員工的辭職是“被迫”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透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勞動者工作十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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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上啥班App
新員工也好還是老員工也罷,只要有勞動合同在身,作為企業或者是公司來說,是不能夠主動逼迫員工離職的,如果說是員工自己選擇離職或者是說員工做了不符合公司規定的事情,觸碰了公司的紅線,那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是可以要求員工走人不需要任何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如果說員工工作做的好好的,而公司主動提出辭退老員工,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是必須有所補償的。
老員工被逼離職,就相當於公司裁員,那麼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濟補償。”所以勞動者在被企業裁員後,要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就必須要準確地計算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如果員工在這家企業工作的時間是2年不滿6個月,你應該得到2個半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是2年整6個月或者2年6個月以上,你應該得到3個月工資的賠償。不過,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麼企業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另外,企業如果要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賠償外,企業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中國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這方面是非常的注重的,所以說在員工不主動提出離職並且沒有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公司選擇主動裁員的話,老員工是可以根據上面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獲得相應的權益和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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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學天真
老員工一般是指入職時間五至十年的,但更泛指是年齡大的,男超過五十週歲的老員工,因為這些老員工公司會認為用工風險加大,患各種疾病的機率加大,體力和精力也無法和年輕人相比了,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該出手卸磨殺驢了。
這個驢怎麼殺法那可有講究了,最通常憒用,最缺德的方法之一是讓驢苦不堪言,有苦叫不出,逼迫驢自殺。這樣做是公司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他們的通常做法是,給驢加大工作量,平常一天拉磨一百圈,加大二百圈,並且還要鞭子伺候,並且把草料減為最低限度。
再有就是最常用的手法是給驢調崗,原來是拉磨,現在不讓拉磨了,改成拉車,讓驢在不熟悉的路上奔跑,並且一口水都不給喝,驢終於忍不住了,算了,不用你公司殺,我選則撞樹而亡吧。
以上我是擬人的手法寫上幾句,絕沒有貶低勞動者之意。如果您的權益被侵犯,不能這麼忍下去,或者自動離職,一定找足逼迫你辭職的證據,然後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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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薪人薪事百萬HR聯盟
HR老司機來答一發。
有不少企業想要辭退某位員工,但又想要節省人力成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想出了各種逼迫員工辭職的“陰招”,的確很無賴。這個時候,作為勞動者就需要拿起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法律意義上的被迫離職如果遇到被逼迫辭職的情況,首先要看一下哪些情況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被迫辭職的。根據法律規定,下面這些情形一般被認為員工的辭職是“被迫”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透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如果遇到上面這些情況員工被迫離職,這就算是公司逼迫員工離職。
但是,企業逼迫員工辭職所採取的手段,卻往往比上面法律提到的更加隱晦,總是變相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包括:
第一種:隨意調崗
在未經過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調到比現在更累、環境更差或者獎金更少的崗位,要求勞動者如果不願意就辭職。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員工不知情企業更改勞動合同條款,也同樣視為強行調崗。
第二種:惡意降薪
企業以不正當理由降低員工工資,比如員工的業績沒有達到規定就降低工資,甚至工資直接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下。這種情況屬於惡意降薪!
第三種:規章制度不合法
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不合法的,最常見的是違章罰款,比如遲到一次罰款扣3天工資,連續兩個月業績不達標就自動離職,甚至強行逼捐等。
員工被迫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 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那如果用人單位是非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呢?繼續往下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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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趣談職場
如果一個企業想要逼一名老員工離職,透過一些手段,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讓他得不到任何賠償。本人所認識的一位老同志老鄭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老鄭在一家民營企業做倉管做了將近十年,月均工資七千元左右,年齡已將近五十歲。因為年齡偏高,加上人工成本較高,因此老闆就有了辭退他另外招年輕倉管的想法。於是他們就想出了一條計策。他們利用老鄭識字不多的缺點,給了一些檔案給他簽名,當然,這些簽名的檔案中包括老鄭申請離職的文書,內心單純的老鄭看都不看,全部資料都簽了自己的名字。
過了幾天,老鄭被人力資源部約談,並被告知,公司已經同意他的離職申請了,讓他做完這個月後領了工資就可以走人,老鄭一下子懵了,自己從來沒有申請要辭職啊,怎麼突然就被離職了呢?直到人事拿來了他申請辭職的表給他過目才知道被公司坑了。按人事的說法,他這種屬於主動離職,沒有一分錢補償。
為了挽回局面,他多次和人事主管、公司法務溝通,均被告知協商無望,內心遂生不滿。一天晚上,他因為鬱悶,多喝了幾杯,跑到公司辦公室鬧事,還打傷了人事主管,結果因為故意傷人導致輕微傷而被行政拘留,並已違反公司制度為由,由公司宣佈永不錄用。因為他的過激行為,不但讓自己由有理變成無理,還因為違法而被行政拘留,實屬不該。
那麼,如果老員工被逼離職,可以透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爭取到哪些補償呢?
第一,如果企業是違法解除與該老員工的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賠償金。在該企業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賠償金,比如,該員工在該公司工作五年,則需支付十個月的賠償金。
第三,有年終獎專案的企業,企業應按段計算年終獎給離職後的老員工。
總而言之,被逼辭職,老員工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合理合法爭取自己應該爭取的,最終一定會實現你想要達到的目的。而如果因為一時的氣憤而被衝昏了頭腦,最終的結果可能只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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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大企業對於年齡較大的員工,都希望採取逼退制度讓其離職。這樣省下一筆可觀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這裡面,員工需要做的,儘量不要在員工守則和公司制度上簽字,平時日常不要違反公司制度,如有違反不要在處罰決定書籤字。
最核心的,您是否有用,是否提高自己自身的勞動競爭能力。作為一個真正有才華的人不會考慮這樣的問題。換位思考,您是老闆是否會聘用自己這樣的員工,你所提供的勞務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心問題: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為首要。世界上沒有絕對的鐵飯碗。但經驗和學識是絕對不可替代的。
最後,如果以上都行不通,主動和用人單位協商,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離職。